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理论分析*

2011-04-13 02:44姜秉国韩立民
关键词: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战略性

姜秉国 韩立民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一、引言

面对日益严峻的世界性资源危机,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成为解决人类社会所面临的资源短缺与生态环境恶化等重大问题的战略举措,海洋成为实现新世纪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空间。目前,海洋资源开发重点聚集在海岸带和近海区域,集中在海洋生物资源、港口航道资源、滨海旅游资源等传统海洋资源种类。但是,以海岸带和近海海洋资源所主导的海洋开发面临诸多问题,资源过度开发日趋严重,海洋生态压力持续增加,近岸海域环境风险显著增大,以海岸带和近海资源开发所支撑起的海洋经济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不足。而另一方面,受技术、资金、能力和认识等因素制约,在占海洋表面积80%以上的深海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进程却大大滞后,深海成为地球上人类仍然未完全认识的最广阔区域。

深海,国际上通常以水深1000m为标志,超过1000m水深即为深海区域。深海是未来大规模开发的最广阔区域,蕴藏着丰富的矿产、生物、能源等资源种类,是地球上尚未被开发利用的潜在战略性资源基地。基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以及海洋科技发展现状和趋势,深海区域最具战略意义的资源种类主要包括深海油气资源以及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海底热液硫化物等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据科学家估计,深海战略性资源储量十分丰富,深海油气及海底表面各种金属结核矿物的储量,足以使地球上的工厂运转数个世纪,是人类社会摆脱资源危机的重要依托。[1]

海洋资源开发的深度和广度将取决于海洋科学和海洋高新技术的进步以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增长和技术创新,随着海洋科技的发展,以及实现海洋经济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海洋资源开发必将呈现出由近海向远洋、由浅海向深海的发展趋势,深海战略性资源开发将成为破解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资源瓶颈的重要途径,深海产业将成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方向。目前,深海油气资源已经实现商业化开发,以大洋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海底热液硫化物为代表的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力度不断加大,部分国家和跨国企业已经进行了试验性开发。从20世纪下半页开始,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的世界主要海洋国家对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开发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世界范围内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竞争日益激烈。我国是海洋大国,深海大洋是21世纪国家资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大力开发深海战略性资源,积极发展深海产业,必须要提升成为我国的重大战略选择和国家海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自然资源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深海战略性资源开发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从理论层面对我国制定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战略提供参考。

二、国际海洋制度与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产权安排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制定和实行,确立了世界海洋法律制度,奠定了世界海洋新秩序的法制基础。《公约》及《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将世界海洋依据其法律地位划分为国家管辖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三大区域,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形成了“区域”资源开发制度。根据《公约》规定,深海区域既包括一部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更多是公海和国际海底,在不同的区域内,沿海国家对资源的权力不同,不同区域内的资源开发受到沿海国家政府或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管理。2000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第六届会议通过了《“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对国际海底“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开发进行了具体权益分配和制度安排。鉴于此,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首先必须明确不同性质的海洋空间蕴藏资源的产权归属和制度安排。

(一)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制度与国家产权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公约》第五部分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为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力,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力”。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地理学上的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是指邻接和围绕大陆领土、坡度平缓的浅海地带,是陆地自然延伸并被海水覆盖的部分。大陆架制度是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延伸,《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路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不得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同时也规定“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关于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公约》第77条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力”,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它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沿海国家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不拥有领土主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沿海国家对临近海域的经济权利,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沿海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拥有的专属经济权利可以看作一种产权权力,即沿海国家作为主体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一切财产性权力,并且这种权力具有排他性、可转让性、强制性。

综观世界各国的自然资源制度,资源的国家所有从来都是普遍的制度选择。基于海洋的特殊地位及海洋资源的自然属性,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是多数沿海国家的制度选择,即沿海国家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而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力则根据不同国家实行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有所差异。在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的自然资源开发的制度设计集中在使用权和处置权制度上。资源的原始处置权和使用权都在资源所有者手中,而不同的组织和主体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获取资源使用权。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是申请和许可证制度,即开发主体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国家授权获得深海区域资源使用权,而国家通过税收、资源费、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等方式取得收益。使用权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转移,主要有国家间的转移、企业间的转移及国家和企业间的转移等,使用权转移可以在市场经济下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与公共产权

国际海底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在《公约》中称之为“区域”。国际海底“区域”占全部海洋面积的65%以上,水深一般在3000米以下,矿产和生物资源十分丰富。《公约》规定,“区域”及其资源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资源”是指“区域”内在海床及其下原来位置的一切固体、液体或气体矿物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在这一原则精神下,《公约》规定了进行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基本政策,即“区域”活动应有助于世界经济的健全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均衡增长,并促进国际合作,以谋求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发展。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核心是资源开发制度,《公约》确立的国际海底制度基于当时的世界政治形势以及对国际金属市场前景的预测出台的,也是世界各国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达成合意的产物。[1]根据《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即“区域”内的资源属于人类共同所有。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区域”内资源的产权制度属于公共产权,整个人类拥有“区域”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的任何部分以及其资源,财产所有权方式是共同所有。该财产的主体为全体人类,不论是当代人还是未来后代人,这种财产权力超越了国家主权,不是出于所有国家的共同主权之下。换言之,深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所有者是单一的,属于整体的全人类,不是为各国共有或者按份额共有。这种单一性或整体性要求由国际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包括分配从“区域”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得的收益。同时,为了避免“区域”资源人类共有权力的虚化,从而引发一系列的负外部效应,以《公约》为基础设计了一揽子制度。

对于“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公约》确立了进行“区域”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平行开发制度,即“区域”活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规定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公约》突出了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作用,《公约》赋予管理局对“区域”活动行使必要的控制,制订相关规章,并有权检查与这些活动有关的一切设施。通过以上规定,在“区域”内资源人类共同所有原则基础上,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公约》的授权,获得资源的处置权,并且通过企业部来实施资源的使用权,而成员国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通过向管理局申请来获得“区域”资源的使用权。而作为管理局大会成员的所有国家(《公约》的缔约国),都可视为“区域”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拥有者之一(国家代表本国国民享有对“区域”资源的不完全所有权),因此也都应该拥有深海资源开发的收益权。为了保证较早对“区域”内资源进行勘探开发的国家和组织的利益,确保具有技术能力的国家获得资源使用权,《公约》及附件设立了先驱投资者制度。少数具备开发能力的先驱投资者申请获得使用权并先行开发“区域”内资源,获得经济利益。而同时为了保证全体资源所有者(包括不具备开发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收益权,防止少数国家及财团垄断对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公约》及《协定》也规定了先驱投资者应承担的一系列义务。

三、“公共物品”属性与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效应分析

“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及自然属性使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属性,虽然《公约》及一系列补充规定明确了海洋资源开发制度,但是战略性资源从来就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涉及到复杂的国际政治关系,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经济价值巨大,同时涉及沿海国家的海洋权益,在某种程度上主要被作为国际政治问题,世界范围内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权益纠纷会长期存在。另一方面,鉴于海洋的主体是连续水域,海水和海洋生态环境是纯公共物品,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也十分显著。

(一)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与世界海洋权益纠纷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明确了在其范围内沿海国家对资源的主权权力,鉴于此,沿海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的划定就成为《公约》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成为沿海国家享有资源专享权力的前提。沿海国家为了谋取专属经济区资源和大陆架划界区域海底资源的主权权力,在《公约》框架下以利益最大化原则划定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由此引起了国家间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一系列国际纠纷。在海域划界未完成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争议海域的国家往往主导着争议海域的深海资源开发,而单方面的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必然会引起国家间海洋权益纠纷,影响国家间关系。虽然对争议海域自然资源实施共同开发是解决深海战略性资源开发纠纷的重要途径,但不同国家基于本身科技实力、陆地资源储量、对争议海域的主张等不同,在争议海域资源共同开发问题往往很难达成一致。当前,争议海域的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不断引起区域内海洋权益纠纷,使局部地区的国际局势日趋紧张和复杂。

在国际海底“区域”,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处于勘探和试开采阶段,大规模商业化开发还没有形成,对“区域”资源的争夺基于对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远景商业化开发预期。“区域”制度形成与完善的过程就是世界范围内国家间和国际组织间博弈与妥协的过程,是博弈各方以资源开发的制度安排和经济利益为核心,基于本身开发能力等实际情况,力争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过程。随着深海开发技术进步,“区域”资源会逐渐实现商业化开发,深海资源产业逐步形成,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争夺必然会进一步加剧,“区域”资源开发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和运行,仍将取决于世界政治、经济、技术等诸多因素,取决于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变化。

进入新世纪,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前景明朗,新一轮国际海底资源分配权益之争已经开始,国家海底资源即将到来的商业化开发将对现有国际海洋秩序造成重大冲击。首先,具有开发能力的国家和组织间的资源权益纠纷。虽然拥有勘探开发能力并且获得“区域”多金属结核开采权的国家和组织都已经明确了各自的矿区,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成为“区域”海底承包者,但是已申请矿区外更为广阔的国际海底仍然面临激烈的争夺,同时除多金属结核以外,海底热液硫化物、富钴结壳等其他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也逐渐成为了争夺的焦点。以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投入巨资开展富钴结壳的勘探开发研究,并基本完成了拟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富钴结壳开辟区的前期准备工作,试图进一步拓展在“区域”的资源开发领域;二是如何真正保证缺乏开发能力、未能获得开发权国家的利益。虽然为保证“区域”资源开发能使全人类获益,《公约》及有关文件做了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更多的是建立在对“区域”资源开发的前期准备工作上,对真正实现规模化商业化开发后如何进行利益分配并没有预先制定详细的规定和措施。因此,在少数国家和组织实现“区域”资源规模化开发后,如何进行利益分配从而使不具备开发能力的国家获得收益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最后,对主要陆地矿产生产国和世界矿产市场造成的冲击。“区域”资源大规模开发,将会改变世界重要矿产资源的供求,具备开发能力且获得开发权的国家通过“区域”资源开发成为重要矿产的生产者和供应者,将会打破现有的世界矿产品市场格局,对现有矿产生产国造成冲击。作为防止由于“区域”资源商业生产对发展中国家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干扰国际矿产市场的预防性措施,《公约》也规定了生产许可、生产最高限额措施,并要求所有缔约国应在“区域”生产矿物的商品协议和安排方面进行合作,同时也规定了经济因深海底矿物生产而受到严重影响的发展中陆上生产国,应从管理局的经济援助基金中得到援助。但是这些规定是笼统的,部分内容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将会面临众多问题。如果解决不好这个问题,损害发展中国家和不具备深海资源开发能力的矿产生产国的相关利益,势必会引起他们的不满,加剧“区域”资源开发的国际纷争。

(二)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影响与生态效益原则

海洋是以海水为纽带和主体的完整生态系统,海水的流动性使海洋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紧密相连,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造成整体性影响。深海区域生物资源丰富,在深海底层沉积物中生长繁衍着包括微生物在内的许多生命,它们形成一个不断生息繁衍的深海生物群体和相互依存的生物链。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对深海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显著,在开发区域产生的污染会在深海底层洋流的带动下扩散到采区以外的相邻海域,影响范围更大。以海底热液硫化物为例,热液硫化物所在的海底热液喷口环境中的矿物、微生物、较小型底栖生物和大型动物之间密切依存;[2]商业开采主要集中地的慢扩张海脊硫化物矿床因其恒久和稳定,往往是许多迁徙他地物种的母种源;采矿扰动对有关物种的重新定殖过程有深刻影响。[3]

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危机是制约其商业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生态效益原应成为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基本前提。坚持生态效益原则,即坚持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必须控制在海洋生态系统承受范围之内。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公共产权性质增加了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生态环境风险,《公约》作了如下规定:“对国家海底内的活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海底环境不受这种活动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鉴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的沿海国家产权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依托沿海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无论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还是国际海底区域,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生态环境效益原则必须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确立,在实际开发工作中有效实施。

四、成本约束与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

(一)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成本约束

市场需求和开发成本问题是影响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经济原因,市场需求与成本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世界资源市场供求不稳定所造成的价格波动。铜、钴、锰、铬、镍等金属国际市场行情的波动,给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开发带来了种种不确定性,当世界重要矿产资源供求失衡,价格不断攀升时,深海战略性资源商业化开发进程就会进入加快发展阶段,而当供求关系比较稳定,价格比较稳定并持续走低时,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进程就会进入低潮,甚至暂时被搁置。二是技术开发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投入,在技术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能否获得足够利润回报以支持技术继续研发的压力。在这种压力下,企业作为资源商业化开发的主体,对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技术开发的投入将十分谨慎。目前,深海战略性资源开发技术的研发主要来自于受政府财政支持的科研院所、组织和大型财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品必然要进入世界资源市场,在全球或者国家范围内进行配置。《协定》规定:“‘区域’的资源应按照健全的商业原则进行开发”,“对于从国际海底区域和其它来源取得的矿物,不应有区别待遇。对于此种矿物或用此种矿物生产的进口产品,不应给予市场的优惠”。因此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品的价格应该与陆地相关矿产资源一起根据市场供需关系,通过市场机制来形成,并保持一致。当前,在世界矿产品市场金属矿产作为稀缺资源种类,其价格由陆地矿产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决定,反映出陆地矿产资源的价值。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较高,在现有矿产品定价机制下商业化开发的经济效益较低,甚至开发项目的成本—收益为负,这就成为制约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主要经济因素。

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成本主要包括勘探成本、开采成本、运输成本、冶炼成本、开发前的技术研发成本、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维护和修复成本、税费成本、管理成本、劳动力成本,以及行业退出成本等。从现有技术条件看,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成本远远高于陆地矿产资源,仅仅前期的技术研发成本和勘探成本投入就十分巨大,而生态环境补偿和修复的成本目前很难准确估算,但是鉴于海洋生态资源修复的难度较大,资金投入必然较大。同时,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按照规定要缴纳一定的开发费用和转移相关技术,用以保证全人类对“区域”资源的权益和海洋生态环境的补偿,进一步加大了“区域”内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开发成本。

(二)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经济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源开发的主体,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必然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从而优先开发边际成本较低的资源种类,以获取最大利益。目前,陆地矿产资源开发无论是从技术还是成本上,都要优于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在当前和以后一段时期内陆地矿产相关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是稳定的。但是,当前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随着深海开发技术的快速发展则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同时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巨大的资源储量和较高的丰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边际开发成本。从理论上讲,在全球开放市场条件下,只有当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等于或者小于陆地相关矿产资源时,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才会得以实现。如图1所示,曲线L1是陆地矿产资源的边际成本曲线,曲线L2是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边际成本曲线,理论上只有当两条曲线相交时(点T1)深海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才会实现,此时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与陆地矿产资源相同(点C1),并且在时间T1后在全球范围内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将会逐渐取代陆地相关矿产资源。

图1 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经济条件(一)

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陆地矿产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不可能是完全不变的。当前,陆地矿产资源开发技术已经十分成熟,技术进步对开发成本的影响逐渐减小,但是随着易于开发利用的陆地优质矿产资源日益耗竭,陆地矿产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实际上呈现出稳定上升的趋势,表现为世界市场上矿产品价格呈现上涨趋势。同时,陆地矿产资源的相对稀缺使部分矿产资源消费大国面临更加严峻的矿产资源形势,世界矿产品市场和国际关系的不确定性,又进一步加剧了地区性资源危机。因此,作为主要矿产资源消费国的世界经济大国都把通过加强对深海矿产资源的占有和开发作为化解矿产资源危机的重要途径,从而采取一系列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来加快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进程,经济手段主要有贷款、税收优惠和补贴②《协定》规定:除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其有关守则和后续协定或替代协定的规定许可的情况外,“区域”内的活动不应该获得补贴。因此,补贴主要适用于沿海国家对可管辖海域深海战略性资源开发中。但是,当前国际海底区域内的勘探活动仍然得到了有关国家的资金支持。、技术研发的财政支持等,非经济手段主要是政策、行政命令、国家直接参与等,这些措施会增加深海战略性矿产开发主体的经济效益,弱化其商业化开发的成本约束。如图2所示,理论上曲线L1变化成为一条稳定向上的曲线L’1,曲线L2则下移动形成L’2,两条曲线提前相交,此时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时间提前为T2,此时的边际成本C2成为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新的临界点,而L’1与L2的相交的时间点T3成为深海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逐渐取代陆地相关矿产资源的时点。

图2 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经济条件(二)

五、主要结论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以《公约》和《协定》为基础形成了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制度安排。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沿海国家对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拥有主权权力,并主导着资源开发;国际海底“区域”,在人类共有产权原则下,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资源的处置权,并且通过企业部来实施资源的使用权,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家和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以协作方式获得“区域”资源的使用权。

2、基于深海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具有显著的外部效应,主要表现为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国际海洋权益纠纷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因此,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要求进一步完善国际海洋开发制度,确保使具有开发能力的国家获得资源使用权的同时保证开发收益的合理分配,以满足不具备开发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和陆地矿产生产国的利益。同时,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坚持生态效益原则,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必须控制在海洋生态系统承受范围之内。

3、市场需求和开发成本问题是影响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经济原因。目前,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边际成本较高,经济效益较低,甚至为负,成为制约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商业化发展的主要经济因素。但是陆地矿产资源的相对稀缺使大部分海洋国家把通过加强对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占有和开发作为化解资源危机的重要途径,从而采取一系列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来加快深海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进程,大大弱化了深海战略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成本约束。

[1]王岩: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7.

[2]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六六条第4款提交的报告[Z].管理局ISBA/8/A5号文件,第50段.

[3]国际海底管理局.“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与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草案分析(第二部分:与保护海洋环境有关的规定)[Z].管理局ISBA/12/C/2(PartII)号文件,第19-2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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