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

2011-04-09 12:53刘建民
湖南林业科技 2011年3期
关键词:新品种条例知识产权

邹 勇, 刘建民

(岳阳县林业局, 湖南 岳阳 414100)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

邹 勇, 刘建民

(岳阳县林业局, 湖南 岳阳 414100)

本文以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为研究对象,综述了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网络体系、测试体系、投入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促进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对大幅度增加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总量,提高我国林业科技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

植物新品种; 知识产权保护; 现状; 存在问题; 保护措施

林业植物新品种是林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林业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显重要。由于世界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发展悬殊,利益诉求各不相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格局。如何积极寻求一个更适合于本国林业和社会经济环境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提升我国林业科技创新层次,增强我国林业实力,成为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亟需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1 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出台的背景

《专利法》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WTO的协议之一——TRIPS协议规定[1],各成员国必须通过一种有效的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为了加强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1997年10月,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为国际保护联盟(UPOV)第39个成员国。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为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同日,国家林业局正式启动《条例》,并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从无到有,经历了稳健的启动过程。该年底,国家林业局接收的申请量达269件,其中国内233件,国外49件,已授权新品种59件[2]。

1.2植物新品种权审批程序和保护名录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其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初步审查→初审公告→实质审查→授权→授权公告。

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话细则(林业部分)》,新品种权保护范围是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果树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国家林业局先后颁布了3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45个属(种)。

1.3保护代理机构的建设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已有21家单位申请并获得授权,成为新品种保护代理机构,建立了广泛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网络体系。国家先后举办了5期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参训近200人。

1.4国际交流与合作[3]

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是一个政府间组织,主要是协调和促进成员国之间在行政和技术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制订基本的法律和技术准则,交流信息,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正对植物品种实施保护,并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全面提高体系和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体系(DUS测试)。目前已有52个国家加入UPOV,欧盟建立20多个DUS测试点,日本8个测试点,韩国4个测试点。

2 当前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2.1新品种权申请手续繁琐,费用高[4]

《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每一个新品种需花费申请费和审查费6400元,新品种授权后每年交纳1500元的保护年费[5],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家的差旅食宿费等,如果是代理机构受理还需支付代理费,这样,较高的申请费、审查费、保护年费等成为一道门槛,把许多新品种挡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大门之外。

2.2林木的无性系列特性,加大了品种权人对新品种掌控的难度[6]

多种林木具有无性繁殖特性。通过扦插、嫁接、埋条等方法,新品种在短时间内即能大范围扩散。特别是在当今生物技术深入发展,植物组织培养技术广泛应用,短时间内大批量的苗木培育,对新品种权人形成竞争,减弱其市场占有力,影响其经济效益。

2.3相关政策不配套,使新品种研究成果得不到充分重视

林木新品种的培育需要投入大量的技术、资金、劳力和资源,而且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林木新品种的培育要用10~1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且在成果奖励中也无优先政策。这样,伤害了育种人对新品种权的感情,降低了育种人申请新品种权的积极性。

2.4育种人员对新品种保护认识程度不一,与企业缺乏有效合作[4,7]

虽然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但仍有一些育种人员对新品种保护的意义认识不够,可否申请新品种保护?何时申请?申请程序是什么?保护途径?怎样申请?如何与企业合作?如何创建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机会等一系列问题育种人没有得到方便而明确的了解。

3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措施

3.1建立新品种权代理网络体系

品种权代理人接受申请人、育种人或其他公众的委托,从事品种权申请过程的业务代理、品种信息的跟踪服务、品种权的转让、许可证贸易代理。同时,代表当事人处理品种权纠纷以及侵权等有关事务。按照《条例》批准建立相应的代理机构,通过培训、考试,在全国培养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逐步形成全国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网络体系。

3.2完善新品种测试体系[7]

植物新品种测试是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关键环节,是判定一个品种是否为新品种的主要手段。进一步完善测试机构,按气候带设置测试点,实行点、线、面相结合,形成测试网络体系;制定测试指南,建立植物品种测试技术指标标准体系,建立已知品种数据库及对照品种收集圃;培训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人员,要求测试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3.3加大新品种侵权执法力度

《条例》赋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省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查处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加大执法力度,营造有利于育种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

3.4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7]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步伐新开展的一项工作,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我们要广泛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普及《条例》,通报有关案例,不断增强公众的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5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体系

政府建立持续的投入机制,主要用于植物新品种权受理、审查,植物品种测试基础设施的建设,植物品种测试机构运转及开展国际植物新品种合作。

3.6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拥有品种知识产权

开展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研究,建立形成林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充分利用和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林业科研机构和广大育种者拥有更多的植物品种知识产权。改革林业科研评估指标体系[8],在各项林业科研评估指标体系中,增加有关形成和拥有林业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水平的内容,使之成为衡量林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科研业绩的重要标准。重奖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单位或个人,鼓励广大育种者积极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大力增加林业自主知识产权总量[9]。

[1] 张学安,张玉龙.论TRIPS框架下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构——兼评我国的保护对策[J].广西社会科学, 2009,25(5):62-66.

[2] 张宝琳.谈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及其应用[J].防护林科技,2006,24(1):56-58.

[3] 邓武红,王丽萍,秦泰.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格局探析及启示——基于WTO-TRIPS/UPOV模式的分析[J]. 商业研究, 2007, 50(10):172-180.

[4] 刘治先,乔峰,丁照华,等.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J].山东农业科学,2008, 46(3):121-124.

[5] 唐浩,唐智斌,李军民.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种业, 2006, 25(12):21-23.

[6] 罗有良,王中炎.中国果树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建议[J].湖南农业科学,2008,32(4):150-152.

[7] 刘洪,徐振江,任永浩,等.广东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策略[J].广东农业科学,2006,42(10):3-5.

[8] 李长健,徐丽峰.植物新品种保护政策建议与措施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26-30.

[9] 戴晓阳,李丹,张焕裕,等.湖南省植物新品种保护探析[J].湖南农业科学, 2010,34(17):18-20.

2011-03-15

2011-06-01

S 718.52+1.2

B

1003-5710(2011)03-0061-02

10. 3969/j. issn. 1003-5710. 2011. 03. 017

(文字编校:杨 骏,张 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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