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执法实践中如何灵活处理案件

2011-02-14 04:32周广卿
中国水利 2011年20期
关键词:水政取水口采砂

张 斌,周广卿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150076,哈尔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是受哈尔滨市水务局委托查办水事违法案件、处理水事纠纷、保护水资源的专业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应秉承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执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原因、不同方式的水事违法行为,若照本宣科不考虑具体因素,很可能造成矛盾,不仅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同时也难达到震慑违法行为、教育违法相对人的目的,还有可能留下违法隐患,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所以在水政监察执法工作中有必要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地处理案件,这样案件处理会更加合理、更加高效,同时也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一、水政监察执法实践中灵活处理案件的含义

水政监察人员在忠于法律、忠于国家与人民利益、忠于水政监察事业的基础上,本着人性化的原则,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以教育或严惩违法相对人为目的,灵活处理水事违法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灵活处理违法案件是人性化执法而不是人情化执法,更不是利用职权为所欲为。灵活执法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考虑违法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执法方式、执法手段等方面的适度灵活,这种灵活是以执法的严格、严明、严肃和严密为基础的。

二、水政监察执法实践中灵活处理违法案件的意义

1.避免执法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创建和谐社会大局

水政监察执法工作以保护水资源、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职责,执法工作的目的是挽回损失、纠正错误、教育相对人,因此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应灵活处理。

水政监察执法工作以教育违法相对人、增强全社会守法意识为目的。执法工作强调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所以在执法实践中,以教育相对人、增强违法相对人的守法意识为根本,在处理时要注意灵活性。

2.坚持依法行政,权为民所用,践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所以执法工作也应以人为本,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既要考虑国家利益,也要兼顾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处理案件时要灵活。

3.人性化执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营造和谐执法环境

执法形象很重要,如果执法形象不好,那么将会直接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所以在执法实践中,不仅要严肃执法,也要人文化执法,更要灵活执法,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4.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树立执法机关公信力

遇到一些不及时处理会遭受更大损失或是不及时处理证据难以保全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处理,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国家遭受更大损失,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

三、水政监察执法实践中灵活处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灵活处理案件,不等于没有原则,也不是纵容。灵活处理案件更不是包庇违法与徇私情、谋私利,而是要达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和和谐执法。灵活处理案件应掌握以下前提:

①应以坚持原则为前提。这点很重要,不坚持原则的灵活处理,会犯任意而为的错误,所以灵活处理案件一定要坚持原则。

②以谙熟法律法规为前提。不谙熟法律法规而“灵活”处理案件,可能会导致法律依据适用不当,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的出现,不仅不能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还可能纵容违法。

③以事实清楚为前提。没有细致的调查,只看表面现象就作出判断,会被假象所迷惑,所以灵活处理案件应以全面掌握违法事实为前提,否则会适得其反。

④以教育相对人为前提。灵活处理案件,应以教育相对人为目的,而不应掺杂私念,更不应以权谋私。

⑤以不损害执法机关公信力为前提。

四、水政监察执法实践中如何灵活处理案件

适用灵活处理案件的情况很多,在此仅归纳几类。

例一: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应灵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但是,有一种情况应加以考虑,即已申请取水许可证,扩建取水口时,不知还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且水资源费按时足额缴纳,扩建取水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执法实践:2010年10月12日,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阿什河流域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GZ 301国道25 km+50 m处,发现一处新扩建的取水口。经查为某林业大学帽儿山实验林场场区生活用水取水口,曾办理取水许可,扩建时未经批准。执法人员与该实验林场办公室主任取得了联系,并下达了约谈通知书。10月13日,该实验林场法定代表人及办公室主任按约谈时间到阿什河流域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流域大队执法人员对其讲明了未经批准扩建取水口的后果及处罚法律依据,并责令其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该实验林场办公室主任当日即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经查,该实验林场一直按期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扩建取水口未办手续,确属不知道应履行该手续。

对该林场的违法行为,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以最低二万元的罚款,但是该林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例二: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无法保全证据的,建议可以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对违法现场灵活处理。

执法实践: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即发现非法采砂船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执法人员再到采砂现场,人与机械已经全部撤离,而执法人员不可能24小时监控现场,违法相对人极可能再次违法。遇到这种情况,就要从严处理,可以先行保留证据,暂扣采砂设备。

例三:未经批准采砂,但只是为自用少量开采的,可以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河道采砂需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如果只是少量开采,且是自用的,应酌情处理,不应处罚,否则,会激发对抗情绪,影响社会安定。

执法实践: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阿什河流域大队曾在巡查中发现有人挖采地砂,未发现大型采砂设备及大型运输车辆。经询问,为当地居民为修葺房屋而挖采,采砂量很小。对于此种情况,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未予处罚。

例四:小面积围垦河道,或是在25°以上陡坡种植农作物,但仅供自家食用的,执法人员要视具体情况处理。违法相对人的主观愿望是维持或改善生活,执法人员可以出于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给予教育,责令其清除违法种植的农作物,可以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处罚的规定,但是要严诫违法相对人不能再违法。

执法实践: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很多人把庄稼种在了河滩上,甚至是干涸的河道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对他们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经调查,种地者都是沿岸的居民,只是为自家食用或增加点收入,若按规定处罚势必会引发执法人员与当地居民的矛盾,而且有的人家,年收入不过一万元,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就会造成其无法生活,不利于社会和谐。

很多情况因篇幅有限不再举例。

总之,灵活处理案件要做到对国家、对法律、对人民高度负责,水政监察机关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权力,不仅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还要发挥法律的教育与保护作用,从而树立水政监察机关的公信力,使水政监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让人民群众接受,让人民群众支持,让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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