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绝非只是道德问题

2010-12-26 22:46黄灵
检察风云 2010年22期
关键词:权钱交易物质性婚姻法

文/黄灵

性贿赂绝非只是道德问题

文/黄灵

伴随民众的强烈呼声,以及我国打击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腐败分子也提高了腐败行为的“技术含量”,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向隐蔽性较强的性贿赂、信息贿赂、期权贿赂等隐性腐败行为。据《人民网》10月30日消息,重庆地产大亨彭治民涉黑案细节已披露,彭在经营色情业大量敛财的同时,对当地多名官员进行了性贿赂。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随着腐败行为的日益隐蔽化,目前反腐败工作已经不再限于对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的查处,中国反腐工作进入了查处“隐性腐败”的“深水区”。另外,根据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统计,近年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对此,民众呼吁,在《刑法》中增设“性贿赂罪”,因为“性贿赂”不是道德问题这么简单,任其发展只会滋生腐败。

事实上,关于如何有效处理“性贿赂”这样的腐败行为,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一直在不断地深入探讨。由于相关行为取证难度大,在可操作层面遭遇严峻现实,“性贿赂”入罪一直成为飘在空中的“理想之剑”。而恰恰是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撑,一些当权者将之轻描淡写地归入道德层面,甚至嚣张到将隐形腐败公开化,有恃无恐、堂而皇之。面对这个长期困扰法学界、执法部门乃至整个社会的问题,一些法学家试图将其归入《婚姻法》或将之算作“非物质贿赂”,从而有效整肃腐败行为,净化社会环境。其实,关于性贿赂入罪,国际上有很多先例。而我国政府在2003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反腐公约》中也明确规定:贿赂的范围是不正当好处,并没有提出不正当好处是财产利益,物质性利益,还是非物质性利益。目前只有我国将贿赂严格限定在经济利益之中。毛泽东同志曾在建国前,提醒干部警惕“糖衣炮弹”。隐形腐败的社会危害,甚至会危及到政权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在当前立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我们依旧要动用新闻舆论的监督机制,对其进行丑感意识教育;并切实推进法律改革,对社会阴暗面和腐败行为给予锲而不舍地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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