『民国十年百斯笃死者合同之碑』再解读

2010-03-06 09:08
黑龙江史志 2010年4期
关键词:东三省总处碑文

杨 微

(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史学教研室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民国十年百斯笃死者合同之碑』再解读

杨 微

(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史学教研室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2009年5月,哈尔滨工程大学院内的“民国十年百斯笃死者合同之碑”被作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的“新发现”登录,并申报文物保护单位。此前,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系丁广惠教授曾撰文对石碑进行了全面考证[1],本文拟据实地考察结果和相关文献史料对几处细节问题再行解读,就教于丁教授及地方史专家。

1.石碑结构。无碑首,有碑身和碑座。丁教授描述石碑时,认为其“无碑首,亦无碑座”,但石碑建于康德十二年(1945年),至今60余年,碑的下部已被土掩埋,经哈尔滨市文物管理站工作人员清理后,现可见全部碑身和碑座上部。碑身高180厘米,宽90厘米,厚29厘米;碑座宽150厘米,厚46厘米[2]。材质为水磨石。

2.碑名。“民国十年百斯笃死者合同之碑”,即1921年鼠疫死者合葬之碑。百斯笃,是Pestis(鼠疫)的日文音译,伍连德博士曾论及:“日本昔时对于鼠疫,混称曰疫。自北里氏之始,译作‘百始笃’”[3]。此处百始笃即百斯笃,北里氏指日本细菌学家北里柴三郎(1852~1931),1894年6月他在香港发现鼠疫杆菌,但因描述不正确,失去命名的荣誉。而与北里几乎同时发现鼠疫杆菌的法国细菌学家耶尔森(Alexander Yersin,1863~1943)作出正确鉴定,因而后来鼠疫杆菌被命名为鼠疫耶尔森氏菌(Yersin Pestis)[4]。可见,百斯笃这一译名是在1894年发现鼠疫杆菌后才开始传入的。此外,我国还有陪斯忒、百斯脱等译名[5],但正式病名仍沿用已有之“鼠疫”。

3.碑文。碑阴正文195个字,叙述了立碑缘由;落款22个字,标明日期与立碑者。碑文[6]大意是:1921年哈尔滨遭遇鼠疫,死者众多,尸体被集中掩埋,但经长年冲刷,残骸外露。断禁会员将残骸搜集迁葬,并于康德十二年(1945年)6月22日立碑纪念。这是目前除文献资料外,唯一记述此次鼠疫的碑文,具有珍贵的文物价值。同时,它也是“哈尔滨断禁会”的见证,该组织成立于1944年6月6日,成员为侨哈日本人,目的是通过禁食鸦片筹集资金,献纳用于侵略战争的飞机 [2],因此石碑也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碑文中有几处内容值得关注与探讨:

3.1 “民国十年百斯笃猖獗”

此指东三省第二次鼠疫大流行。清末民初十年间,东三省经历两次鼠疫大流行,1910~1911年为第一次,共死亡约6万人,哈尔滨死亡5 272人;1920~1921年为第二次,共有约9 300人丧生,哈尔滨死亡3 125人[7]。这一次鼠疫流行的疫源地是外贝加尔地区[8],它位于我国东三省北部俄罗斯境内,西伯利亚铁路穿过这里。铁路沿线城镇博尔贾是鼠疫自然疫源地之一,历史上不断有零星鼠疫病例在此爆发。1920~1921年,这里的旱獭间鼠疫再次流行,此为“天灾”。然而,之后的“人祸”引发鼠疫大规模爆发,对此,防疫专家伍连德博士在《鼠疫概论》中提到:“因外贝加尔之战事,及退伍白俄军人拥挤于满洲车站之故,致卫生管理,大感困难,边境之交通,亦甚杂乱,而利于鼠疫之传染”[9]。大规模的人员、物资流动打破了当地自然生态平衡,和第一次大流行一样,鼠疫沿着中东铁路蔓延到我国境内,几乎沿线所有重要城镇都受到不同程度感染,作为中东铁路的枢纽城市,哈尔滨再次沦为疫区中心,遭受了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心理恐慌。

3.2 “在东三省防疫所隔离中之满鲜人约三千三百名,尸体同葬于该所之一隅”

首先,“东三省防疫所”这一机构名称不准确。1912年冬,中国政府采纳万国鼠疫研究会各国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哈尔滨设立防疫机构,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个常设防疫机构。根据马学博老师在黑龙江省档案馆发现的《黑龙江省都督府稿》中一份《外交部咨照黑龙江省都督府公函》的记载,此机构始称“哈尔滨防疫院”[10]。1913年改称“哈尔滨医院”,1914~1915年称为“北满防疫事务管理处”,1916年后定名为“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碑文中“东三省防疫所”应为“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该机构在长达20年(1912~1932)的岁月中,为东三省卫生防疫事业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其次,碑文中记述哈尔滨此次鼠疫死者“约3300名,尸体同葬于该所之一隅”,此说法与史实出入较大。

一是死者数目,伍连德自传[11]、《中国鼠疫流行史》[7]及《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报告大全书》[12]等文献中都有记载,均为3 125人。

二是死者尸体都经火化处理,因此所葬应为焚烧后之残骸,碑文中未明确提及。众所周知,伍博士抗击鼠疫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焚烧鼠疫死者尸体,以阻断疫菌传播。其自传中描述:“鼠疫医院所有的死亡病例为1312人,全部在两个挖掘好的大坑中火葬,每个长宽各12尺,深10尺”[11]。由两个差役焚烧尸体,每天80~100具。其它死于家中或被抛弃在街道上的无主尸体,被运往停尸处,在公共墓地火化。后者数目更多。当时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特意借用了60节火车车厢做隔离之用,隔离车厢分布在哈尔滨的三个部分,新城区、埠头区和傅家甸等地。这些车厢包括卫生清洁车、厨房车和补给车。虽然设立了隔离车厢,以安置众多的接触者,但对隔离的恐慌,使人们知而不报,消极抵抗,这导致鼠疫进一步蔓延。实际上,隔离车厢中的接触者感染鼠疫的比例并不高,在全部四个月流行期间,2021人中仅有8.1%被确诊为鼠疫[11]。这得益于俄国萨波利克医生和他的中国同事的工作。

三是全部死者“同葬于该所之一隅”与史实明显不符。据记载,当时由滨江医院负责收治鼠疫患者,滨江医院是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的核心,两者是二位一体的,这种体制贯彻始终。医院内病房可容纳110人,在此被确诊的病人生存期很少有超过两天的。中国城区被分成五个隔离区,每个区有警察队、护理员、检察员、卫生助理和消毒队。各区及隔离车厢中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就立即送往医院进行细菌学检验。因此,陆续有病人通过隔离区与隔离车厢两个渠道进入医院。滨江医院共收治了1461人,1312人被确诊为鼠疫,全部死亡[11],这1 312具尸体是集中处理的,其残骸被掩埋在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院内一角。此外的1 800余具病人尸体,在何处火化埋葬?当年哈尔滨防疫总指挥、防疫处正医官、代理总办陈永汉曾言及鼠疫流行期间尸体的收集问题:“疫初起时,滨江医院卫生队往街收尸入院内之坑火葬,及疫炽方张,街内自组卫生一队以代之。”[13]可见,由滨江医院负责时尸体是归于医院内大坑火化后一同埋葬,但疫情蔓延,死者增多后,尸体的处理场所则不局限于医院,公共墓地焚化、埋葬的为数更多。因此,埋葬于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一角的死者数字应比1 312稍多一些,但并不是全部。

3.3 传曰:“知生者吊,知死者哀。”

出自《礼记·曲礼上》,原文为:“知生者吊,知死者伤”[14]。吊,即吊辞,内容为对死者亲属的慰问;伤,即伤辞,内容为对死者本人的哀悼。原文大意是:与死者的亲属相识的,要致吊辞;与死者相识的要致伤辞。古时也有哀辞之称,是哀悼、纪念死者的文章。可见,“伤”、“哀”二字在此所指相同,碑文中之“哀”字是做了同义替换。此外,丁教授所记载碑文中将“传”(传)误为“傅”,这一点经实地考察已证实。

以上对“民国十年百斯笃死者合同之碑”进行了再解读,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进一步考察加以证明的地方。相信随着资料的不断完善,理解的不断加深,我们会对这段历史有更明确的认识,对这座石碑有更全面、深入的解读。

1.碑阳书:民国十年百斯笃死者合同之碑

哈尔滨市断禁会干事长户田日世晴书

2.碑阴书:碑文

呜呼!当民国十年百斯笃猖獗之际,在东三省防疫所隔离中之满鲜人约三千三百名,尸体同葬于该所之一隅。嗣经星霜屡易,枯骨荒坵已不可辨。不独对市政之发展受其阻碍,即凭吊者亦无所依寻,陌人同伤。所谓馈生者谓之赙,馈死者谓之赗。传曰:“知生者吊,知死者哀。”吾等念诸与罹亡者本属国之一腺,即水火灾害之遇,在存在故之间,岂忍默视旁闻,得勿稍举追志而表惋惜者乎?因此断禁会员招同相议,兹将脂榛骨莽之中残骸,一并搜集改葬斯地,并勒立碑碣,以慰亡灵而垂永远云耳。

康德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断禁会员一同建立

注:碑文本无句读,现系作者断句。丁教授所记之碑文缺少一个“与”(与)字。

[1]丁广惠.《民国十年百斯笃死者合同之碑》考略[J].东北史研究,2008,(3):57-61.

[2]曾一智.哈市发现"民国十年鼠疫死者合同之碑"[N].黑龙江日报,2009-6-1(11).

[3]伍连德.中国之鼠疫病史[J].中华医学杂志,1936,22(11):1040.[4]纪树立.鼠疫[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207.

[5]见伍连德著,郭佐国译.中国之瘟疫与陪斯忒 [J].公共卫生月刊,1936,1(10):3.吴祥凤.百斯脱漫谈[J].新青年,1918,4(3).

[6]碑文见附录.

[7]纪树立.中国鼠疫流行史[M].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微生物学研究所,1980:171-179.

[8]马学博.外贝加尔:肺鼠疫流行疫源地[J].中国减灾,2009,(5):47.

[9]伍连德.鼠疫概论[M].上海:上海海港检疫所,1936:26.

[10]马学博.《黑龙江省都督府稿》中发现有关东三省防疫事物总处的原始资料[J].中国科技史杂志.2006,27(4):365-368.

[11]Wu Lien-teh.Plague Fighter:The Autobiography ofaModern Chinese Physician [M].Cambridge:W.Heffer&Sons Ltd,1959:109-130.

[12]两次流行之比较表[A].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报告大全书(第三册),1922:5.

[13]陈永汉.此次哈埠肺疫纪要 [A].东三省防疫事务总处报告大全书(第三册),1922:110-115.

[14]十三经注疏(上)[M].北京:中华书局,1979: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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