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成因与对策

2012-01-26 15:57谢明道石应康邓绍平
中国医院 2012年5期
关键词:医闹医患医务人员

谢明道 石应康 邓绍平

近年来,国内发生在医院的闹事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医闹”事件的频频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安定,使本就不够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因此,客观剖析“医闹”的成因,充分认识“医闹”的危害,对症下药根除“医闹”,无论对于医疗事业的发展,还是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1 “医闹”界定

所谓“医闹”,是指因患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意外事件),为了索取经济赔偿或达到其他目的,患者及其家属所实施的纠缠殴打医务人员、打砸毁损医院设施,以及在医院停放尸体、聚众滞留等扩大事态、施加压力的行为。显然,“医闹”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它的起因是医疗纠纷;其二,它的目的是通过扩大事态获取更大利益;其三,它的发起人与参与者可能是患方(包括患者或其家属),也可能是社会人员(如患方雇请的“职业医闹”),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其四,它的方式具有违法性、闹事性,其表现形式可以是暴力的(如冲击医疗机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如纠缠医务人员)。因此,从实质上讲,“医闹”就是借医疗纠纷,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特定目的的违法行为。

“医闹”由医疗纠纷而引起,但与医疗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抒己见的情形。可见,医疗纠纷与“医闹”的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合法”或者“违法”的区别。在医疗纠纷中,患方所采取的参加调解、申请鉴定、提起诉讼等行为均属法律所赋予的合法行为;而在“医闹”中,前面所述的“医闹”者的行为明显为法律所禁止。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后果是“维权”或者“侵权”的区别。在医疗纠纷中,患方通过合法行为解决纠纷,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般不对他人权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损害;而在“医闹”中,“医闹”者的行为要么损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要么破坏公共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明显的“侵权”特征。

2 “医闹”成因

客观剖析“医闹”的成因,既有患方因素、也有医方因素,既有医疗纠纷之内的原因、也有医疗纠纷之外的原因,既有政府责任、也有社会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医学科学的误读

对于绝大多数的非专业人群而言,一般对医学科学的局限性、特殊性缺乏充分认知和了解,因而往往仅从诊疗结果不如意就推断诊疗行为有过错,这是对医学科学的误读。首先,人类对疾病的认识是一个渐进、无穷的过程,现代医学至今对许多疾病的治疗还处在探索总结之中,并没有肯定的结果,对其发生、发展、转归和预后并不清楚;具体到某位患者疾病的进展、疗效及预后均不能作出肯定的预见性回答,医学科学的局限性是客观、永恒的。同时,任何一位医生都不可能完全掌握全科或本专科现有临床知识和技能,医生的医术水平受教育程度、钻研程度、实践机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医生所掌握医学知识、技能的有限性及医术水平的差异性也具有客观性和永恒性。其次,人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生物体,病人是有血肉、有思想、有情感的活人,不比受损的汽车、毁损的桌凳,只要工匠手艺精湛就一定会修好。一个人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遗传基因、免疫功能、生理反应都存在差异性,同一种病患在不同个体身上,其症状、体征、药物反应、疾病转归都是难以完全相同的。即使同一种病患在同年龄、同性别的人身上,用同一种药物、同一种手术、同一种诊治,其疗程发展和预后转归都很难完全一致,有的差异还很大,而且这是无法预料和判定的。比如一个植物人,通过至亲的呼唤,奇迹般的好了,但并不是每个植物人都可以这样唤醒。又如青霉素皮试不过敏,就可使用青霉素,但在注射过程中又出现过敏,虽然为数极少,但是无法预知和掌握。我们的科学技术可以控制卫星和飞船进入预定轨道,但是医学科学却无法准确地控制某些人体疾病的转归和心理问题,这是现代医学面临的一个严峻现实。此外,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避免的自然规律。一个医疗保障好的国家,一般情况下人就应该生在医院、死在医院,即出生时应该在医疗机构有医务人员的指导和帮助下由其母体分娩出来,急危重症应该在医院治疗、抢救直至无效死亡。那种片面认为医院应该是救人的地方而不应该是死人的地方的观点,也是一种对医学科学的误读。

2.2 对医疗消费的误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特别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极其重要。然而,如果把医疗消费当做普通消费,则是对医疗消费的一种误解。广义的消费概念就是为了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求而消耗物质财富,经济学家对消费的定义则是一种有购买能力的欲望。社会的一般消费由消费者自己决定,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可以与商家通过谈判进行议价,不能强迫消费者消费,对商品的选购也完全自主,不满意可以退货,一般实行“三包”原则,消费者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而医疗消费则是一种特殊消费,其最大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不是完全自主的消费,既不由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所决定,也不由消费者的喜怒哀乐所决定,而是由患者的病情来决定。由于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并不了解,只能由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来帮助患者决定消费。就是一个医生患了病,也难以做到自我决定消费,也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医生通过对病情的全面检查来帮助决定消费。曾经一段时期,一些人主张把医疗消费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一方面声称要保护患者的消费知情权,让患者同医生一样对等掌握自己的病情,连医学中的保护性医疗原则也被否定,试想如果让患者知道自己得了癌症或者无药救治,这究竟是对患者的权益保护还是对患者的精神摧残?何况即使做到了信息对称,也并不能完全做到“明白”消费。比如同一细菌所致的肺炎,患在不同年龄的人身上,患在孕妇和高血压、糖尿病人身上,其治疗方法、药物使用、疗程疗效以及发生费用难道能够一样吗?另一方面声称要保护患者的消费决定权,让患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我决定医疗消费,试想如果一场车祸造成了伤者脑震荡昏迷,那么当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是立即抢救还是等他清醒过来征得同意后才实施抢救?因此,医疗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处理医患关系时不能适用一般消费原则,也不应以一般消费原则去引导和处理。

2.3 对医患关系的误导

在缺乏充分互信的环境中,质疑似乎成了人们的本能反应。即使医务人员如实将患者的病情与治疗方案与患方沟通交流,患方往往也会抱着较高的疗效和性价比期望,用一种怀疑的态度去看待病情变化和医疗风险,这种不信任为医患纠纷的发生埋下了诱因。在过去一度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引导下,医患互信受到了严重伤害,一方面使患者产生过度警觉,一方面使医者实施防御性治疗。从医者的角度,如果不把检查作全,倒置举证时可能证据不足,不把药开宽,可能又会说连药都没用到,这种说法虽然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认为是过度检查和治疗的托词,但就事论事确实是有道理的。所以我们的政策乃至法律法规,都应当是促进和有利于建立医患互信,有利于医患之间的认知互动、感情互动、意志互动和行为互动,形成平等、人道、共同参与的合力来战胜疾病,而不能异化为冷冰冰的契约关系。一家医学网站曾经推出《医疗工作场所防止暴力行为指南》,建议医生“值班时尽量避免独处一室”、“利用钢制病历夹抵挡和防护砍刺”等等,竟然受到很多年轻医生的热捧。据报载,广州一名患儿家长因怀疑医院过度医疗,不仅对医疗过程进行记录,而且要求对医生的谈话、会诊都进行公开录音。从“医生防暴”到“患者录音”,折射出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感仍在不断加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极少数媒体对医患矛盾的加深无形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过度关注医疗行业的负面新闻,无形中放大了医患矛盾,加深了双方的猜疑和误解。个别媒体工作人员对医学科学了解甚少,片面地将医疗消费视同为普通消费,甚至一边倒地站在医院的对立面,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就先入为主地认为是医院的责任、医生的失职。例如,在曾经发生的“八毛门”事件中,仅凭一面之词,就判定医院过度治疗,引发了舆论对医德沦丧的强烈谴责。然而,事实证明,8毛钱只是缓解了症状,而非治愈疾病,一个月过后,患儿还是接受了巨结肠手术。

2.4 纠纷处理的误区

医疗纠纷发生后,其行政调解都是由卫生部门主持,往往给人以“老子为儿子调处”,总觉有失公信力,常常造成调而不解,处而不服,从而引发患方不满或过激言行。即使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司法诉讼,又因为鉴定审理是一个审慎严谨的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全球医疗事故诉讼审理较快的日本,在1996年平均每宗审结时间是3年,到2006年仍需2年)。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心情着急,认为不如直接找医方讨说法来得直接来得快,于是就经常演发为冲闹医疗机构和纠缠医务人员。维稳又是各级政府、每个单位的第一责任,担心事态扩大,追究责任,而采取由医疗机构拿钱买平安便成了一种处理思维与行为习惯。“医闹”得以迁就与助长。“大闹大赔、中闹中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就被“职业医闹”所利用。

3 “医闹”的危害

3.1 破坏医院秩序 损害他人权益

在医院的闹事行为,往往阻塞医院的公共通道,损坏医院的医疗设施,危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无疑严重干扰医院的医疗秩序,致使医院不能正常运转,从而影响广大患者正常就医,损害广大患者的就医权利。如果医生时刻都要提防暴力袭医,势必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如何保护自己的前提下看病,这就无异于“带着镣铐跳舞”,难以发挥正常医疗水平,病人则难以得到最佳医疗效果,受伤害的不仅是医务人员,更是在医院就诊的广大患者。

3.2 异化救治行为 阻碍医学发展

一旦医方畏惧“医闹”,执业如履薄冰,其救治行为必然异化,不愿冒险施救、不敢大胆施救,在遇到疑难病症、危急病人时采取转诊,或全面检查以防漏诊,从而导致患者失去治疗机会,增加治疗费用,最终贻害患者。医学是一门高风险、高科技、探索性的科学,医学的发展是建立在前人不断探索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不允许医学对新技术、新发现疾病的诊治探索,许多疾病就永远无法获得有效治疗,医学科学就得不到发展。而在患者随时准备把医生当成被告、医生须随时提防眼前的患者成为潜在原告的大环境下,医生必然会采取保守性、防卫性的治疗行为,对一些治疗效果好但治疗风险高的医疗技术不得不放弃使用,使一些可能获救的患者,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死去。曾受褒扬的“冒99%的风险去争取1%的希望”的风险治疗方案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

3.3 践踏法治原则 危害社会稳定

如果任由“医闹”恶性膨胀,必然助长医疗维权的暴力化,以致任何一次以医方让步为代价的纠纷解决,都会成为更极端、更暴力的“医闹”负面榜样,都会一次次地伤及其他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心。法律的地位和尊严在一次次“医闹”的挑战下无不受到严重的践踏。如果让过激、暴力方式屡屡得手,不仅会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更会在社会上产生模仿跟进效应,从医患纠纷扩散至社会其他纠纷,很容易导致因以维权始,果以侵权终,使社会走向失和失稳。

4 “医闹”的根治

医疗纠纷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医疗纠纷发生率的上升,如何有效预防和解决医患矛盾,已成为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重要社会议题之一。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处理医患矛盾的方法不尽相同。在发达国家虽然医疗事故频繁发生,但患者很少选择暴力方式来解决,因为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我国涉及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制尚不够成熟,但必须下决心坚决根除“医闹”,杜绝暴力,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纠纷。

4.1 医患互信是基础

建立医患互信、促进医患和谐,是化解医患纠纷的基础。这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正确引导。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医学是科学,当科学还不能完全解决医学问题时,特别需要患者的信任、理解和包容。1926年3月,梁启超因病住进协和医院,经透视医生发现其右肾有一黑点,诊断为癌,遂以手术切除右肾。术后解剖此肾,果见有一如樱桃的黑点,但不是癌。一时间,舆论哗然,西医成为众矢之的。此时,梁启超写了一份声明,发表在《晨报》上,他写道:“右肾是否一定要割,这是医学上的问题,我们门外汉无从判断。据当时的诊断结果,罪在右肾,断无可疑。”梁启超的大家风范,是因为他不希望别人以此为借口,阻碍西医在中国的发展,为我们树立了典范。美国名医特鲁多的墓志铭上镌刻着总结他一生的三句话:“有时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更多是抚慰。”这就是医生的作用。医生只要是按照目前卫生部门制定的、为医学界公认的医疗常规和程序予以处置,即使治疗效果不理想,甚至造成对病人的一定损害,医生都不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这已明文写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中。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医患关系尚未达到理想状态的历史背景下,媒体更应肩负起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使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社会伤痕的弥合者而非撕裂者。

4.2 医德建设是根本

树立良好医德、提高医疗质量,是预防医患纠纷的根本。近年来,各级医院通过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针对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持续不断的改进,医德医风和医疗质量有了显著改善和提高,患者对医者的满意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医院之间的管理水平仍然有高有低,医务人员之间的技术水平、服务风格、沟通能力仍然参差不齐,改善医德医风、提高医疗质量始终是医院管理和医务工作者追求的永恒主题。就医院自身而言,就是要通过质量管理和团队建设,真正把救死扶伤的崇高天职和患者至上的价值理念落实到医疗服务的每一个细节。作为医务工作者,应该深知医学不仅是一门纯科学,更是一种人性的表达。医生不仅要关心患者的疾病,更要关心患者的心情和意愿、体验和感受,以仁心施仁术,杜绝冷漠和缺乏良知、情感的诊治。同时,从政府层面来讲,尤其要积极稳妥并加快推进医疗制度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在体制机制改革和结构调整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真正建立起全民享有医疗保障、医院实现良性发展和医务人员敬业爱岗的运行机制,这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必不可少的环境条件和保障条件。

4.3 纠纷调处是关键

建立公平机制、维护法制秩序,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纵观发达国家在解决医患纠纷问题上的共同特点,就是做到公正与平衡。所谓公正,就是受理医患纠纷的机构公正性强、公信度高,且结论和处理公正;所谓平衡,就是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注重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努力在两者权益之间寻找平衡点,而不是照顾某一方。在我国每年发生车祸数十万次、死亡数万人,但并未引发“车闹”行为和激化社会矛盾,关键就在于它有一套让当事双方都能接受和信赖、都感合理和公正的处理机制和处理机构。可见,改革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建立一套让医患纠纷当事双方都认为公平、合理、有效的处理机制和处理机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一些地方正在探索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第三方理赔机制,突显了医患纠纷调处的中立性,值得认真总结完善和尽快纳入法制轨道。所谓第三方调解,就是将医疗纠纷调解职能从卫生行政部门转移至司法行政部门,使其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所谓第三方理赔,就是将医疗理赔从医院直接赔付转变为医院向保险公司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再由保险公司理赔,使其独立于政府和医院之外。这种机制就完全类似于交通事故处理机制,有利于强化医患纠纷调处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有利于把医院从医疗纠纷的漩涡中解放出来。

4.4 打击违法是要害

取缔、打击违法闹事行为,是根除“医闹”的要害。首先,必须在全社会形成医疗机构受特殊保护的共识。因为医院是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场所,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医院闹事。要象保护学校一样保护医院,学校里有尚未成年的学生,而医院里有急待救治的患者;应当把严禁在医院闹事当作高压线管理,触不得、碰不得,谁触碰谁就必受法律制裁,这个导向必须旗帜鲜明。其次,必须依法打击暴力袭医、维护医疗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对“医闹”行为已有明文的处罚规定,早在2003年公安部和卫生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但遗憾的是没有得到认真执行,维护不力、打击不力确是这些年来的客观现实。打击暴力袭医、维护医疗秩序本身就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不必投鼠忌器,应当发生一起、处理一起,依法打击,以儆效尤。再次,必须坚决铲除“职业医闹”。在近些年发生的“医闹”事件中,已经出现社会不法、不良分子参与其中,怂恿、组织患者家属采用极端方式向医院讨钱并从中牟利,这种“职业医闹”的危害更甚,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和彻底治理。

除人类之疾病,助健康之完美,应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天职;还医院一片净土,还病人一份安宁,则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善举。堵住“医闹”之浊水,开辟“医诉”之清流,才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途径。

猜你喜欢
医闹医患医务人员
抗疫中殉职的医务人员
Crying Foul
医院、病床和医务人员情况
让基层医务人员重拾改革信心
医闹正式入刑
医闹频发,何“法”来管?
一句“咱妈的病”让医患成为一家
解开医患千千结
分级诊疗 医患各自怎么看?
医患矛盾再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