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几点思考

2012-01-28 01:56文◎潜艇*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关键词:调查核实辩方公诉人

文◎潜 艇*

公诉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几点思考

文◎潜 艇*

一、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

第一,更加注重程序审查。从2013年1月1日起,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同时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移送的,可以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充移送;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也应当要求同时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更加注重辩方证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公诉人同时也是法律监督者。在履行公诉职能的过程中,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片面追求定罪与胜诉结果,不只专注于有利于追诉的证据,既要重视侦查方和被害方提供的证据,也要更加注重来自辩方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更要严格审查,注意发现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以避免发生错案。

第三,更加注重捕诉、侦诉衔接配合。修改后刑诉法细化逮捕条件,完善逮捕程序,侦监部门把关更严,这为身处其后的公诉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要通过电子诉讼文档移送、侦监公诉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捕诉衔接,了解案件审查逮捕时证据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掌握审查逮捕时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发现非法取证嫌疑的情况,审查侦查机关是否落实侦监补证要求,形成对侦查取证行为的监督合力。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均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公诉要进一步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通过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引导、规范和监督,力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证据合法性问题,从源头上消除证据隐患,打牢案件证据体系。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其高智商、广人脉、强辩护的特点,历来是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高发类案件,要对职务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坚持同样标准,监督侦查人员严格落实拘留和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努力把非法证据排除在侦查终结前,这是防止将来庭上被动,更好履行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须。

二、完善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第一,权利告知。可以考虑增设公诉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职责,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有排除需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七日内提出请求,并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

第二,程序启动。公诉人审查案件证据合法性后,发现存在非法取证嫌疑的,可以经公诉部门负责人批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依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此,侦查机关不能简单地回复一份没有违法侦查行为的情况说明,而应以经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影响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为标准。前年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因此,侦查机关的说明不能仅盖有公安局、反贪局、刑侦大队等单位公章,还应有侦查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调查核实。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权。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后,仍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公诉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批准,进行调查核实。一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人意见,调查核实辩方控告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行为手段、详细情节等;二是通过询问讯问人员和有关在场人员,调取全案讯问笔录(包括侦查机关没有移送在卷的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的笔录),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等,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交待的,侦查人员是如何问话的,在问话过程中有没有逼供、指供或诱供行为等情况;三是通过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询问看守所管教民警、驻所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同监人犯等,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出入监所时间和身体健康状况。调查结束,公诉部门应形成调查报告,根据查明情况提出纠正违法、补证完善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第四,审查或听证排除。经过调查核实,确需排除非法证据的,应逐级上报,由检察长审查决定是否排除,检察长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机关作出排除非法证据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之内告知侦查机关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必要时还应告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强化监督制约。对一些争议较大、疑难复杂、当事人反应强烈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还可以报请检察长决定,由公诉人主持,召集侦查人员、辩护人、被害人等各方参加听证,采取听证形式排除非法证据,进一步增强排除决定的公开透明度。

三、提升程序公诉应诉能力

第一,加强补证工作。要在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确保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和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均收集在案。要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救与完善,言词证据制作时间、地点、人员不符合要求,实物证据取证主体、相关笔录存在一定瑕疵的,均应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依法重新收集、调取;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重新收集、调取的证据,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证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修改后刑诉法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将逐步增多,公诉人不能再仅凭证人证言笔录即高枕无忧,要做好关键证人证言的复核和固定工作,防止翻证。要在庭前全面吃透案情,对整个案件事实、证据反复推敲,做到心中有数;并进一步提高庭前预测能力,将庭上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尽可能降至最低。唯有此,才能以不变应万变,沉着应诉。

第二,用好庭前会议程序。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设立庭前会议主要是为了在开庭以前解决程序问题,包括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避免法庭审理因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织一起出现混乱,有利于法庭审理顺利有序进行。公诉人要用好庭前会议程序,力争在开庭前解决好非法证据争议问题。要在庭前会议上加强与辩方沟通,了解辩方对证据合法性的态度,充分阐明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意见,争取法官的认同和采纳。对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的,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排除的及时通知法院和辩方。会后还要认真查漏补缺,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获取的各种信息,完善庭审预案,为出庭应诉进一步做好准备。

第三,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一方面,侦查人员出庭可以相比公诉人更加直观形象地向法庭展示案件侦查突破的过程,增强法官的内心确认;另一方面,侦查人员与被告人当庭对质,会对被告人产生更大的心理震慑力。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案件,侦查人员出席法庭,向法庭证实被告人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是不是自己主动交待的,结合案件其它证据,如果能与被告人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就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我省公诉部门已有多年实践探索,今后要逐步推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机制,缓解公诉承担非法证据举证责任上面临的压力。同时,也使侦查人员当庭直面取证不合法的苦果,推动某些侦查不良习惯的革除,促使侦查人员树立侦查成功不取决于是否突破口供,而取决于法庭上公诉是否成功的观念,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应在法庭上并肩作战,共同完成公诉使命。最后,要严肃处理谎称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翻供行为,对经公诉人举证证明,法庭确认没有非法取证情形的,被告人曾有的自首或者坦白情节不予认定,并建议法庭对其从重判处。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330029]

猜你喜欢
调查核实辩方公诉人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配置与运行
法律人工智能视角下的辩方论证
庭审中心主义下辩方诉讼地位的提升及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也应适用于辩方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技巧
论新形势下公诉人出庭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刑事庭审辩论阶段的转述声源研究
“幽灵抗辩”与公诉人举证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