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的本质界定与人的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人的哲学关系问题评说(之五)

2011-04-11 11:04郝孚逸
湖北社会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唯物史观市民马克思

郝孚逸

『市民社会』的本质界定与人的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人的哲学关系问题评说(之五)

郝孚逸

有关市民社会的认识和研究,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研究、包括其发展史的研究中,并不占显著的位置,但却连绵不断,直到今天仍有这方面的文章出现。是不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但我觉得实际情况并非这样,而且也不应该这样。一项理论有无价值或有多大价值,主要取决于其对人类社会实践所起的作用,尽管这个作用有的是立竿见影,而有的需要时日、甚至经过较长的历史时期。对于市民社会所含的理论品位和实践价值应如何把握,眼前虽还不敢断言,但从现有的有关资料中已经可以看出,从这一理论词语的出现到合理的定位,已经呈现出其从起始时的寻常性到后来的不寻常性。这一点,也正是这篇文章想要探讨的话题。

“市民社会”这一称谓,问世于世界性的资产阶级革命方兴未艾的十八世纪。著名的法国大革命也发生在其间,“市民社会”指在革命中形成的所谓“第三等级”,即除了贵族、封建地主之外的如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无产阶级等组合而成的一个等级。此后的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成分,也就与此大抵相当。而对这个状况,当时的资产阶级学者有的就提出“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概念,用以说明等级之间、也可以说是不同人群之间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当时存在的市民社会这个概念,虽然道出了有关社会构成的重要环节如“社会关系”之类,但其立论者由于不懂得人类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基本特征和规律,主要是不懂得人类劳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的矛盾状况和解决途径,因而所谓市民社会云云,只能接触到社会层面的各种现象,最终无法揭示社会、特别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本质特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实践和理论活动的一开始,就注意到了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并在构建自己理论广厦的起始,直到后来,始终没有放过这一虽无深厚底蕴但却涉及范围较大的理论空间。

从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内容,到马克思主义有关这一问题的说明及其发展,可以说是跨越了由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一个历史时期。这一历史时期的基本特征和重大历史事件之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和早期发展的状态;而正是这种基本状态,不仅为此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而且在有关的重要内容如“人的哲学”方面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市民社会一词,在由封建王朝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突出“市民”二字,其意无非是正在力求成为社会主人的大小资产者的思想乃至心理上的状态,亦即以个人财产状况来说明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思想。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常用市民社会这个名称来表示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并将其同表示国家的政治法律关系的“政治社会”这个名称相对应。但他们只是把问题停留在这个层面,不去研究甚至不加注意地去对待财产问题,特别是对财产的所有发生以及其中所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除了通过“人性”这一术语的抽象理解与应用之外,只是从所谓政治、法律和道德等原因来说明它的形成。德国哲学大家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进行专门研究,一方面指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但又把市民社会看成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颠倒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正是在着重研究并批判继承黑格尔哲学的基础上,对市民社会进行深入破解,并赋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

有人把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说成是完全来自于黑格尔,这种看法虽不能说是没有依据,但对马克思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仅作如此概括,是不能说清问题的。不管有关市民社会的研究起始甚或是由头是从何处撷取的,关键是要看这一研究的生长点或落脚点是什么,其研究旨趣和主要目标是什么。也有人把注意力从黑格尔移向费尔巴哈,似乎费尔巴哈更有资格充当这一研究的前身,因为马克思在早期作出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直接提到了市民社会问题。其实问题的提出和走向不应该是这样的,而必须是始终抓住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一原则和要求,使理论永远保持不竭的生机,并为实践的发展提供不绝的动力。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我们不妨就从这一《提纲》中所提到的市民社会谈起。“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这是《提纲》的第十条,是倒数第二条,第十一条也就是最后一条是“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是在于改变世界。”[1](p5-6)这短短的两句话涉及到几个重大哲学问题中的关系问题,即旧唯物主义和新唯物主义的关系,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的关系,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的关系。

“市民社会”一词的设计者所指向的是一种社会,但是没有真正创造出一个什么市民社会来,原因很简单:不是凡有人群的地方就有社会,更不是想一个什么社会就出现什么社会。所谓社会,就是在一定物质生产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说明,社会是由联合起来的单个人所组成的,这种联合不是单个人的机械相加,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从本质上讲,社会的发展和自然界的发展一样,都是自然历史过程。所不同的是,自然过程是自发甚至完全是盲目的,而社会则不然,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人。马克思主义正是从本质的意义、也可以说是从最具科学性意义上认识社会及其存在和发展,才构建了迄今仍有巨大生命力的唯物史观。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任何一种抽象直到臆想的有关什么社会的概念,同马克思主义永远是格格不入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有一段经典性的表述:“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1](p40)从这一简短的文字中,人们可以领略到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意。请看:市民社会不是泛指某一个什么社会,而是“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实际存在的社会形态;这种社会形态共同的基本特征,就是“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等等。把“市民”和“社会”两词放在一起成为“市民社会”,应指一种由被称为市民的人群组成的社会,而这种市民的说法因具自身的不确定而呈现出多样性,这种情况就是在今天也会发生,如将以城市居民为主的结合体叫做市民社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有关社会形态的理论,上述状态亟须廓清。

市民一词除城市居民的通称之外,历史上曾和市民“等级”乃至市民“阶级”联在一起。开始时的市民等级包括手工业者和商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其中一部分成为剥削雇佣工人的资本家,他们在同封建主的斗争中成为不断发展壮大的资产阶级,并使自己成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特定阶级的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市民社会”这一“社会状态”的出现正是由此而来;也就是说,从客观上讲,所谓“市民社会”的发生和形成,是在具体社会条件下由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组成的,但从“市民社会”这一称谓来说,则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名实不符的问题,其原因就在于“市民”一词含义的笼统所产生的不确定性。马克思主义关于市民社会的有关论述,在其基本理论中似乎不居重要位置,但却值得高度重视。从一方面看,正是通过对已存在的市民社会学术的剖析,强化了对新兴的唯物史观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和科学方法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我们今天所要强调的,是从一个新的层面上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人的哲学”的理解和把握。

现在就从本文已经引用了的那两句话开始。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其早期的一部宏篇巨著《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下的。“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从这两句不长的话语中,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历史”在马克思研究市民社会问题上所居的地位,市民社会存在于“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并“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足见市民社会和人类历史之间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人类社会的历史和自然史的不同之处,在于人类历史的一切表现都是由有意识的人所创造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在开头部分讲的就是历史,而在以历史为题的首段讲的就是这种创造。在这里,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被说成是“生产满足人类需要的物质生活本身”。同马克思考察一切社会问题所持的出发点一样,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把握,一开始就保持在唯物史观的视野之内。这种唯物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的社会活动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这种唯物史观和那种被赋予“机械性”称呼的唯物主义之不同,就在于不是见物不见人,而是见物又见人,或者又见物更见人。市民社会尽管被有些人描绘得头头是道,但一进入和接触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哲学视野和批判锋芒,就显得功底不足而难以应付了。这一情况本身既表明市民社会词语的名实不符,也为真正的科学理论的生成和施展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其早期就针对市民社会现象做过文章,主要是着眼于对其进行哲学解析,并在哲学本质的界定中深化对人的哲学的研究。

“市民社会”这一词语产生于十八世纪。这个时期,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奴隶制和封建制日趋败落,此时的市民社会一说正是当时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很真切的一种写照。马克思主义在其形成过程中,主要是面向现实社会,特别注重了解和把握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走向,并以此成为其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的基础和运行的条件,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人的哲学内蕴也就由此而生,并在此后不断发展和升华。最明显的事实,就是直接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说成“就是市民社会”。这里说的交往形式,就是对市民社会所作的本质界定。“交往”亦译“交往活动”,专指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在这中间,社会关系由交往形式构成并因之而不断变化和发展。交往因何发生以及如何发生,交往从何发展以及怎样发展,都只能是靠人的作用,人就是一切交往形式的发生和发展的基本力量和唯一动力。当时宣扬市民社会的人把被称为“市民”的人作为社会的主体,而马克思在构建唯物史观的开创阶段就没有忽视这一现象,并且明确地将处于交往形式中的人作为社会的主体,这从一开始就把哲学中的人和人的哲学的进一步展开密切地结合了起来。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郝孚逸(1926—),男,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原党组书记、编审。

责任编辑 张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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