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防对策

2010-04-11 01:09付廷利李波阳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

付廷利 李波阳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防对策

付廷利 李波阳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高度的组织性、暴力性、反复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性和严重的破坏性。探究该类犯罪蔓延的原因,主要在于:市场经济物质利益属性的冲击、官员腐败对犯罪组织的支持和保护、社会控制的弱化及“洗钱”活动的猖獗等。提出了打防的对策:建立全方位的综合防控体系,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打击中重视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特征收集证据,掘断、摧毁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加强协作,建立打黑除恶的长效机制,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防;对策

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4月28日通过并颁行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较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它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有组织犯罪的形式,它属于犯罪集团,但组织程度远远超过一般的犯罪集团,已经达到了具有一定社会性的程度。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有特征

从查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来看,我国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地缘型、家族型、行业型黑社会组织较多

一是以地域为纽带,相同或临近地域形成黑社会组织,一般在本地或周边地区活动或以地域划分势力范围,称霸一方,为非作歹。二是以血缘和亲缘关系为纽带组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常见组织模式。三是以行业垄断为主形成的黑社会组织。以行业垄断为目的组成行业内垄断集团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

(二)向政治领域渗透

寻求“保护伞”和权力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长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目的一是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自己的“保护伞”;二是利用其权力排除异己;三是利用其权力为其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进行不公平竞争获取更高额利润。从查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来看,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参与。

(三)内部组织结构稳定、工作分工明确、等级森严

从侦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来看,高度的组织性是其显著和本质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成“金字塔”的组织结构。一般分为决策层、指挥层和执行层。其中,决策层是集团的首恶,居于金字塔的顶端,居于统治地位,领导整个组织,团伙成员必须绝对服从决策层的意志,否则将受到严厉和残酷的惩处;指挥层是组织的骨干核心力量,是首恶的贴心人;执行层是组织的基本组成部分,处于“金字塔”的最底部。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等级森严,并有严格的帮规戒律约束。

(四)犯罪活动暴力突出

为了称霸一方,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是人多势众、并持有刀枪等凶器。必要时肆无忌惮地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敲诈勒索、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动辄使用挑脚筋、剁脚、砍手等极端残忍的手段。

(五)组织形式和犯罪活动趋于隐蔽

一是组织形式上向办公司、办实体等合法形式发展以掩盖其非法的组织形式;二是由街头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向依靠强迫交易、走私、贩毒等获取经济利益发展。三是组织头目和首恶由“豢养打手、喽啰”向“自己不出面,花钱雇佣无业人员、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展,隐蔽性越来越强。

(六)攫取最大的非法经济利益是组织的终极目标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坐大成势就必须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也只有坐大成势才能不断地攫取最大的非法经济利益,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终极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聚敛钱财不断地扩大自己的组织结构,并通过不择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初期,通过强行收取保护费、管理费、敲诈勒索、抢劫、盗窃、贩毒、行业垄断、区域垄断等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在实力相对增强以后,就通过办公司、办实体等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组织和活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和“官黑勾结”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发展形式。

二、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频发、蔓延的原因分析

纵观我国近年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频发和蔓延状态。全国各地不断出现规模越来越大,势力越来越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揭露出来。这令我们不得不反思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和蔓延的深层次原因。

(一)市场经济冲击了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人生观、价值观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物质利益成了人们的重要追求,有些人产生了拜金主义的价值观。金钱万能、贪图享乐、损人利己等腐朽思想充斥着一些人的头脑。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属性,诱使一些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择手段。与此不相适应的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良好社会氛围也受到了市场经济物质属性的冲击,受害者往往不敢和不愿报案,知情者也因害怕报复和事不关己而不敢指证,这无疑助长了犯罪人的嚣张气焰。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物质利益的引诱下不断地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物质利益,甚至依靠他进行权力寻租。

另外,大量的暴力、色情等低俗文化的引进和发展,进一步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强大的思想动力。

(二)腐败的政府官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政治环境

黑社会性质组织总是千方百计地拉拢、贿赂、威逼、利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到其组织中或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一些蜕化变质、腐败堕落的党政干部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往往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拍即合,进行权力寻租以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一方面腐败现象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在中国内地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又进一步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两者相互影响,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三)刑事立法的相对滞后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提供了法治空间

一是现行刑法只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没有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使已经出现的黑社会犯罪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二是只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对于一些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参加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境外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发展组织成员在刑法上未作规定。三是现行刑法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财产刑,不能从根本上铲除它存在的经济基础。另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的法定刑过低,从而对其打击不力。

(四)对“洗钱”活动打击不力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经济渊源

“洗钱”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经济来源和合法形式的保护,对其打击不力必然使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地实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不能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犯罪活动。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洗钱犯罪作出完善的规定。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希望能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强大的支持。

(五)社会控制弱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社会环境

一是人口流动加大了人口管理的难度。一部分社会成员游离于不同的区域,处于无人能管的真空地带,一部分人在无人管理和经济需求的驱使下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后备力量。二是社会的发展使人们对基层政权的依赖减小,导致基层政权软弱涣散,城市和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的管理能力减弱,有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出现了无村委会、居委会的情况。有的地方宗族恶势力团伙乘机兴起,利用宗族的影响和号召力形成自己的势力圈,称霸一方。三是对社会重点人口的管理不到位,尤其是对无业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四是对枪支、弹药等的管理不力。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防对策

(一)建立全方位的综合防控体系

1.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政府管理的能力和效能,增强社会控制力,特别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消灭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2.切实解决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帮扶、安置工作,减少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对于社会上的闲散“灰色人群”,基层组织应加强监控,控制流向,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3.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切实做好对他们的帮教、安置工作,防止其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备力量。

4.加强对容易滋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建筑、采砂、运输等行业及娱乐场所、长途车站、旅馆、网吧、出租房、市场等场所的管理,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这些行业的渗透。

5.强化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的管理和查控。

6.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下游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走私、贩毒、卖淫、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堵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后路。

(二)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打击“保护伞”

1.要加强党政领导部门的廉政建设,防止领导干部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成为“反黑”斗争的绊脚石。

2.加强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廉政建设,防止和治理司法腐败。

3.加强各类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加强基层干部和人员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提高其防腐和反黑觉悟。

4.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用民主的力量抑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遏制其霸气和嚣张气焰,抵制其对地区和行业的垄断。

(三)建立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队伍,开展“打黑”专项斗争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业队伍。树立“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指导思想,对有组织犯罪要露头就打,力争消灭在萌芽状态。

公安机关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在一定区域内开展集中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项斗争。

(四)多渠道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并建立相关的资料信息库

要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发现、收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并建立相关的资料信息库。途径有:

1.加强刑侦基础建设,特别是加强对特种人群和行业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动向和信息。

2.从侦办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现、收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线索。

3.从治安危险分子、刑嫌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其他违法人员以及城乡流动灰色人群的管理中发现线索。

4.以治安秘密力量和刑侦秘密力量为依托,获取涉黑犯罪的深层次线索和信息。

(五)打击中重视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特征收集证据

从目前侦办的涉黑案件的侦办过程来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上有时会存在相当的困难,主要原因就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收集不到位,以至于无法从法律上予以认定。笔者认为,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中要重视围绕其犯罪构成特征的收集证据。

1.收集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内部分工、“帮规、门规、堂律”等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不同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工作分工;(2)骨干成员和一般成员对该组织的核心人物的认可与服从程度;(3)组织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及对非法获利的支配权的大小;(4)查证核心人物对成员的控制手段,以证实其已形成稳定的组织关系。

2.收集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或其他手段获取的非法利益及其支配和分配方面的证据。一方面查证该组织的经济实力和经济来源;另一方面注意查证其经济的开销。特别注意是否用于购买枪支弹药、交通和通讯工具、贿赂官员、发放成员的工资等。

3.全面收集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方面的证据。一是收集犯罪组织从事的杀人、抢劫、绑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方面的证据;二是收集犯罪组织进行非法经营和行业垄断谋取暴利方面的证据;三是收集该组织是否贿赂、腐蚀、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该工作人员是否为该组织的非法经营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方面的证据。

4.要将获取的该组织的组织结构、违法犯罪活动、经济实力、非法进行地区和行业控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等证据串联起来,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

(六)掘断、摧毁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

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其不断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并凭借这些非法收入不断地发展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在打黑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打掉后又卷土重来或又形成其他的犯罪组织的情况。究其原因就是只打掉了该组织的组织结构,而对该组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没有彻底掘断和摧毁。

因此在打击中,要及时地搜查、扣押犯罪组织的经营账目,冻结其银行资金,查封、扣押其资产和财产,防止其转移资产。

(七)加强协作,建立打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往往是组织严密、势力庞大、又有某些官员的保护,其犯罪活动涉及范围较广,特别是其经济犯罪活动,既复杂又隐蔽。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的难度极大。首先要有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其次,公安机关不仅要加强与检察机关、法院、司法机关的协作,还要有工商、税务、金融、房管、国土、海关、缉毒等各相关部门的支持。

因此,应建立有助于各部门通力协作、共同作战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形成强大的打黑合力,以提高打击的效率和巩固打击的成果,彻底遏制和摧毁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

四、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

近年来,我国在刑法分则中也设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条款,虽然结束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没有明确的刑法规范依据的空白局面,但在打击实践中却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制定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单行法,弥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和缺陷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根本措施。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刑事实体法方面

1.进一步完善刑法,增设黑社会组织犯罪。现行刑法只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高级形态——黑社会组织罪作出规定。由于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高级形态和必然趋势,而且黑社会组织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如果不对黑社会组织犯罪作出规定,在此方面出现空白,无疑是刑法立法的失败。

2.增加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犯罪的罪名。如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犯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发展成员及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

3.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极大社会危害性,建议对于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4.增设财产刑。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财产刑,也没有规定对其来源不明的财产如何处置,导致打掉了其组织结构,但其相当部分经济来源不能切断,为该组织的死灰复燃埋下了后患。建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增加财产刑和罚金刑,彻底切断其经济命脉,从根本上断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的再生基础。

5.确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制度。对于曾经犯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罪的人,以后任何时候再犯相同的罪,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累犯,从重处罚。

(二)刑事程序方面

1.扩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侦查措施和证据收集手段。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有较强的组织性、犯罪活动的周密隐蔽性、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性,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侦查取证过程中,应允许使用特殊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

2.放宽证据审查上的因果联系标准。不再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或其他骨干分子与该组织或其他成员的具体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而只要能够证明其成员的具体犯罪行为符合该组织的总体意图和领导者、组织者、骨干分子的一贯意志,那么该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或其他骨干分子就要对该成员的具体犯罪行为承担全部和主要的刑事责任。

3.实行特别的证人保护和鼓励作证制度。比如,法院可以允许证人不出庭,采纳证人的书面证言;“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合法化、这些证人的证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认定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些证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也极易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威胁,因此,应为此类证人提供作证前和作证时的特殊人身保护、作证后的异地安置、身份信息更改等的保障。

五、余论

在我国,有组织犯罪正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并呈现上升趋势。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斗争在近年来才取得一些成果,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打防对策还在总结阶段,并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完善。任重而道远是建立打黑长效机制和制度的必然要求。

[1]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彭文.刑事侦查学教程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D918

A

1672-6405(2010)01-0020-04

付廷利,甘肃政法学院2008级侦查学研究生。

李波阳,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2010-02-21

王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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