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初创期自主创新激励体系的设计研究

2011-04-03 03:12陈丽萍冯艳丽
对外经贸 2011年12期
关键词:初创期体系科技

陈丽萍 冯艳丽

(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由于技术创新市场失灵的存在,从宏观层面上看,政府激励的目标在于发挥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增加创新的投入,从而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为提升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政府还需要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来激励创新主体从事创新活动。

一、企业初创期自主创新激励体系设计目标

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自主创新激励体系,进一步提高企业初创期自主创新能力。为政府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企业初创期自主创新激励体系构成

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激励创新的经验,政府激励有立法、财税政策、服务体系三个维度。此外,根据我国近三十年的经验,可以发现各种创新基金同样推动了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因而,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创新基金的建立能够使宏观激励体系更为完善。

(一)建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获得创新收益的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商品化的技术产品占有市场;二是将创新技术转移给其他企业,通过销售或许可技术来获得收益。知识产权法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授予发明创造者对其技术创新成果的专有权利,并且通过民事或者刑事的法律手段保护专有人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可以激励研发人员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使得企业创新活动的预期收益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并带来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转移税收优惠的侧重点

我国长期以来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是企业的生产、销售环节,企业大量的前期科技投资却享受不到优惠鼓励。在这种税收政策导向下,企业把投入的重点放在了引进技术和扩大生产上,这容易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入和最终产品产能过剩;而对建立自己的科技创新体系投入不足,导致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强。科技创新、新产品研发的投入很大,面临失败的风险也大,此过程是最需要税收政策扶持的。新兴产业要占领世界经济技术制高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科技创新环节的投入。因此,今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发、技术转化环节上。此外,税收优惠不能简单地以企业的总体收入作为优惠基础,而是应该根据创新研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发环节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创新行为。

(三)建立创业引导基金,推动天使投资的发展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0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创业引导基金属于政策性基金,是由政府出资成立的非营利为目的的投资基金,其设立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尤其是那些无法完全依靠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领域,即创业投资资本失灵的投资阶段、产业或地区等。

此外,对于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来说,不但上市融资是一个遥远的目标,而且由于机构投资者的大批进入,风险投资基金规模不断增加,风险投资越来越转向企业的成长期与成熟期投资,甚至是晚期投资,由此造成了初创期企业融资出现了所谓的“死亡峡谷”,而天使投资恰恰弥补了这一融资市场的缺陷。美国等发达国家天使投资的发展实践表明,天使投资在弥补中小企业初创期融资缺口、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和引导风险投资资本方面作用十分明显。因此,引导基金与天使投资基金的完美结合为初创期企业提供了和缓的发展环境,进而对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创新人力资源基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正在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智力资本作为企业创新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创新性、前瞻性和预测性的综合体现,更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对企业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企业为了尽快实现技术的创新,就必须要求员工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研发能力,而且初创期的企业由于受财力的限制,很难实施较高的薪酬和待遇,因此就必须依靠创业团队和较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初创期企业而言,如何形成吸引人才的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初创期企业还难以形成完善的依靠信息技术支撑的知识平台,业务与运作流程还在进一步规范之中;创新研发的投入难以依靠自身的积累来独立完成,更多要借助外力。

三、企业初创期自主创新激励体系运行的保障措施

(一)研究制定《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

我国应加快出台《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经营范围与管理等均应按照该条例执行,使科技创新中介机构特别是民营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权益得到保护。此外,还需要完善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配套立法,这些立法主要是为了规范科技创新服务中介机构的行为,保障科技创新服务中介机构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监督国家投入资金的专款专用以及对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二)充分发挥对创新基金的政策引导和市场筛选作用

创新基金应通过加大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扶持力度,积极探索间接资本金投入方式等途径,充分发挥其政策导向和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示范效应和投资乘数带动更多的地方匹配资金、银行贷款、风险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加入到企业的创新活动中来,进而推动企业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逐步实现政府扶持资金从直接到间接的职能转变,为企业打造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平台。

(三)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的融资环境

为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应进一步优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融资环境。首先,政府为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应继续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在保证单个项目平均支持强度的同时,扩大政策的受益面。还要注重加强与其他国家发展计划的衔接,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成长扶持链条的完善和延伸,实现企业在自主创新活动中资金链与价值链的无缝链接。其次,应通过政府信用保障引导作用,积极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完善担保机构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政策,以带动担保机构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还应加强与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为开辟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创造有利条件。

(四)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和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为保障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体系的有效运行,还需创建技术创新信息披露社会化网络,逐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和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技术创新信息和资源的社会共享,以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对“慎贷”壁垒。同时,还应针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融资环境建立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比如出台有关信用担保、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法律依据和配套措施,从法律上规范并引导企业和各类投资者的经营运作行为。

(五)建立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风险防范机制

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于经济增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何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问题一直备受各国政府的关注。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的吸收体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主体可根据市场需求,向科研机构提出研究项目,由企业提供研究经费,取得的研究成果直接流向企业进行转化。但我国大多数企业却受到主观认识偏差和客观条件(体制、环境等)的限制,忽视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对高新技术成果的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认识不足,往往只注重分享高科技带来的高回报,却忽略了高技术成果的高风险,例如研发风险、市场风险等。企业必须通过增强自身实力和借助外部有利条件来防范和规避风险。建立与风险投资体系和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相配套的高新技术和技术创新项目投资的保险机制也不失为降低自主创新投资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

(六)加大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成果的倾斜力度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国家都注重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来促进自主创新,扶持本国产业发展。在我国,目前对使用进口设备实行减免税,而对购买国产设备缺乏激励政策,这是一种逆向调节,不利于国内自主品牌的发展,必须完善相关措施,激发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除了国家宏观层面的保障措施之外,企业自身也应该建立健全微观层面的保障措施。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完整的创新激励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技术创新风险防范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意识以跨越技术瓶颈等措施都可以保障自主创新激励体系的运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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