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导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方式*

2011-08-15 00:54姜水静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7期
关键词:法学案例法律

姜水静

(1.马鞍山市委党校,安徽 马鞍山 243000;2.马鞍山电大,安徽 马鞍山 243000)

案例引导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方式*

姜水静1,2

(1.马鞍山市委党校,安徽 马鞍山 243000;2.马鞍山电大,安徽 马鞍山 243000)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和操作性极强的重要学科,案例运用是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途径。案例引导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是在教学过程中“以案激趣—以案导学—以案说理”,讲授课程的相关内容,构建“启发引导—自主探究—应用拓展”的课堂教学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功能,营造积极向上、开拓创新的学习氛围。

法学;实践教学;案例;实施方式

实践教学作为教学环节的一重要环节,在法学教育中,对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有着理论课教学无法替代的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有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本文拟对案例引导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方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探讨,以期不断探索创新。

一、案例引导下的实践教学模式的界定

通常讲的实践教学有以下两个不同角度的理解:“一是从其内容的角度,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是指直接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教学;二是从其形式的角度,相对于课堂教学而言,是特指通过一定的实践工作形式 (包括真实的和模拟的)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

案例引导下的实践教学模式是多种实践教学模式中的一种。它以激励学员主动参与学习活动为目的,通过收集现实生活中一些典型真实案例,并将其设计为供课程学习使用的案例,运用到课程教学中,形成“启发引导——自主探究——应用拓展”的实践教学模式。区别于其他实践教学模式,案例引导下的实践教学模式:

第一,以案激趣——案例引导下的实践教学模式突出案例的运用,通过案例组织教学。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

第二,以案导学——案例引导下的实践教学模式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学生在案例的引导下,成为学习的主导者。教师则成为导入案例的设计者、学生学习的激励者和协助者。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自主探究,分析质疑,应用拓展,成功地将学生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求索。

第三,以案说理——案例引导下的实践教学模式是一种“做中学”的形式,它在经验和活动中获取知识,增进才干,重视求出答案的过程。即是通过案例的引导使学员在反复理论联系实践的经验和活动中逐渐学会如何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单纯的法律规则的识记和理解。

由此,案例引导下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案例——现实问题的缩影,“以案激趣——以案导学——以案说理”,案例引导的作用的发挥,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不用真正深入实践,也能接触并处理到大量实际问题,在案例的引导之下,启发学员思考法律规则,探究法律规则,运用法律规则,理论的学习紧紧围绕社会实践,不仅缩短了课堂教学和实际生活间的距离,而且使学员充分地参与了教学。理论的讲授也变得生动、形象、活泼,易于接受,学员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及自主学习能力得以有效的锻炼和提高。

二、案例引导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

1.教师选择案例

案例引导下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挑选案例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能满足课程学习的需要。就法律专业而言,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是比较多的,但并不是每一个案例都适合课程教学使用。教师首要做的是精心的挑选收集案例。用于教学的案例必须精心设计。不仅要符合教学目标的要求,而且要结构严谨,具有可质疑性和思考性。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案例的内容是否典型,而不是案件的社会影响的大小;二是案例的难易程度是否适当。过于简单的案例会容易得出结论,会让学员难以提起学习兴趣,而过于复杂的案例会超出学生的知识水平以及能力的范围,会让学员学习的兴趣大受打击。三是案例所涉及的法律规则是否有综合性。法律规则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框架体系,是不可分割的学习链锁。案例选择应当根据情况尽可能多的涉及所属知识点或者是涉及所属部门法。这样的案例更加有助于学生分析和学以致用。”

2.教师整理案例

案例选择好后,并不是直接搬到课程教学中。教师第二步要做的是将所选择的案例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和归类。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应当根据案例的内容、形式及教学的目的的特点将案例归类整理并通过不同的形式服务于教学。结合法律专业可做如下归类:

(1)教学列举案例。教学列举案例是教师在课堂面授中为说明某一问题的需要而简短列举使用的案例。如:在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内容或某一实践问题时,教师可以列举使用该案例,并通过简短的讲评案例使学生掌握教学内容。该案例一般结论确定,且案情简短。案例可为真事发生的,也可是为教学需要而加工设计的。

(2)讨论思考案例。讨论思考案例的运用主要是为巩固学习效果和检验学习水平而设计。应当没有处理办法和结论。适宜选择有一定的针对性和难度并且有不同意见和结论的案例。未完成的部分,应该由学员去决策、去处理,而且不同的办法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假设一眼便可望穿,或只有一好一坏两种结局。这样的案例就不会引起争论,学员会失去兴趣。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的结果越复杂,越多样性,越有价值。

(3)旁听案例。旁听案例的运用是为配合课程教学,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宜于视听的案例,并组织学员观摩。旁听案例最大的优势在于他是一种现场观摩式的案例教学,其通过视觉和听觉的刺激感受法律实务,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从而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适宜挑选的案件内容应当与所学课程内容相一致,并且审理所需时间长短适中,案件难易程度适合学生的知识结构。

(4)实习案例。实习案例适宜设计一些典型的民事,刑事,仲裁等程序法案例,搞模拟审判,让学员以模拟的方式亲身体验,进行相关法律规则的学习。实习案例适宜选择的案例事实内容应当尽量丰富,且有具有可辩性。案例一般要进行必要的提炼和加工,使其内容紧凑,教育意义突出。

3.教师导入案例

第一,教学列举案例的导入:

(1)案例设疑法。

设疑法无论是在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中都是一种可以贯穿于始终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当然在案例教学中也不例外。教学列举案例适宜采用设疑法来导入。即用相关的案例设置一定具有诱发性的问题并创设有力于学生独立思考的情境,从而引出所学的法律规则。这样导入案例后,学生的注意力很容易被集中起来,也会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

(2)案例比较法。

通过观察思考和比较分析,找出事物的相同和不同,是事物认识的一种普遍规律。法律规则的学习也不例外。案例比较法是教师陈述一组情节相似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对比,从而加深对有关相似法律规则或是易混淆法律术语的学习。通过比较,学员能准确掌握有关知识,并加深认识和理解。

第二,讨论思考案例的导入——案例讨论法。

讨论是课堂开放且使学员主动学习,保持课堂活力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讨论案例正是在此基础之上,让学员通过参与案例的讨论,获得案件本身的处理结果以及案例背后的法律规则。这其中的重要环节是:一是,教师导入讨论案例应当把我好恰当的时机。既不能过早也不能过迟,即在学生恰好认知水平达到可寻找到切入点的程度为宜,过早了浪费时间,过迟讨论,则结论往往已经明朗,无讨论意义。二是,合理的安排课堂讨论的模式。教师可根据具体的案例选择采取自由式和辩论式等。都是比较受学生欢迎并能取得较好效果的。

第三,旁听案例的导入

(1)观摩审判

庭审观摩案例的导入是组织学员亲临其境,置身于真实的审判场景中,以参观者的身份观摩案件庭审的全过程并分析讨论案件。在亲临法院观摩案件的过程中,学员通过观摩,增长见识,能充分了解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表现出来的言辞技巧,了解法官对当事人双方的表达细节的关注方式等。当然,庭审观摩也可以将法院案件庭审的现场搬至校园内。其优势是不受地点,人数的限制,可以吸纳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庭审的现场观摩。并且在观摩庭审后,可方便的组织学员与法官、律师等对案情和庭审过程中产生的疑问展开互动。

(2)影响播放

影像播放主要是指案例教学中辅之以其他媒体中广为欢迎的案例说法节目,通过多媒体手段为学生展示、播放。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经济与法》栏目,《法律讲堂》栏目制作十分成功,并有专家点评,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影响力,其中有些案例十分典型,也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相对于枯燥的课堂授课,影像教学方法深受学生的欢迎。

第四,实习案例的导入——模拟法庭法

实习案例的导入是通过学员亲自实习参与,角色扮演的方式,模拟法庭审判或仲裁,进行案例的“做中学”。这种方式的案例学习,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它是以真实的法庭审判为参照,由教师指导学生扮演案例中的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并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一种案例导入方式。它充分地发挥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学生在角色扮演的同时,全面介入了“诉讼活动”中,为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个“真实”的情境。

4.案例分析报告

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是案例引导下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的最后阶段。报告一般在案例导入课堂后,完成写好书面报告可以帮助学生把案例内容整理清楚,也可以锻炼法律专业学员的文书写作和表达能力。

三、案例引导下的实践教学模式实施成效的影响因素

通过着手案例引导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研究,笔者深感案例引导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优越性的同时,也无法逃脱一些自然束缚。

1.司法案例虽然多,但选用合适的案例难度仍然较大。

在上述内容中,笔者谈到案例的选择应具有典型性、适当行和综合性。但是在现有的教学实践中,符合这些要求的案例比较缺乏。无论是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还是案例汇编教材中的案例都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司法案例大多局限于某一知识点,缺乏综合案例;而案例汇编中的案例过时现象比较严重;还有就是国外的案例较多,而贴近中国实际的国内案例却较少。这些情形都给案例的选择和整理带来很大难度。

2.多数案例教学仍停留在用案例佐证理论的所谓“案例教学”的误区中

教师在教学中,仍然停留在运用案例材料去增强理论讲授的形象化和具体化等所谓的案例教学的误区之中,没有重视案例的“启发引导—自主探究—应用拓展”作用。“在讲授理论时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以至于案例教学庸俗化为‘以案说法’。在这种模式下,“应用案例的功能在于教,而不在于学;教学活动的重心,在于介绍制度及知识,而不在于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与法律思维。也就是说,这种案例教学改革并没有触动理论讲授传统模式的根本缺陷。”真正的案例教学是理论围绕案例,而不是用案例去佐证理论。

3.在案例的实施过程中时常出现“冷场”。

由于学生长期以来已经适应了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而案例引导下的实践教学要求学生勤于思维。因此,很多学员都无法适应。以致于案例分析在课堂上无法完成,课堂讨论也会出现“冷场”的局面。教师激情澎湃,慷慨激昂,而学生依然死气沉沉,无从应对、启而不发,一脸茫然,课堂氛围非常尴尬。自以为趣味正浓的教学内容在学生面前却荡不起“涟漪”,使案例教学的目的不能充分体现。

任何一种教学模式,总会因为教与学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质,而使得使其处于两难问题的旋涡之中。问题是对教师提出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是在实践中不断努力,探索其要旨。

[1]邓建民.对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现状的思考[R].第十二届全国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两岸四地法学教育高层论坛交流,2007,(7).

[2]冯中锋.论案例教学法 [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2).

[3]曹兴权.商法案例教学模式的拓展探索[J].中国大学教学,2009,(9).

G642.41

A

1006-5342(2011)07-0157-03

2011-05-08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资助(qn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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