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法制宣传职能的几点思考

2011-02-19 04:24北京市司法局副巡视员北京100035
中国司法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制宣传纠纷矛盾

吴 军(北京市司法局副巡视员 北京 100035)■文

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法制宣传职能的几点思考

吴 军(北京市司法局副巡视员 北京 100035)■文

Several Reflections on Brining the Role of Legal Publicity into Play in Resolving Social Disputes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今年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如何发挥法制宣传工作职能,明确定位,主动作为,为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首都和谐稳定作出法宣人应有的贡献,是我们当前面对的重要课题。笔者在普遍了解各地区发挥法制宣传职能、服务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基础上,又重点对通洲区新城建设,海淀区北坞村和唐家岭地区整治及朝阳、丰台、顺义等地的重点建设地区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法制宣传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在认识上要找准定位,明确法制宣传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作用

法制宣传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有多大?法制宣传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如何作为?法宣人应以什么样的姿态和时机出现在化解社会矛盾“第一线”,是我们在不断思考和实践中的问题。今年以来在城乡结合部建设、重点地区整治、城市拆迁改造、土地储备及重大工程建设中,法制宣传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作为,紧密配合,使法制宣传服务社会矛盾化解的思想基础作用得到了很好的诠释:

1、源头性作用。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在当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叠加的特殊时期,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市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育市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的行为习惯,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纠纷发生起着源头性作用。其源头性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促进公民树立法治理念,培育市民法律信仰,呼唤市民内心对法律的认同感,从而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源头性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在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行中,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及公务员的法律素质,严格依法行政,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依法维护公民个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利益博弈的各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源头性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加强对拆迁主体及非拆迁主体的普法宣传,树立依法拆迁、阳光拆迁理念,严格依法处理和解决拆迁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当然也包括家庭矛盾),使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从源头性上减少到最低点。

2、引导性作用。经历了2008年奥运会和国庆60年庆典活动后,北京的发展站到了一个新的起点,即:瞄准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高速度、跨越式发展,必然带来多层面、多元化的各种利益博弈,社会矛盾多发是社会转型时期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是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工作。其引导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引导媒体。大众传媒对公众树立法治观念起着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尤其对社区居民、青少年、流动人口等群体宣传效果更好。面对飞速发展的新形势,法制宣传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确定以大众传播媒介为主的社会宣传手段,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及移动通信等宣传平台的优势,研究利用大众传媒开展法制宣传的特点和规律,积极配合传媒,为传媒提供准确、详实、生动的素材,引导社会舆论,为化解社会矛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当前要下力气办好《首都法制宣传教育网》,把它办成最受网民欢迎的法制宣传平台。二是引导“法律明白人”。可以把法制宣传延伸到家庭,特别是城乡农村,在每个家庭确定一名“法律明白人”,通过重点的教育培训,使“明白人”先学一步,让“明白人”用老百姓能听懂的语言向家庭其他成员宣传法律,这样不仅在宣传上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通过“法律明白人”还可以引导家庭其他成员提高法治观念。三是引导公众人物。一个人不论你的社会地位有多高,社会影响有多大,也不论你的“智商”、“情商”有多高,但首先你应该是一个守法公民,要具有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商”,即:一个人对法的内在认同和自觉践行,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意识的强弱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但目前一些社会公众人物,其“法商”之低令人咋舌:有著名歌手涉黑致人死亡;有著名导演和歌手吸毒;有著名演员为获取重金,违规代言,作虚假广告;去年又出现相声演员违规侵占公共绿地并庇护徒弟打人事件。这些公众人物已成为普法盲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呼吁:提高明星的“法商”是当务之急,应该将公共人物这一群体作为下一阶段普法的工作重点。要为公众人物补上普法这一课,使其认识到作为名人,首先应该是一个守法的公民,应与普通人一样,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名人如果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必将对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警示性作用。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要求下,法制宣传作为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方面,对于转变人的思想观念,尤其是从传统“人治”转变为现代“法治”,其任务是很艰巨的,除了正面宣传灌输外,还需要发挥警示震慑作用,通过已经发生并经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典型案例,教育市民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如何通过司法渠道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而不是将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希望推向社会或党委政府。在这方面基层创造了很多好的经验,如朝阳区开展“百场审判进社区”活动,将一些民事审判案件放到社区开庭,群众现场观摩庭审后,可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法官提问,由主审法官现场解答,让更多的人当场接受普法教育,以警示教育更多的人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

思考之二:在工作中要遵循规律,探索建立全过程发挥法制宣传职能的长效机制

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法制宣传不仅是先行,而且应该是全过程参与,特别要抓住北京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机遇,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在实践中探索新型普法模式,整合各种资源,建立法制宣传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工作机制。笔者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为法制宣传服务社会矛盾化解可以建立三方面的工作机制:

1、建立研判机制,从被动宣传向主动介入转变。目前城乡一体化步伐加快,拆迁建设总量和重点工程项目日益增多,据统计,去年以来,北京开工和拟开工建设拆迁项目达到700余项,涉及33万余户。如此之大的动迁,必然涉及各方面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制宣传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先锋队,要打有准备之仗,提前研判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宣传内容,提供准确的宣传“弹药”,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变被动宣传为主动跟进。一是根据地区实际,将围绕重点项目、重点问题及重点区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有条件地要编辑成工作手册;对可能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问题,如占地拆迁、腾退补偿、回迁安置等,要找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点;对拆迁补偿、历史遗留的土地确权、出租、流转、征而未迁的停滞项目等,要提前吃透法律和政策精神,确保宣传的准确性。二是设计引人入胜的宣传品。要善于发挥创造性,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以上宣传内容,设计为群众喜闻乐见、乐于接受、听得懂、记得住的宣传品,可适应“读图时代”、“娱乐时代”的大众需求,设计成卡通漫画等形象生动的画页或手册,吸引人的眼球;有条件地区可将宣传材料发放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扩大宣传覆盖面。三是加强培训,准确表达宣传内容。法制宣传是一项社会化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同样需要一批普法志愿者来参与,除了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员外,对其他普法宣传员和志愿者,要提前开展一些培训,对重要的法律法规要进行解读,确保宣传口径的准确、统一,只有这种主动出击的宣传模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拆迁,普法先行”。

2、建立疏导机制,从单向灌输向双向互动转变。运用法制宣传手段来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是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又一表现形式,它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虽然形式上“软”,但它解决的是“本”,是影响支配人行为的“思想”。如果能建立一种以疏导为目的,在传播主体与受众主体之间搭建一个交流、互动、融合、共鸣的宣传平台,使广大市民能更直接地了解法律知识,并进一步体会法治精神,那么把法律交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任务就能落到实处。一是在这个平台中,要更倾向于当面交流,通过交流、倾听、劝说,甚至于宣泄等形式,给当事人以缓解、减压或消除心理障碍,使其理性地对待所发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二是在这个平台中,要发挥疏导作用,注重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通过建立“法律谈心站”、“法律咨询工作站”等减压平台,为群众提供一个诉说与倾听的空间。如通洲区司法局在辖区内建立了“法律服务门诊”,律师与当事人在“一对一”的相互交流中,疏导纠纷,化解矛盾,被当地群众称为“零距离普法”。怀柔区开展的“点法下乡”,农民群众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乡镇司法所反映到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再组织法律专业人员进农村,开展讲座、咨询等活动。这种双向互动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对于引导公民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都起到了正面的宣传效果。

3、建立会商机制,从独立作战向部门联动转变。化解社会矛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而围绕众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过程,强化信息获取能力至关重要。法制宣传主管部门要利用职能优势,整合宣传工作资源,积极搭建信息会商平台,争取在第一时间,获取各种矛盾纠纷发生的准确信息和资料,把不稳定因素调节在可控制范围之内,形成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一是在司法行政内部,建立法制宣传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业务处室的情况通报制度;二是在“大普法”格局下,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全市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相关部门,将法制宣传网络扩展到市政府各职能局、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从源头上宣传各部门专业法,从目标上锁定重点人群。三是与公、检、法、信访、综治等部门建立市民需求分析沟通机制,定期召开矛盾纠纷形势分析会,围绕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房屋拆迁等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矛盾多发领域,研究群众的法律需求点,定期形成分析报告,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管得住、用得上的法律知识点,使法制宣传真正成为调节一方平安的“稳压器”,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和提升社会法治化水平的“加速器”。

思考之三:在实践操作中,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载体和手段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原则之一。法制宣传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中,要以满足市民法律需求为宗旨,以提高市民法律素质为目标,根据当今时代,受众的不同特点,采取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方式方法,力争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从社会发展趋势看,应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1、主动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党的十七大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育公民社会,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现代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公民社会中,政府要承担社会责任,而公民个人在依法履行权利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强调规则和自律。特别是涉及公共环境、公共管理、公共秩序等行为规范,更要强调责任意识、规则意识、自律意识。目前市民在处理矛盾和纠纷中所表现出来的不理性、不信法、不依法等行为习惯,足以反映出公民意识的欠缺,自觉守法还没有成为市民最高的道德观,法治信念还没有真正驻入心田。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核心的公民意识,必将对公民的价值理念、道德水平、社会性格、思维方式以及精神状态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北京形成良好的法制保障和社会秩序环境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在公民意识教育方面,一是建议把公民意识教育内容纳入北京市“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之中,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二是借鉴英国、法国等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从娃娃抓起,把从一名自然人培养成具备理性的自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以及高度的政治、社会责任感的社会公民,作为政治教育部门的重点。从个体上提高市民法律素质,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引导市民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都将是一个重要的思想基础。

2、建立法制宣传的网络平台。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快速发展,互联网成为法律传播的新生力量,手机移动通信将成为法律传播的新平台。网络的触角日益延伸,网民的数量逐渐膨胀,短短的几年间,中国网民的规模已成为世界之最,达到4亿之多,而且这个数字还在“长大”。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改变了政治生态,为民主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式,市民通过网络参政议政,政府通过网络与市民互动。上至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下至各地区政府部门,都曾公开“上网冲浪”,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法制宣传理应充分发挥和利用这一新兴传媒的优势,占领舆论宣传的制高点和主阵地,及时发现社会矛盾发生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掌握社会热点敏感问题及突发事件的舆情动态等,快速准确地发布法律声音,传播法治精神,引导市民依法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在2009年“甲流”传染病爆发时,北京市司法局及时编写了《依法防控“甲流”法律知识问答》,利用互联网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制宣传,为公民个人及政府、医院、学校、公共场所等方面的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3、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体现一个城市人文精神的重要方面,一个公认的国际化城市里,其法治精神已深深植入这个城市人的生活中,就像空气一样,虽然看不见,但体现在市民生活细节之中,在每一分钟里发挥着作用,也就是说,遵守法律已经成为这个城市市民的一种生活习惯。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参与化解社会矛盾中,法制宣传主管部门,应该突破传统工作理念,实现工作重点由重法律知识灌输,向重法治精神、法治文化传播转变,呼唤市民内心对法律的认同感,追求全社会对法治精神的理解、认同和信仰,可以不要求普通市民一定要记住某项具体的法律条文,而要将法治精神注入人心,因为条文难以记忆,精神却永驻心中。要充分利用法制文艺作品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将法治精神和理念植入小说、电影、电视剧等文学艺术作品中。大兴区2009年针对城市拆迁工作,投资数十万元创作演出了普法评剧《拆迁风波》,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评剧形式,深入浅出地宣传了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本地区产生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为城市拆迁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北京市司法局2009年拍摄的普法电影加片也是一种非常好的宣传形式,应该继续坚持。

4、开展专题宣传活动。针对征地搬迁、劳资纠纷、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处理等重点、热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宣传教育,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由北京市委政法委牵头举办的“北京市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法制教育巡回展”,就很好地贴近了社会热点问题,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样的形式可以延续,在当前这样一个因拆迁而引发的矛盾纠纷高发时期,可以举办一个以“依法拆迁”为主题的展览,在全市范围巡展,把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集中性地宣传,不仅社会效果显著,还可以很好地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法制宣传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同时还可以树立“北京法制宣传巡回展”的品牌

思考之四:当前在化解社会矛盾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调研中还发现,各地区在前一阶段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中,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1、由于法律政策的不衔接、不统一、不完善而产生的矛盾纠纷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需要有关部门从立法层面加以研究和处理。

2、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发生矛盾后,政府本应处于中间人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现在政府走到台前与被拆迁人对峙,形成政府与群众利益的博弈,这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难点。

3、对有些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拆迁部门不予认可,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4、一些地区领导不重视法制宣传在化解社会矛盾这的重要作用而放弃这一基础性工作,在重大及突发事件发生后,不能自觉发挥法制宣传的舆论引导作用。

5、一些地区的法制宣传工作还没有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机制不健全,表现在工作中宣传力量单薄、宣传形式单一、宣传氛围不足。

6、法制宣传的重点区域和群体应该是多层面、多维度的,拆迁主体与非拆迁主体同样应该提高法治观念。但在现实中,对公民个人权利义务宣传教育的多,但对于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法拆迁的宣传教育不够。

7、一些地区由于普法经费不足,造成必要的宣传品缺乏,宣传形式陈旧,宣传人员不足等工作困难。

结束语: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实质上是一个诉求的过程,一些矛盾纠纷的发生、演变和激化,不是当事人不懂法不知法,更多的是不尊重法,不信仰法。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治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当前社会上信访不信法、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甚至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等问题的出现,其公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法治观念的淡薄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法制宣传工作大有可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要深刻认识法制宣传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的思想基础地位,充分发挥源头性、引导性和警示性的基础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有为才能有位的精神状态,积极投身到这项工作中来,为推进“三个北京”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 张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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