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辨义——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语境与现实意义

2012-08-15 00:43林永虎
关键词:法学中国化马克思主义

林永虎

(浙江大学思政部,浙江 杭州 310012)

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也带来了社会生产方式的多样化和社会意识来源的复杂性,各种社会意识思潮在法学领域也进行着交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内学界加强了对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研究。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正式转发《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意见》,随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工作会议的顺利召开,则引发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新热潮。其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也开始逐步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

然而,在相关研究热闹的背后,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研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理论上也有一些难点问题,还有待深入探讨。比如,在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这个基本概念的理解上,就存在着内涵并不统一的地方。这些问题给学界观点的交流融贯带来了一定的障碍,需要我们认真弥补和探究,有些问题可能一时难有定论,但只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实事求是地面对它们,才能为相关研究的推进真正打好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法学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对于不少“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论述者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论题似乎是不言而喻的。①他们的论述常常采取避实就虚的策略,把论述重点集中在针对中国法治实际问题而作的制度阐释或理论分析之上。②诚然,从新时代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现实成果的角度而言,集中讨论中国现实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涵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主题内容,具有很大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但是,如果从更加严肃的学术态度来审视这一论题,仍然缺乏对这一论题概念的足够的学术共识。

如果将之回到传统上,这一问题可以还原为:究竟是否存在可以融贯或至少自成体系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或流派。③列宁在《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中曾经从理论来源的角度,将马克思主义涵盖为哲学唯物主义、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阶级斗争学说三个主要方面④。在这一传统的影响下,我国的马克思主义相关教材则通常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社会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三个主要内容。显然,如果按照这一“正统”认识,纯粹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不存在的,似乎至多只能说是马克思主义对于法律相关问题的认识或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一般见解近年来也受到了一定的挑战,有学者认为列宁在1913年纪念马克思逝世三十周年发表的这个小册子,并不能完全代表其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完整认识,而以“哲学”、“政治经济学”等资产阶级学术体系下的诸平行学科结构来套马克思主义的学术体系,是不适当的。⑤尽管解释的路径是不同的,但这两方面的认识都得到相似的结论,即不存在具有实际意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相比从哲学或经济学角度对马克思主义研究问题的超脱,无论中国还是西方的法学研究者,都更为关心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形成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存在而达成的共识。林喆教授曾经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层次做过分析。⑥而类似的分析,英国的柯林斯(Hugh Collins)早在三十年前就已经进行过⑦。综合这些见解,我们可以确认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而言,的确存在不同层次因而也就同时会是不同涵盖面的理解。最狭义的概念范畴,可以与哲学领域的“回到马克思”⑧主题相呼应,将马克思主义主要认定为“马克思的学说”。⑨这种认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认识到,马克思在完成其思想转变和理论飞跃之后,不仅与早期的自己,而且甚至与恩格斯等其他经典作家的观点和方法,也并非是完全一致的,并且有着明显的超越。

与之相比,在第三层次上更为广义的定义,可以表达为历史上存在(过)的社会主义国家利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对国家法律和社会管理规则的一切探索所形成的理论认识。这一层次的定义当然应当包含历史上产生过极大影响的前苏东政权尤其是苏联对于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法律制度的探索,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所有学术共识⑩。然而对这一层次的批判,由于苏东剧变的现实,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质疑仍然明显,主要体现为对前苏联的实践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称为“马克思主义”存在着不小的争议。⑪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看上去较为广泛的定义仍然可能过于狭窄,因为前苏东的实践被认为过于强调了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关于阶级斗争的学说,因此这种定义与“马克思主义”或“马克思主义法学”应有之义,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而诚如林喆教授所言,更广泛的定义也是可能的,只不过这样的定义甚至可能将非马克思主义的那些认识与见解也划了进来⑫,从而形成一种学术概括上的荒诞。就如柯林斯曾经说明的,即便是马克思主义者,也可能由于现实实践的关系产生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完全一致甚至有时是不相吻合的实际观点⑬。这些实践观点的定性就成为一些现实的难题。

综合理解以上的论述,马克思主义的关键特征,在于其观察、分析、解读社会的独特视角与方法,从哲学上而言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应用,从路径上而言则是以经济分析出发,探究上层建筑及其意识形态隐藏着的经济基础,从而批判性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部秘密。从这个角度而言,马克思主义对于法律毕竟还是有着系统的论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样的混合型概念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概念的由来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概念并非是一开始就出现的。其实对于在中国的独特背景下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早在三十年前就得到过重视。⑭相关研究从一开始就体现出两个方向上的要求。一是从理论上而言,在中国背景下研究法律的问题,特别是关注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出发点来看待我们的法律体制建构问题,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本身的丰富和发展,是具有很大的学术价值的;二是从现实的需要上来说,对于怎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认识和分析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坚持社会主义的制度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如何应对现实中各种其他学说,包括西方的自由主义和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的冲击,都需要理论上给予相应的回应。

黎国智、田成有二位先生较早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命运问题。⑮刘升平、张文显二位先生在1995年则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命题⑯,基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在中国背景下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认识和发展的问题,其中基本涵盖了现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大部分内容。随后,张文显先生进一步推进了对该命题本身的认识,将其修改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⑰。他的论述不仅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的一般内容进行了重申,还创见性地提出了法学的实践性与科学性、本土化与国际化,指导思想的一元性要求与多样化需要,等一系列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在2005年前后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李龙教授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法学的创新》一文中,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随着革命和建设的实践逐渐自成的体系作了总结⑱。随之而来的,是学界一系列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命题的论文和讨论。而就所称概念而言,又不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为限,有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⑲的,也有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⑳、“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国化”㉑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㉒等等。

就当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的具体关注点而言,其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比较普遍的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律实践方面的成果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和总结,主要表现为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中国建设以来直到改革开放之后的各个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各方面所做的分析和总结㉓;其次,是对于所谓“中国化”问题进行的探讨和关注,不少学者从哲学方法论和发展径路的角度,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如何进展加以了关注和探讨㉔;其三,对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许多学者也予以了关注,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则是关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人本法律观的比较研究㉕。总体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体现了在新的形势下,中国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和法学家,对于推进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迫切要求和强烈愿望。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现实意义

针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任务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命题所要解决的历史性的具体问题,相关的法学理论体系面临着两个方面的构建目标。对于这两方面的问题,朱景文教授等学者将其总结为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建设的(建构的)马克思主义法学㉖。

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处历史时代之现实而言,首要的历史任务在于批判既有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建立其上的一切政治上层建筑及其意识形态,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乃是其首要特征。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化,马克思认识到这种理论批判不能突破既有政治上层建筑及其意识形态造成的逻辑樊笼,而只能停留在比较低的批判层面上,必然会走向建构一种不能摆脱原有意识形态束缚的所谓新的理论框架,也就必然会走向空想社会主义或乌托邦主义的误区㉗。因此,当马克思发现了上层建筑与以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及其造成的生产方式而形成的经济基础之间的必然联系,从而将批判理论推进到根本性的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批判上时,原有的单纯的建立在分析市民社会交往规则为基础的理论批判才能够被推进到更为本质的和颠覆性批判的层面㉘。

而当无产阶级革命行动进行到一定阶段,即在以巴黎公社和俄国十月革命为代表的无产阶级运动进展到在一国之内获得政权的阶段,纯粹的批判就面临着新的历史任务——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权并能够长期保持执政。因此,在批判的历史使命之上就又要承担起实践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所指向的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尝试。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者的历史实践就包含了建政的成分,并因此要求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批判理论基础上探索建构新的历史社会形态的责任。这正是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者在内的诸多“后马克思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所认为的,“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面对的特定的历史社会现实。

然而,通常据此认为批判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与建构的(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所存在的差异甚至是“断裂”,并非是不言而喻的。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角度来看,无论是前苏联的法学家发现的资本主义法律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㉙,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者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面对的现实问题的特殊性,其实都没有超出批判的马克思主义所指出的问题实质,即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依然通过现实的生产关系结构对社会现实问题起着根本性的作用。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建构的”马克思主义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就其精神实质而言,也并没有超出批判的马克思主义所确立的历史任务。

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批判的马克思主义与建构的马克思主义对立起来的观点,建立在两种学术意识的误解上:其一是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受到既有的意识形态传统的影响,对于“清晰地”解读马克思主义并由此倾向于采取分析主义与简单的实证主义方法认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具有相当大的学术冲动;其二是受限于现有的一国内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践的影响,而忽略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正确认识并明确指出的全球化问题的存在。前者使得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理论武器的马克思主义批判方法日益丧失其理论活力而落入机械论与实证主义的理论陷阱固步自封,后者则易使得马克思主义者陷于资本主义的全球化议题泥淖而不能有效应对。

因此,在承认马克思主义存在批判与建构两个面向的问题之前提下,应当认识到,这两个面向都存在于既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内,而在对于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改造从而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愿景上二者具有本质的内在联系,并应相互统一、融贯。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所遇到的时代与地域的特殊性问题,也正是探索马克思主义普遍性原理及其实践不可分割一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问题也由此具有了更加伟大的普遍性价值,而在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实践角度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有助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者更好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所具有的个别性、特殊性问题,有助于我们对于移植、借鉴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既有法律制度经验和继承、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有益成分有更加深入、全面与正确的认识。简言之,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历史现实与制度的“扬弃”思维方法。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要“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㉚

同时从理论完善的角度而言,更要强调的是,对于我们在实践中的创造,即便是声称以马克思主义理论而进行的,也要保持一种批判的认识态度,实事求是的检验其有效性与合理性,从而使得我们的实践能够不断的完善,而保持科学的发展的态势。简言之,不但是“回到马克思、发展马克思、检验马克思”㉛,而且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念不断检验我们自身。只有我们真正意识到“无产阶级必须批判地对待不论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和道德,还是他们自己的国家和道德”㉜时,我们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所有讨论才会焕发出其理论的生命力,推动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不断前行。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新时期我们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的道路作了总结:“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㉝这无疑也是我们继续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问题所要遵循的重要思想指导和行动指南。

注释:

①当然,基于各种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不少许多学者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提法本身就并不赞同,但这些意见也并不统一。即便是在基本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内部,也有对于马克思主义究竟有没有提供过一个融贯的法律概念从而构成一种法学理论提出质疑者。参见[英]柯林斯著:《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以下。

②目前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讨论,不少就是直接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所体现的法律思想开始分析的,而并不特别关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问题。

③有趣的是,这种所谓“一以贯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流派倒常常可以在反马克思主义的批判者的论述中,找到其踪迹。参见[奥]凯尔森著:《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王名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作者序”,第1页。

④《列宁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版,第42,48页。

⑤陈文通:《关于马克思主义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的思考》,《理论视野》2009年第10期。

⑥林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难题》,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⑦[英]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3-4页。

⑧这一口号可参见张一兵教授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经济学理论关联性方面的研究。见张一兵著:《回到马克思:经济学语境中的哲学话语》,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版。

⑨这种倾向在法学界学者观点的体现,可以参见郭道晖教授2006年5月21日在王健法学院大讲堂所做演讲《马克思法学在中国的命运:回到马克思、检验马克思、发展马克思》,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554。

⑩See Lon L.Fuller,Pashukanis and Vyshinsky:A Study in the Development of Marxian Legal Theory,47 Michigan Law Review.并可参见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论纲》,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⑪列宁主义和斯大林主义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延续了马克思主义的传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正因对其中的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因素尚难达成通识,一些学者用了“前苏联传统”这样更为中性的学术概括来指认当时对于法律形成的苏联学说传统。参见季涛:《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发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对于我国所接受的“苏联传统”,也有更加明确指出其是维辛斯基法学理论的论述,参见刘金国,刘双舟:《中国法理体系的演进及其启示》,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⑫林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难题》,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⑬[英]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⑭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研究问题就有过一次讨论。关于当时的一些有益观点可参见李鑫源、齐家鳞:《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83年第1期。

⑮参见孙文恺:《作为形式的法律:帕舒卡尼斯的法律理论述评》,载《江海学刊》2009年第5期。

⑯刘升平,张文显:《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1期。

⑰张文显:《再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⑱李龙:《“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法学的创新》,《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4期。

⑲坚持这一概念的学者有付子堂、朱景文、蒋传光等。参见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论纲》,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02页;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⑳参见文正邦:《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研究论纲》,载《法治研究》2008年第9期。

㉑参见孙国华、龚刚强:《“科学、民主、人权、法治”的中国之路探索与理论精髓——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国化六十年》,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0期。

㉒参见周世中:《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及其进程》,载《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

㉓参见公丕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概览》,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十一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㉔参见蒋传光、张波:《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探析》,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㉕参见李龙、魏腊云:《人本法律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㉖参见朱景文:《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收录于朱景文著:《跨越国境的思考:法理学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208-218页。

㉗青年马克思曾经将建立这样一套崭新的法学理论体系作为研究目标,然而随着研究的推进,他发现这样一种尝试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其哲学上的疑惑,甚至这种方向本身也是值得怀疑的。参见“给父亲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13-14页。

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750页。

㉙[苏]帕舒卡尼斯著:《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德文版序”。

㉚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载《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㉛《主题研讨: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十一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㉜[苏]帕舒卡尼斯著:《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㉝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载《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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