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俱乐部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0-08-15 00:48娄春风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俱乐部运动员法律

娄春风

(西北政法大学体育部,西安 710063)

我国体育俱乐部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娄春风

(西北政法大学体育部,西安 710063)

20世纪 90年代初,为推动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原国家体委以足球为突破口,建立了以足球俱乐部为代表的各类职业俱乐部。但作为具有特殊性质的主体,我国的体育俱乐部建立和运营一直缺乏相应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类似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这就导致俱乐部在运营中出现较多纠纷,特别是法律纠纷。本文拟从法律角度看待这些体育俱乐部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

体育俱乐部;法律问题;法人治理结构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我们的体育俱乐部逐步建立起来。20世纪 90年代初,为了达到推动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目的,原国家体委以足球为突破口,建立了以足球俱乐部为代表的各类职业俱乐部,这就是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开端。根据俱乐部主体及责任形式不同,这些俱乐部可分为四类:政企联办合作型俱乐部、政企联办股份制俱乐部、企业独资型俱乐部、行业协会自办的俱乐部。

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摆到了各俱乐部面前。责权不明、管理混乱、关系不顺、纠纷不断成为各俱乐部的“通病”,而这一切的根源则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及制度。

一、体育俱乐部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

(一)对外法律关系模糊,缺乏自主权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体育俱乐部的专门立法,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来确定俱乐部与行政主管部门、俱乐部与举办它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国际惯例,俱乐部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但大多数的国内俱乐部都不具备这一点,从而丧失了独立的生存空间。由于缺乏独立性,当俱乐部与社会其他团体产生纠纷时,外界的干预力量——尤其是行政干预往往压倒俱乐部的自主力量。

目前的一些法律法规就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之间关系问题所作的解释,尚存在着矛盾冲突之处。以我国影响最为广泛的足球俱乐部为例,中国足协章程规定:“中国足协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足协是国家体委授权指导全国足球运动的群众性组织”。《体育法》第 5章也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列为体育社会团体。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足协是一个群众性组织,没有行政管理的职权。足协作为社会团体,俱乐部又定性为企业,二者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民事诉讼法》第 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既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与国际体坛的基本规范相符合的。然而,中国足协章程的第56条却规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诉讼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执行委员会申诉,执行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根据上述规定,中国足协变成了其会员俱乐部的上级管理部门,背离了法律所规定的俱乐部与足协之间的民事地位平等原则。中国足协曾想通过另立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实现“管”、“办”分离,达到解决这一矛盾的目的,但是仅凭“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管理模式不能解决本质的问题。

同样,俱乐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很微妙的。借助俱乐部的影响力,许多地方政府成功地实现了推销自己的目的。缺乏独立法律地位的俱乐部在很多重要事件上要听命于当地政府领导,行政手段成为解决俱乐部与外界发生的纠纷的主要手段。缺乏法律依据,有关俱乐部的纠纷多使用非法律的手段处理,长此以往,对俱乐部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另一方面,俱乐部还没有完全从企业中独立出来。企业向俱乐部投入资金,俱乐部以企业冠名,两个原本应该相互独立的经济主体变成了依附关系,企业拥有了俱乐部的管理权,甚至俱乐部完全由企业操控。这种管理体制下,俱乐部独立的法律地位难以实现,俱乐部的发展受到影响亦是必然结果。

(二)产权关系不明晰,责权利不明确

产权不明晰,责权利不明确是当今足球俱乐部的一大特征。[1]早些时候中国足协就提出应该合理地对俱乐部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从而明确各自投资比例和分配比例。但是这一计划却难以付诸实施。组建伊始,绝大多数俱乐部的所有权就不明晰,投资人之间关系因投资比例等难以协调,从而导致俱乐部产权关系混乱。在合作过程中,由于责、权、利约定不明,引发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俱乐部取得好成绩时,顿时变成了香饽饽,投资方为扩大知名度而加大投资,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而当成绩不理想时,俱乐部马上变成了烫手的山芋,投资主体间推来推去,或者直接甩给政府一走了之。如此这般,何谈俱乐部的长期发展。

(三)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

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直接关系到俱乐部的发展。以对教练的管理为例,多数俱乐部在教练的管理方面没有明确的目标和标准,导致教练权力过大。对运动员的管理则“以成绩为纲”,职业道德和职业保障等成了真空地带,尤其当知名运动员有不良行为时,俱乐部通常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严重影响了职业足坛的风气。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所签订合同的最低年限,于是很多运动员趁当打之年,频频跳槽。而为了挖到好的队员,有些俱乐部动辄花费数百万,有的远远超过了运动员的实际价值。这种运作模式,一方面使运动员的自我意识膨胀,俱乐部的管理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也使俱乐部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很难保证持续的发展。于是乎,“运动员炒俱乐部,俱乐部炒教练”的现象时有耳闻。另外,虽有合同约束,但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显得苍白无力,运动员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俱乐部随意单方解除合同、随意剥夺运动员的参赛资格等现象屡见不鲜。[2]

体育俱乐部是竞技体育走向市场的必然产物。为了理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体育俱乐部三方的关系,明确体育俱乐部的独立法律地位势在必行——对外能独立自主地处理相关事务,对内可以依法行使管理权。

二、体育俱乐部要走法制化的发展方向

体育俱乐部要想做到健康发展,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坚定不移地走法制化的道路。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重点完善《体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法律。体育俱乐部要深化改革,追求健康、持续发展,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制定体育法的“实施细则”,把《体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细化为可操作、便于实施的具体规范,建构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法律基础和框架。实施细则中应明确体育俱乐部设置的基本条件,如俱乐部的资本、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内部管理制度等;还应完善体育俱乐部的注册登记或备案制度,使俱乐部的发展有法可依。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体育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专门针对体育俱乐部的组织法律和配套法规,为体育俱乐部的长期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依法明晰俱乐部产权关系,做到权责分明

只有做到俱乐部产权关系明晰,合作各方责任、权利和利益关系明确,俱乐部的健康发展才有可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及出资的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完全可以作为体育俱乐部成立或改制时约束各方的依据。俱乐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各个出资主体及出资份额,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程序,进行注册登记,从俱乐部成立之初,就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把影响俱乐部发展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把公司制做为俱乐部的基本组织形式,强调俱乐部的独立法人地位

体育俱乐部从始至终就应当是一个独立经营的公司制的法人实体。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在业务上,俱乐部接受全国性单项协会指导;经营上,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分离,俱乐部与出资企业、股东之间相互独立,不是母、子公司关系,也不是总、分公司关系。企业或其他股东投资俱乐部,取得相应的股权;该股权不能随意抽回,但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进行流转。俱乐部可以通过广告、冠名、分红等形式回报企业的投资。[3]同样,俱乐部要与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做到政企分开。只有做到以上几点,体育俱乐部才能真正实现其独立的公司法人地位,拥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各种关系切身利益问题的权利,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

(四)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现法治精神

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体现法治精神的内部管理制度就是按照法律的要求,根据体育俱乐部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整合资源、合理布置、规范程序,形成照章办事、依法管理、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4]除了管理机制外,体育俱乐部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司”,更需要建立健全运动员的保证机制,并完善教练员、运动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把俱乐部管理者、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化,培养、强化其法律意识。俱乐部尤其是足球俱乐部要杜绝买卖球员时的“烧钱”的行为,避免出现“天价球员”的现象。运动员权益的保护工作同样需要加强,在保证运动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制定收入与比赛成绩挂钩的实施细则。当运动员出现服用兴奋剂、操纵比赛等弄虚作假行为时,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的同时,俱乐部还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五)强化法律手段对俱乐部外部环境的监督管理作用

近几年来 ,“假球 ”、“黑哨 ”、“赌球 ”等现象充斥着国内赛场——尤其是足球赛场上,恶劣的环境不仅影响了体育俱乐部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到该项赛事的健康发展。其中固然有个别俱乐部的不法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体育项目竞争的直接性、激烈性所导致的特殊外部环境,也是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要保证俱乐部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净化俱乐部外部环境,要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是体育俱乐部法规的实施者,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体育俱乐部能拥有规范、有序的外部环境。

职业化道路是体育事业发展的必经之路,没有俱乐部的职业化便没有体育事业真正的职业化。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我们的体育俱乐部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同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净化体育领域的外部发展环境,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俱乐部组织形式,完善俱乐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规定,实现体育俱乐部健康长久发展,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全面进步的梦想终究会实现。

[1]李玲.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J].体育世界,2009,(9):26-27.

[2]庞庆龙,等.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侵犯运动员权利的法律思考[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09,(5):30-32.

[3]关莉,等.辽宁省职业足球俱乐部法制建设影响因素的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9,(3):18-32.

[4]李庶品,牛锦山.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生存现状及发展对策[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5):48-51.

Analysis of Legal Issues on Development of Sports Club

LOU Chun-feng
(SportsDepartment,Northwest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Xi’an 710063,China)

In the early 1990s,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China’s competitive sports,the Physical Culture and Sports Commission of the PRC set up various professional clubs on behalf of football club which took football as a breakthrough.But as a specialmain body,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sports clubs lack of corresponding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management system and operationmode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re missing,which has led to more dissension especially those legal dissension occurred in the operation of clubs.Thispaperobserves this issue of the sports club from the legal aspects and proposes some solutions.

sports club;legal issue;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D920

A

1009—5128(2010)01—0019—03

2009—10—12

娄春风 (1956—),男,河北玉田人,西北政法大学体育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 王炳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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