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困境和改革路径

2012-08-15 00:45王天雁
关键词:实务法学导师

王天雁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学硕士教育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输送了大批高素质的人才。但是,在这些成绩的背后,在法学教育欣欣向荣的光环下,我们看到更多的却是法学硕士教育的“危机”和“蜕变”[1]。在此以此为背景深入分析我国法学硕士教育面临的问题和改革路径,以期对我国法学硕士教育改革有所助益。

一、我国法学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精英教育大众化

无论在国外,还是我国《高等教育法》对硕士研究生的定位,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都应当是精英教育。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据2009年教育部教育统计数据资料显示,随着全国法学硕士培养单位近乎“疯狂”的扩招后,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2007年达到创纪录的28398人,在校生规模2008年达到75273人。对比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2008年全国共有5809名法学教授,16418名副教授。假定所有副教授以上的法学教师都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则每名导师平均需指导硕士生3.39名。若具体到一些培养单位,则每名导师指导学生数更多,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目前共有102名硕士生导师,在校硕士研究生517人(包括法律硕士),师均指导硕士生人数达到5人①相关数据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网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目前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共110名,共有在校硕士生1700余人(包括法律硕士),假如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都具有硕导资格,则师均指导硕士生人数将达到15.5名②相关数据参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网站。。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面对着相对有限的本科毕业生规模,目前扩招后相对富裕的法学硕士培养单位招生指标就显得供过于求,结果是优秀的生源向地理位置较好和师资力量较强的培养单位集中,越来越多的培养单位面临着无米之炊的窘境,只好降低法学硕士的录取标准以勉强维持生计。在这种法学硕士招生之“森林法则”下,必然引发招生竞争,导致一些招生单位的生源素质降低,法学硕士培养过程的松散和低质,法学硕士培养的大众化。

(二)学科准入无序化

我国的法学硕士教育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存在着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的特点。这样,不同途径、不同形式培养的法学硕士在社会中共同竞争,用人单位面对复杂的法学硕士培养体系,往往无法通过文凭来判断应聘者的专业素质。这样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其他手段来鉴别不同类别的硕士生的素质,这对于通过正规国民教育序列培养获得硕士文凭的研究生是极为不公平的,事实上造成了人才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随着2008年1月1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的实施,教育部已将硕士学位授予权部分下放到了省级学位委员会,这样各省势必新增更多的法学硕士点,可能导致法学硕士教育准入门槛的降低,增加法学硕士培养单位的招生和就业压力。

(三)教学方式僵硬化

从各培养单位的培养方案来看,教学方式大都以传统的经院式讲授为主,稍具创新意识的院校会要求以讨论、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教学,但事实上,教师在授课方面具有很大的自主权,教学方式的改革很大程度上依赖教师的意愿和能力。在教学实践中,“这种模式固然有利于研究生形成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但影响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难以收到理想效果,尤其是偏离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2]加之部分高校在扩招冲动下,动辄在一个专业招收上百人,以前小班上课,现在变成大堂课,教师很难组织有效的讨论,结果就是法学硕士生的课堂事实上变成了“报告会”。由此种种,法学硕士的教学方式采用经院式的法律讲解方式也就不难理解。

(四)专业素质非学术化

由于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在校期间,法学硕士不仅面临着课程考核的压力,还要为应对司法考试做好就业准备。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事实上能够投入到学术研究中去的时间非常有限,加之目前众多培养单位缩短学制,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凡此种种,法学硕士在从入校伊始就面临着失业的危险,或者说法学硕士只不过是部分法学本科生逃避就业压力的无奈选择而已。根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1978-2003)》课题组的调查,硕士研究生中带有非学术目的读研的比例达到38.5%,其中逃避就业压力的比例占22.5%,其他目的的比例占16%。[3]在这样的动机之下,在有限的学习时间内,法学硕士是很难按照指导老师的要求广泛涉猎学术著作,精益求精地完成学术论文的,直接后果是,作为重要学术风向标的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整体大幅下滑是不争的事实。

(五)知识结构单一化

中国法学教育模式从根本上来源于欧陆国家,基本上按照法学本科——法学专业硕士——法学博士的路线在培养法律人才。按照这种模式,法学硕士应该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升华和专业化,但是,现实状况是法学硕士的课程设置,大都采用专题研究的方式将本科课程进行细化,法学硕士除了外语、政治等公共课程外,可选择的课程大都是专业课程,而其他学科的课程,如经济学、金融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则基本没有涉及。“法学硕士教育基本上无法培养出具有系统性非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之间二合一乃至多合一的复合型法学研究人才”。[4]

(六)学术研究西方化

从培养目标上来看,法学硕士应是法学博士的“过渡阶段”,从事学术研究是其应有的方向,但是目前学术能力的培养则大都沿用西方化的模式和知识体系,法学硕士的法学研究很少关注社会问题,更别说“中国问题”。以至于“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然考其本质,无一为自我现实之反映;无一为自我明日之预言;无一为国家民族利益之代表者;无一能负建国过程中法学理论应负之责任。此种有人无我,有古无今之状况,即为现阶段中国法律思想之特质。”[5]这种现象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前中国法学研究自主性的羸弱,在法学教育中没有“中国问题”的自主意识。

(七)实践能力空洞化

尽管各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中对于法学硕士的社会实践或多或少都有涉及,但是各培养单位的重视程度是有差别的,实践教学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并未引起充分的重视,表现在以下方面:在培养目标上,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实务能力缺乏要求;在课程设置中,法律实务课程极少;在教学方法中,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手段较少使用;在教学内容上,一般限于理论探讨。[6]

二、我国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的改革路径

(一)准确定位法学硕士教育的目标和功能:精英教育

法学硕士教育是法学本科后的法学专业教育,并非通识教育,其培养的应当是学术型兼顾实务型的法律专门人才,将来的职业取向应为法学教学和科研人员,培养的应是法学精英。为实现该目标,未来法学硕士的改革方向应为:

第一,理清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纯化法学硕士教育的功能。很多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中将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定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很显然,这是将法学硕士分为学术型和实务型的研究生。表面上看,这似乎符合社会的需要,但实际上其分化了法学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使得其和法律硕士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第二,必须缩小法学硕士的培养规模,增强师资力量,提升法学硕士教育的质量。 这样通过缩小法学硕士的培养规模,以现有的硕士生导师的力量,法学硕士完全有机会同研究生导师直接进行学术交流,课堂教学亦可以更多的方式如案例研讨、论文交流等进行,法学硕士的培养质量可以得到大幅提升。

第三,严格导师遴选制度,强化导师责任,健全导师监督制度。导师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学术能力的培养中处于引导者的地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好坏,导师起着重要作用。严格导师准入门槛,强调导师责任,能够从基础上防止法学硕士研究生素质低下。

(二)以多元化教学模式促成法学硕士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经院式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但在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技巧的培养方面却有缺失。在理清法学硕士的学术性兼顾实务性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法学硕士的教学模式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改革:

其一,多元化的教学方式。经院式的课程讲解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应当是必要的,但是未来法学硕士教学方式必须以学生学术能力的培养为中心,在课程讲授中积极引入讨论课、研讨课①研讨课,既不同于传统的讲授课,也不同于一般的讨论课,而是集研究生写作、教师论文指导与学生教师共同研究讨论于一体的教学方式。研讨课已经成为国外法学院学生培养的制度化教学方式,往往是必修课,但是短期内还很难进入我国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安排,只能依靠教师的自行组织。等教学方式。

其二,加强法学方法论的训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应当多渠道地提升研究生独立思考、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创造性地提出相关思路和见解,并进行理论概括和总结的基本能力。为此,可以开设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以及比较法等课程,有意识地引导研究生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掌握。

其三,改革课程设置,根据专业方向加大非法学专业课程的开设。为此,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在课程开设上应当根据法学专业方向开设一些相关的非法学专业的课程,如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可增设地理学、生态学、土地学、环境学、环境经济学、能源学、能源经济学、城市规划学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跳出法学研究中单向度的“以法为纲”的窄门,适应复合型的专业化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三)严格学科准入制度,完善学科评价机制,淘汰低水平法学硕士教育

既然目前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已形成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合理分工的格局,国家将硕士点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为避免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不合理竞争,提升法学硕士的培养质量,各省在审批和建设法学硕士点时,应当严格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的规定,一方面应建立严格的学科准入制度,“严格控制申报和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数量”;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学科质量评价机制。“及时采集、准确掌握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基本状况信息,针对可能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现象和趋势实行预警”。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法学硕士教育淘汰机制,对于培养质量不合格的院校取消其法学硕士学位授予资格。

(四)严格法学硕士的招生和培养机制,提高法学硕士的学术能力

法学教育从社会需求的角度说其实就是质量教育,因此法学硕士教育应当树立质量文化意识,探索保障法学教育质量的长效机制,承担法学教育主体责任。

具体来讲,首先,应当建立教育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其次,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必须提高法学硕士的准入门槛,“宁缺毋滥”应当成为法学硕士招生的基本准则。再次,严格学位论文制度,保证法学硕士的学术能力和学术功底。

(五)结合专业特色培养法学硕士的实践能力

法学是实践性的学科,特别是对于法学二级学科中的应用性学科应当尤其注重其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是针对法学硕士而言,其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有别于法律硕士而又有自己的特色。

第一,多种方式培养法学硕士的实践能力。法学硕士的实践能力相比较其学术能力应当居于次要地位,但亦不是可有可无的。其实践能力的培养不仅可以采用司法实务部门办案的方式,亦可以采用社会调查或教学参与等形式;不仅培养其从事实务工作的能力,也需要培养其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二,充实教师的法学实务知识。从事法学教育的人,本身没有从事法律实务的经验,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真正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担任法学教师特别是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的专业课教师,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外,还应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办案的实际经验。[7]

中国未来法学硕士教育的改革之路,应当以培养复合

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应当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法律应用人才培养的主流,为法律职业队伍和社会管理部门输送技能型人才;以培养学术型、专业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硕士教育,应当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法学研究人才培养的主流,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机构输送研究型人才。[8]在培养方式上,应当加大法学研究方法和非法学学科知识的普及,培养具有开阔视野和宽厚基础的复合型研究人才。在教学方式上,应当积极引进研讨课、辩论课、讨论课等方式丰富教学手段。在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应当注重教师司法实务经验的积累,鼓励教师参与司法实务活动,采用灵活的方式让学生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在质量监控上,应当严格法学硕士的招生和毕业程序,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如此,则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硕士教育之路指日可待。

[1] 黄金兰.中国法学教育:为什么兴盛并蜕变着[G]//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四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264-272.

[2] 戴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方式之比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

[3] 杨荣,余海波.警惕研究生教育“本科化”[N].光明日报,2006-11-17.

[4] 贵立义,王凌云.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大连大学学报,2010(4).

[5] 蔡枢衡.中国法学及法学教育[G]//清华法学(第4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6] 宁清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刍议[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5).

[7] 华锋.新形势下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选择[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8] 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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