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类高职院校办学模式再思考

2012-04-13 09:07刘鹏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毕业生办学院校

刘鹏飞,王 格,丁 敏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710043)

一、现状分析

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同时也是职业教育的高级层次。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都有着漫长且丰富的发展历程,但真正意义上的高等职业教育距今不过一个多世纪。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中,高等职业教育形成了德国“双元制”模式、澳大利亚的TAFE模式、美国的社区学院模式等几种典型的办学模式。德国的双元制办学模式是典型代表,双元制不仅是一种国家立法支持、校企合作共建的办学模式,也是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与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相结合的一种职业教育办学模式。

我国的职业教育近年来发展非常快,不断取得重大进步。高等职业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把职业教育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出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相继规划了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模式,强调了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为提升职业教育的能力,制定了技能型人才到高等职业院校兼职任教的制度。为符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还吸收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教育质量评估。

警察类高职院校是我国高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警察类高职院校在目前高职教育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取代了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的教育体制也盲目地依照经济体制的模式,一刀切地走向市场。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形成的以“计划办学模式”为主导的警察类高职院校面临着发展危机。新的经济体制使警察类高职院校要根据市场需要并结合自己院校特点来重新构建人才培养模式及相应的办学模式,但这种转型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完成,而且其与警察队伍建设发展的特殊性不能完全契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警察类高职教育和高职院校自身的发展。深化警察类高职院校办学模式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是警察类高职院校主动适应教育竞争,实现自身科学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规划纲要》主要针对的是技术类高职院校,忽略了仍属于高职教育中的警察类院校,警察类高等职业院校,有自身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和独特的条件限制,更有国家体制及政策的背景约束,盲目地照搬国外或技术类高职院校的办学模式,即使是被证明的成功模式也不一定会达到预期目标;只有借鉴先进思想及理念,依据自身条件改革创新,才能打造适合警察类高等职业院校教育的办学模式。

二、当前警察类高职院校办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办学层次结构不合理,与行业深度合作受限,制约了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警察类高等院校,其中公安类警察院校本科层次的有10余所,各类专业培养人数规模近5万人,整体上可以满足公安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但司法警察类高校学历层次整体较低,除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外基本都是大专层次,这种学历层次显然无法满足建设我国高层次司法警察队伍的需要。同时在警察类高职教育发展方面存在着无序性和盲目性,时下我国许多省份既有公安类高职院校,又有司法类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内容互相交叉重叠。〔1〕就各类警察类高职院校而言,大多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由各警察学校升格而成,主要是专科层次。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以及行业准入门槛的不断提高,这种专科办学层次已不适应行业人才队伍的要求。在办学思路上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学生在就业、实训等方面与行业很难深入连接、有效配合(警察类行业都属于公务员队伍,行业主管部门一般没有招录人事权),导致办学与用人单位在实际上是两张皮。警察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结合的程度不高是客观原因,与其他各级各类院校面向的行业不同,就业渠道在本行业不够畅通,报到率、就业率、入警率都还不够理想这也是客观事实,这些客观原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发展。

2.招生政策计划性不强,标准不统一。

警察类高职院校,由于其特殊专业适应的是特殊行业,在招生计划中理应与行业需求和用人计划挂钩,然而现在都是“一刀切”地走向市场。由学院自己报计划,统一纳入高校招生计划人数中,不能体现特殊行业的特殊要求。其区别于其他高职院校的特殊性还表现在招生实行提前录取,考生除了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外,还要经过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

从目前的招生情况来看,警察类高职院校生源虽然比较稳定,发展势头尚好,但新生质量不容乐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是计划性不强。很多警察类高职院校为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盲目扩大招生规模,不顾学生就业的实际问题,导致警察类专业毕业生人数失控,就业困难。大量警察类专业毕业生流散在社会上,不能对口就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是在录取标准上存在很大差异。近些年来,警察类高职院校为了顺应市场需要不断调整专业结构,根据所谓的市场实际情况增减了一些专业。但是到目前为止,对哪些专业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哪些专业需要从严掌握按照计划招生等,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划和要求,实践中都是由各省即各类警察类院校自己决定。如对刑事执行、司法警务等专业是否要求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国家部委和行业没有统一要求。有的需要政审和体检,有的则没有要求。在具体的操作中,各省市及各类警察类院校基本上是自行其是,国家和部委没有统一的条件和要求,从而也就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3.就业机制既不适应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也很难保证警察类院校的生存和发展。

随着警察类院校的调整合并和改革,自2000年开始,警察类院校毕业生不再包分配,进入警察队伍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在就业政策上,和地方普通高校一样,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这种改革,虽然适应了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事实上使警察学历教育和警察招录制度完全脱离,使建立警察院校的教育宗旨与警察行业要求相脱节,警察高等教育与警察队伍建设和发展严重缺乏互动。在毕业生就业上,从目前各地的做法来看,也存在着差异。有个别地方警察类高职院校通过自身努力争取到政策支持,对所属应届毕业生采取单独列考,择优录取等方式使其中90%以上毕业生被录用到基层公安、监狱、劳教单位一线工作,其他更多的则是自主择业。而自主择业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警察类高职院校在学生毕业前组织学生参加公务员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到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工作,没有取得资格的则是自主择业。有的按照当地录用人民警察的规定,组织毕业生参加招警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有的警察类高职院校则是完全自主择业。〔2〕

在就业方面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警察类专业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比较特殊,就业面相对比较窄,要全面走向市场,自主就业的机会较少,就业存在一定难度。

第二,公务员招录考试的进入门槛较高,很多情况下仅要求本科毕业,至于专业并没有特殊规定。这样就使得一些警察类高职院校的毕业生仅仅因为是专科学历而丧失了报考资格、失去就业的机会,影响了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办学和生存。

第三,人民警察的录用没有体现出警察行业的特殊性要求。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完全掌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决定权,很多省份在组织地方公务员招考时,忽视人民警察岗位的特殊性,更没有考虑警察类院校开设的各类特殊专业仅限于在特殊行业就业的现实,专业与行业脱钩,办学与现实脱节,这样就使得警察类高职院校中相当多的毕业生还是没有机会在行业内就业。这种招考制度给警察类专业高等教育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消极作用,严重影响了警察队伍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及警察类专业建设的发展。此外,过多的警察类专业毕业生不能及时就业,也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4.与行业合作办学存在难度。

合作办学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模式,合作办学应当充分考虑高职院校自身的特点和行业教育培训需求与提升学历教育层次两个方面。行业需求是高职院校合作办学的坚实基础,资源共享是高职人才质量的可靠保障。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在合作办学方面,形成了很多不同的模式,而对于警察类高职院校而言,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业需求与人才培养无法直接接轨,导致行业与学生都缺乏积极参与性,以至于流于形式,合作难以落到实处。很多警察类高职院校开展的合作办学有其形而无其实,出现了学校积极寻求合作单位,行业却没有积极主动性,学生也是消极对待实践学习。

二是行业没有用人自主权,从而缺乏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有的国家政策也不足以调动行业接受学生实践的积极性。在合作中,往往是高职院校一头热,合作对象积极性不高,有时只是为了照顾同系统兄弟单位“面子”而勉强进行合作。虽然有不少单位也愿意和学校合作,但都停留在短期和较浅的层面,缺乏长期和深度合作的机制。

三是行业的特殊性严重影响了合作计划的具体实行。对于警察类高职院校而言,在合作办学方面,由于其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在合作办学方面,只能是和行业合作,也就是与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等政法机关合作。但是,由于这些部门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而在进行有效合作的同时,要充分考虑重要岗位的保密与安全问题。如学生不具备后备警察身份,不能保证在行业就业就无法全面接触实务活动,实习仅限于表面工作,不能深入有效地将学习与实践紧密结合。

以上存在的问题如不能有效地解决,警察职业教育将很难继续生存和发展。

三、完善警察类高职院校办学模式的思考

1.提升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办学层次。

高职教育在学历层次上,不应该局限于专科层次,还应有本科甚至研究生层次。从高职教育体系自身发展的需要角度分析,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必须要逐步完善自己的层次结构,培养技术精英。这在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已经被历史和经验证明。如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主要发展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在70年代到90年代发展专科层次的技术教育,90年代开始发展本科层次的技术教育,逐层升级上移,形成了中等职业教育、技术专科、技术本科及技术硕士和博士的职业教育系统和较为完善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体系。〔3〕目前,我国的各地教育机构已经在探索完善高职教育之策。警察类院校中比较典型的是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该校虽然名字上是专科学校,但实行试点办本科,大部分专业都招本科生,适应和保障了行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警察类高职院校和其他高职院校相比,有其特殊性。目前,警察类高职院校教育从总体上看还比较薄弱,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师资力量、科研成果、开发能力等方面还处于弱势,要很快向本科层次延伸也有一定难度。我们的想法是可以实行联合办学,达到双赢和互补。一是依赖或挂靠某个高校;二是分大区或者几个省的同类院校合并,聚集力量(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共享,在部委领导下,尽快升本,提高办学层次,以适应和保障行业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2.在招生就业方面实行定向招录,择优录取。

由于警察教育的特殊性,国家对警察类高职院校的警察类专业在招生方面应当制定特殊的政策。如对警察类专业可以实行按需招生。招生计划由各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警察管理部门会同警察类高职院校根据当地警察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同时考虑招录地方院校的大学毕业生等相关因素来制定。对于警察类高职院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来执行,切实做到招生规模与行业增编和自然减员相适应,禁止超额超计划招生。此外,对于地方警察类高职院校的跨省招生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可以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批,必要时可考虑与生源地政法机关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基于办学规模的需要,警察类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上不可能仅仅是警察类专业,在办学条件具备、教学质量能够保证的前提下,可以招录一些社会急需的非警察类专业,充分利用已有的教育教学资源,为发展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做出积极贡献。

鉴于警察类高职院校在警察类专业招生录取标准上存在差异,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有指导意义的标准。公安和司法部门可以在警察类专业的录取上,联合或分别制定录取标准。可以规定警察类专业必须经过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三道关。具体操作上由哪个部门来执行,如何执行,可以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便于各个警察类高职院校来执行。

警察类高职教育担负着培养国家警察的重要责任,承担着为执法及司法工作提供人力支持的神圣职责,这决定了其行业教育不同于一般的高等职业教育。在学生就业方面也应当有特殊的政策。1996年,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招人员中录用。”这一规定是适应于警察类院校的特殊专业、特殊岗位和特殊行业的,不但具有特殊性,更具有适应性和合理性。我国目前已经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人才培养多元化时代,政法机关各部门的人才结构和人才需求也应当是多层次、多元化的。对于警务人才的获取方式而言,社会招录范围应重点确定在一些技术性或者理论性较强的岗位,至于其他大量的普通警种职位,比如交警、刑警、巡警、户籍警察及监狱和劳教所的管教民警、司法警察等,完全可以从警察类高等院校所培养出的具有专业理论,具备专业素质,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的应用型警察专业人才中来选拔。如果大量的警察岗位都从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中来选拔,一方面会造成警察类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并因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因为新进的警察人员大量是普通高校学生,没有接受过专门的警务工作的基本训练,还需要用人单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再教育和再培训。

因此,我们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招录人民警察考试时,应当面向警察类高职院校的警察类专业的毕业生进行。可以考虑在警察类高职院校的警察类专业学生毕业前进行公务员资格考试,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录用到相应的警察工作岗位。当然,为保证新警质量,避免不合格人员进入警察队伍,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严格的筛选淘汰制度。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制定严格的考试、考核办法。考试实行淘汰制,有名额限定,通过考试及时淘汰不适合从事警察工作的毕业生。这样既可以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素质,又可以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与人民警察录用的省级统考制度保持一致。不仅对于警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是有利的,同时也可以促进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

3.改革浅层的合作模式,实现与行业深度合作。

合作办学是促进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2011年,《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指出:高职教育应当推行产业与教学实现充分的合作对接,强化行业在教学过程中的指导性作用。支持和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各级各类技能型人才需求进行充分的调研与预测,使其充分参与到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建设中来,由行业主管单位与专家参与到高校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过程中来,全面实现课程内容和职业资格标准相互融通;发挥职教集团作用,促进校企深度合作,该意见对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但我们还应当看到,警察类高职院校在发展过程中,很难完全依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教育部门对高职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大多是适用于理工科院校的,对警察类高职院校来说,行业没有用人自主权,深度合作,纯属空谈,完全照搬照抄教育部的文件,必然会陷入死胡同。

目前我国警察类高等教育逐步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格局。这种局面虽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但对于警察教育和警察队伍的建设也有许多不利的影响。尤其是警察类高职院校,在办学方面受到严峻的挑战。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专政机器的行政力量,立足市场办警察教育是不合理的,这也是与行业合作办学不能实现深层次合作的症结所在。

对于警察类高职院校,要合作办学,必须和政法系统的公安、监狱、劳教等单位合作,也就是与行业合作。但目前在人事制度和招录制度下,不可能实现深度合作,根本原因在于警察类高职院校本身的特殊性,其培养的是警察,而警察职业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行政力量,具有维护社会治安及惩罚犯罪、完成司法行政任务的职能,其在工作对象、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等诸多方面都有其特殊性。警察类高职院校不能和其他高职院校一样完全适用市场选择机制来调整,因为市场是有风险的,而作为保障国家专政机器的特殊教育和发展是不能有风险的!即使退一步将教育看作一个行业,那么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抵御风险的手段无非是两种,一是完全遵循市场机制,独创出行业优势产品而获得生存及发展;二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行业,其更多依靠政府资助或调控进行资源整合而发展,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益性服务。我国警察类高等教育作为维护国家治安及打击犯罪的特殊教育,其提供的是社会公益性服务,就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来调节,政府必须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我们认为,要促进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发展,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应当由政府部门来统一协调,对现有的警察类院校在人力与物力方面进行全面调整,这种调整要对欠发达地区警察类院校予以政策照顾,比如公安部曾经对于公安本科院校布局做出规划,其原先设想是对应六大行政区各建立一所公安本科院校。但是后来由于西部地区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暂时没有能力和条件建立公安本科院校,而东部地区专科院校办学条件好,当地政府在人、财、物方面支持力度大,公安部便对原来的公安本科院校布局进行了调整,又支持浙江等地的地方公安专科学校申办了本科院校,至于西部地区公安类院校建设则没有了下文。〔4〕而司法部至今未对司法警察类院校的发展提出任何规划。这种消极的做法极不利于警察类教育的健康发展,严重打击了欠发达地区警察类高职院校发展的积极性。因此成立一个专门指导全国警察类高等院校发展的国家机构刻不容缓,由该机构从整体上协调各部门工作,指导警察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划,对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警察类院校在招生数量、学校规格、重点专业和学科建设上进行合理布局,指导发展,不能由各地各校自行其是或放任不管。至于措施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一是依托本科院校联合办学。如司法警察类院校,可以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等为龙头,以在各地成立分院的形式,满足全国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需求。二是分区联合提高办学层次。即在现有的条件下将全国划分成若干区,每个区保留一所警察类高职院校,为本地区培养高素质的警察队伍服务。这样,人才培养和需求相一致,虽然不可能完全保证每个毕业生都能进入警察队伍,但大多数毕业生还是能够进入警察队伍,学有所用,目标明确。避免了现在的学生认为毕业后不能入警,学非所用,学习没有兴趣,到行业去顶岗实习,进行实训也是走走形式,学不到什么东西的局面。

如果通过以上措施进行改革,使警察类高职院校毕业生保持较高的入警率,使学生学习目标更加明确,学校寻求本系统内各个部门支持安排学生实训、顶岗实习等,就会有利于密切学校与行业的关系,拉近学生与工作岗位的联系。行业与学校可以根据职业能力要求对课程进行科学整合,在课时分配上突出实践环节,实现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实践操作技能训练的统一,让学生在真正的职业环境中,按照未来岗位对基本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和综合素质的培养,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真正培养出行业需求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结语

总之,办学模式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宽泛而复杂的概念,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警察类高职院校办学模式的研究也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进行。由于自身利害关系和知识水平与客观条件的限制,本课题仅仅从办学层次和招生就业以及合作办学方面进行了研究,对某些问题的论述也只是一些想法,加之我们对警察类高职院校的情况及掌握的资料还不是十分充分和完整,对于警察类高职院校办学模式有待于今后做进一步的深入探索和思考,同时也希望广大同仁不吝赐教,以期警察类高职院校能有一个生存和健康发展的空间,这才是本文的意旨所在。

〔1〕〔4〕余茂焱.关于警察高等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8.

〔2〕余茂焱.警察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探析〔J〕.中国监狱学刊,2007,(6):132.

〔3〕马树超.论高等职业教育的走向〔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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