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中应注意的问题

2012-04-12 15:55谢亚婷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2年9期
关键词:股东会公司法决议

■谢亚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公司股权变动日益频繁。公司股权变动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少,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当特别注意:

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方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评估、验资 (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防范和避免股权转让的风险,建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股权转让价值。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 (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为股权转让必需文件。

★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股权转让必需文件。在此应特别注意,双方当面签字盖章,各执一份,留档一份并加盖骑缝章。

★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要注意防范的风险

1.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尤为重要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尤其应当注意防范的风险是转让方是否有隐瞒债务或资产申报不实的行为。因此,可在股权转让前要求转让方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验资报告。另隐名股东问题应当注意,遇到争议与纠纷时,其维权成本较大,风险也大,可要求转让方提供适当担保以降低风险。

2.股权转让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除应遵守 《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主体 (如国家公务员),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 (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3.对于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合同的订立,还有程序上的特别要求

我国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按照这个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事先将与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 (包括受让方的情况、拟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等)向公司通报,由公司股东会对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作出决议。有限公司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撤消。其他股东同意出让该股权同意书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需文件。

4.其他注意事项

此外,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50以上,这些规定不仅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该理解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特别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法定手续才能正式成立。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而变更股权的,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这其中一个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对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在何时行使或主张的问题,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优先购买权的主张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只有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或者依法应视为同意转让、而且没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股东才可以转让。出让股权的股东才可与受让方按照向公司其他股东已经通报的情况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如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或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转让条件比先前向公司及其他股东通报的条件优惠,则可能产生新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其他股东可以就新的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甚至此前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同意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决议是否有效也成为问题。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即使在通知公司之前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的生效,应理解为是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该转让且公司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有限公司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撤消。

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依照规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合同以转让方具有所转让公司的股东身份,享有所转让公司的股东权利为要件。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公司因缺少法律意识、怕麻烦,往往不办理股权转让登记。那么,股东身份的取得和股东权利的享有是否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股权登记为要件?没有经过工商登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指出,“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登记手续……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在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股权投资人已经实际参与股权转让后的企业经营和管理,公司怠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通常认定股权转让有效,可以责令公司依法补办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后确立股东地位。具体到个案,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

总之,在股权转让中,除了上述应注意的事项,还应聘请专业人士把关,不仅文件完善,执行当中有人监督,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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