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1-08-15 00:53刘晓兰
现代出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网络文学百度

◎ 刘晓兰

(作者系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出版发行学硕士研究生)

网络文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本文的研究对象——狭义网络文学是指首发于互联网站,在互联网上阅读、流传,在创作过程中不断得到读者反馈并随时修正其内容的文学作品。

据2011年7月CNNIC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1年6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1.95亿人,使用率为40.2%,与2010年基本持平,较2009年底增长了17.5%。①由于网络文学市场的旺盛需求以及网络传播的开放性,近年来,网络文学盗版侵权现象层出不穷,一批批非法转载原创文学网站付费内容的盗版网站应运而生。2010年2月,在中国原创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上,众专家一致认为网络文学盗版已经形成产业化趋势。经初步估算,每年盗版市场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的规模仅为1亿多元。②这一现状严重阻碍了网络文学产业的发展。版权保护不利、维权道路艰难已成为目前网络文学发展的最大阻碍。

一、网络文学侵权方式分析

从非法获取、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的方式和途径来看,目前网络文学的侵权方式主要分为盗版链接、恶性搜索和内容复制三类。

1.盗版链接

超链接是互联网技术的一大飞跃,它使网络上的信息无缝对接,互联网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信息海洋。链接可分为链出(linking-out)和链入(linking-in),因此,盗版链接又有盗版链出和盗版链入两种。盗版链出指的是某些侵权网站不直接提供盗版内容,而是以资源整合的方式与各种网络文学盗版平台合作,提供盗版网站网页的超链接供用户访问的侵权行为。盗版链入则是网络文学盗版网站把原创网络文学网站网页上的内容,如图标、图像、标题、文章等单独链接引入自己的网页,使盗版网页与被链内容实现“无缝隙”结合的侵权方式。

网络文学盗版链入行为具有隐蔽性,用户阅读的页面属于正版网站,但最终流量流向盗版网站。如从盗版网站直接链接到起点中文网VIP页面,用户无须付费,却能直接看到起点中文网页面的VIP内容。盗版链出多出现在盗版网站的友情链接部分,相互间的互惠互利更能迅速锁定读者群,增加用户访问量。盗版链入则属于高技术盗版,因其高度的欺骗性和直接触及网络文学的营利系统——VIP制度,盗版链入的危害度要远远大于盗版链出,防治监控难度也更大。对于盗版链接,国内目前仍无相关法律直接认定其为非法行为,若认定盗链违规,需要原告提供“流量指向盗版网站服务器”的相关证据,这无形中加大了正版网络文学寻求版权保护的难度。

2.恶性搜索

互联网站通过提供搜索服务在用户与盗版网络文学之间搭建了方便快捷的沟通桥梁,我们把这种隐性侵权方式称为恶性搜索。具体来看,中国盗版市场主要存在三种恶性搜索方式:一是通过网站搜索直接为读者提供网络文学盗版文档格式的电子书下载服务,如迅雷旗下的狗狗书籍搜索;二是通过站内搜索获得当前网络小说最新章节免费阅读的网页链接(往往由盗版网站提供),如快眼看书小说搜索引擎;三是大型搜索引擎网站对正、盗版内容的无差别搜索,如百度、谷歌等。由于大型搜索引擎网站具有内容搜索方面的巨大优势,这些门户网站也就成为了网络文学的首要“侵权者”。如在谷歌上搜索起点中文网发布的《斗破苍穹》,在1550多万条搜索结果中,就有1400多万条为盗版链接;纵横文学网发布的《天才医生》,在580万条搜索结果里,有差不多400万为盗版链接,还有150万条为仿冒的同名小说链接。③在2010年4月盛大文学发布的《2010中国网络文学蓝皮书》的报告中,有超过七成的网民认为大型搜索引擎是盗版内容的出口。与盗版链接的隐蔽性相比,恶性搜索的侵权行为较为明显,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与管理措施,盗版网络文学恶性搜索的惩治同样困难。

3.内容复制

所谓内容复制,就是未经许可直接实行“拿来主义”,通过各种非法或“正当”方式获取网络作品并直接为己所用或进行公众传播的侵权方式。根据最新情况,又可以将内容复制侵权方式分为显性侵权和隐性侵权两种。

显性侵权指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手打或复制粘贴方式直接将网络文学在网上进行转载传播。这是传统的盗版方式,现今在网络文学论坛以及百度贴吧“手打团”中流行的侵权行为正包含其中。保守估计,目前国内大型盗版网站数量在1万至10万家,中小型盗版网站估计有数百万之多;每个盗版网站盗版作品的数量少则几十部,多则几百部、数千部,甚至还有数量不少的盗版网站几乎和版权网站保持同步更新,一些当红作品更是每家盗版网站都有转帖。对于网络作品内容的直接复制粘贴,法律已作出相关规范指示:若只盗版,无盈利收入,按民事诉讼处理,责令关闭网站或没收服务器,赔偿金额较小;若进行有盈利收入的盗版,则按刑事案件处理,网站负责人将被判刑,赔偿金额巨大。2008年底,起点中文网赢得国内首例网络文学作品侵权刑事案件——云霄阁网站侵犯著作权案的胜利正是基于已提供的法律规范。

隐性侵权则是指某些功能网站只是提供在线文档分享的开放平台供用户自由在线上传、下载和阅读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文档资料,虽然不作为内容供应方直接提供盗版内容,但其行为同样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称其为隐性侵权,如百度文库、淘花网、豆丁网、文档巴巴等。内容提供者、运营平台、下载使用者三方的相互分离是隐性侵权的最大特征,第三方平台的“侵权性”也是当今出版专家学者以及法律相关人士关注密切、争议较大之处。

二、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相关措施

原创网络文学市场发展产业化规模初显,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文学网站有5000多家,而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就有53万家,1∶50的盗版利润差让更多盗版网站趋之若鹜,原创网络文学内容提供商则悲愤交加。高额利益驱使盗版网站充斥互联网,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刻不容缓。对于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相关可行性措施,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提高网络文学阅读受众盗版侵权认识

盗版网络文学网站数量之多、市场之大,究其根本是因为有着为数众多的用户基础作为发展支撑。“网络信息等同于免费资源”观念的根深蒂固是网络盗版之风愈吹愈烈的重要助长剂,即使是具有新新文化学识的当代大学生也不能抗拒“免费午餐”的诱惑。

就版权保护认知问题对大学生进行的调查标明,④在对盗版的态度上,竟有4.02%的大学生表示赞成,虽然26.41%的大学生明确表示反对,但是占绝大部分(69.08%)的大学生表明中立。从阅读盗版文学的频率来看,27.71%的大学生经常阅读,61.04%的大学生很少阅读,表示从不阅读的仅占11.24%。问到网络文学频遭盗版的原因,38.96%的大学生认为“网络文学的本质就在于免费共享”,28.51%的大学生觉得“正版内容消费不起”,24.5%的大学生认为问题在于“某些网站凭借盗版获取利益”,8.03%的大学生觉得是“正版网站防盗版不力”。阅读受众盗版侵权意识的薄弱可见一斑。而在国外,无论是实体书籍还是电子文档,阅读付费则是再理所当然不过的事情,这也是国外数字出版发展良好的原因。只有解决了赢利模式问题,数字出版才有发展空间。想要维护原创网络文学的根本利益,首先必须提高网络文学阅读受众对盗版侵权的认识,只有让读者意识到盗版的危害并从行动上杜绝盗版阅读,才能从根本上断了盗版网站的生存食量,才是进行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根本之道。

2.运用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来保护网络文学版权

如果说提高网络文学阅读受众盗版侵权认识是从意识角度提供版权保护的可能性,那么运用网络版权技术保护手段就是从实质上令网络文学免于被盗的危险。所谓技术措施,也就是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网络文学作品而采取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网络版权技术手段能有效地防止正版网络文学作品的盗链盗用,如果技术成熟后在网络环境中推广运用,将会对遏制网络作品的非法传播使用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如今网络环境下较为成熟的版权保护技术有在身份认证的基础上依据授权对提出的资源访问请求加以控制的访问控制技术(Access Control);允许对信息的访问,但对用户使用信息的权限加以限制的控制使用作品技术;有效控制网络作品复制、修改传播行为方式的连续性版权管理系统(The 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CMS)、数字水印技术(Digital Watermarking)等等。这些技术手段通过监控非法主体获得受保护的网络资源的渠道,网络资源使用时间、使用方式、使用次数,以及数字作品传输过程中的非法截取或篡改的可能性,从而断绝了盗版网站获取正版网络文学资源的途径。

面对作家、出版商网络维权的围追堵截,百度文库积极拿出了“文库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的技术解决方案。在百度相关人士的描述下,该技术的实施不仅可以系统清除文库中网友已经上传的侵权作品,也使得侵权作品将来在上传时能被系统自动拒绝,从源头上控制侵权作品的流通传播。此外,百度也仿照国外YouTube等视频网站在已建立的版权系统基础上注明视频来源标签并与视频版权人分享收益的经营模式,提供了广告分成模式等既保护了版权又使得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文库运营理念。

3.规范网络文学版权法律保护,构建网络文学合法使用渠道

法律法规是规范公民言行,保证社会平稳运行的有效手段,在保护网络文学版权人合法权益方面,法律法规的作用同样显著。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暂时复制问题、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问题、网络作品合理使用问题、链接是否侵权问题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说,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法制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仍不成熟。百度与盛大的网络数字版权之争一方面体现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规范缺失和法律监管缺位,另一方面对加快填补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空白具有积极意义。

从法律角度解决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的首要策略就是构建网络文学的合法使用渠道,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美国在《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多次修改了与互联网有关的版权保护制度,1998年的《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规定,未经允许在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等都是非法的,如果粘贴或下载一些受到保护的资料,还要付费;韩国成立了版权信息中心,针对互联网上作品类型的差异成立不同的在线监控小组;日本的相关产业也加紧制定对策,应对国外视频网站对其电视剧、动画等的非法播放,而相关权利人组织也积极与执法机构合作,在反击盗版和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只有加强法律约束力度,切实发挥法律监管效力,网络正版资源才能迎来万紫千红的春天。

4.建立网络文学权益联合体

网络文学盗版之风、侵权之行之所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很大部分原因在于文学网站维权困难,而文学网站维权最大的困境在于没有建立统一的行业维权组织,由于单一网站维权成本太高,一些资金少、实力弱的文学网站就算遭遇内容侵权也无可奈何。对此,可以仿照组建出版集团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整合众多零散版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建立网络文学权益联合体,集众家之力应对盗版侵权之危。

早在2008年底赢得云霄阁案胜利之后,起点中文网就筹建了国内最大的原创文学维权律师团;2010年11月盛大文学起诉百度文库的诉讼中也集结了包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国内最大的网上书店当当网、互动百科等在内的上百个作家、民营出版策划机构和出版机构。虽然盛大诉百度侵权案一审判决百度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后,百度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结果仍未公布,但这场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网络文学保卫战必将吸引众多业内外人士的目光,对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正面宣传无疑也起到了积极的效果。此外,国家版权局与中国版权协会共同拟建的“网络维权技术服务中心”通过向权利人和企业提供网络侵权信息的搜集并代理维权通知等服务能够更好地对网络文学版权加强实质监控保护。

对于搜索引擎门户网站的盗链,或许我们可以换个思路。作为搜索引擎,谷歌百度并不实际拥有内容,反之,作为一个搜索工具,搜索引擎能为原著者找到侵权网站提供十分有效的帮助。网络文学内容提供商如果能改变敌对态度,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寻求与搜索引擎共同合作,也不失为保护网络文学版权的好方法:搜索引擎为版权人提供侵权网站网址,版权人进一步寻找盗版根源,在版权人提供网络文学版权证明后搜索引擎跟进删除链接。

注释:

①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1年7月[R].北京: CNNIC,2011.

② 马季.网络文学:与传统逐渐融合,生产消费机制成型——2009年网络文学述略[J].文艺争鸣,2010(1):128~131.

③ 马季.网络文学遭遇版权困境 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EB/OL].[2010-09-06]http://www.022net.com/2010/9-6/464839163060319.html.

④ 刘晓兰.大学生网络文学阅读行为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10.

猜你喜欢
版权保护网络文学百度
众议新《著作权法》 版权保护覆盖面扩容,期待相应细则出台
对待网络文学要去掉“偏见与傲慢”
网络文学竟然可以这样“玩”
网络文学趋向“一本正经”
揭秘网络文学
百度年度热搜榜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应用产业联盟正式成立
不懂就百度
试论网络大环境下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
百度年度人气萌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