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伦理与法律的融合途径

2012-04-12 10:56
时代农机 2012年11期
关键词:法律常识伦理道德伦理

郑 苗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甘肃 兰州 730070)

伦理规范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成员共同的道德生活经验的积累,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普遍道德行为的总结,它作为人类理性精品的沉淀,调节着社会利益的矛盾,反应了“应当”与“不应当”的关系。可以说,只要有社会交往、社会生活,就会有伦理规范。法律是不同于伦理规范的社会规范,是支配人类思想行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则,是以人类社会生活中人的共同的最低需求为根本的。它要求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要有一定的道德素质,遵守一定的规矩,它与伦理规范一起调节社会矛盾,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要有效地调节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首先就要有伦理规范的认同,和法律常识的普及。因为,在法治社会,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是形成守法主体精神的基础,而良好的法治理念是实现伦理规范强有力的保障,也是形成守法主体精神的保障。只有这样,法律和伦理才能很好的融合,相得益彰,并驾齐驱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各自的作用。

1 伦理规范的认同

伦理规范的认同,即为伦理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和特制要与被其约束、规范的人的生活经验、社会态度相一致,相互契合。伦理规范虽然是人自己在长期的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调节人们的行为和利益的规则,虽然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范,但是由于处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主体存在着社会地位、环境、认知、思想上的差异,对同一伦理规范的认识和理解也就产生不同程度的差异。处在不同阶级、环境中的人,由于思想观念的不同而对相同的伦理规范进行不同的理解、选择、提炼和诠释,最终内化为自己的道德观念。如果道德个体对伦理规范的认同感强,就会自觉地按照伦理规范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如果道德个体对伦理规范的认同感弱,则会无视伦理规范的存在,我行我素。所以,要使伦理规范被认同,除了提高国民素质外,伦理规法自身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伦理规范的适时性。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伦理变迁史、进化史。伦理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中积累、沉淀下来,融入人类的血液中,成为人类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伦理道德属于人类社会的意识形态,是人类在从事生产劳动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随着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的发展和变化,人类的思想观念,伦理道德必然会随之改变。但是伦理规范一定要适合现实的社会状况,不能过分超前也不能太陈旧,否则都不宜于社会的发展,也不能被人们所认同。

(2)伦理规范的价值性。伦理规范约束指导着人们的行为,为人们提供“应该”或“不应该”的价值判断。伦理规范的价值性在于它所规范的内容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并能为人们提供正确的价值判断。而人类的需要在于两方面,即一方面伦理规范能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一方面能够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有所提高。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只要人存在于社会中就会与人交往,在交往的过程中必定会产生矛盾,而且因为内心的欲望对利益的争夺会使人变的邪恶,此时就要有伦理道德来调整、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如果达不到这种约束的效果,就会使社会发生混乱,那么这种伦理规范就是没有价值的。伦理规范的价值,不仅在于约束,更重要的是在约束人们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最终内化为人们自身的内心信念。因为人类的进步,在本质上讲是人类自身的进步,是人个性的全面发展,而个性的发展主要靠伦理道德供给营养,那种不能提高人的素质,甚至是反人性的伦理规范是没有价值的,也是不被人认同的。

2 法律常识的普及

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把这项工作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及其他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打好坚实的基础。要引导人们不仅学法、知法,更要自觉守法、用法,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勇于同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为实现社会风气、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而努力。

(1)普及民众法律常识、提高民众法律意识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重视。要让百姓去主动吸收枯燥乏味的法律常识似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他们需要运用法律常识去解决问题的时候他们才会主动去了解,既然主动学习有困难,那么我们就应当用宏观调空的方式来被动灌输。首先,我们应当完善我们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使碰到法律问题的老百姓能够方便有效地获得法律援助。这样老百姓能在得到法律援助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法律常识。同时基层法院在碰到典型案子的时候要适当作一些相关的法律宣传,扩大影响面,对百姓起一个警示作用。

(2)媒体的宣传。电视、报纸等各新闻媒体也是宣传法律常识非常便捷有效的方式,在加大法律宣传工作的同时,要适当考虑大众化问题。就是要吸引民众的目光,贴近大众的生活,如果太过专业化恐怕还是不能达到法律宣传的目的。现在有很多法制节目如案件聚焦、法律与道德、社会方圆、东方110、终极对话、今日说法等都是比较好的贴近百姓生活的普及法律常识的节目。

(3)法律普及应从中小学生抓起。现在的中小学都应该开设法律课程,其内容应该是实用且贴近生活的,比如有关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内容,可以以案例形式把有关法律知识零零碎碎地慢慢传授给他们。而我国在大学本科阶段才开始开设法律课程,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律课程太晚了,并且这么做没有充分地在民众意识中培养法律的重要性,法律课程应该纳入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中,甚至要作为中考高考的内容之一。在中小学开设法律课程不仅可以让孩子从小树立起法律意识,同时孩子在课堂上所学的生动的案例和相关法律常识回到家往往就充当起法律宣传者的角色,一人受教全家受用。我认为这是普法比较有效的途径之一。

3 伦理与法律融合的有效途径

伦理和法律是两种规范方式和规范强制程度不同的规范,伦理是自律的且强制是软性的,而法律是他律的且强制是硬性的。在规范的范围上伦理要广于法律,伦理既规范思想意识又规范行为,而法律只能触及人的行为。伦理主要体现人们对价值合理性的追求,而法律体现对行为合理性的追求。在价值取向上,伦理规范必然指导并且影响法律规范,而法律背后有伦理规范的价值观念支配并影响着法律的性质和方向。伦理和法律在一致的时候其功能是互动的,对立的时候其功能是互补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注重法和情的和谐统一。总的来讲,法律和伦理应该有机地融合,综观法律和伦理各自的功能和属性,其融合的途径有以下两点。

(1)重视法律所蕴含的伦理精神。伦理道德是法律的养料和源泉,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具有“约定俗成”的伦理道德而非“明文规定”的法律。法律需要自治,但是不能片面地追求实现法律效力,必须要融入伦理道德的成分,才能保持法律的品质和精神。美国法学家富勒认为,真正的法律必须具备一些道德要件,缺乏这些要件,“并不单纯导致坏的法律,而是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法律的东西。”美国学者伯尔曼也曾指出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中级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所以,法律要想得到人们的认同和尊崇,就必须蕴含社会的伦理精神,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对法律产生认同并自觉自愿地遵守,最终期望把这种法律内化为道德权利或道德义务。

(2)完善法律和伦理的互补机制。法律和伦理都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的规范,但是由于两者在调整方式、手段、强度、范围上都有所不同。从伦理和法律之间关系发展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单靠伦理规范来调整社会生活或单靠法律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都无法使社会呈现一个安定和谐的理想状态。事实表明,伦理规范和法律规法在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维护社会和谐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要建立一个和谐明文的社会,要合理利用两者各自的功能,完善法律和伦理的互补机制,使它们各自填补对方调节范围内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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