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群体诉讼之门
——由“三鹿奶粉事件”看群体诉讼优越性的衡量原则

2010-08-15 00:46王福华
中国检察官 2010年5期
关键词:代表人三鹿奶制品

文◎王福华

打开群体诉讼之门
——由“三鹿奶粉事件”看群体诉讼优越性的衡量原则

文◎王福华

“三鹿奶粉事件”为研究群体诉讼优越性衡量原则提供了极佳范本。其对我们的启示如下:第一,增强代表人诉讼的可操作性。在我国代表人诉讼中增设优越性衡量机制,对程序耗费、诉讼成本、法院资源、当事人人数及地域分布有无信息技术难题、通讯难度等要素给予充分考虑,在遵循节约司法资源、接近正义和矫正被告行为等原则,均衡各要素基础上做出是否启动程序的决定,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第二,抑制代表人诉讼的滥用。衡量代表人诉讼的优越性时以采纳对审机制为宜,即允许代表人或其他原告提出启动诉讼的请求,并在人数、诉讼标的及代表的充分性方面提出证据证明,也要允许被告提出相应的抗辩手段。法院以听审的方式评估代表人诉讼的优越性,可起到有效防止原告一方滥诉的作用。第三,规范行业经营。群体诉讼在规范行业经营方面最显著的作用表现为惩罚与纠错,其具有强大纠错功能。对于“三鹿奶粉事件”赔偿纠纷而言,代表人诉讼不但会对三鹿公司本身起到制裁作用,令其吐出违法所得,同时还会对其他奶制品企业产生威慑效果,整个奶制品行业的规范都可能因此得以调整。这是其他纠纷解决方法所不具备的。在这个意义上,对代表人诉讼优越性衡量的意义就被拓展到了规制整个行业合法经营的层面。

(摘自《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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