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兽药残留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2-04-13 06:23陈玲朱焕星高迎春邵兵苏梅尹伶灵冯修光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济南250022山东诸城市畜牧兽医局
山东畜牧兽医 2012年7期
关键词:限量农业部兽药

陈玲 朱焕星 高迎春 邵兵 苏梅 尹伶灵 冯修光 (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 济南 250022 山东诸城市畜牧兽医局)



浅谈我国兽药残留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陈玲①朱焕星②高迎春①邵兵①苏梅①尹伶灵①冯修光①(①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 济南 250022 ②山东诸城市畜牧兽医局)

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兽药残留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动物源食品中的兽药残留进行检测与控制,是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我国兽药残留标准化工作在最近的十多年中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提高我国动物产品质量,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兽药残留标准分为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两大类。兽药最高残留限量(MRLs)标准是对食品安全性的评判依据,它不仅具有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重要作用,也是一个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既是对残留监控工作的技术支持,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残留检测能力和水平。

1 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问题

1.1 基本情况 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是我国现行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是经农业部批准,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的兽药88 种;二是经农业部批准使用,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兽药94种;三是经农业部批准使用,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的兽药9种,包括麻醉药、镇静药、激素类药物和抗生素类,并规定了标志残留物、动物种类和靶组织;四是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品种31个,和禁止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的1种兽药,为抗菌药、激素和有机磷类,并规定了禁用动物种类和靶组织均为食品动物和所有食用组织。(2)虽然现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经过了四次修订,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和美国还存在这一定的差距,标准中兽药残留限定的动物品种、动物组织还比较少。目前我国制定的兽药残留标准规定的兽药种类还主要是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兽药以及禁止使用的兽药,而对那些国外有注册使用且有限量标准的兽药却很少涉及。目前我国临床使用的兽药达3000多种,而制定了残留限量标准的仅有94种兽药品种、共551个兽药,涉及牛、羊、猪、鸡等17种动物品种,涉及动物的肌肉、脂肪等动物组织类别11种。为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加出口创汇,我国应积极完善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

1.2 对策与建议 (1)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是在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因此在我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研究与制修订过程中,应尽量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发达国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使我国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指标与国际标准接轨,这样既可以提高我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水平,也可以促进我国食品出口。(2)完善我国膳食消费结构数据,制定出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由于我国人民消费食品的特点与欧美国家不同,而且我国人群特征与发达国家在遗传基因水平上也有差异。因此,在采用国际和国外发达国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同时,要结合我国人民的食品消费结构,有目的、有针对的采用和引进。(3)开展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基础性研究。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的制定应进行危险性和暴露性评估,以科学的数据为基础。我国在风险评估方面的工作基础还十分薄弱,应积极开展动物源性抗菌药耐药性对人类健康潜在的影响评价,兽药对环境影响的评价等工作,尽快建立兽药安全评价体系。通过开展兽药残留风险评估,探索未知的危害因素,评价已知的危害程度,依据科学评估,有的放矢地开展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

2 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问题

2.1 基本情况 近年来,国家投入大量经费,使我国标准方法日趋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标准的研究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几乎所有兽药及化学污染物都有标准。标准的科技含量也在不断提升,农业部发布的检测方法标准几乎涵盖了我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涉及到的所有药物。迄今为止,我国农业部已经发布了146项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共计150种药物。初步建立了快速筛选、定量检测和确证检测的兽药残留检测标准体系。此外,我国国家标准委员会还发布了185项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这些标准主要由国家质检总局系统制定,涉及200余种药物(或禁用物质)。

2.1 问题及对策 (1)整合现有标准,减少检测者在标准选择上的困惑。兽药残留标准多而杂,有国家标准、农业行业标准、进出口标准、地方标准等。但由于制定标准的部门多难以统一,难免出现有些标准相互重叠、凌乱的现象。同一药物在不同动物(或组织)中的残留检测方法分布在不同的标准中,比较散乱,不便于查找和应用。国家有关部门应对其加以整合,以减少检测者的困惑。在药物残留检测中同一项目常使用不同的标准,有的执行农业行业标准,有的是国家标准,有的是临时性指定标准,方法各不相同,所用的试剂和检测仪器也大有差异,给检测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如硝基呋喃代谢物,国标和农业部方法所用试剂、提取方式不同,执行检测任务经常会采用不同标准让检测者比较困惑。有些药物名称不规范,在不同标准中使用不同的名字,如磺胺类药物,磺胺噁唑、磺胺甲噁唑、磺胺甲基异噁唑为同一种药物,却以不同名称体现在不同标准中。(2)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跟踪评价已发布的兽药残留标准,建立标准评估验证制度,对一些回收率低或者方法本身有缺陷的标准,应及时修订。如喹乙醇残留标识物(MQCA)检测时,所使用的前处理提取小柱因厂家不同造成回收率不同;多种药物残留同时检测时,不同药物回收率差距比较大,如牛奶中的青霉素类药物和猪肉中的9种β-兴奋剂检测;氨基糖苷药物检测液质方法所用流动相中含有七氟丁酸酐,由于七氟丁酸酐对液相色谱质谱连用仪的负离子源伤害极大,大大降低仪器本身的灵敏度;三聚氰胺检测液相方法中,流动相的离子对试剂对色谱柱损伤比较大。(3)进一步规范兽药残留快速检测试剂盒(试纸条)的备案管理。目前残留检测任务繁重,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快速筛选方法已成为不可缺少的一种检测手段。但目前农业部备案的试剂盒还比较少,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应尽快规范试剂盒(试纸条)的备案管理工作。(4)加快新标准的颁布速度。我国残留标准发布时间缓慢,一是影响了残留监控计划对标准的使用;二是影响了标准制修订者的积极性。(5)建立兽药残留标准信息平台,便于检测者及时查阅最新标准。目前已经发布的残留标准在官方网站上难觅踪影,检测单位在使用时极为不便,应当将已发布的残留标准及时上网公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S]. 2002.

[2] 马爱近. 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差异[J]. 肉类研究, 2007, (10): 40~43.

[3] 唐月新. 现行有效国内外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5.

[4] 耿天霖. 畜禽产品药残限量标准对比[J]. 中国牧业通讯, 2004(8): 26~29.

[5] 国焕新, 云振宇. 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对比分析[J]. 中国乳品工业, 2008(12): 44-46.

(2012–04–01)

S859.84

B

1007-1733(2012)07-0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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