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大”关于干部监督问题的理论贡献

2011-04-11 11:04董世明
湖北社会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党部党章委员会

董世明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中共“六大”关于干部监督问题的理论贡献

董世明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中共“六大”围绕着干部监督问题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这次会议强调了加强干部监督问题的重要意义,作出了重建党的专门监督机构的决定;明确了党内监督机构的职能、地位和任务;提出了健全干部监督运行机制的思想;初步提出了政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问题;进一步严明了党的纪律。

中共“六大”;干部;监督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在莫斯科召开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在大革命失败后中国革命处于低潮的紧急关头,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极大地推动了中国革命的发展。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苏维埃政权建设,中共“六大”在加强干部监督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想。这些思想,对于我们当前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反对各种腐败思想,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共“六大”强调了加强干部监督问题的重要意义,作出了重建党的专门监督机构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了加强干部监督工作,1927年4月,中共“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王荷波。同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受第五届中央委员会的委托,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决案》设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一章,指出:“为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1](p151)由于中国共产党是首次设立专门的纪检机构,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对于监委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解决;同时,大革命很快就失败了,大批共产党人惨遭杀害,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被大量破坏,党的监察机构也不复存在了,所以,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未能开展起来,各地方的监察工作更无从谈起。

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处于白色恐怖之中,党面临着“在白区是如何把公开半公开的党转为地下秘密党,在游击区域是如何以武装来建党的问题。”[2](p180)许多地方的党组织不健全,缺乏战斗力;一些党员经不起考验,变节投敌;党员的思想也比较混乱。为了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推动革命形势的发展,中共“六大”强调,必须重建党的组织。大会指出,“现在,党在失败之后,受着损丧而减低了战斗力,党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强自己的战斗力及党的无产阶级化”。要“恢复被破坏的支部以及各级党部”。[3](p319)

根据当时的形势,中共“六大”决定,设立“中央审查委员会”,选举刘少奇、阮啸仙、孙津川为“中央审查委员会”正式委员,叶开寅、张昆弟为候补委员,刘少奇为书记。为了更好地在全国开展审查工作,“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各省、县、市均设立“审查委员会”,“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3](p480)

二、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机构的职能、地位和任务

1.提出了党内监督机构的设置原则。

关于党内监督机构——“审查委员会”的设置原则,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中央机构、省一级的党组织、县一级的党组织,都要设置“审查委员会”。

2.明确了党内监督机构的地位。

关于“审查委员会”的地位问题,中共“六大”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级别的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相应的党代表大会负责。党的“县代表大会接受县委员会和县审查委员会之报告,并选举县委员会及县审查委员会”[3](p474);党的“省代表大会听省委员会及省审查委员会之报告,讨论该省党务和社会工作问题,选举省委员会和省审查委员会及出席全国大会之代表”;[3](p476)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接受并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审查委员会的报告”,“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审查委员会。”[3](p478)

关于党的地方各级“审查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机构是谁?是同级党的委员会还是上级审查委员会?它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如何?对这些问题,“六大”党章未作明确的规定。但从“六大”党章关于党组织职能方面的规定来看,党的审查委员会应该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大会前后期间内是党的最高机关。代表党与其他政党发生关系,设立党的各种机关,指导党的一切政治的组织的工作”;[3](p479)在省一级的党组织中,“在前后省代表大会期间内,省委员会是省之范围内的党的最高机关”;[3](p476)在党的县一级的组织中,县委员会“于前后县代表大会期间内,为该县党的最高机关。”[3](p475)党的中央委员会、省委员会、县委员会既然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机关”,党的其他组织,包括审查委员会在内,当然要接受它的领导。

3.规定了党内监督机构的职能和任务。

“六大”通过的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3](p480)从这项规定中可以看出,“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两个方面:第一,监督党的财政和会计工作;第二,监督党组织各机关部门的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处理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是党的监督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的“审查委员会”的职能中并不包括这项工作。对于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六大”党章规定:“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3](p480)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六大”党章对党的财政、会计工作是非常重视的,这对于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党组织的正常工作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三、中共“六大”初步提出了健全干部监督运行机制的思想

整合、优化党的监督系统,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的运行机制,对于提高党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廉政建设和改善党群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党内监督运行机制方面,中共“六大”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思想。

1.专门机构的监督。

加强干部监督是一项涉及全党各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党的努力,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4](p332)。纪检机关就是按照党章的规定,对党内监督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的专门监督机关。纪检机关通过监督检查,保证党的组织、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揭露和纠正一切违反党纪的行为,这对于开展党的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因为专门监督机关对于全党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中共“六大”一方面选举产生了党中央的专门监督机关——中央审查委员会,并明确了它的职责和任务;另一方面,又要求党的县级以上的组织都要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以保证党的各项工作健康进行。

2.党委的监督。

党的各级委员会是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党组织中的最高领导机构,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对当地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具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责。因此,各级党委必须对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发挥领导作用。与此同时,党委在同级党的各种组织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一方面,党委是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要贯彻执行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另一方面,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党的常委会和同级纪检机关也必须贯彻执行。所以,发挥好党委的监督作用,是搞好全党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中共“六大”党章规定,各级党的委员会是同级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指导各级相当组织之一切经常工作。”[3](p471)“六大”党章还对各级党委的设置、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六大”党章除了赋予各级党委领导和监督同级党组织全面工作的职权之外,还把督查党纪执行情况的职权赋予各级党部和党委。“六大”党章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关于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查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3](p480)把督查党纪执行情况的职权赋予各级党委,有利于提高党纪的威慑力,使党员干部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但由于党委需要负责同级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万事纷繁,很难全神贯注地督查党纪的执行情况,这对于更好地督查党纪执行情况又有不利的方面。

3.党组织之间的监督。

党组织之间的监督,如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监督,同级党委对纪委的监督,纪委对党委的监督等,是党内监督的基本途径之一。搞好党组织之间的监督,对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效率,搞好党的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共“六大”对党组织之间的监督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党的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相应的党组织。“六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组织系统中的最高机关,它选举各级党的委员会,监督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工作。“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3](p470)在县的范围内,“县代表大会接受县委员会和县审查委员会之报告,并选举县委员会及县审查委员会”;[3](p474)在省范围内之省代表大会是最高机关,它选举省委员会,省委要接受省代表大会的监督,向省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最高机关,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委员会要接受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监督,向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上级党组织有权对下级党组织进行监督,下级党组织必须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六大”的党章规定:“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党的各级执行委员会有权“指导各级相当组织之一切经常工作。”[3](p470、471)下级党部“对上级党部负责,并对上级党部关于自己的工作应作经常的报告。”[3](p475)

(3)下级党组织也可以对上级党组织进行监督。“六大”党章规定,省委员会应“经常把自己的活动通知下级党部。”[3](p477)党组织经常把自己的活动向下级通报,可以产生两方面的作用:第一,有利于下级党组织随时了解上级党组织的活动、指示和决议,了解上级的精神,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第二,有利于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正因为如此,中共“六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提纲》规定:“各级党部应有系统的在党员群众前报告自己的工作——下级党部亦应经常不断的向上级党部做报告并引起党员群众对党的政策讨论和了解的兴趣。”《提纲》还规定:“各级党部机关应吸收下级党部干部分子参加各部工作。”[3](p457)

(4)同级党委和纪委之间的监督。在同一级党的组织机构中,党委和纪委之间可以相互监督。中共“六大”党章规定,各级党的委员会是同级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指导各级相当组织之一切经常工作。”纪委是党委领导下的机构,必须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同时,纪委是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要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下一级纪委又受上一级纪委的领导,所以,纪委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具有党的代表大会和上级纪委赋予的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力,党委应该接受纪委的监督。

4.党组织和党员群众之间的相互监督。

党的组织和党员群众之间是需要进行相互监督的。一方面,党的各级组织,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到基层组织,都有责任对本组织的每一名党员进行监督。党员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中共“六大”党章明确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另一方面,党员有权对党的组织进行监督。在党的组织系统中,党员既是被监督者,也是监督者。他们在履行接受监督的义务的同时,也有权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党的组织应该接受党员的监督。

中共“六大”在规定党组织应接受党员监督的同时,还强调指出,党组织要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大会指出,“地方党部应特别注意非党群众中的工作。”[3](p456)“实现工人监督的口号意义非常重大。”要想防止各种违法作弊的现象,“只有工人政府的劳工监督才办得到。”[3](p402)

中共“六大”特别重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提出,要设置“相当的机关监督该区一切经济事宜,并统计该区经济的财富,这个机关就是国民经济部。该部宜有广大的工人群众参加工作,办事员由大工厂中工人选出担任。国民经济部须统计一切经济富源,工厂企业,作坊,并号召一般工人实行监督这些经济的行动”。[3](p402)

5.各种群众组织的监督。

各种群众组织都不同程度地联系了某一方面的群众,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反映它们所代表的那部分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愿望。这些组织参与党、政府及各种社会事务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抑制、克服和纠正党和政府工作中的各种弊端,缓解各种社会矛盾,激发群众的积极性。中共“六大”明确提出,应该加强各种群众组织对干部的监督。“劳工监督须经过劳动群众的组织来实现。劳工监督须经过职工会,工厂委员会,手工业工人的工会及一切有组织的劳工群众来实现。”[3](p402)

6.民意机关的监督。

中共“六大”十分重视民意机关对政府和各项社会事务的监督。大会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规定,“苏维埃会员应尽量参加苏维埃的工作。苏维埃(工农兵代表会议)的代表(议员)应提到苏维埃的工作中,执行苏维埃的决议案,或督察决议案的执行。”[3](p405)

四、初步提出了政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问题

要想提高权力监督工作的效果,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要让人们知道被监督者的实情。实行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就可以使被监督者的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监督者看得清清楚楚,从而为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中共“六大”十分重视发扬民主,重视政务公开、党务公开的工作,强调“一般工作要公开”,“在苏维埃区域中,党自己的工作和大多数的党员,应普遍的公开。”[3](p411);要“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秘密条件之下尽可能的保证党内的民主主义”。[3](p320)

政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中共“六大”强调的政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途径主要有下列几种:

(1)吸收群众参加各项事务的管理,让群众随时了解各项工作的管理情况。中共“六大”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党在夺取政权后应吸收劳动群众参加国家机关。”“吸收劳动群众,吸收贫人来参加管理国家的日常工作。”[3](p393)“苏维埃政权从其成立的第一天起,就应号召广大的劳动群众起来反对苏维埃政府中办事人员可能作出的各种流弊,如官僚主义,办事迟钝和滥权等事。”[3](p405)

(2)各级政权机关、党的组织把各种事务向群众公布。中共“六大”规定,“各级党部应有系统的在党员群众前报告自己的工作,……并引起党员群众对党的政策讨论和了解的兴趣。”[3](p457)在政府系统中,“所有派往苏维埃的代表,关于苏维埃的行为,应对工人之有经常的报告。”[3](p407)

(3)定期开会,有关机关和部门向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中共“六大”规定,党的各级机关应该经常召开会议,有关的领导和部门向会议报告自己的工作。各级苏维埃政府也“应定期的召集工农(贫农)兵士代表开会,报告自己的工作。”[3](p395)

政务公开、党务公开是中共“六大”提出的一个重要思想。当时,在白色恐怖的形势下,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不可能过于公开,尽管如此,中共“六大”提出的这一思想,对于我们当前的有关工作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共“六大”进一步严明了党的纪律。“六大”党章明确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违反了党的纪律,要给予一定的处分,大会还规定了党内处分的具体形式。

总之,中共“六大”在干部监督问题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这些思想,对于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和革命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2]周恩来:周恩来选集: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D26

A

1003-8477(2011)05-0048-03

董世明(1957—),男,广州大学廉政中心教授。

责任编辑 张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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