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特质初探

2012-04-09 11:38毛新志任思思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武汉430063
关键词:转基因产业化伦理

毛新志,任思思,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武汉 430063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特质初探

毛新志,任思思,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武汉 430063

在当前的境遇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学研究应该由伦理批判转向伦理治理,这种转向有其理论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主要特质重在“伦理建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治理的实质是“商谈伦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目的是“善治”,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基本途径是“公众参与”。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特质

农业部在2009年10月给两种抗虫的转基因水稻品种和一种转植酸酶基因玉米品种颁发了安全证书,这为其商业化种植迈出了重要一步,也激发了新一轮转基因作物的大讨论。一方面,我国大部分从事转基因研究的科学家提出要加快转基因作物(尤其是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进程,我国政府在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也确立了“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的立场。另一方面,一些学者和许多公众并非支持政府和科学家的决策与建议,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公众反对转基因水稻发展的游行示威活动等过激的行为。有关转基因作物的安全评价、利益冲突、专利制度、标识管理和产业化政策的争论非常激烈。各种事实表明,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是我国政府、学术界和广大公众共同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在生命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对于涉及不同意见、态度和观点的生命伦理问题可以采取“伦理治理”(Ethical Governance)的方式来商讨和解决,其核心是坚持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1]。从伦理治理的视角研究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治理是指政府、科学家(科研机构)、伦理学家、生态学家、企业组织、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主体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原则、评价标准、管理内容和实现机制等问题进行平等对话和民主协商,确立共同遵守的伦理规则和评价标准,塑造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良好伦理环境,最终实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简而言之,用伦理治理的方式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进行伦理评价和社会管理,是一种全新的决策机制和管理模式。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主要特质包括:重在“伦理建构”,实质是“商谈伦理”,目的是“善治”,基本途径是“公众参与”。

一、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重在“伦理建构”

在当前的境遇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学研究应该由伦理批判转向伦理治理,这种转向有其理论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从伦理学的道义论来看,以人类不应该干预自然和“扮演上帝”来反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是否能够得到伦理辩护?从根本上讲,“扮演上帝”的实质是人类对自然干预的合理性及其限度问题。其实,自从人类在地球上出现之后,就开始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认识、改造和干预自然。工业革命以来,人类通过发展与应用科学技术,改造和干预自然的能力也有了质的飞跃,而当前人类改造和干预自然的能力更是达到了令人担忧甚至恐惧的地步。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是人类对自然进行改造和干预的典型代表。一些学者批判转基因作物的研发,许多公众反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都是这种担忧和恐惧的表现。但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要求人类不干预自然是不可能的。只要人类能够正确把握对自然干预的“度”的问题,干预自然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伦理辩护。从伦理学的后果论来看,当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效用(风险-受益)具有不确定性。当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后果到底是受益(正效用)大于风险(负效用),还是受益(正效用)小于风险(负效用),即转基因作物到底是否安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究竟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或者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学术界并没有定论。因此,根据伦理学的效用原则,当一项行动或者决策的效用不确定时,该行动或者决策是可以做的,即能够得到部分的伦理辩护,即转基因作物可以产业化。可见,从伦理学的道义论和后果论来看,完全禁止或者全面放开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在伦理学上都是行不通的[2]451-457。这也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实践来看,全球转基因作物快速发展表明其生命力和发展空间。从1996年以来,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连续16年保持持续、快速增长,2011年达到1.6亿hm2,是1996年170万hm2的94倍;全球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不断增多,由1996年6个国家发展到2011年的29个国家(与2010年持平);全球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农民不断扩大,由1996年的不足50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1 670万人①根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的资料整理得出,参考网址http://www.isaaa.org.cn。。我们在实践中已经实行了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这不仅是不争的事实,也为转基因作物的伦理治理提供了实践基础。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提炼智慧,用实践智慧指导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发展,而在伦理批判基础上的伦理治理是实践智慧的重要体现。因此,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学研究的重点不在伦理批判,而在伦理建构。伦理建构不仅是“伦理治理”的重要方式,也是“伦理治理”的本质特征。

伦理批判和伦理建构是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两个重要维度,而伦理建构是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根本维度。伦理批判是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建构的基础,伦理建构是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批判的目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批判和伦理建构是相互统一的,伦理建构是伦理批判和反思的目的和归宿,伦理批判和反思又是伦理建构的重要手段。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建构为伦理批判和伦理反思提供价值指引和实践向度,把伦理批判的实践功能最终贯彻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去。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建构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建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依据。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依据主要包括伦理治理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建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依据必须以公众的社会需求为基础,以促进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给人类带来最大福祉为标准,以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科学评估和民主管理为方法。具体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则需要根据伦理学理论和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评估、社会评价和公众需求等实践需要来建构。例如,伦理治理原则不仅包括传统的四个伦理原则——不伤害原则、效用原则、尊重原则、社会公正原则,还应该根据责任伦理和科技时代的社会责任将“责任原则”、根据风险社会的高风险特征将“预防原则”都应该纳入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基本原则。第二,建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机制。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机制包括伦理审查机制、伦理交流机制、伦理评价机制和伦理决策机制。这四种机制的建构不仅可以丰富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管理机制和决策机制,还能提升伦理治理主体的伦理素养,促进其参与伦理治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例如,伦理审查机制包括建立以伦理审查委员会为基础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审查机构,确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审查原则和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审查的自我评估机制,等等。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审查、伦理交流、伦理评价和伦理决策的四种机制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统一整体。当然,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建构不仅要考虑现有的伦理理论、伦理观念和伦理评价体系的合理运用,也要反思现有伦理资源的限度。这就需要挖掘新的伦理资源甚至建构新的伦理体系,指导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建构。同时,以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实践作为现实依据,以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未来发展趋势作为参考,建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治理体系。

二、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治理的实质是“商谈伦理”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实质是商谈伦理。德国社会学家、哲学家和思想家哈贝马斯提出了商谈伦理学理论。哈贝马斯在商谈伦理学中提出了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可普遍化原则:“一切旨在满足每个参与者的利益的规范,它的普遍遵守所产生的效果和附带后果,必定能够为所有相关者接受,这些结果对于那些知道规则的可选择的可能性的人来说,是他们所偏爱的。”[3]584哈贝马斯把商谈伦理理论中的可普遍化原则既看成是论证的规则,又把它作为实现商谈伦理学的“桥梁”原则,是联通论证规则和商谈伦理之桥。“我已把普遍化原则作为论证规则引了进来,如果质料能够在一切相关者的齐一性意趋中得到调节,这一论证规则就总是会使实践讨论达于一致为可能。只有通过论证这一搭桥原则,我们才能走向商谈伦理。”[4]6这就意味着商谈伦理共同性的论证和程序规则,尤其是经过论证或话语双方接受的共同利益,保证了通过商谈取得道德共识。第二原则是话语伦理学原则:“一切参与者就他们能够作为一种实践话语者而言,只有这些规定是有效的:它们得到或能够得到相关者的赞同。”[3]584话语伦理学原则表明:每个主体都拥有话语权,都有权在商谈中表达自身的意志和利益诉求。商谈后取得共识的伦理规范和标准应能代表全体或者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能为大家自愿地接受和遵循。可普遍化原则阐述了商谈伦理的可行性,而话语伦理学原则则说明了商谈伦理的必然性。这两个基本原则不仅集中体现了哈贝马斯商谈伦理理论的基本立场,也凸显了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核心内容。

转基因技术是将人工分离和修饰过的基因导入到生物体的基因组中,由于导入基因的表达引起生物体的性状可遗传性的修饰的一种技术,常简称为基因工程[5]。转基因作物是利用基因工程把动物的基因、病毒转入到目标植物中进行表达,从而获得有特定性状或者功能的作物[6]38-40。例如,转基因番茄中含有鳕鱼的基因,可以延迟番茄的成熟,使番茄储藏起来不易腐烂,这在自然状态下只能是神话,但基因工程却把它变成现实。转基因作物是一种跨物种的基因转移,这与杂交技术在同种之间或者亲缘种之间进行基因转移有本质区别[7]14-17。跨物种的基因转移是自然的还是非自然的?人类是否应该“扮演上帝”?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转基因作物是否应该授予专利权?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程序伦理来评价和管理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可见,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的确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ethical,legal and social issues——ELSI),而伦理问题是根本。作为使用科学技术的人应该如何面对?伦理治理作为一种全新的决策机制和管理模式,通过商谈走入公众的视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政府、专家、公众、生产者与销售者、非政府组织、媒体和社会等不同的利益主体。伦理治理就是鼓励不同利益主体的代表参与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发展与产业化决策中来,通过交往、协商和对话来商谈转基因作物产业化面临的各种问题,包括商谈商讨如何创建伦理治理的外围环境,如何达到伦理治理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如何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如何评估伦理治理的效果,这样就有可能化解矛盾,消除冲突,平衡利益,求同存异,利益与共,从而实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善治”。不同利益主体参与伦理治理的过程,其实质是一个商谈的过程,人们通过交往和对话来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道德共识和伦理规则,在实践中也有利于这些规则的共同执行,从而达到良好的伦理治理效果,这也体现了哈贝马斯商谈伦理的精髓。当然,不同的利益主体如何通过商谈程序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进行伦理治理,如何化解转基因作物产业化面临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以及商谈伦理的限度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目的是“善治”

伦理学本质就是研究“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其目的是“扬善避恶”,使社会走向公正与和谐。现代公民社会就是要走向“善治”。何为“善治”?善治是指公共利益达到最大化的一种社会管理活动和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一种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达到和谐的最佳状态,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共同合作和良性互动[8]。

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问题与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和切身利益等问题都息息相关,是当前我国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但是,我国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这种重大的民生问题上,并没有按照民生问题的民主程序和工作方式进行决策。第一,从观念来看,我国政府还未充分认识到公众参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一旦政府在观念上忽视公众在科技决策的重要角色和独特作用,就很难实现政府与公民的合作管理,也就不可能实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第二,从科技体制来看,政府主导的专家决策机制的确存在很多不足。我国政府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问题上主要依靠转基因专家的意见,不重视广大公众的态度和建议,这在当前的公民社会很难被公众接受。这种政府主导的专家决策机制的局限性在当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问题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它不仅不利于转基因产业化决策走向科学化与民主化的轨道,也不利于政府、专家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最终政府依靠专家意见制定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政策可能受到多方的反对而无功而返。第三,从现实交流渠道来看,我国公众缺乏同政府、专家进行相互交流和平等对话的平台。当前我国公众有向政府反映自身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态度的强烈意愿和现实需要,遗憾的是公众很难找到同政府、专家进行有效交流的机会和现实交流的平台。相反,欧盟和美国都高度重视转基因审批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例如,欧盟委员会在收到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有关转基因生物体(GMOs)的监测与评估意见之后,马上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公布,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反馈的意见。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规定:转基因食品在上市之前,需要接受公众的评议[9]。与欧盟和美国相比,我国公众向政府反映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意见和建议的有效渠道严重不足,政府缺乏一种长效机制来确保公众参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商谈和管理。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治理就是要试图解决我国政府在产业化决策中所暴露的各种矛盾及其冲突等问题。第一,政府应该改变观念,提高认识。政府必须改变公众是“外行”而不能对转基因作物的决策有实质性帮助的传统观念,必须重新认识公众在科技决策中的独特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中的重要价值的认识,打破政府主导的专家决策机制,广泛调查我国公众对转基因作物的认知情况及其产业化的态度和意见,并将其态度和建议贯彻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决策中去。毕竟,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是否能够顺利推进,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公众的态度和意见。如果公众不接受和消费转基因作物/食品,其产业化最终是要失败的。第二,政府应该重视并加大转基因技术/作物科普教育的力度,提高公众对转基因技术/作物的认知情况。我国公众对转基因技术/作物的整体认知情况不高,导致很多公众表达自己的态度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就影响公众真实意见的表达,也不利于政府有效决策。政府和科学家必须共同努力,把公众的转基因作物的科普宣传作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必要环节给予高度重视,并制定详细的科普计划,对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层面的公众进行各种科普教育,提高公众对转基因作物的整体认知情况。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公众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态度的有效数据及其结论。第三,建立公众有效参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的公共交流平台。政府要根据我国公众科学素养的现状和改变政府主导的专家决策机制的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公众有效参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的固定渠道,建立共识会、焦点小组、社区论坛、听证会、网络论坛、问卷调查、公众访谈等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式的现实交流平台,获取公众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态度的真实数据和可靠信息,也促进政府、专家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转基因产业化伦理治理作为一种全新的决策方式和管理模式,体现了一种协同治理和过程管理的思想,彰显了国家权力向公民社会的回归,伦理治理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伦理治理的目的是实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为社会带来最大福祉,促进政府、专家、公众与社会的共同合作和良性互动。

四、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伦理治理的基本途径是“公众参与”

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涉及方方面面,很多因素影响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同时,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政策必定深入影响社会的各个层面。例如,不同群体因宗教、文化和观念的不同而对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有不同的看法,不同国家在转基因食品社会评价机制方面存在分歧,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等等,这些复杂的问题要完全使用传统的决策机制和管理模式是很难得到有效解决的。这就必然需要广大公众和社会的广泛参与,共同出谋划策,集思广益,才有可能解决上述问题。在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中,许多有关转基因作物决策的重要信息并未公开,存在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的问题,公众对政府的决策表示怀疑,也导致了我国部分公众对政府和科学家的不信任。如果长此以往,会产生公众对政府和科学家的信任危机,这非常不利于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发展。我国应该从英国的疯牛病(BSE)事件吸取教训。自1985年疯牛病被发现以来,英国政府及其科学顾问反复宣称BSE不会传播给人,而科学界又迟迟不能对疯牛病的传染给出精确答案,直到1996年,英国政府才根据越来越多的证据不得不承认:人吃了受感染的牛也会患上同样的症状。英国政府对BSE问题处理的一个严重教训就是隐瞒信息,其结果就是政府和科学界的信誉大大丧失,也引发了公众对政府和科学的信任危机[10]。转基因作物/食品也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和伦理难题。尽管政府和专家多次声称它们对人们健康无害,但这不仅没有消除公众对其风险的疑虑和安全的担忧,而且导致了我国公众在转基因作物问题上对政府和专家的越来越不信任。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治理有利于改变这种不利境地,而公众参与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是基本途径。

第一,公众参与是我国政府制定科学和合理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政策的重要保障[11]。我国公众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态度、意见和基本立场(支持还是反对)不仅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转基因作物健康和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还是政府决策走向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途径。例如,像转基因水稻这种主粮的产业化决策,属于重大的民生问题,政府和科学家应该让广大公众参与转基因水稻产业化决策的讨论,发表他们的看法,表达他们的态度,反映他们的心声,政府应该充分考虑和合理吸收公众的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第二,政府和科学家应及时、客观和公正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基因作物的相关信息。政府应该定期公布转基因作物的安全评估数据、对人类健康的长期累积效用、对生态环境的可能风险、专利的实际情况、利益冲突的现实境遇、产业化决策的依据等相关信息,以便公众随时了解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科学家应该科学传播转基因技术/作物的基本知识,公正评价转基因技术/作物的风险与利益,引导公众科学理解和正确认识转基因技术/作物的利与弊,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对话,缩小科学家与公众之间的鸿沟,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公众对政府和科学家的信任。第三,公众应积极和主动参与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公众作为转基因技术/作物社会评价和决策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责任和义务参与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也应该以主人翁的身份和姿态参与交流和讨论,这不仅是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也是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中,必须改变政府主导的专家决策体制,建立政府、专家、公众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这有利于公众理解和接受政府制定的产业化政策,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和执行力,有利于更好地推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发展。

总之,“伦理建构”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治理打开逻辑通道,“商谈伦理”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治理提供伦理基础,“善治”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治理提供价值指向,“公众参与”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治理提供实践路径。我们相信,伦理治理作为一种全新的决策方式和管理模式,不仅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也必然促进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为人类带来更多的福祉。

[1]樊春良、张新庆、陈琦:《关于我国生命科学技术伦理治理机制的探讨》,载《中国软科学》2008年第8期。

[2]毛新志:《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伦理学研究》,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4期。

[3]宋希仁:《当代外国伦理思想》,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薛华:《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5]张启发:《大力发展转基因作物》,载《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6]刘谦、朱鑫泉:《生物安全》,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7]毛新志:《转基因食品是自然的还是非自然的》,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5期。

[8]俞可平:《社会公平和善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载《理论与当代》2005年第1期。

[9]陈玲、薛澜、赵静、林泽梁:《后常态科学下的公共政策决策》,载《科学学研究》2010年第9期。

[10]樊春良:《科学与治理的兴起及其意义》,载《民主与科学》2005年第1期。

[11]毛新志:《我国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3期。

Preliminary Exploration in the Features of Ethical Governance of Industrialization in GMC

MAO Xin-zhi,REN Si-s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Wuhan430063,China)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ethical research in industrialization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GMC)should be shifted from ethical critique to ethical governance,and this shift has its theoretical rationality and practical rationality.The features of ethical governance in industrialization of GMC include:it focuses on ethical construction,its essence is discourse ethics,its purpose is good governance,and its basic approach is public participation.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industrialization;ethical governance;features

N031

A

1671-7023(2012)03-0088-06

毛新志(1974-)男,湖北浠水人,博士,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科技哲学与生命伦理学;任思思(1987-)女,湖北武汉人,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科技哲学与生命伦理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ZX029);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2009[04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专项资助项目

2012-01-02

责任编辑吴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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