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加工经营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案的查处

2011-02-11 17:36朱海炜翟豫文杨延辉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畜牧业 2011年19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王某

文│朱海炜 翟豫文 闫 倩 杨延辉(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宁志军(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畜牧局)

一、案情及立案

2010年11月7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郾城区市场路XX号某肉品加工点,加工来路不明的病死动物。从加工点时常透出难闻的气味,要求尽快查处。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派监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执法人员赶到城关镇市场路XX号,向当事人王某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经初步勘验,该加工点在一居民区内,院内污水横流,苍蝇乱飞,卫生条件极差。在院子一角有一张大桌子,桌子上有一头30千克的死猪刚被分割开,地上有一头40千克的死猪,旁边的冰柜里放着20千克加工好的肉片和肉馅,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录像后,认为当事人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调查。

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1.调查情况。执法人员按照办案程序对当事人王某依法下达了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查封通知书》《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王某承认以下事实:①王某是从2010年10月4日开始在此加工经营病死动物的,病死动物是从附近郊区的小型养殖场收购的;②近期共加工经营病死猪11头,总重300千克,死猪以每千克4元购买,明显低于目前每千克15元的市场价。王某在家把死猪分割后根据客户的需要加工成肉片、肉馅,然后销售到城乡结合部的饭店里

2.事实认定。根据调查结果,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当事人王某加工经营病死动物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王某实施以下行政处罚: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②查获的动物(死猪)、动物产品没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③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④罚款13500元。

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王某送达了中国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诉申辩笔录》,并告之当事人享有陈诉申辩权和听证权。

3.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2010年11月22日,由于当事人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诉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自愿放弃了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当事人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王某依法享有的复议权、诉讼权及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王某缴纳3780元的违法所得和5000元罚款,就不再积极履行该决定。在复议期和诉讼期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将期满时,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再次找到当事人王某,责令王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剩余罚款并告知王某如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王某意识到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于是缴纳了余下的8500元罚款。

三、思考与分析

1.加大监管力度。本案中当事人王某在居民区公然加工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说明我们的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

2.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加之利益的驱动,存在侥幸心理。各级畜牧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面,深入基层,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3.多方协作,联合执法。各部门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加强各部门之间执法环节的衔接。促进各部门执法机构的信息共享,有利于今后工作中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经营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共筑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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