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石油储备法》的立法基础:理念、制度、渊源及文本

2010-04-03 09:50
关键词:储备石油能源

马 波

(茂名学院 法律系,广东茂名 525000)

论中国《石油储备法》的立法基础:理念、制度、渊源及文本

马 波

(茂名学院 法律系,广东茂名 525000)

石油是一种战略性资源,做好石油储备是保障国家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然而,石油储备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石油储备法》还未提上立法者的议事议程。基于全球资源短缺和能源危机的时代背景,我国未来制定《石油储备法》的立法基础至少应包括立法理念、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本等内容以及相关的技术体系和实践载体,四者相互关联,缺一不可。

石油储备法;立法基础;渊源形态;法律文本;立法理念

当前,我国正在着手制定《能源法》,其基本框架已经成型。然而,石油储备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石油储备法》还未提上立法者的议事议程。缺少了以《石油储备法》为核心的能源法律体系显然是不完整的。我国未来《石油储备法》的法律体系应如何构建?《石油储备法》的立法基础应有哪些内容?这些都是本文关注的焦点。基于全球资源短缺和环境危机的时代背景,我国未来《石油储备法》的立法基础至少应包括:立法理念、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本等内容以及相关的技术体系和实践载体,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重点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一、我国《石油储备法》的立法理念设计

法的理念是每个法律社会的基础,它涉及的不仅是对法的认识程度和价值追求,更寄托着人们对法治的无限向往。“理念”一词是由古希腊著名法学家柏拉图首倡。他认为,理念就是事物的极致状态。所谓极致状态,就是理想状态、完美状态。我国《石油储备法》的立法基础首先是确立它的立法理念。从各国石油储备立法的实践来看,《石油储备法》的基本理念一般应表现在石油基本法或者《石油储备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方面。例如,德国的《能源保证法》,规定了能源政策目标应为“确保能源安全供应、合理生产与使用能源、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的可持续发展”;日本《石油储备法》第1条规定:“制定本法律是为了确保石油储备而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使我国在石油供给出现不足的情况下,能保证石油的稳定供给,并且有助于国民生活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当然,不同的国家在各自的石油储备法中对石油储备的立法目的有不同的表述,然而,其首要的立法目的在本质上应该都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石油储备法》的立法理念应包括安全理念、经济理念与人本化理念。

1.安全理念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石油进口国都通过立法对石油储备进行保障。例如,美国的《能源政策与储备法》、日本的《石油储备法》、德国的《能源安全法》和《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等。石油储备是一项事关国家安全与产业安全的战略性工作,必须有法可依,没有法律保障它就很难实施。中国现在迫切需要在“能源安全”和“石油储备”方面进行立法。石油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不仅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同时也与一个国家的军事、政治安全息息相关。石油储备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调节市场供求、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安全的重要手段,而且石油储备现在已经成为影响世界石油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因素。然而,中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完备的石油储备制度以及法律体系,这势必影响我国的国民经济持续良好发展以及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石油储备法》的立法理念首要的就是确保石油安全。安全一直都是法律首要的、基本的价值追求。为了确保我国的石油安全并基于中国石油生产和需求的实际状况,我国未来《石油储备法》的立法理念核心就是安全,只有在《石油储备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原则中体现出安全理念,才能保证石油安全战略的顺利、有效实施。

2.经济理念(成本-效益分析)

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理论认为,每个人天然地是他自己利益的判断者,自我利益最大化是“经济人”行动的唯一动机。约翰·穆勒依据亚当·斯密的理论进一步做出了“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就是使市场得以运行的人,即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这其中暗含了人是理性的假设。“所谓人是理性的,是指人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受到利己动机的驱使,在进行经济决策时总是深思熟虑地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或者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对各种可能的机会和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权衡取舍,以便为自己带来最大限度的利益。”[1]石油储备建设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成本主要包括储备设施成本、维护费用以及原油成本等。石油储备的效益主要体现在石油价格与宏观经济的关系方面,即由于建立石油储备,抑制了油价上升和避免了对宏观经济的不利影响而产生的效益。石油储备的效益(避免 GDP损失及净进口损失等)减去石油储备的成本(基建成本、管理及维护成本、原油采买成本等),即为石油储备的净效益。“总的看,经济规模越大,石油储备的净经济效益越大。因为净经济效益的计算,是以石油储备的动用对全球油价的影响为基础的。石油储备经济效益的计算主要是从石油价格对宏观经济的直接影响这一角度出发的。事实上,建立石油储备制度本身对国际石油市场就是一个巨大的稳定力量,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延缓甚至避免石油供应中断。”[2]随着我国石油进口数量的增加,我国的战略石油储备规模将不断增加。因此,如果单纯依靠政府投资,将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这就要求我们在未来《石油储备法》的立法中,以经济理念(成本-效益)建构我国的石油储备立法体系。要重视“经济人”假设,最根本的就是要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对于我国石油储备立法中对储备模式、储备规模、储备方式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人本化”理念

所谓法律的“人本化”,就是法律体现出人的自由、尊严、权利以及确保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是人本主义哲学在法律中的体现。“当前,鉴于能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联系,世界各国能源法都逐步纳入了以确保公民获得基本能源服务及实现社会公平为目的的内容及条款。纵览各国的能源立法,往往是通过公众参与、公共服务义务、弱者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等权利导向的机制来推进能源法的人本化。”[3]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有关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公众参与的义务。例如,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第14条规定:国家在积极致力于公开能源相关信息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的活动与作用。由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课题组编著的《中国能源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七条规定:公众有权依法获得能源信息,参与能源决策、能源影响评价、能源价格听证等活动,参与和监督能源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实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石油储备法》的制定亦需要“人本化”的理念,对公众参与的程序以及事项从法律上予以保证。尊重、保护和履行人权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这种人性化转型,无疑有助于人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和谐,我国的《能源法》、《石油储备法》的立法无疑也应实现这种转变与变革。此外,我国石油储备,尤其是战略石油储备实质上是政府的规划行为。石油储备的规模、储备的集中程度再加上不同种类的储备(如原油、成品油的比重)之间的比例关系,都需要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做出规划。正如姜明安教授所言:“行政规划的制定必须保障公众参与;行政规划的设计必须以人为本,以人的可持续发展为依归;行政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正当程序;行政规划的立法必须遵循统筹兼顾和利益平衡原则。”[4]石油储备的整体规划也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这种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我国未来《石油储备法》的法律制度设计

“理念是法律的灵魂,规则是法律的细胞,制度是法律的躯干。法律没有躯干,灵魂无以安身,规则难以存在。”[5]从某种程度上说,制度是法律的最核心支柱。我国未来制定的《石油储备法》,其制度框架中应内含哪些具体制度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其制度框架应至少包含下列具体制度。

1.石油储备规划与统筹制度

石油储备规划,是实施石油储备战略的阶段性实施方案,是石油储备项目立项的基本依据。石油储备的统筹问题会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甚至最终会影响国家安全。其原因在于,石油储备问题涉及政治、经济、外交、贸易的方方面面,而石油储备主体、规模、方式、投放也都将会对石油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应通过适用诸如规划与统筹制度在内的指引性法律制度,使石油储备的法律主体明晰制度方向,明确行为预期与后果。随着我国石油进口数量的增加,我国的石油储备规模将不断增加。因此,如果单纯依靠政府投资,将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这就要求我们在未来的《石油储备法》的立法中,以经济理念(成本

-效益)建构我国的石油储备立法体系。要重视“经济人”假设,要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对于确定我国石油储备模式、储备规模、储备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石油规划与统筹制度,实质上是政府运用“有形之手”干预石油储备中可能出现的无序状态,进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能源市场失灵,使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

2.石油储备信息统计和报告制度

在国际能源机构和欧盟大多数成员国制定的能源安全和石油储备法律中,大都含有对石油经营者定期报告石油生产、销售、进出口、库存统计数据的要求,报告对象或是国家统计部门,或是经济、能源主管部门,也有的是石油储备机构。通过信息的收集、分析,政府可以及时跟踪和监测石油供需形势、市场变化,并对石油储备应保持多大规模、应急情况下的储备投放等进行决策。如果石油经营者未能如实或按期报告,政府将依法采取惩罚措施。[6]日本在《石油储备法》中规定,从事石油及其制品进口或经销的企业还必须定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石油生产、销售、进出口、库存统计数据及其制品的储备量等情况。目前,我国的能源统计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石油统计数据还不完全,这不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在研究建立我国国家《石油储备法》的过程中,应建立石油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石油统计方法和手段。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我国石油储备信息报告制度,应当规定相关的从事石油及其制品进口或经销的相关大型国有企业——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定时向政府决策监管机构(能源局)报告石油及其制品的储备量情况和石油生产、销售、进出口、库存统计的数据。“我国的石油储备信息报告制度可分为例行报告和紧急报告。例行报告适用于平时每周报一次;紧急报告适用于出现特定情形下(如石油市场异常波动、政治、军事突发事件)的时时上报和动态检测。政府的决策监管机构(能源部)在获得报告信息后,就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和跟踪,监测石油市场变化,从而对石油储备应保持多大规模、应急情况下的储备投放等进行决策。”[7]

3.石油储备安全预警制度

建立石油储备安全预警制度,是防范资源风险、保障国家石油安全的重要措施。石油储备安全预警信息包括石油短缺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系统的建立过程,应包括监测队伍组建、监测网络建立、预警指标与预警值科学确立、监测、预警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开发、防范预案制定等事项。在石油储备安全系统中,必须定量地界定石油安全的合理界限和石油安全供给的区域安全结构,科学界定石油储备动用的条件并予以评估。

4.石油储备安全应急制度

“能源战略储备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应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危机管理和危机应对要求下的应急行政的一个分支。”[8]在《石油储备法》中建立石油储备安全紧急制度,可以应对石油供应短缺、供应中断、价格剧烈波动以及其他应急事件,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基本石油供应与消费秩序。

三、我国未来《石油储备法》的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这一术语源自欧洲大陆,后衍及英美。它起初在罗马法里称为Fontes iuris,后在德文里称为 Rechtsquellen,在法文里写作 Sources du droit,在意大利文里便是Fonti del difitto,在英文中则以Sources of law表述。[9]其基本涵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但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故法的渊源亦可简称法源。法的渊源是一个歧义较多的法学基本范畴,它可指法的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还可指法的形式渊源,其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创立方式,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创制法律规范;二是法律规范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抑或是其他什么形式,我国法学界更主要、更普遍地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罗豪才教授认为:“‘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而‘软法’则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10]软法主要被用作“硬法(hard-law)”概念的对称。在软/硬二分的法律语境下,“硬法”接近于传统的法律范畴,或者说,传统的法律范畴主要是指“硬法”。本文所谓的《石油储备法》的“硬法”渊源指的是制定法的法源,而所指的《石油储备法》的“软法”渊源,则为非制定法源,下文将详细论述。

1.《石油储备法》的“硬法”渊源

(1)与石油开采相关的立法 与石油开采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1986、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1986年,国家颁布《矿产资源法》,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1994年,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其中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了全面规定。鉴于石油天然气特定矿种的属性和矿产法确定的登记原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及《实施细则》(1990),进一步确立了石油天然气一级登记发证和一级监督管理的制度。之后,石油部、能源部相机颁布了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区域面积界定、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处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作为调整石油天然气矿权关系的具体行为规范,至今仍然适用。

(2)与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相关的立法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相关立法包括《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89)、《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1988)、《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1998)、《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2001年,中国公布了修订后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的外商合法权益,并鼓励外商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的风险勘探、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勘探与开发、提高老油田采收率等石油勘探开发领域的合作项目,鼓励外商投资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专用码头的建设与经营。2007年又修订了《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7修订),其中将第30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3)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的立法 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这为加强管道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2001年8月,国务院颁布施行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修订),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及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明确了处理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互关系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管道企业及管道设施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4)与石油勘探损害补偿相关的立法 1989年,原能源部公布了《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确立了石油地震野外作业中对林木、青苗、草原、地貌等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害程度给予适当补偿的原则,并明确了补偿范围、标准、计算方法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但遗憾的是,截止目前,石油储备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石油储备法》还未提上立法者的议事议程。《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规定,“十一五”期间,将修订《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并逐步制定《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和《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等法规,尽快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为人们描绘了未来能源法规制定的宏观愿景。

2.《石油储备法》的“软法”渊源

“软法”的渊源多种多样,诸如宣言、号召、纲要、建议、指南、倡议、规程、章程、公约、标准、规范、规定、决定等。罗豪才教授认为:“‘软法’的种类齐全,主要集中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政法惯例、公共政策、自律规范、专业标准与弹性法条这五种‘软法’规范的主要渊源;二是每一类‘软法’当中的各种具体的‘软法’规范也要得到充分发挥,具体形态不一而足,形成了一个主要由立法惯例、行政惯例、司法惯例、政治惯例、国家性政策规则、社会性政策规则、政党性政策规则、公共机构自律规范、公务人员自律规范、行业内部自律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法律原则、柔性法律文本、弹性法律条款等共同构成的软法规范载体形态”[10]5-6笔者以为,我国未来《石油储备法》的立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下列“软法”渊源:

(1)石油储备协议 世界各国政府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大体经过了由强制性政策到非强制性政策的过渡,自愿协议就是目前采用最多的一种非强制性石油储备措施。石油储备按其功能可以分为两部分:战略石油储备和商用石油储备。“所谓战略石油储备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维护并直接控制的石油实物性积累,储备资源及储备设施等归政府所有,仅有个别租借企业设施的情况,储备资源的购进、动用和轮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其目的是为了防范临时性突发事件导致的石油供应中断的威胁。”[11]所谓商业石油储备,往往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贮藏,企业在政府指导下自行对购进、动用和卖出石油进行决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企业自身或为了国家能够抵御国际油价波动带来的影响。在实践中,商业石油储备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与企业签订石油储备协议,来实现石油储备的目标。在一定的条件下,商业储备用油可以转为战略储备。应该说,由于战略石油储备涉及国家安全,而其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因此其属于“硬法”的调控范围。战略石油储备的运行目标、管理方式、储备资金来源以及动用程序,都应纳入“硬法”的调控范围。但对于商用石油储备,因其更多地表现为在政府的指导下开展石油储备,所以可将其纳入“软法”的调控范围。从“软法”的视角看,石油储备协议实质上可以分为行政协议与自愿协议两种类型。行政协议更多地是从能源行政管理手段的角度来进行界定,强调政府对于石油储备的强制性调控,以政府的行政命令直接管理石油储备事务和能源企业服从政府行政命令为主要方式;而自愿协议更多地是与契约自由、合同的生态化以及资源使用权转移相关联,它是从自愿、软性、协商的角度来进行界定。

(2)能源保护政策 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政策往往作为立法的指南和先导,对人民有指引的作用。另外政策往往不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然其规则、规定亦具有普适性和约束力,甚至能源政策性意见将会发展成为能源法硬法规范。但是在政策成为硬法规范之前,并不会因为不遵守它而诉诸到国家法律。再有,政策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点,主要是指其一般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但会产生实际效果,也就是事实上存在着对人们的行动的有效约束。在我国,国家制定的政策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经常冠以纲要、计划、指导意见、建议、要求、示范等名称。按照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的不同,这些政策可以分为国家性能源保护政策、社会性能源保护政策以及政党性能源保护政策三种基本类型:

①国家性能源保护政策。这是由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为了实现能源目标而制定的政策。笔者以能源规划为例加以说明。例如,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2001)、《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等都可以划为能源保护政策范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加快政府石油储备建设,适时建立企业义务储备,鼓励发展商业石油储备,逐步完善石油储备体系,提高中国能源安全保障”等意见,对于我国未来制定《石油储备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②社会性能源保护政策。这是指各种社会能源自治组织为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而制定的政策。其中我国较为著名的环境自治组织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中华环保基金会、中国自然资源协会,等等。环境自治组织可以采取群众舆论、公众评论、派代表参加能源政策制定和能源立法过程、派代表游说和访问人大代表、派代表参加能源会议等方式,推动能源保护活动的开展。

③政党性能源保护政策。这是政党为实现执政或参政的政治目标而制定的各种政策。在我国,政党性的能源保护政策一般与政府政策一同制定与发布,在此不再详述。

笔者以为,《石油储备法》的“软法”渊源与“硬法”渊源,共同构成两种法制资源。我们在重视《石油储备法》“硬法”立法的同时,亦应运用石油储备协议、能源政策、石油储备企业自律规范、石油储备相关行业标准等多种《石油储备法》“软法”渊源,采用软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丰富未来我国石油储备的法律资源。

四、法律文本意义上的未来我国《石油储备法》之框架

笔者认为,未来我国《石油储备法》中应包含两种模式,分别为战略石油储备与商业石油储备,基于这两种模式,应设计如下《石油储备法》法律框架:

第一章:总则。本章应主要规定《石油储备法》的立法宗旨、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依据、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但更为关键的是要在立法目的、原则之中贯彻安全、经济与人本化三种理念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石油储备建设中,开发、储备、监督、保护各个环节以及社会、经济、技术之间的结合必须是一个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可持续发展力求的是和平与发展,这就要求石油储备的立法要不断完善,在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下,制定领域性、技术专业性、行业性的综合法律,形成比较系统健全的石油储备法规体系。

第二章:储备主体。本章应主要规定实施石油战略储备与商业储备的主体,明确实施战略性石油储备与商业石油储备的机构,规定相应的职能与职责、决策程序和运行机制等。对于商业性储备还应明确储备协议的内容、格式、条款等。

第三章:储备对象与目标。本章应主要规定储备对象及其变更、储备目标及其变更等。

第四章:储备购入。本章应主要规定储备购入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章:储存与保管。本章应主要规定储备基地的投资建设与维护以及对于商业储备企业的资格条件、储备规模与储备方式、储备补贴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储备动用。本章应主要规定储备动用的条件与程序等。

第七章:鼓励与扶持。本章应主要规定如何鼓励与扶持战略性石油储备以及对商业石油储备企业在税务、贷款、财政等方面所采取的优惠措施。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本章应主要规定石油储备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九章:法律责任。本章应主要规定违反《石油储备法》的各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本章应主要规定所用专业术语的含义、解释权、生效日期等内容。

五、结语

本文从理念、制度、渊源、文本四个维度探析了未来我国《石油储备法》的立法基础,四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正如本文开篇所言,基于全球资源短缺和能源危机的时代背景,完善能源法律制度、优化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是中国能源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能源法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石油储备法》的立法已经进入我国《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范畴,相信不久的将来必将出台。笔者认为,制定完备的以《能源法》、《石油法》、《石油储备法》为核心的能源法律体系,是实现保障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对于《石油储备法》立法基础的探讨亦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希望笔者的这种探讨能为未来我国石油储备法律制度框架的建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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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China Petroleum Reserve Act”the Legislative Basis:Philosophy,Lnstitution,Sourcesand Text of Law

MA Bo
(Maoming University Law Department,Guangdong Maoming 525000,China)

Petroleum isa kind of strategic resource,and it isoneof the important basic elementsw hich ensure national security,economic grow th and realization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However,the oil reservesof the Basic Law,the legal system:the“oil reservesof the Law,”the rules of p rocedure have not yet put on the agenda of lawmakers.Because of the global resource sho rtage and energy crisisof the background and the contemporary context,wo rking out“ Petroleum Reserve law ”as well as the p resent age context,the legal foundation of petroleum reserve legislation w hich w ill be constituted by our country should contain:the legislative philosophy,sourcesof law,legal system,rule,legal textsand other content,related technology system s and p racticesof carriers.

Petroleum Reserve Act;legislative basis;source of patterns;soft law;Legislative idea

D922.67

A

1672-0539(2010)01-050-06

2009-10-29

茂名学院2006年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我国《石油储备法》的立法研究”(203294)

马波(1976-),男,黑龙江塔河县人,法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环境法治、资源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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