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加速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2-05-09 01:23安明亮
现代经济信息 2012年5期
关键词:科技发展优惠政策税收

安明亮

摘要: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方面起着主力军的作用,各国政府还纷纷采取各种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更多渠道的资金投入科技产业。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对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税收优惠也在逐年增加。

关键词:科技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完善现行各项政策,加速科技产业发展已忧为当务之急。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将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以税收优惠政策加速科技发展。

一、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优惠政策多而泛,目标不明确。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多是以通知、规定等方式零散发布的,且对内外企业不同,显得多而乱,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如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产业项目是否属于国有鼓励发展的,也不论该项目在种类、利润和风险上的差异,一律给予基本一致的優惠。优惠政策目标的不明确,相对减弱了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吸引力。

(二)优惠方式单一,削弱了政策效果。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优惠为主,基本上限于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这种直接的税收减免侧重于事后利益的让渡,而对事前行为缺乏必要的引导。相比较而言,国外对科技事业的优惠方式多种多样,且多以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方式主要是税基减免,侧重于事前优惠,能够促使企业自觉进行技术创新。单一的直接优惠方式必然削弱税收政策的实际效果。

(三)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少,不利于科技业的投资和创新。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的优惠,相比较而言,对个人的所得优惠很少。由于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是一种风险投资行为,缺乏必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难以吸引广大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而科研人员在转化成果时获得的股权形式的奖励,在分红或转让该股权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整体缺乏力度。我国的科技企业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这虽然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但就我国的实际来看,与其他国家相比税收整体优惠力度不够:

1.税收负担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将重点体现在我国不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流转税作为双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使得企业在税收优惠中得到的好处不多。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则不同,他们以所得税为主体,所得税的优惠给企业可以带来真正的实惠,极大地鼓励了科技产业的发展。

2.科技产业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目前的优惠政策涉及面窄。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以已有所得为前提的。而科技产业的特点是投资风险大、周期长、很大一部分企业会处于暂时亏损或微利阶段,这些企往往得不到优惠,进而可能形成“亏损(微利)——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更微利)”的恶性循环,扼杀企业的技术进步积极性。

3.生产型增值税桎梏着企业科技进步的步伐。科技进步提高了企业产品的知识附加值,会相应增加企业所承担的流转税负担。而我国目前不仅缺乏必要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而且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造成重复征税,反而加重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税负。另外,我国实行的又是不完全增值税政策,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科技投入和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越来越不适应科技飞速发展、产品中直接材料成本比重不断下降而间接成本不断增加的发展趋势。

二、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制定以项目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政策。建议国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尽快联合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法》,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中间试验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的优惠标准。严格标准认定,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高新区内外企业科技税收优惠的差距,并最终达到统一政策。

(二)增加间接优惠方式,提高政策效果。

1.扩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企业、科研机构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而对国家重点发展的高科技产业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酱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100%。

2.扩大费用扣除标准。对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开发与实验的费用及企业推广高新技术培训费允许税前列支。原有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只要是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一年一定比例的企业,无论是否盈利,都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企业因当年亏损或盈利部分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以往后结转。

3.实行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部分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如信息产业等,允许企业按销售额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准备金要在规定时间内(如3年)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也可弥补万一的亏损,化解科技投资风险。若逾期不用或另作他用,则应补税并加收利息。

4.给予投资税收抵免。即在折旧额以外,还根据机器设备的先进程度,投资类型按一定比例抵免当年应税所得。其相当于在不影响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前提下国家变相为企业拨款购置先进机器设备。

5.延长补亏年限。可将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6-8年,减少企业由于投资于高领域而蒙受的损失。

(三)加强科技工作者、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对任何个人知识产权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提高从事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全部科技工作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可以对他们的技术援助费收入、版权费收入等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以此来激发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另一方面,对个人投资于成本费用技实际发生额在应税所得税中扣除外,个人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等,实行优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大力支持个人对科技产业的行为。

(四)实行以所得税与流转税并重的优惠措施。目前主要是加大流转税的优惠力度。在增值税方面,应该对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减免增值税或先征后返,对企业的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费用以及购进的具有高技术性质的无形资产比照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免征中间试制产品的增值税,对进口先进机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在营业税方面,对技术研究开发单位和企业的科技转让收入,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可考虑予以免征机器设备的关税,实行高新科技产品出口退税。

(五)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产品额外负担一份“投资税”,特别不利于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产品的价格竞争,阻碍科学创新、技术改造的步伐。为了化解增值税转型的财政风险,又体现鼓励科技进步的税收原则,可考虑先在高科技企业内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而在其他行业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同时通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加强征管等手段提高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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