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大佬的末路北京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主任刁维列受贿案纪实

2012-07-07 12:02张国樑段晓博
检察风云 2012年22期
关键词:周毅侦查人员北京市

文/张国樑 段晓博

地税大佬的末路北京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主任刁维列受贿案纪实

文/张国樑 段晓博

案发前,他是北京市地税局炙手可热的“大佬”,身居要职,掌控着全市税控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是无数老板追捧的对象;案发后,他又变为冥顽不灵的“斗士”,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被网友戏称为“贪坚强”,他就是北京市地税局原票证管理中心主任刁维列。

2012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刁维列涉嫌受贿1164万元一案作出宣判,判处刁维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刁维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刁维列上诉,维持原判。

刁维列涉嫌受贿一案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查办的北京市地税局窝案的一部分。在刁维列被判刑之前,2011 年4月,北京市地税局原副巡视员任依娜以受贿55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同年5月,北京市地税局原计财处副处长彭英斌以受贿18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12年5月9日,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以贪污1047万元、受贿435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随着刁维列被判处死缓,这场给北京市地税系统带来巨大震动的“窝案”所涉嫌犯全部被判刑。

税控机带来的官场地震

王纪平、刁维列等人的犯罪事实虽各不相同,但部分事实都指向一样共同的东西——税控机。

2001年9月,王纪平由北京市工商局局长调任北京市地税局局长。上任后,他重新启动已停滞三年的税控机改革,并完成了一系列的信息化建设。税控机将以往的手开发票变为机打发票。手开发票时期很多营业数据无法监控,从而出现偷税漏税现象。安装了税控机,就像税务部门给商家安装了一个“黑匣子”,可以全方位地了解交易信息,达到控税目的。2002年,北京地税局出台文件,要求纳税企业必须出钱购置税控机,并自2002年到2007年间先后组织了三次税控机的招标。推行税控机机打发票后,北京市地方税收从2003年的300多亿元猛增到2006年的1003亿余元。一时间,王纪平成为一位耀眼的“明星局长”,赞誉不断。

如果说王纪平是北京市税控机改革的推动者,刁维列则是这起改革的实际操作者。刁维列2001年4月由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征管法制科科长调任北京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担任副处长。2002年王纪平准备对税控机第一次招标的时候,指令由刁维列全权负责招投标的所有组织工作,包括联系招标单位、制定技术标准、组织招投标等。2002年和2003年的两次税控机招标都是由刁维列具体负责。2007年上半年,北京市地税局又开始“国标税控机”的推广,成立“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王纪平任组长,任依娜等局领导任副组长,彭英斌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工作。此时已经担任北京市地税局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中心主任的刁维列负责招投标的具体工作,刁维列和彭英斌还是评标委员会的委员。

因为税控机由政府采购,然后让被监管的商家买单,而税控机的价格由税务局和厂家商定,没有听证环节,所以利润丰厚。一个税控器,政府制定最高限价为2000元左右,但其出厂价还不到1000元,并且市场需求巨大。从2002年到2007年,全北京市安装使用的税控装置达18万台,税控机的销售额超过3亿元。于是,税控机变成一块诱人的大蛋糕,巨大的利益诱惑和权力寻租空间为王纪平等人的贪腐打开方便之门。随着北京市地税局数个官员的相继落马,税控机的招投标成了推倒地税局官场“多米诺骨牌”的最大推手。

刁维列作为一个小小的处级干部,在2002年到2009年短短几年间,利用其手中掌握的权力,疯狂敛财千万余元,涉案数额不输其顶头上司——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真可谓一个“生财有道”的“精明”处长。然而,比起其短短几年的敛财数额来,其作案的手段之隐蔽性、智能化更是令人惊叹。

办案人员对刁维列案案情进行分析

对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室进行搜查

移花接木,隐蔽方式收取好处

2002年,时任北京市地税局征管处副处长的刁维列,全面负责税控机的第一次招标工作。在此期间,他向税控机代理商北京天瑞泰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金奎提出每销售一台税控机向其抽取提成。但刁维列并不直接拿钱,而是授意其“发小”周毅成立北京金鹏润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并与天瑞泰和科技公司签订虚假咨询合作协议,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收取税控机提成,总计184万余元的提成款全部入到金鹏润达公司的账上。

2006年,刁维列担任北京市地税局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中心主任时,为北京恒信恒安科技有限公司在发票系统、IT基础设施、网络安全运行维护项目中中标提供帮助。2007年在北京市地税局进行国标税控机的招标过程中,刁维列又介绍恒信恒安公司的董事长赵耘代理深圳桑达公司和山东浪潮公司的税控机,并要求赵耘按照不同的型号向其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实施抓捕

2007年年初,赵耘按照与刁维列约定的方式,让其公司副总郑涛在银行开户并存入80万元,然后郑涛将存折和他的身份证交给刁维列的亲戚陈树哲。陈树哲用该80万元以郑涛、刁维列妻子王娟娟等人的名字注册成立了北京金创翔锐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后来,赵耘按照与刁维列约定的方式,用自己朋友关迎春的身份证在银行开了一张存折,存入300万元,然后将存折和关迎春的身份证一起交给刁维列。刁维列让陈树哲将此300万元以关迎春为股东的名义,以增资方式存入到陈树哲名下的北京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这样,在2007年到2009年间,刁维列精心谋划,分别以注册公司和借款等方式分四次从赵耘处拿走贿赂款980万元。

乾坤挪移,千方百计洗白赃款

刁维列以各种方式先后通过周毅和陈树哲分五次收受了1100余万元赃款。如何将这1100余万元转由自己控制,刁维列可谓费尽了心机。

2002年,刁维列通过周毅成立的金鹏润达公司收受的184万元,刁维列先让周毅花费其中90万元,以周毅、陈树哲的名字在昌平区北七家王府花园购买小产权房一套,之后又让王娟娟管理金鹏润达公司的财务账目,钱被陆续转移以后,将该公司注销。2005年3月16日,刁维列与王娟娟“假离婚”,次日,其便要求周毅将该小产权房中周毅的份额无偿转让给王娟娟。

2008年2月,刁维列让王娟娟购买了朝阳区“公园1872”房产一套,并通过陈树哲名下的公司支付了其中80万元的房款。通过这样,他自以为可以洗白赃款。2007年末,刁维列又以增资入股方式通过陈树哲收受300万元,2008年1月,他让王娟娟购买了朝阳区观湖国际房产一套,并让陈树哲支付了其中200万元房款。

就这样一笔又一笔,刁维列收受的1164万余元赃款,除部分被刁维列、陈树哲、周毅等人日常挥霍之外,绝大多数都以合法的方式转换为房产或者现金,并由刁维列的“前妻”王娟娟实际控制。刁维列又通过与王娟娟假离婚的方式,给人以这些钱与自己没有实际关系的假象,妄图掩人耳目。

困兽犹斗,心怀侥幸应对调查

“精明”处长刁维列在收钱和处理钱的环节上尽管机关算尽,但其同样害怕有朝一日会行迹败露,因此从其将手伸向不义之财的第一天起,就已经煞费苦心的开始算计如何应对日后的调查,真可谓是“未雨绸缪”。

刁维列对王娟娟和陈树哲、周毅等人,在平时的交往中不允许多说多问,经常告诫他们说:“我能害你吗?你不相信我?”并暗示道:“钱怎么花的不重要,重要的是钱的来源”、“干事情要考虑到以后怎么能够不出问题”,王娟娟等人完全沦落为刁维列收取贿赂的“棋子”。

2010年年中,有关部门开始对赵耘涉嫌犯罪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对赵耘采取了强制措施。刁维列明白自己的犯罪行将败露,但其依然对自己精心谋划的布局充满信心。赵耘被调查后,刁维列多次召集周毅和陈树哲商讨应对之策,为避免被监听或者定位,每次见面刁维列都自作聪明的让周、陈二人关闭手机、抠掉电池,还对二人说“你们不懂”。为了应对调查,刁维列还对周毅和陈树哲进行了“普法”教育,为二人购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书籍,并对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注解,并传授二人在调查时的回答技巧。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赵耘在被调查期间,交代了其与北京市地税局诸多官员之间的经济问题。2010年2月2日,北京市纪委牵头成立“2·02专案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交办,由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5月重组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王纪平、刁维列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刁维列到案后,自认为其犯罪手段天衣无缝,且做了较为周密的反侦查部署,对其犯罪行为百般抵赖,拒不交代任何罪行。面对这样一起典型的“零口供”案件,侦查人员并未气馁,针对本案的具体特点,采用了灵活多样的侦查方式,最终成功侦破案件。

因为刁维列拒不交代罪行,侦查人员只能从外围调查工作入手,从纷繁复杂的财务账目往来中抽丝剥茧,探寻案情真相。针对赵耘交代的刁维列收受贿赂都是通过周毅、陈树哲等人进行的情况,侦查人员有针对性的查询了刁维列、王娟娟、周毅、陈树哲及有关公司名下的银行交易记录,查询了以上人员名下房产的购买记录、付款情况,查询了有关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股东入资情况。刁维列所有收受的贿赂款其均未直接占有,而是由陈树哲、周毅二人通过公司入股、“借款”等方式取得,之后间隔较长时间,再由陈、周二人为其妻王娟娟购房进行付款,或者与王娟娟签订虚假的转让协议,将赃款转换为多处房产,并由王娟娟实际占有。在此过程中,涉及钱款流转的单位包括赵耘名下的多家公司、多个开户银行、陈树哲名下的多家公司、陈树哲换取现金的多家公司及多个房地产开发商等几十家,每一笔钱的流转都至少经历了五六个环节。侦查人员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查清了赵耘向刁维列行贿数百万元的来源、去向,清晰的勾勒出每一笔受贿款从行贿人赵耘到中间人陈树哲、周毅再到转换为王娟娟占有的房产或者房款的全部过程,查清了基本犯罪事实,为各项工作展开奠定了基础。

在刁维列零口供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找准案件的薄弱环节,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拿下有关人员证言,将刁维列陷入完全孤立的境地。刁维列虽实施了较为周密的犯罪部署,所有钱款往来过程中自己均藏于幕后,指使他人按自己设计的计划逐步完成,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隐蔽其犯罪行为,但相对于传统的“一对一”受贿方式,又同时不可避免的牵涉了较多的经办人员,为侦查人员的查办案件提供了突破点。刁维列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谋划,具有极强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但其对受贿的中间人周毅、陈树哲乃至王娟娟等人始终保持着一种神秘性,完全操纵他们的行动,又不让这些人了解太多的详情,这样在侦查人员对周毅等人调查的过程中,这些人因为心里没底,因而心理素质相比刁维列而言差得很远。面对刁维列拒不承认罪行的不利情况,侦查人员将案件的突破点放在拿下周毅、陈树哲等人的证言上。经过针锋相对的较量,侦查人员成功拿下周毅、陈树哲、王娟娟的证言,确认了刁维列通过他们收取赵耘好处费的情况,并及时对这些证人的询问情况进行了录音录像,固定了证据,将刁维列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也极大鼓舞了侦查人员的士气。

赵耘最初交代的案件情况是其分三次向刁维列行贿了580万元。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局限于原有的案件线索,而是善于从外围调查中发现可疑情况,逐步扩大案件成果。陈树哲、周毅二人支付购房款的每笔钱款与通过各种方式从赵耘处拿到的每笔行贿款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而给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障碍。侦查人员在调查陈树哲和周毅为王娟娟支付购房款和合作购房的过程中,发现二人支出的钱款数远远大于赵耘交代的580万元的数额,便对陈树哲名下公司的钱款往来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并最终查实了2008年9月刁维列以让陈树哲公司借款为名收受赵耘400万元贿赂款的事实,将刁维列受贿数额上升至980万元。此后,侦查人员在调查陈树哲购买王娟娟昌平区王府花园小产权房的过程中,发现该房是2002年由周毅出资购得,而后周毅将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了王娟娟。周毅缘何如此大方?该笔购房款是否也为受贿所得?侦查人员对周毅此笔购房的款项来源进行了调查,一举查获了2002年刁维列伙同周毅,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收取李金奎184万余元的事实,将刁维列的受贿数额上升至1164万余元。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有效发挥了侦查一体化的优势,集中优势力量,推动案件进展。刁维列案发前多次找周毅、陈树哲等人进行了串供,给案件的侦办增加了难度。在办案任务重、压力大及反贪局办案人手紧张的情形下,院领导高度重视,从全院各部门抽调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老侦查人共同办理该案。在调取相关人员证言时,同时控制了陈树哲、周毅、王娟娟等人,有效防止了这些人在被检察机关约谈后再互相串供的情况发生。同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侦查谋略,采取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手段,迅速获取了检察机关需要的证言,为案件打开突破口。在对主要行贿人李金奎的讯问过程中,李金奎为逃避行贿罪责,坚称给周毅的钱是咨询服务费,反贪部门几个办案组同时出动,对李金奎公司的其他几个股东突击询问,同样采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给几位股东他人均已交代问题的假象,迅速拿下几位证人的关键证言,并进而拿下李金奎口供,巩固了证据基础。可以说,没有多个办案小组的团结协作,不可能有案件的顺利展开。

按照证据学理论,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远远大于间接证据。在贿赂类案件中,直接证据的获取难度非常大,很多时候只能倚靠间接证据来定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刁维列自认为其犯罪手段高明,所有的钱款都是以表面正当的方式来往的,钱也没有经过自己的手,因而拒不承认任何罪行。甚至到了法庭上,面对公诉人出示的多份人证、物证,依然对其罪行拒不承认,因此被网友戏称为“贪坚强”。在这种主犯“零口供”的情形下,要想对刁维列定罪处刑,对证据的要求更高。本案侦查人员通过艰苦卓绝的侦查工作,调取证言上百份,证据材料上万张。通过大量丰富的间接证据,以从犯证主犯,以主观证客观,最终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使得刁维列的罪行得到应有的处罚。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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