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单证审核环节受益人所面临的风险与对策

2011-04-03 03:12
对外经贸 2011年12期
关键词:制单交单备货

李 洁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3)

一、不符点问题的产生

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以下简称UCP600)对信用证的定义如下:“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即信用证一旦开立,便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出口商)的一种不可撤销的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但在实际业务中,受益人收汇却常常遇到一些阻碍。

在单证审核环节易出现单证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即不符点(Discrepancy)问题。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全套单据时,遇到的最大的问题便是银行常常会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不符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单据本身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如货物的规格型号等不一致;二是受益人的相关行为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交单时间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

实务中往往将不符点分为实质性不符点和非实质性不符点两种。实质性不符点一般不是在制单环节出现的,如货物完成装运的时间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而非实质性不符点一般是在制单环节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如贸易术语由CFR改为FOB时,没有同时将海运提单中的“Freight Prepaid”改为“Freight Collect”。

作为受益人遇到不符点问题时,通常可以选择重新制单或与开证申请人沟通,请求开证行放弃不符点,或者放弃银行信用转以商业信用结算。但是无论采取哪种做法,都会造成收汇的延迟,尤其是在市场行情下跌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可能以此为借口,要求受益人降价处理或是解除双方间的合同关系。

二、常见不符点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不符点产生的主要原因在出口方,即受益人,要想做到相符交单不仅仅是在制单环节要仔细谨慎,还关系到交易前的准备、合同的商定与履行等各个环节的处理,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制单工作留下隐患,造成受益人不能及时收汇的风险。具体来看,不符点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员对市场及客户调查不足,合同条款设置欠妥

首先,业务员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首先要对目标市场与潜在客户展开调查,如对目标市场的供求状况、价格走势、进出口政策、商业习惯等方面进行调研,确保出口商在未来一段时间能对目标市场作出正确的判断。同时也要掌握潜在客户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经营范围、经营作风等信息。

其次,在合同的拟定环节,也应尽量争取订立配套、协调的合同条款,如果合同条款本身设置欠妥,那么在交单时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不符点。如出口合同中规定:“CIF利物浦,装运地西安……提供港至港清洁已装船提单……”很显然,西安是内陆城市,在整段运输中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内陆至港口的陆上运输;二是港口至港口的海上运输,实则属于海陆联运的范畴。由于条款设置的原因,在此情况下,无论如何操作,最终都会构成单据的不符点。

(二)跟单员与供货厂家沟通不畅,在备货等环节出现问题

信用证的特点之一便是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因此,备货、发运等信息最终会以单据的形式体现。如果跟单员不能与其他环节人员有效沟通,在规定的时间内可能就无法产出足量的货物,这样便会延误装运与制单。

(三)单证员业务能力有限

部分单证员由于业务能力有限,在收到信用证后,未能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核,没能发现其中的缺陷,为日后交单埋下了隐患。

信用证中可能含有不宜察觉的软条款(Soft Clause)。比如“1/3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若按此条款操作,开证申请人在收到海运提单正本后便可凭此提货,若客户有意欺诈,受益人很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再如要求受益人提交经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检验证书,其签字要与开证行所留样本一致。若不对此条款提出异议,发货时如恰逢市场行情走低,开证申请人很可能不到装运地验货,或者在检验中百般挑剔,即使签发检验证书,其签字与开证行留存的样本是否一致,受益人也不得而知。软条款形式多样,变化多端,无法一一列举,但其共性在于向开证申请人提供了制造单证不符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三、受益人的对策

受益人在交单时一旦遭到银行拒付,往往会面临很多不利的影响,比如收款延迟,面临利息损失,单证不符,面临扣除不符点费用等风险。因此,作为受益人要认真研究在UCP600下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不符点出现的可能性,降低银行拒付的风险。一般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交易前期做好资信调查及目标市场调研

考虑到信用证欺诈的问题,开证申请人可能会与开证行相互勾结,骗取受益人的货物。因此,在交易前,对进口商和目标市场的情况务必做充分调研,在此基础上选择信誉有保证的客户与之合作。

(二)设置完善、协调的交易合同条款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内容来源于合同条款。因此,合同条款的设置是否完善、协调直接影响到信用证条款,最终决定受益人在交单时能否做到单证相符。因此在业务员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应注意条款问题。比如,合同中规定了数量的溢短装条款,那么在相应的金额条款上是否也规定了金额的增减幅度;交易量比较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分批装运与转运。

(三)及时催开信用证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申请人按时开证是受益人按时备货装运的前提。通常在买卖合同中,就应明确规定买方最迟应在什么时间将信用证开到卖方手中,若无此规定,一般在装运期开始前15天左右,受益人应收到信用证。如果买方拖延开证,受益人为避免改证的麻烦,往往会仓促装运,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船货衔接不好,最终,要么是装运时间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而不得不倒签或者预借提单,要么是倒签或者预借提单行为被发现,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四)做好备货与装运工作

信用证条款或经修改符合受益人要求后,接下来要做的工作便是备货与装运。备货与装运的依据应是信用证有关品名、品质、包装、数量等的要求。比如在备货的数量上应适当留有余地,防止装运时发生意外或损失。备货的时间上结合信用证的规定与船期的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同时,货物是制单的依据所在,只有货证相符,受益人所交的货物才是真正符合要求的,否则即使通过签发保函等手段获得了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单据,买方收到货物后,依旧可以凭买卖合同提出索赔。

(五)做好审证、改证工作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对信用证条款进行逐条审核,确定信用证中的所有要求能否做到。一旦存在问题条款而受益人没有及时提出修改,那么交单时就很可能会发生单证不符的情况。

经过审核,如果确认信用证中某些条款确实需要修改,必须通知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开出信用证修改书。修改书只能经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传递到受益人手中,直接寄给受益人的通知书往往要考虑其真实性的问题。同时UCP600第10条E款规定:“接受同一修改中的部分内容是不允许的,并将被视为对该修改的拒绝通知。”即对修改书中的内容不能部分接受部分拒绝,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六)及时交单

受益人备货装运完成单据缮制后,就应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一方面如果单据没有不符点,就可以及时收汇,加速资金的周转;另一方面,即使单据存在不符点,还有比较充足的时间重新制单或是更换单据。

综上所述,相对于UCP500,UCP600的审单标准的确有所放松,而这主要是为了促进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对于受益人收汇来说,的确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对于制单来讲,诸如“不矛盾”等弹性的规定,其审核标准实质上并未宽松。所以,业务人员必须按照“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单内一致”的标准严格处理与信用证有关的方方面面,才能做到顺利交单、按时结汇。

[1]张法坤.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审单原则初探[J].时代经贸,2010(12).

[2]翟美怡.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与不符点问题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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