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零售寡头企业并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0-08-15 00:49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周宇杰仇爱云
中国商论 2010年10期
关键词:寡头永乐国美

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周宇杰 仇爱云

国美电器2005年4月逾1亿元收购哈尔滨黑天鹅;2005年12月并购江苏金太阳家电业务,投入远超1亿元;2006年11月以52.68亿港元(换股+现金方式)收购永乐;2007年12月通过第三方以不低于36.5亿元高价收购大中电器;2007年年底收购山西大同北方电器,价格逾1亿元。收购前家电零售市场有永乐、大中、国美、苏宁等四家寡头企业,现在市场上能与国美抗衡的只有“苏宁电器”,且国美原总裁黄光裕曾声称“国美收购苏宁只是时间问题”。显然国美经过并购后具有更大的市场话语权,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疑问,国美并购企业自身有什么影响、会给家电零售市场带来什么变化?

1 家电企业选择并购的原因

国美并购只是家电零售市场众多企业并购的一个典型代表。我国的家电零售企业不断地选择并购,是有其原因的。首先,因为企业利润率较低。家电零售企业不像高科技软件企业有较高的利润率,家电零售企业要开展业务需要有场地、要装修还要雇佣大量的销售人员、管理人员,供应商一般给家电零售企业的利润方式是:卖出产品价格的15%~20%提成,除各项人工、场地等各项费用后利润就在3%左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5%~20%必须是卖出去的商品,如果商品不好卖,可能就要面临赔本。所以家电零售企业只有不断的扩张,不断的开店,才能被消费者认可并占领市场。只有品牌大、网点多,才能更多的销售商品,从而加大与厂商谈判的筹码,争取更多的提成、返利。加之,近两年国外家电零售企业涌进市场,给国内的企业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如果不扩张意味着要退出市场,所以企业就不断的、盲目的扩展,以达到战领市场的目的。在家电零售企业并购的时代,小型企业必将逐步退出,而通过并购扩张的企业不能一味低头扩张,只有将规模优势变成竞争优势,才能占领市场。其次,由于进货渠道的竞争压力。通过不断的并购,我国家电零售企业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四足鼎力的局势。以苏宁电器、国美电器、永乐电器、大中电器为代表的电器零售寡头企业,占领了80%以上的市场。随着社会的发展,家电零售业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零售企业的竞争就是进货渠道的竞争。企业怎么才能获得增值利润,以提高收益?那就是不断的扩展,靠规模经济打响自己的品牌,以在激烈的竞争中掌握话语权。所以家电零售行业只能选择不断的并购、扩张。

2 家电零售寡头企业并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1 垄断

国美并购永乐,重新组合的“国美+永乐”组合体年销售额超过620亿元,店面达到近800家,成为中国家电连锁业内的巨无霸。之后又并购大中电器,意味着在上海、北京两个重要市场的国美电器占有率将远远超过60%,形成区域垄断局面。而且目前来看,中国家电连锁市场上将形成国美、苏宁双寡头局面,对制造商的威胁可想而知。

对于国内寡头家电连锁业的发展,可以用“超常规”来形容。国美电器在2005年,以每天开设一个新店的速度向二、三级市场扩张。急速扩张后,相应的管理便难以跟进。国美的非理性扩张,就需要大量的资金,加之利润率低下,势必造成亏损。为了弥补损失,渠道商会不断挤压供应商的利润空间。此前永乐、大中的存在会对国美尚能起到一定的牵制作用,但国美并购永乐、大中后,国美一支独大,规模上比苏宁大一倍,苏宁对国美的牵制作用显然已经很弱了。而且家电零售市场上不选国美就要选苏宁,厂商只有在压迫下完全屈服才有生路。从中可以看出国美电器在家电零售市场的霸主地位。

其实,在当今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并购是企业发展的正常行为。尤其是当前,我国企业以中小企业占到全部企业的85%,不利于发展,合理的并购可提高资金、技术等使用效率,有助于企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但是,企业的并购不能是盲目、无限的,需要加以控制。允许大企业不停的并购其他企业,必然导致其最终在市场上没有对手,造成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出于保护竞争对手、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每个国家都出台了“反垄断法”,控制以消灭市场上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并购行为。例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合并后一家企业达到了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或者三家或三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二分之一市场份额,或者五家或五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断合并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从德国的反垄断法可看出,并购行为完成后企业若会具有支配市场的地位,则不允许并购。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也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无论从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对其他经营者影响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诸多方面看,国美的收购案都违法了反垄断法,但是,由于第27条规定的较为笼统,集中者缺乏明确的指导,所以不利于引导合法的集中和杜绝非法的集中。

2.2 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当的竞争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但竞争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在国美电器的收购案中,不正当竞争事件层出不穷。

以国美收购永乐为例,对于在港交所上市的国美电器和中国永乐,按照港交所的有关规定,在收购没有正式完成前,双方均不得披露任何相关信息。但自发布收购消息伊始,各种关于国美收购永乐的各种信息被不断披露,甚至国美以1股国美股换取3股永乐股等收购方案的细节也被暴出。以致港交所向国美电器、中国永乐两家公司分别发函,要求双方对“合并案”的提前泄密做调查,国美、永乐涉嫌违规操作,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然而没过几天,国美高层又高调宣讲并购苏宁事宜,并说苏宁股票“虚高”,国美电器的一些店面甚至将这些讲话内容在店面播放。致使当天苏宁电器的股票价格发生波动,而后几天更是一路走低,3天时间从48元下跌至43.5元,使苏宁电器的市值“蒸发”了12.78亿元,给苏宁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种行为显然是不正当竞争。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尚不明确,如果手握苏宁电器股票的投资者因为国美高层的此番讲话,而抛售苏宁股票造成损失的话,国美无疑就有了“虚假误导”的嫌疑。

香港联交所对于国美并购永乐案件作调查,是关于不正当竞争和利用职务做内幕交易的法案,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利用内幕消息来获取利益在欧美的证券交易法规中是被严格禁止的,甚至会被调查或者罚款和坐牢的。这也是保证广大中小投资者能得到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并购允许操作,但不允许造成股价的大幅振荡甚至被人谋利。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我国法律对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所以企业频频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暴利。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看出,我国家电零售市场的寡头企业国美电器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着垄断市场、虚假误导、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各级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及惩处力度,以保护其他厂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社会经济秩序良好,为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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