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审批中如何识别和处理虚假材料

2010-04-13 10:09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2期
关键词:许可法毕业证行政许可

目前,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用虚假材料进行申办的现象可谓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如假学历、假董事会决议、假法定代表人签字等。这些“鱼目混珠”的现象扰乱了行政机关正常的审查活动,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做出错误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引发更多的药品流通领域问题,进而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识别出虚假材料成为行政机关审批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一名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审批多年的基层药监工作人员,笔者结合多年来的观察判断,总结出一些识别假证的方法。

识别假证的方法

网络查对法。目前大部分中专以上学校的毕业证、学位证全都有据可查。教育部于2001年2月5日已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2001年开始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未经注册的学历证书,国家不予承认,并建立了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者发证机关网站,输入证书编号,进行网络查询求证,较为快捷、方便、准确。

缺点是该种查询方法,需要使用入网中国移动的手机发送查询短信,获取查询码后方可继续查询,每条短信扣取信息费2元,除非行政机关专门有相应的费用支出来支持,方能有效查询,否则这种方法更适用于个人或公司查询,不适合机关进行审查材料时使用。

与校方核实情况法。如发现学历证件有问题,但是不能确定时,可以利用网络查询到该所学校。一般网络上会有学校的联系电话,可以向学籍管理部门查询一下是否有该生档案,请校方协助调查该文凭的真实性。一般而言,学校都能积极协助。核实法虽然比较复杂一些,但准确率可以达到百分之百。

缺点在于:一是该种方法不适用于一些毕业年代久远,学校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二是该种方法在口头查询并得到结论后,虽可有助于后续步骤是否决定行政许可,但在做出“不予许可”时,不方便留下文字记录档案,若发调查函则稍显费时费力。笔者曾看到一个毕业证的毕业时间为1981年7月,但是该毕业证的文本式样比较新,为硬皮本并有大红色的薄锦缎覆盖在上面,很精致,正文中编号是“高字第129号”,且没有骑缝毕业证编号。由于笔者审阅过的毕业证比较多,80年代初期的高中毕业证书大多为很简单的一张纸,外套一红色塑料皮。再加上北京市的毕业证编号为“*字第*号”,前面的“*字”为各区县缩写,北京市的18个区县中没有缩写为“高”的,由此对其真实性有了怀疑。经在网上查询到该学校电话,与校方办公室联系,老师到学籍档案室进行了查询,证实没有这个学生的档案存在,可以确认此为假证。

观察法。包括观察证件、证件持有人的神色和笔迹。在观察证件中,通过肉眼观察和与真文凭的对比来识别假文凭。有些假文凭做工比较粗劣,比如纸质硬度不够、没有水印、学校公章模糊、钢印不清等等都可以用肉眼来识别。当然,现在的一些假文凭制作的比较逼真,水印、公章、钢印等一应俱全,简单通过肉眼很难识别。如果周围有真文凭,可以将它与需识别的文凭进行对比,这时往往可以很快发现文凭的真伪。

笔者在审批材料时曾看到一个假高中毕业证。毕业学校为北京市某重点中学,一般情况下中考时能考入该校的学生分数都比较高,而重点中学的毕业生百分之九十的学生都会顺利进入大学。而结合该毕业证持有人的简历,就看到了疑点:一是此人高中毕业后到某区县百货商场当售货员,二是毕业证上的毕业时间(1993年)晚于简历上的百货商场的工作时间(1991年)达两年之久,鉴于我国的高中学习为全日制学习不可能出现边上高中边工作的情形,笔者对这个学历证的真实性进一步产生了怀疑。

经从同事处借来同为此所重点中学的高中毕业证比较,发现学校公章大小不同、字体不同,且没有填写骑缝的毕业证编号,诸多证据均证明此为假证。

观察证件持有人的神色。如果假文凭做工精细,且没有真文凭做参照,可以使用提问法或核实法来进行识别。使用伪造证件的人大多心虚,在仔细检查证件时,其从言语、动作、神态上会略有不安,多查多问,多察言观色,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复述在校学习时间、学校位置或者校长姓名等内容,可发现使用者的反常举动和心理状态,从而初步判断是否真伪。但缺点是此种方法对于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人员难以适用。

笔者曾遇到过一个受他人委托前来递交材料的人员。该被委托人所提交的毕业证上的学校公章名称为“北京卫校”,而实际上“北京卫校”只是大家口头上对“北京卫生学校”的简称,是不可能刻成公章并出现在毕业证上的。笔者向前来送材料的被委托人询问了一些申请人的相关情况,但该人对申请人的毕业学校、专业等并不清楚,故只能向被委托人告知:此毕业证可能是假证,需要让毕业证执有者本人来办理。之后,该人再也没有来申报过材料。

观察笔迹。一些申请中需要递交企业董事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性保证声明,而笔者所看到的材料中就出现过上述材料的法定代表人、房屋主人的虚假签字。一家企业的股东会决议中,三个股东的笔迹都非常的相似。最让笔者怀疑的是这三人的笔迹与前来办理此事项的被委托人笔迹相似,因此重度怀疑其为代签。经与分局档案室协商,调离出此企业的设立档案,将上面的法定代表人在验收现场的签字与该份申请材料签字核对,笔迹确实不同。上述情况证明此份申请材料中的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均为他人代签。在核对档案之前,笔者曾对前来办事的被委托人进行口头询问,他一口“咬定”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股东笔迹相似只是巧合。但当案卷摆出对比后,他连忙道歉,说是法定代表人在外地,无法签字,才不得已代签。对于这样的企业,执法人员在对申请材料有怀疑的前提,绝不能过于相信申请人,就应真正踏实做好调查工作后,对虚假材料毫不留情地予以指出。

特殊证件的特定条件识别法。由于在区县分局涉及的审批事项中,对申请人的身份没有太多的限制,因此截至目前笔者还未遇到在开办药店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时提供假身份证的情况,但笔者认为仍应对真假身份证的鉴别知识予以一定了解并重视起来,不能排除今后有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真身份证的字体、照片以及荧光印都很清晰,立体感强,假证比较模糊。证件签发机关为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公安分局。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为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为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证件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起计算。如果仍对一些身份证有所怀疑,不能明确身份证的真假,则可以通过报警交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杜绝假证的措施及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示。虽然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需要附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保证声明”,但越来越多的假证出现,使执法人员意识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仅仅是把“真实性保证声明”当成一项必交清单的文字材料,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为这张声明而需要担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在受理部门明显位置将《行政许可法》《刑法》中有关涉及处理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进行公示,使申请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从而自觉地将虚假材料收回。如仍执迷不悟,递交上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就要予以严惩。

笔者曾对一份没有学籍编号、证书编号的学历证表示怀疑,但申请人只说自己已经毕业十年了,也不知道学校给的毕业证为什么没写编号,但拒不承认此为假证。

笔者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条款向其明示,并告知如为虚假材料,将依法处理,该申请人没有再坚持递交材料就离开了。后笔者经与学校教务处联系,学校告知所发的毕业证都有学籍编号和证书编号,这份证书应该为假证。

完善不予受理程序及相关文书。虽然目前《行政许可法》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理上有规定,但实施起来有一定的困难。《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虽然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的处罚,以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目前在药监部门的实际运用中,既没有相关程序予以明确,也没有相关的文书可以使用,故尚未执行,仅是对申请人予以口头警告。

笔者建议尽快完善此项可操作程序。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文书中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仅列出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的规定:“该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两种选择,并没有列出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的情况。

另外,《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这说明如果审批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供了虚假材料而不予以受理时,应有理有据。因此,笔者建议还应在不予受理程序中明确行政机关人员搜集何种证据,以证明申请人确实使用了虚假证件予以明示,以保证药监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有理有据。

笔者建议面对重度怀疑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必要时应采用调查笔录的形式将申请人的话语进行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这样一来既可以让心存侥幸的申请人主动撤回虚假材料,二来即使必须做出警告处罚时,也将有据可依,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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