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集萃

2011-08-15 00:43
浙江人大 2011年6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开发区公民

新论集萃

人大代表需常“接地气”

据《中国青年报》讯,参与“百村调研”实践活动的首批国家机关青年干部,5月7日起奔赴湖南、湖北等地,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接地气、体民情,增进青年干部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由此,笔者联想到身为群众代言人的各级人大代表,更应该走村下田去接接地气,多倾听一点群众的呼声,了解百姓的诉求。

目前一些官员和企业家代表,只是从群众中来,而没有到群众中去,在行使代表权力时,失去了最根本的群众基础,出现了一些不切实际的“雷人”议案、建议的“雷人代表”。如“房价上涨是因为老百姓钱太多”、“看病难看病贵是误导”、“不鼓励农村孩子上大学”等等,皆因不接地气、闭门造车所致。

人大代表必须“上达天听、下接地气”,才能听到群众的真心话,才能考察到基层群众的所忧所困,提出的议案、建议才能贴近生活、触及社会实际,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全面加强开发区人大工作

近年来,全国开发区尤其是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度重视人大工作,为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开发区人大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相对而言,开发区人大工作起步较晚,相应的体制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其工作状况也相对滞后。应结合开发区实际,大力加强人大工作,促进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加强开发区人大工作,是实现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建设和谐开发区的重要途径。开发区经济迅速发展,但民主政治建设尚未及时跟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量涌入,新的社会阶层、新的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开发区人大工作,把人民群众的智慧凝聚起来,与开发区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相适应,共同推进开发区各项工作。

延伸人大职权处理信访件

人大信访工作中,常规的思路就是群众提交、人大转办和督办信访案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单一的转办模式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很多时候“转了就是办了”。人大不能干涉行政司法机关独立司法和行政,但是人大绝不可以置群众合理诉求于不顾。这样,督办就成了人大信访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

就目前情况看,由人大信访办单独交办的案件,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督办难的问题,少数部门、单位办理人大信访办转办的信访案件以解释为主、拖延为辅,有的甚至置之不理。所以,要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还需延伸人大职权,把信访工作提上常委会工作日程。对于有一定解决基础,群众反响较大,事关全局或民生的群众诉求、重点案件要提请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变信访办单独处理为人大集体行使职权,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综合运用质询、询问、视察、检查、调查等方式督办,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

“民告官”期待“官见民”

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立法保护“民告官”无疑是一个重要进步。但是,与常态化的“民告官”现象形成尴尬反差的是,“民告官”现场经常见不到“官”,行政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出庭应诉现象并不普遍。江苏省海安县连续多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保持100%,其做法值得肯定,其效果更令人振奋。

海安的实践告诉我们,行政首长出庭不仅没有给其“减分”,反而为其“加分”不少;不仅没有丢“面子”,而且还保住了“里子”。事实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群众意识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意识的有力证明,更是平等意识的生动诠释;不仅有助于具体问题的解决,还有助于增进群众对政府的了解与信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面对“民告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只有放下身段,与原告平等“对话”,将“应诉”过程当成倾听民声、顺畅民意、改进工作的过程,才能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期待“告官不见官”成为历史。

村规民约不得僭越法律红线

据4月26日《南方农村报》报道,广东省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村规民约规定:“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300元”,“乱搞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指通奸),各罚款1500元”,“(调解)民事纠纷案一宗收费200元”……这部“乡村宪法”共计20个条款,其中绝大多数条款含有罚款或收费的内容,引起部分村民的不满。

盘石村村规民约的相关内容违反了我国多部法律,属于多重违法。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随意设定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破坏公共秩序和盗窃行为罚款了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而调解收费则违反了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法律原则。

基层群众自治权不是没有边界的,村规民约也不是随心所欲的,法律规定了清晰的红线,任何时候都不得触碰和僭越。对违法和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村规民约听之任之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

食品安全期待人大执法检查见实效

针对当前食品生产、经营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组,于4月兵分四路,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实事求是地说,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少,归根结底还是要用法制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在这方面人大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条件。尤其是利用各种监督手段和方式,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对工作不力或失职的官员依法罢免,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为食品安全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对此,人大可做的工作、可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人大理应承担起这一重任。

公开征求立法建议还需完善反馈激励机制

近几年来,一些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与公众形成良性互动。完善立法的准备程序,当务之急是需要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凝聚机制。

现实中,一些地方人大在立法选项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虽然注重征集公民立法建议,但征集活动往往不见下文。为此,参与公民普遍希望各地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一套制度化的反馈机制,定期将公民的立法建议进行总结整理、统计分析,详细报告公民立法建议的采纳情况,公开回复某些热点难点问题,这样才能形成良性互动。也就是说,为了避免公民的立法建议留言石沉大海,防止公民参与互动的热情遭到冷遇,对于公民署名提出立法建议的,无论其建议是否被采纳,都有必须做到件件有回音。立法项目形成之后应当及时在媒体或者官方网站上公布,让市民参与修改、完善,以立法为民为指导,让“官念”与“民意”在立法计划制订过程中,通过合理碰撞之后融合起来。

其次,逐步建立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激励机制,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进一步调动公民提出立法建议的积极性。对于公民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应组织论证、评选,并择优选用。公民提出的法规草案或重要修改意见一经选用,应给予一定的奖励。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则可以调动更多的人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化人民当家作主意识,实现立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理清人大决策与政府决策的范围

人大与政府都有决策的权力,但两者的决策权力与效力是不同的。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的决定是创制性的,政府的决定是执行性的,或者说,人大的决定是自主性的,政府的决定是从属性的。这说明,人大仅就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对日常工作问题、执行问题,人大并不涉及。另外,对同一事项,人大决定原则、方向、目标,政府决定实施的具体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厘清地方人大决定与政府决定的关系,关键是地方人大要认真行使职权,把该管的事情管起来、管理好。地方政府要增强依法办事意识,主动向地方人大报告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地方人大的决定。

作者:王军杰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作者:黄胜平等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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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文根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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