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及其治理思路之调整

2012-04-13 09:07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发卡行持卡人刷卡

刘 文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一、信用卡套现出现的新趋向

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违反与发卡银行的约定,避开银行柜台取款或ATM自助终端提现的方式,将信用卡中的透支额度通过POS终端机或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等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地转换成现金,而不向发卡银行支付利息的行为。〔1〕信用卡套现行为最初在我国的出现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但当时各金融机构向社会公众发行信用卡有着极为严格的审批程序,信用卡持有人为数较少,拥有信用卡甚至成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便有套现情况的发生,也是极少数人确因资金周转的需要所为,套现行为呈现个体性、偶然性、临时性的特点,并且数额不大,因而不为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所关注。在随后的20年时间里,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除原先的国有银行外,各类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纷纷设立或进入中国市场,导致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与此相应,在信用卡业务领域,各金融机构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逐渐放松了办卡的审批程序。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通常无需与银行业务人员面对面接触,只需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而对资料的真实性也只是通过电话简单核对信息,并不对申请人的身份和资信状况进行认真核查。有些银行甚至将发卡业务外包给中介公司,并根据发行量支付中介公司发行费,但监管不力,控制不严,致使中介公司自动降低发卡门槛。上述现象,直接导致了近些年国内的信用卡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一个人同时持有几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并不稀罕。而从资金需求的角度看,近几年“信贷紧缩政策加大了个人消费贷款的难度,私营小企业主也由于信用度不够,无法从银行顺利获得低息的小额贷款,使得小额融资渠道不畅通,这就迫使其另辟蹊径,信用卡套现便成为他们快速获取现金的最佳选择。除了私营小企业主,有些白领、学生也通过信用卡套现来解决急需现金的燃眉之急,甚至有些股民不惜刷卡套现来筹集股资”〔2〕。以上急需现金周转的需求使得信用卡套现大有市场,不法分子正是瞅准了这一商机,为了牟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追逐高额利益,便胆大妄为,肆意套现,从而使非法套现行为不断蔓延。从近年来的情况分析,非法套现呈现出以下一些新趋向:

(一)非法套现的组织化趋向明显

为了能够顺利地实施非法套现活动,把非法套现的生意做大做强,不少非法套现分子认识到“人多力量大”、“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道理,开始摆脱最初的单打独斗的散兵游勇状态,注意整合力量,趋向于走规模化、组织化经营之路。在非法套现组织内部,少则五六人,多则十几人,并且在内部形成一定的分工,有的负责招揽客户,有的负责具体套现,有的负责资金中转,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俨然一个组织严密的非法套现“一条龙”产业服务链。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近年各地已经查处了多起具有组织性的非法套现案件。例如,2011年6月,杭州市余杭区警方在“清网行动”中捣毁一个特大POS机套现犯罪团伙,在杭州市教工路一个宿舍楼内当场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并在现场缴获了用于作案的5台POS机、3台转账宝和500多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以及交易清单。经侦查查明,该套现团伙即是一个组织化程度较高、作案时间较长的犯罪组织,其团伙成员共分为三个层级:最底层是业务员,他们负责招揽需要刷卡套现的客户,并将客户带到刷卡窝点;中间层是代理商,代理杭州窝点的主要业务,负责联系并接待套现中介和个人,实施具体的套现工作;最上层是提供POS机给代理商的河南籍男子史某,他直接提供POS机给杭州、温州等各地代理商,进行遥控指挥,并负责资金中转。正是这种较为严密的组织化手法,使得该套现团伙的生意兴隆,并获得了高额的非法利益。

(二)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信用卡非法套现分子为了招揽生意,扩大影响,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发布套现信息,以便有资金套现需求者上门。但如果不注意发布套现信息的方式方法,就会暴露目标,露出马脚,从而成为被查处和打击的对象。基于此,非法套现分子往往表现出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千方百计地隐藏自己的作案证据,以求万无一失。他们所选择的套现信息发布方式更加注重隐秘而有效,通常采用群发电子邮件、QQ聊天、网络发帖、手机短信等方式,即便是采用张贴小广告的方式或是在报纸上发布信息,也极为谨慎,往往很隐晦地刊登“无抵押贷款”或者“信用卡理财”的广告,只是留下用于联系的手机,绝不会出现姓名和具体地址。从套现场所来看,不少非法套现分子藏匿于写字楼内,打着“理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电子商行”等招牌做套现生意,也有一些租住在偏僻地段的居民楼内,甚至将用于刷卡的POS机和付钱的地点分置于两套不同的住房内。套现者先在POS机上刷卡,然后到另外一套住房提取现金或者登记自己的借记卡,由“套现公司”转账,完成“无现金交易”。这种刷卡和套现不在同一地点的做法,无疑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甚至不为左右邻居所知悉,当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和打击。

(三)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据统计,目前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中,银行卡犯罪案件约占五分之一,而其中信用卡非法套现案件已经成为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侦办的重点案件之一,案件数量多、分布范围广、侦办难度大。虽然各地公安机关增加了警力,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此类犯罪却“斩不尽、杀不绝”,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势,非法套现的大案在各地仍然处于高发状态。例如,2010年4月初,广东深圳市公安局经过近2个月的摸查,共锁定了11条信用卡套现犯罪线索。4月6日15时,市局经侦局在华强北、车公庙、上步南路等11个行动点展开统一收网行动,共抓获涉嫌信用卡套现犯罪嫌疑人35人,刑拘28人,缴获作案用POS机23台,初步估算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2011年,福建厦门警方开展了代号为“飓风”的为期3个多月的信用卡套现专项打击行动。在该次行动中,厦门警方共查获了34个非法套现窝点,收缴的用于非法套现的POS机来自江西、广西、安徽、河北、内蒙古等地,涉及400多个商家。广西南宁市公安机关近日查处了49个利用自动刷卡机(POS机)进行非法套现的窝点,总涉案金额高达12.3亿元,而这仅仅是南宁市POS机非法套现的“冰山一角”。据估计,在南宁市,专职从事非法套现的窝点起码超过500家以上,这还不包括那些兼做非法套现的窝点。2012年5月,杭州市公安局在全市发起了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这次行动以经常性发生的POS机套现非法经营为主要打击重点之一。杭州市公安局在前期排摸可疑线索的基础上,集中警力,抓获涉嫌POS机套现非法经营人员40余人,窝点20余个,缴获作案机具60余台。

(四)套现的金额不断攀高

非法套现的目的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利益的获得是通过收取所谓“套现手续费”的途径来实现的。套现成功后,持卡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向非法套现分子支付手续费,比例高低不等,少则2%—3%,多则5%—6%,这就意味着,非法套现分子要想获得更多的收益,要么和持卡人商定较高的支付比例,要么在套现额度上做足文章,尽量套现出更多的资金,两相比较,后一种途径显然更为可行,这就导致近两年所发生的案件中,套现的金额呈节节上升的趋势。从查处的案件来看,过去非法套现分子套出的现金达到成百上千万就算较为少见,但现在,这样的数额已经属于“小菜一碟”,根本不值一提,套出几千万的司空见惯,套出亿元以上的也屡见不鲜,金额越来越大,案值越来越高,并且套现记录在被不断地刷新。例如,2011年3月,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接到群众举报,称武汉市洪山区广埠屯资讯广场5楼手机区一个商铺内有人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武汉警方随后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发现这个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作案团伙有组织、有分工,龚志超、贺炜等8名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家用电器经营部等单位名义,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非法套现,日均套现100万元左右,利润每天1万元。该犯罪团伙有专门从事信用卡非法套现业务窝点3个,用于套现的POS机8台,银行卡88张,涉案金额高达5.6亿元。

二、信用卡套现的严重危害性

毋庸置疑,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大量出现,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从危害的严重程度来衡量,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

(一)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影响宏观经济决策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协调发展的关键。当前,我国的经济已经实现了市场体制的成功转型,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不仅需要金融领域的强力支撑,更需要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和有序的金融秩序,而信用卡套现无疑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不法分子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3〕此外,“如果信用卡套现规模过大,则会给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供信用卡产业和消费繁荣发展的虚假信息,从而使政府作出错误的经济决策”〔4〕。

(二)造成银行利益受损、放大银行信贷风险

一方面,信用卡持卡人在银行的柜台或ATM机上用信用卡取现,银行要收取1%—3%不等的手续费和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如果逾期没有还款,银行还要收取欠款的循环利息。而采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相当于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不但不用支付利息,还能获得最长56天的免息期,这在无形中使得银行的利益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损害;另一方面,“信用卡本质上是一种无担保的借贷工具,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现相当于从银行贷款,当持卡人无法偿付信用卡透支额时,发卡银行的补救措施非常有限。特别是许多持卡人持有多张信用卡套现时,随着套现的深入必然出现持卡套现数额叠加、还款周期缩短而最终无法偿还信用卡透支额及利息,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资金流动程序进行套现的风险最终将转嫁到银行身上”〔5〕。

(三)衍生其他违法犯罪

信用卡套现行为,除了上述危害之外,还有可能衍生出其他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有些案件中的资金被非法套现出来后,又被用于发放高利贷,成为非法民间借贷的源头;有些资金则被投入赌场,成为赌徒置身赌海的本钱;有的不法分子在套现过程中掌握了公民个人信息,便非法泄露或出售;有的则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和途径冒领、骗领信用卡,继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更有甚者,还因为套现中出现纠纷而引发血案,这样的悲剧在几年前就曾上演。2008年3月间,邓某因为信用卡套现而认识了从事刷卡套现业务的陈某,之后在套现过程中,因收到假币而对陈某怀恨在心,并与其结怨。同年5月份,邓某向老乡邹某提议抢劫并杀害陈某以出气。随后,邓某精心准备了作案工具,并于同年5月16日下午,以要刷卡套现为借口,将陈某诱骗至一家超市门口,随后开车至偏僻处。当陈某正准备使用邓某的信用卡刷卡套现时,邓某从车内后座向前探身,双手持西瓜刀将刀架在陈某脖子上。陈某因脖子被割破而手抓刀刃不断挣扎,邓某便加大力度将刀用力向后勒割她的脖子。陈某当场大出血,很快没了动静。随后,邓某、邹某相继落网,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信用卡套现治理思路之调整

正是因为信用卡套现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将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该《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但令人遗憾的是,上述《解释》发布两年多来,虽然全国各地查处了很大一批信用卡套现犯罪案件,并依据《解释》对非法套现分子判处了相应的刑罚,但并未能够有效遏制信用卡套现发展蔓延的势头,信用卡套现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普遍存在,甚至有越打越多、愈演愈烈的趋向。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秉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态度,前赴后继不断触碰法律红线。

上述情况表明,在信用卡套现治理问题上,刑罚不是万能的,希冀通过严酷的刑罚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那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一方面,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其威慑效力是客观存在的,对抵减不法分子的犯罪倾向,推动社会良性运转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在另一个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刑罚的威慑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治理犯罪的一种手段,而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易言之,遏制和预防信用卡套现行为,没有刑罚这一手段不行,完全依赖这一手段也不行,我们不能对刑罚产生依赖症,从而陷入迷信刑罚功能的泥淖。当下,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问题是,应当如何调整信用卡套现的治理思路?

毫无疑问,在信用卡套现的表象背后,乃是利益。“重金之下,必有勇夫”,正是因为高额利益的刺激,才吊起了非法套现分子贪婪的胃口,促使他们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马克思在《资本论》里的这句经典描述本来是针对资本家贪得无厌的丑恶嘴脸的,不过现在看来,它同样可以拿来形容非法套现分子的不择手段和利欲熏心。基于此,笔者认为,要斩断伸向信用卡的黑手,切实减少或者避免非法套现情况的发生,应当注意利益的调整,而这种利益的调整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实施:

第一,对于信用卡持卡人从银行柜台或者ATM机提现,这在本质上属于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向发卡行进行资金借贷。按照现行的规定,银行要收取1%—3%不等的手续费和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如果逾期没有还款,银行还要收取欠款的循环利息。这就意味着,在信用额度内的一笔贷款,持卡人事实上要向发卡行支付两笔不同的费用,一笔是手续费,一笔是利息,而且这两笔费用的收取比例并不低。这样一种收费规定,表明银行是不鼓励和支持持卡人以提现的方式直接向发卡行借贷的,由此导致持卡人在受到银行排斥的情况下,转而求助于非法套现分子。要改变这种状况,可行的办法便是取消银行所收取的提现手续费,降低借贷期间的利率,维持在大概每天万分之二点五的水平。这样便能促使持卡人在确实具有现金周转需要的情况下,直接去发卡银行提现,而没有必要再求助于非法套现分子。

第二,在取消银行的提现手续费并降低利息的情况下,银行的利益相较之前有了一定的损失,这样的损失理应得到适当的补偿,可行的路径是提高刷卡商户向发卡行支付的扣率(即商家返点)。目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扣率是按照行业的不同分别确定的,且各行业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的扣率不得低于1%,但在实际上,由于发卡行竞争不断加剧而导致扣率不足1%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如果这个扣率能够相应地提高到2%—4%,则发卡行的利益便能在相当程度上得到弥补。此举还能够削弱不法分子套现资金的积极性,因为他们套现的越多,返点也就相应越多,套现的成本随之增加。

第三,商家的利益同样需要尊重和保护,对于商家因为提高扣率所损失的利益,如何进行弥补?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降低营业税的方式来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正常经营的商户,税务机关可以相应核减其本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让渡国家的税收来保证商家利益的持平。

很显然,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有效实施,能够合理调整持卡人、商户、发卡行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并最终通过让渡国家利益达到减少甚至避免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现象。

除此以外,加强风险防范,严把发卡关,严格发卡审核制度,建立和完善以个人征信系统为主体的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特约商户入网申请的资格审查,定期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也是不可忽视的环节。可以深信,只要齐心协力,多管齐下,信用卡套现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1〕〔5〕卫磊.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其处理〔J〕.政治与法律,2009,(7):53.154.

〔2〕王双悦.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原因及防范措施〔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2):94.

〔3〕鲁江波.信用卡违规套现问题与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4):102.

〔4〕段锴.信用卡违规套现的法律规制〔J〕.金融法苑,2010,(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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