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比较及借鉴

2012-04-08 17:37刘加林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风险投资信用商业银行

刘加林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经济与管理科学系,湖南 娄底 417000 )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发展经济,增加就业以及稳定社会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小企业给国民GDP的贡献率超过60%,税收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口和80%的城镇就业岗位[1]。自从2008年金融风暴以及近年来的通货膨胀以来,银行紧缩货币贷款,社会融资越来越紧张,致使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增大。美国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其在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上的发展具有非常独特的一套制度。根据诺斯的理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2]。制度的出现不仅为人们的交易提供了进行合作的共识,而且约束了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了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交易费用。中小企业融资之所以困难,关键就在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存在。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其制度的有效安排和不断完善。

一 中美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比较

(一)政策立法比较

中美两国都有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和政策,但不论是法律体系和政策内容都有很大的差异。具体总结如下:

1.法律体系的比较

美国的立法自1930年代就已经开始,立法门类详细,内容涉及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的各个方面,法律体系十分健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立法一直都是空白,直至2002年才开始有相关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但仅此一部法律涵括了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所有方面,远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这与两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历史有关,美国的中小企业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政府相关的法律政策根据美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兴衰不断完善。而中国在建国后直至改革开放,根本就没有中小企业的概念,直至2003年才对中小企业有了明确的界定,相关立法的落后也就不足为奇了。

2.政策内容的比较

同法律体系一样,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也十分具体系统,而且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政策的内容也有不同的改动。同时,美国早在1958年就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专门机构——中小企业管理局(SBA),相关政策的指定和实施都有专业人员实行,政策调控效果明显。同时,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中小企业的根本利益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有保障。相反,我国关于中小企业政策的实施早于立法,制定主体也不是专门的管理机构,而是中国人民银行、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因此,在缺乏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容易倾斜,中小企业的根本利益得不到保障。

(二)金融制度的比较

1.金融机构体系的比较

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美国金融体系呈“金字塔”形状分布。“大银行”只占极少数,而“小银行”占绝大多数。数量众多的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而中国的银行分布却是典型的“倒三角”: 四大全资国有银行银行和12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资金雄厚,网点分布众多,但大多数都是为国有大型企业提供贷款,对中小企业设置较高的融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缓慢,虽然农村信用社、以及88家城市商业银行遍布城乡,但是它们没有政策性融资权,自身发展问题没有解决,以及整体实力、知名度、业务范围、规模等方面的约束,在融资市场上的竞争仍处于较弱的位置,相当部分的机构面临亏损和支付风险的压力。中美两国的金融体系呈完全相反的分布状态,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经济发展历史差异和经济体制不同造成的。美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设置完全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安排;而中国自建国以来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国有银行只对国有大型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中小金融机构根本没有空间生存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尽管国家渐渐放开了金融市场管制,但金融体系结构仍然没有太大的改变,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还是很高,国家政策的扶持力度依然不够。

2.金融制度的比较

中美两国在金融制度方面的差异也很大,具体体现在银行管理和利率制度两个方面:

(1)美国的商业银行管理已经完全市场化,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商业银行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存贷款业务,还通过金融创新进行混业经营,根据市场需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各种新的融资工具,不断提高融资效率;而中国的商业银行管理还保留着以前的行政管理模式,即管理是通过一层一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来实现的,从最高一级各大总行到乡镇一级,大致分5层。我国国有大银行由于地区跨度大和层次过多,有效管理有很大的难度。组织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融资成本过高,一般来讲,委托—代理层次越多,监督与管理成本就越高,效益会逐步下降[3]。因此,这也是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也比美国高的原因之一。

(2)同商业银行管理模式一样,美国的利率完全是依靠市场调节,融资的利率只由市场上所有企业融资的需求和所有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所决定。我国则在行政干预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产权,区域以及行业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融资利率。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基层只要把存款资金上存,就可以获得稳定的利差收入,比起贷款给中小企业,不仅本金安全有保障,而且省时省力。这种利率机制不仅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而且使中小企业获取的信贷资金来源变得更为有限。

(三)社会资本的比较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资本即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中小企业融资的社会资本构成是高于法律和政策的融资环境。美国有完善的诚信体系,金融机构中有完备的个人和企业的诚信记录,公民的诚信意识也非常高,因此在融资过程中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很小。而我国,金融机构没有设立任何关于诚信方面的记录,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贷款人的信用也就难以保障,“道德风险”容易发生。因此,金融机构建立贷款人信用监管机制能够优化我国的社会资本,也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 中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比较

美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1950年代开始发展,至今已成为是世界上发展得最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由于时间短,底子薄,尽管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自建立以来发展速度很快,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相同之处

1.担保资金来源相同

中美两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来源大多数都来自于政府。在美国,担保资金出资联邦预算管理费用;而我国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也是由财政部、各地区政府出资。虽然经过几年的发展,有银行资本参与,但政府的资金仍然占了绝大部分。

2.担保贷款所占中小企业融资比例都很小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只是刚刚起步,担保贷款只是企业融资的一小部分,2006年,由SBA担保的贷款也仅占中小企业贷款的5%左右。但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完善,担保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一个必要补充,由政府提供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融资比例实际上却很低的。这是因为美国毕竟是一个拥有众多小银行的国家,商业银行贷款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二)不同之处

1.担保信贷的操作方式不同

美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贷款是由专门的机构——SBA(中小企业管理局)联合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商业银行受SBA的委托和指导,同时,SBA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约束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各种贷款对中小企业都有明确的要求,操作规范[4]。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多以法人的面目出现,以乡镇或县为单位,起点较低,政府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只是通过政策调控,组织结构和操作都不规范,融资风险也很大。

2.风险防御系统的差异

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很健全,风险防御体系也非常完善。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先由商业银行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专业评估,觉得风险过大需要SBA担保才提交给SBA。SBA通过审查之后,同意担保,银行才能够放贷,否则,银行则不能给予贷款。这样,美国中小企业在获得信用担保贷款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商业银行和SBA两道专业审查,同时,SBA这种全国性专业机构作为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最后担保人”,进一步降低了风险。而我国大多数担保机构只是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对政府支持的产业和行业的中小企业给予担保,没有内生于市场的中小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此外,决大多数担保机构没有风险评估人员,许多担保根本就没有评估贷款企业的信用水平和还贷能力,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3.中小金融机构发挥的作用不同

美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由5000多家商业银行作为协作银行,SBA作为担保机构的一个信用担保系统,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是资产在3亿美元以下的小银行,它们是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机构。而我国参加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协作银行大部分都是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参股的大型股份制银行,中小金融机构的比例很小。

三 中美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体系比较

美国是风险投资发展最早和最成熟的国家,风险投资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完善,可以毫不夸张地讲,没有风险投资,就不会有美国“硅谷”的今天;没有硅谷,也就不会有飞速发展的NASDAQ;没有硅谷和NASDAQ,就不会有今天的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没有网络经济的推动力,也就不会有美国长达100多个月的持续经济增长。为美国新兴产业和技术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创建的风险投资体系,虽然在近几年发展迅速,但其运作并不成功,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未起到催化剂的作用。本文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和运作方式,找出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中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运作方式的比较

在美国风险投资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和角色定位始终都遵循“介入但不包办,管理但不干预,引导而不干涉,支持而不控股”的原则。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对风险投资予以政策支持——通过提供担保,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投资的风险;二是政府通过降低税率鼓励风险投资业,并利用税率的信号明确政府支持的行业,这也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投资的风险;三是通过立法来加强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管理和监督,从而为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成长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宽松的法律环境;最后,与信用贷款相反,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都是民间资本,政府的资金很少介入,保证风险投资完全市场化[5]。

中国的风险投资体系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却完全相反: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不健全,行业税率和准入门槛高;另一方面,风险资本的构成中,政府资金占绝大部分,风险投资结构的组织形式也是国有独资公司和政府授权经营集团等形式占绝大多数。虽然在1995年以后政府资金逐渐撤离风险投资,但政府干预的色彩仍然很重。

(二)退出机制的比较

风险投资体系最关键的就是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如果缺少了这一环节,风险投资活动的链条就会中断,风险投资就无法实现投资增值和良性循环,也就无法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的行列。美国的风险投资的推出机制非常完善,投资资金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效益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达到投资效益最大化,如投资成功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资本市场将风险企业股份公开上市(IPO),其实只是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资本转换为公共股权资本,从而实现股权可流通,以便能够通过公开市场出售其所持股份,以实现资本增值。投资失败也有完善的破产和清算渠道,使风险投资推出资本循环。我国一直以来为了确保主板市场的稳定发展,二板市场的尽管已经建立,但是其退出机制缺,这严重影响了我国风险投资采用方式顺利退出。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还没有形成,作为退出渠道极为不畅。许多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被大量沉淀在已投项目上,即使时机成熟了也不能实现完成资本循环。我国股票发行实行计划控制指标,上市指标是一种稀缺资源,风险企业很难得到。

四 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分析比较,其在融资环境制度、信用担保体系、以及风险投资体系等方面具有非常有益的价值启示,具体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一)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完善金融制度

通过比较中美两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环境可以看出,由于两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历史差异和经济制度差异,两国的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环境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中国在法律体制、政策实施和金融制度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美国,政策的不平等使国家资金的扶持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设置了障碍,金融制度不完善,银行机构的不合理使金融机构贷款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中小企业的需求,形成了“信贷缺口”。

从融资的结构上来看,国家资金支持扩大了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政策的倾斜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贷款等债务融资,优化社会资本能够防止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发生,这三点都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因此,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完善金融制度、建立专门管理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专门机构以及优化我国的社会资本结构都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改进运作方式和完善退出机制,为风险投资提供良好环境

风险投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虽然是外界资本融入,但它却是权益融资,融资期限长。同时,出资者可以提供专业性咨询意见,实现中小企业和出资方双赢的局面。

美国的中小企业是推动美国技术革新的助力器,尽管资本没有大企业雄厚,但在技术创新方面却毫不逊色。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美国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不仅为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还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此外,风险投资特有的退出方式能使权益资本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取得高额投资回报,形成了激励机制,有效克服了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风险投资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它能从根本上克服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改进运作方式和完善退出机制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意义重大。

(三)重塑风险分担机制,构建信息流动渠道

我国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在1999年以后发展速度很快,根据企业融资理论,应该有助于改善企业的外源融资——金融机构贷款。同时,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有了专门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更有助于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和信息甄别,有助于中小企业获得贷款。加之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担保机构的实力弱小缺乏有利的谈判地位,大多数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从而造成了担保机构责任和能力的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大大减弱了担保体系的信息传递和信息甄别的作用。

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各个领域。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过程中,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担保风险小,但这类企业很少要求担保公司担保;相反,效益差、前景不乐观的企业,却强烈要求担保,而且越是不良资本需求者在签约后越会隐瞒自己的信息。这就要求担保机构要比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更强的信息甄别能力,才能够有效的进行进行信息传递,帮助其克服直接提供贷款会遇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实力弱小,甄别信息的能力甚至比金融机构更低,自然不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克服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构建合理信息流动渠道,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促进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秀菲.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73-75.

[2]D·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1993.

[3]殷剑峰.不对称信息环境下的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J].世界经济,2004(2):35-46.

[4]姚树洁,冯根福,姜春霞.中国银行效率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4(8):4-15.

[5]BERGER A N, UNDELL G F. Small business dredit availability and relationship leading: the importance of banking organization structure[J].Economic Journal, 20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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