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的视角谈资本弱化

2010-07-20 04:14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年5期
关键词:关联方弱化借款

徐 丽

适度负债可以为企业带来额外收益,负债过度不仅导致企业资本弱化,也使企业发展遭遇重创。在资本结构设计过程中,企业资本弱化问题已经引起了企业界的高度关注。本文将从企业的视角对资本弱化问题剖析。

一、资本结构与资本弱化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部分构成,企业在设计资本结构时,出于自身价值最大化或其他目的,在融资方式上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加大债务资本(债权性筹资)比例,减少权益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试图通过大量负债获取更多的额外收益。合理负债固然可以使企业有效取得和支配更多的资金,进一步改善资金比例关系,弥补企业资金不足,促进企业良性循环,获得可持续发展。但是,过度负债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我国目前尚未有相关法规对企业资本弱化进行界定,除了一些零散的防范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缺乏系统的资本弱化防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号)对资本弱化防范规定的完善,也只是针对关联企业间的融资行为而出台的政策,如果借款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则不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规定比例的限制。尽管如此,但当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出现资本弱化问题,其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尤其是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意义深远。

二、资本弱化对企业及投资者的积极影响

1.债务利息税盾收益。税盾是指可以产生避免或减少企业税负作用的工具或方法。由于债务资本以利息形式获得报酬,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企业所交纳的所得税,获得债务利息税盾收益;而权益资本则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不得税前扣除。换而言之,债务资本没有税收负担,企业可以通过高负债、低投资,使资本弱化,进而增加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避税目的。

2.财务杠杆利益。财务杠杆是由于债务资本的存在而导致权益资本利润变动大于息税前利润变动的杠杆效应。当企业的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率时,负债所取得的一部分利润转化给了权益资本,使得权益资本收益率大于企业投资收益率,且产权比率(债务资本/权益资本)越高,财务杠杆利益越大,权益资本收益率上升幅度也越快。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增加负债改变资本结构,调节权益资本收益,获取额外收益。

3.避免重复课税。投资人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报酬,一般要征税两次,一次是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的股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债权人以利息形式获得的报酬,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需按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为了从隐性利润性质的利息抵税中得到税收上的好处,企业投资者宁愿以债务资本投资而不愿以权益资本投资。

三、资本弱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财务风险。高比例的债务资本在给企业带来税收收益和财务杠杆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一旦经济发生波动或企业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盈利水平下降,出现企业投资收益率小于负债利率,那么负债所产生的利润不仅不足以弥补负债所需的利息,而且还须动用权益资本所取得的利润甚至权益资本来偿还债务,负债所负担的那部分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权益资本。而且,在息税前利润率和负债利息率不变的情况下,负债比率对财务杠杆系数的影响呈相同方向变化,负债比率越高,财务杠杆系数越大,权益资本利润率下降速度越快,风险也越大。

2.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制。(1)借款金额方面的限制: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防范资本弱化对税基的侵蚀,限制企业滥用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获取税收利益,我国对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又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进行了具体规定:除金融企业外,一般企业的债务/股本比率为2∶1。对于关联企业而言,如果接受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那么实际支付给关联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不享受债务利息税盾收益。(2)借款利率方面的限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同时又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扣除。

四、合理设计资本结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在资本结构设计过程中,尽管现行税法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无关联关系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规定利率标准内可以税前据实扣除,没有在债权资本比例上进行限制。但是权益资本与债权资本依然应当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过分偏重任何一方都会影响到公司经营的稳定和企业价值的提升。为此,企业在设计资本结构时要做到:

1.适度负债。负债是把双韧剑,企业必须经过慎重分析来确定负债规模和期限。一方面,如果预计企业未来经营状况不佳,息税前利润率低于负债的利息率,那么负债不仅失去了税盾作用,而且也使权益资本收益受损,此时就应该减少负债,降低负债比率。另一方面,任何负债都需要到期归还并偿付固定利息,负债比例过高,债务偿还与资金来源的期限不匹配,企业缺乏到期偿债能力,出现资不抵债,就会遭遇破产倒闭或被兼并的可能;与债务资本需要到期偿付本息相比,权益资本则可长期使用,企业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股利的多少也完全视企业盈利而定,不存在资不抵债导致破产的风险。尽管负债经营的风险客观存在,但负债作为企业资金的正常渠道,依然是现代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对企业而言,如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科学预测企业可能遇见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和防范风险,这是企业在资本结构优化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2.正确看待税盾作用。利用债务税盾可以提高企业价值,但是我国税法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在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上均有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资本结构中税盾的存在并不会使息税前利润总额增加,在不改变息税前利润总额的前提下,依靠税盾少交税来增加权益资本收益,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所以,企业要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理财重点应放在提高资本的报酬(息税前利润)上,通过扩大产品销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盈利水平,增大息税前利润总额,然后才是利用税盾进一步提高权益资本收益。如果企业不将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资本报酬上,不合理评估企业经济效益,单纯为追求税盾效应而选择债务资本,通过少交税来增加权益资本收益,企业发展不可能有较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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