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物检疫记录在检疫管理中的运用

2012-01-25 01:19王彩凤
中国动物检疫 2012年5期
关键词:产地屠宰检疫

王彩凤

(江苏省灌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灌南 222500)

众所周知,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施行来,已五载有余。五年来,业已深入人心。动物检疫执法工作者,几经各种形式的培训,又通过自学和不断的实践,思想不断增强,操作不断规范,法律知识不断增多,业务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笔者从全县动物检疫员培训班上所反映出的共性问题看到,有许多动物检疫员思想上不重视检疫记录,对记录的形式不注意、不规范,有的缺乏基本要素,甚至没有任何文字记录。这不仅影响了其工作效果,弱化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力度,也损害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形象,妨碍到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提高,成为当前检疫规范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针对本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中,如何完善各个环节记录记载为基础,加强动物防检疫监督,有效保证检疫工作的规范运作,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1 基本做法

1.1 管理相对人资格审查及考核记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报检登记簿的运用。

管理相对人资格审查及考核记录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报检记录是动物检疫员审查管理相对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证明管理相对人是否提前报检的重要依据,是动物检疫员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证明》的前置条件。

1.1.1 当管理相对人拟收购动物时,必须向所在地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提前申报,检疫员按照报检的规定,审查报检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取得县畜牧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按要求填写《管理相对人资格审查记录表》,同时填写《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登记薄》,当事人签上自己的姓名。检疫人员在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拟运载动物之前,对车辆进行装前车辆消毒,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1.1.2 管理相对人资格审查及考核记录的运用,实行身份管理,可以明确管理相对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时效性,随时提醒管理相对人的办证时限,基层检疫员对管理相对人的时限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了有证无证都可以报检的现象。同时,基层检疫员可以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经营情况,作好考核记录,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把考核记录及平时的监督情况作为决定是否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1.1.3 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登记薄的运用。管理相对人报检时,必须依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前到产地检疫报检点报检,第一次报检时必须持《动物防疫合格证》通过检疫人员的审查合格后,对管理相对人建档。填写《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登记薄》,载明报检的时间、拟到达的地点、安排检疫人员等事项,管理相对人及动物检疫员签上自己的姓名。这样做既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又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及时、快捷、优质的服务。

1.2 拒免户登记记录的运用。

拒免户登记记录和兽药使用情况及登记记录是检疫员在产地检疫环节中查证验物、识别动物是否符合出售调运动物健康要求的重要依据。

1.2.1 动物出售、调运之前,产地检疫人员根据管理相对人的报检记录,带上动物防疫记录、拒免户登记记录、兽药使用情况登记薄,到场到户实施产地检疫,依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查验动物是否健康、是否佩戴标识、是否有《动物免疫证明》、动物是否达到休药期等事项,合格者回收《动物免疫证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者予以登记,注明原因。管理相对人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调运动物。

1.2.2 拒免户登记记录的运用。检疫员在产地检疫时,拒免户所养的动物不予以检疫,必须通过基层免疫合格过后,具备法定的条件,才予以许可。对重大动物疫病拒免户实施“高压、疏导和强制”相结合,从而避免了动物防疫的死角。

1.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登记、回收、补免、动物诊疗等记录的运用。

《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登记记录》及《回收记录》是考核检疫员产地检疫是否到位、仪器设备是否到位、人员素质是否到位、消毒是否到位的一个真实记录记载,是考核检疫员的一个重要依据。《补免记录》《诊疗记录》是考核动物防疫人员服务承诺是否到位的一个重要体现。

1.3.1 管理相对人收购动物完毕后,随同管理相对人返回产地检疫报检点,产检人员向当班检疫人员汇报检疫情况,出具《动物免疫证明》,管理相对人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当班的检疫人员查证属实后,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查证验物,合格后,县境内流通的,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出县境的,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

1.3.2 每车检疫完毕后,当班的检疫人员把检疫情况如实登记,填写《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登记记录》,根据产地检疫人员的汇报对需补免或诊疗的动物做好《动物补免记录》及《动物诊疗记录》,按照“医不过夜,免不过三”的承诺及时向所长汇报并做好人员的安排,同时以车为单位做好《动物免疫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回收记录并及时归档。对检疫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给检疫负责人,负责人根据情况及时的予以解决和处理。从而真正实现了以检促防的宗旨。

1.4 动物入场屠宰准入证明、屠宰检疫登记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的运用。

《动物入场准入证明》是核定动物是否合格,是否能够进入屠宰场(厂)的一个重要凭证;《屠宰检疫登记记录》是考核动物检疫员屠宰检疫是否到位的关键所在。《无害化处理记录》是考核动物检疫员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病害畜禽肉尸无害化处理规程》及两部规程处理到位的重要依据。

1.4.1 动物入场前,管理相对人应向驻厂、场、点检疫人员申报检疫,检疫人员应立即到场,查验相关检疫证明,核对动物数量和查验单位免疫标识,并经临床检查健康的,回收检疫证明,出具动物入场准入证明,做好卸后消毒工作。屠宰管理人员凭动物入场准入证明和免疫标识屠宰。

1.4.2 对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逾期、证物不符或发现有可疑病畜等不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不得入场,转入隔离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室、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1.4.3 动物屠宰时,检疫人员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做好屠宰全过程的检疫工作,并回收好《动物入场屠宰准入证明》和偶蹄动物免疫耳标。

1.4.4 凡检疫合格的,由检疫人员在相应的胴体上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准入上市销售。每天屠宰完毕后,屠场管理人员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做好屠场、走道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及垫料、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4.5 每次屠宰检疫完毕后,做好《屠宰检疫登记记录》,包括动物入场检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的处理等情况,签上检疫人员的名字或印章。

1.5 销毁记录的运用。

《销毁记录》是证实动物检疫员回收的检疫、防疫证明及动物耳标是否按规定销毁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确保旧的动物检疫、防疫证明及动物耳标不流入市场的重要举措。回收的《动物免疫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疫区证明》以及耳标每年集中销毁一次,销毁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核对无误签字认可后,检疫人员才可以予以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销毁人员签上自己的姓名或印章。

1.6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记录。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记录》是核定基层动物检疫员及防疫员检疫、防疫是否到位的重要依据,是实现动物检疫四到位的关键环节控制点。对在检疫工作中动物检疫员对未经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记过或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督查考核的情况每一季度通报一次,对工作好的通报表扬,工作差的通报批评,以儆效尤。

2 体会

2.1 把握了检疫的主动权。通过《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报检登记薄》进行把关,既有利于确认和判断是否报检,又克服了检疫人员报检管理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有力打击了不报检等违法行为。避免了口头报检、电话报检等一些不规范行为发生。

2.2 对管理相对人的报检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做到了有据可查。通过《管理相对人资格审查及考核记录》把关,明确了应报检的对象,避免了管理相对人无《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经营和检疫员报人情检的现象。依据《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违法三次以上受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处罚的,报请县(区)畜牧主管部门同意后吊销其《动物防疫合格证明》,从而做到了对管理相对人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有据可查,增强了打击无证经营和屡教不改行为的针对性。

2.3 形成了完整而又密不可分的证据链,加强了检疫程序化管理。从审查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资格、报检、车辆消毒、产地检疫、查证验物、回收、出证、销毁、督察整个过程中,都有记录,并有相关的责任人签字,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可以追究哪一个环节的责任,加强了各个环节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减少了逃检、漏检、无证经营、证物不符等现象的发生,有效地促进了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2.4 把握住了屠宰检疫关。启用《动物入场屠宰准入证明》及《动物屠宰检疫登记记录》,既有利于稳定市场,促进动物屠宰、出售、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的平等竞争,私屠乱宰、屠宰病死动物、违法经营病死病害肉或劣质肉得到有效遏制,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和屠宰加工企业的合法利益。

2.5 实现了以检促防,以监保检。通过产地查证、拒免户登记、查证验物、屠宰准入、终末环节回收动物免疫证明、动物耳标,避免了动物旧耳标流入市场、拒免动物进入流通、农户相互借用《动物免疫证明》、病害动物进入流通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动物防疫密度和质量,确保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公共卫生安全。

[1]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Z].国家主席令[2007]71号.北京: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08-30.

[2]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Z].农业部令[2010]6号.北京:农业部,20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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