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011-08-15 00:51赵志浩
关键词:利益原则道德

赵志浩

(南开大学哲学系,天津 300071)

扬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赵志浩

(南开大学哲学系,天津 300071)

传统伦理道德不断遭到破坏,根源于历史上的频繁战乱和各式各样的社会竞争。近代中国由于西方强势文化入侵,传统伦理道德遭到空前打击,相应地法治思想和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推崇。值得注意的是,西方社会近代以来“法”的概念相当广泛,不仅包括人为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具有道德制约作用的自然法则。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是与道德相对应的概念,只注重法律不注重道德,在法律之外的空白领域必然会缺乏道德的监督。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应注重传统儒释道等各家派的道德资源,还应吸取基督教道德资源中的合理之处,促进人与社会、自然等的和谐美好发展。

传统道德;法律观念;和谐

一、传统道德的沦丧及其原因

战国时代韩非子曾说,“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力气”[1],他认为人类历史的道德水平渐次下降。这说明根据以前的道德标准,战国时代的道德原则已经遭到很大破坏,也说明曾经有过一段时期(如韩非所说的“上古”)道德是受人尊重的,也说明在那样的时代道德的力量是很大的。战国时代是一个战乱的时代,战乱年代是不讲什么道德的,战争是破坏道德的重要因素之一。道德从古至今屡遭破坏源于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人们往往为了争夺利益而不顾道德,战争只不过是人类社会相互竞争的一个极端表现罢了,所以战争对道德破坏是最大的,甚至是极端的。西汉戴圣编写的《礼记·礼运篇》中说:“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2]。

在竞争、战争的年代,对人们要求更多的是才能而非道德,在激烈竞争年代往往看重一个人的能力,用人方面往往强调“唯才是举”,“唯才是举”原则其实是把道德原则放到了次等地位,甚至是忽视了道德作用。和平时代或者竞争不太激烈时代,用人原则往往偏重于“德才兼备”,“德才兼备”相比于“唯才是举”固然是好,但事实上德才兼备者往往难得。伴随着人类历史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道德原则几乎丧失殆尽。《道德经》上也有类似的说法,例如,“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混乱,有忠臣”,“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3],在老子看来 ,道、德、仁、义、礼、智、信在历史上相继失去,后者因前者主导地位的丧失而产生,说明老子并不看好儒家提倡的仁义礼智信等基本道德原则。

儒家学说里面的“仁”是指推己及人,具有良心、恻隐、仁爱之心和宽厚温柔的品质;该做的做,不该做的不去做为“义”,即羞辱之心;“礼”,即长幼尊卑所应该遵守的礼数;“智”是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信”是指诚信、诚心、诚意。仁义礼智信的道德准则要人具有仁爱、忠义、礼貌、智慧、诚信之心。中国传统道德包括老子所说的道和德,以及儒家的仁义礼智信。按照老子说法,仁义礼智信在内的所有信条皆因道和德的失去形成。失去不等于完全消失,而是说一定时期内不占主导地位,那么法律占主导地位也许是因为“诚信”之心也不具备了,只有用法律去强制人们的行为规范。

说到道德,不得不提到“法”这个概念,特别是中西方法律观念不同之处。西方近代社会以来“法”的概念几乎无所不包,“法”在传统中国因实施领域和作用的不同,是与道德相区别的一个概念,它至多只是“术”的层次,而不能与道德相提并论,这也是传统中国重德不重法原因。中国近代以来外敌入侵,传统道德受到空前打击,具有强势西方文化的法律观念日深人心。由于法律并不偏重内心修养,只看重外部行为,又因中国“法”与西方“法”在范围和领域上的区别,法律观念的增强进一步使传统道德无处藏身。道德与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互为消长,在学理层面应该看到这一事实。

二、现代中国社会应重视传统道德作用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法律观念已占据主导地位。说到一件事情,总是要问是否具有合理法性,还有合法性危机之说。若不问法本身的合理性问题,一件事情是否合法还有意义吗?古代法有时出自皇帝之口,法的合理性没有商量的余地。这就牵涉到“法”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法律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如何判定呢?应看到我们现在的法律观念来自西方社会。在西方社会,除了人为法之外,还有一套自然法体系,人为法受制于自然法。自然法既是英文“right”,意思是权利,正当性;人为法是“law”,即法律。在人为法所不及之处,还有自然法的约束。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被称为恶法,相反则是良法、善法。比如日本战犯虽未触犯自己国家的法律,却触犯了人类的自然法则,即侵犯了他人他国的权利,也被认为是不合法的。所以西方社会的“法”是一个很广泛的范畴。无论自然法还是人为法,都是人制定的,在更广阔的意义上都可以被称作人为法,但是“自然法”的提出为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找到了依据。自然法学派的命运起落与特定时代背景有关,比如对待日本战犯就需要自然法。所以不管你做了什么错事,都可以被视作“违法”。

在中国,最早的“法”指“刑”,刑法未及之处,有道德来约束。虽然人类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准不断下降,但是道德在古代中国还是很有约束力的,一个人虽不犯法,如果违反了道德,也被人所不齿。到了近代,所谓的“封建道德”被斥为吃人的礼教,道德统统被判处了死刑,用法律取代,道德原则被驱逐出人们的良心之外以后,违反道德是不被追究责任的,不违法便是个好公民。一些人丧尽天良,却逍遥法外。可以说这是法律的无能,也可以说是法律的约束有限,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中国自古以来“法”的范围缺陷所致。那么,中国是否也要确立一套自然法体系,把“法”的光环笼罩在每一个角落呢?这的确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然而,仅仅讨论是没有用的?不可能因为立了一个什么自然法则,人的行为就大为改观。人类社会发展到这一步,确实需要点约束,因为人类为了自身的自由,已经没有了丝毫的顾忌。自由是有限度的。如果一个人的自由造成另一个人的不自由,这种自由便危害了他人的自由,这不叫自由,因为别人也有自由的权利。如果把自由的原则发挥到底,人可以自由地拐卖,自由地杀人,自由地“自杀”,这种自由实在是滑稽可笑。对于个人,如果拥有绝对的自由,便意味着“自杀”。看来自由是有界限的,在一定的界限之内才能奢谈自由,越出此界限,便没法去谈自由,或者根本就失去了自由的资格、自由的条件、自由的资本。约束则是达至自由的必需手段,在自我约束的条件下才能配得上自由,也才能有权拥有自由,否则将离开自由的边界而形成“自杀”。

说到这里又触及到了道德问题,触及到了自我约束的必要性问题,因为人类社会的法则是一个“天网”,可以说是疏而不漏。无形的“自然”法则约束着每一个人,使其不能逍遥法外。孔子说,“随心所欲而不逾矩”[4],老子说,“不知常,妄作凶”、“豫兮若冬涉川;犹兮若畏四邻”、“少私寡欲”[5]等等都说明了如何才能达至自由。孔子和老子都是自由的人,庄子亦然,后来我们追求“天理”也是为了达到自由的境界。在中国应该发挥传统道德资源的优势,提高人的心性修养。从本质上道德也是隶属于利益范畴的,是利益范围的扩大,把自身的利益原则推己及人就变成了道德原则,道德行为是一种群体性的行为,即是说,道德是为了维护人们之间更大范围内的利益。道德总是与人们之间的利益相联系,但是不夹杂任何利益的纯道德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不容易找到,所以在一些哲学家那里,毫无利益动机的道德准则只能推到遥远的“彼岸”世界。

三、传统儒家道德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传统的儒家道德有很多地方是值得推崇的,例如孔子强调的推己及人,即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6],还有诸如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等等,在今天看来这些仍具有很高的价值。不过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传统儒家道德中爱的思想讲究临近原则,即爱有差等原则,在政治理念上表现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先从自身开始,然后逐层逐级的波及到家、国、天下;在个人生活伦理中,讲究先爱自己的父母、亲戚、邻居、朋友等与自身关系较为接近或亲密的人,然后波及他人、社会和整个人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7]即是这一道德准则的表现。这样的道德其实也是一种实践道德,即在实际生活中很容易实现,它不是抽象地讲道德原则,而是从人们的实际生活出发,做到推己及人就行了。而中国的传统道德中的另外一些原则,如墨子提出的“兼爱”原则,追求无差等的爱,在实际操作层面则困难的多,因其难以实行而陷入被人抛弃的局面。

传统的儒家道德原则因可操作性强而经久不衰,这是它的优越性所在,然而正因为其讲求由己推人,往往造成人们根据亲疏远近来处理、对待他人与自己的关系,“达则兼济天下”的优秀品质只有极少数修养高深的人能做到,生活中的人们往往只顾及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道德,即所谓的“私德”,在一个单位中只对自己圈内的人讲道德,对圈外不熟悉的人则不必讲什么道德,对于公共领域的一些事情,更是不必讲什么道德了,这样势必造成人们的“公德”意识浅薄。费孝通讲过,传统中国乡村的民众有很强的乡土意识、乡土观念,就是说对自己熟悉的乡里乡亲、邻人好友们,有一种亲切的归属感和道德感,对待“非我族类”之辈,则漠不关心,甚至视为异类。这种传统的乡土意识一直流传至今,在当今社会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变体,诸如“自己人”、“老乡”、“圈内人”等等,这样的观念在传统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并没有多大危害,也是与传统的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产物。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整个社会宣扬的是一种“天下为公”的道德准则,在这些原则支配下,个人的利益可以视而不见,而在实际的道德运作过程中,人们追求的却是自身、自家、自族的利益,这是为什么呢?其实这种情况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正因为“公共”道德占据统治地位,人们才去极力追求以“自我”为中心的利益和道德,不然,个人的利益就会被无限制的侵害而得不到补偿。但到了今天再去追求这样的圈内道德,危害就会表现出来了,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要求人与人之间建立平等互信的道德意识,而且,市场条件下出现了众多的公共领域,如果人们公共领域的道德意识淡漠,只讲个人或者小集团利益,必然会侵害人们的公共或共同利益。在今天看来,那样的“道德”只能是一种传统的落后道德、小农道德。可见,传统的儒家道德和伦理放到今天还是有它的局限性的,宣扬传统的儒家道德,不应忽视它对于我们时代的消极作用。

四、吸取和借鉴全人类的道德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西方的基督教道德是讲究博爱精神的,它宣扬无差别的人类之爱,这种精神虽有抽象性的一面,却把道德实施的范围扩大了,即把爱的对象扩及到人类。欧洲中世纪后期的宗教改革改变了基督教信仰的繁琐仪式和清规戒律,但其基本精神却没有改变,那就是追求无差别的人类之爱。欧洲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之后,追求科学和技术,另一方面还有基督教精神作为道德信仰的支撑,可见马克斯·韦伯把宗教改革之后的新教伦理作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之一并非虚言。由纯粹的利益原则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确需要一套与之相反的道德信仰作为缓冲才能维持其存在。基督教信仰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但其所宣扬的基本精神却是现代文明所必需的,人类为了维护自身更广泛的利益,有必要形成并遵守一种近似于“公德”的伦理道德。道德的目的虽是利益,但毕竟道德有超越功利、超越目前短暂利益的一面,为了更大范围和更长远利益的实现,有必要推迟短暂利益的获取,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人类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所必需的。道德信仰有理想性的一面,理想应当高于现实,这样人类历史的前进才有了指引和规范。

资本主义制度在其背后有基督教精神作为调节作用,基督教其实是在发挥着道德的机制和作用。近代中国接受了西方的民主和科学观念,但忽视了他们另一个层面的东西,那就是宗教。五四运动打倒了传统道德,在这种情况下,近代中国的道德和伦理领域就出现了空白,即出现了道德信仰的真空,这是那个激烈竞争时代为了追求国家独立自主不得不做出的选择。但是道德在人类社会中毕竟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今天非常需要基本的道德准则来规范我们的行为,可以说中国的儒家传统道德和近代西方的基督教道德二者各有其优越之处,它们都是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时所设定的道德信条,不应厚此薄彼,而应该取二者之长,不断丰富我们核心价值的内涵。

相比于儒家的差等之爱和基督教追求全人类的博爱精神,佛教特别是大乘佛教则把道德的范围扩及到有情生命的众生。佛教所宣扬的众生平等观念既包括人类,也包括动物和植物,甚至是无机界,还有人说包括各种神灵鬼怪,不管怎么说,佛教道德要远比儒家道德和基督教道德的实施范围广泛得多。众生平等在大乘佛教那里不仅是一个“事实”,而且是一个原则、一个理想追求。佛教直接把爱的对象指向包括人类在内的任何众生好似有点可笑,比如一些动植物的生命既不关乎“圈内”利益,也不关乎“圈外”利益,有必要关心它们吗?今天看来这已经不是一个什么问题了,只要看一下我们周围的生态、环境状况就一目了然了。可见佛教所宣扬的众生平等观念是出于对人类更为根本的利益考虑,同时,也是一个更为理想、仁慈的道德,这种“道德”波及的范围是整个世界,包括整个自然界、人类社会,甚至是整个宇宙。

我们不应忘记,道德永远是一个利益范畴,哪种道德能从最根本上解决利益问题,哪种道德就更为可贵。我们的道德原则不应该仅仅停留于推己及人,还应该推己及物,珍爱生命。当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时,相信人类会有自己的选择。只对自己、他人,甚至人类讲究道德,而对人类之外的生命毫无道德、羞辱之感,也是应该遭到谴责、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在对待生态环境方面,传统的道家学说主张的“天人合一”思想,与佛教宣扬的众生平等观念有某些共通之处,它们的主张无疑可以看作一种生态伦理思想。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建设以及相应的和谐思维方式,不仅仅包括我们自己国内各民族、各地区的和谐共处,还包括全人类的和谐共处、人类与周围自然生命的和谐共融。有了“和谐”的理念是可贵的,但最为关键的是如何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生态人文环境。面对复杂的现实问题,我们可以在传统和外来文化中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求救于传统和外来文化的的各种资源,其中传统和外来文化中的道德资源是人类文明进程中创造的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我们应珍惜前人用生命换来的一些来之不易的道德理念和原则,并身体力行地去实践这些道德准则和理念,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我们人类自身的利益和更加美好的明天。

[1]韩非子·五蠹.

[2]礼记·礼运篇.

[3]道德经.第十八、三十八章.

[4]论语·为政.

[5]道德经.第十六、十五、十九章.

[6]论语·颜渊篇.

[7]孟子·梁惠王上.

(责任编辑:杜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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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603(2011)01-0079-04

2010-12-14

赵志浩,男,南开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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