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际法教学中的应用探讨

2012-08-15 00:52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国际法法律援助法学

杨 陶

(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新疆喀什 844008)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际法教学中的应用探讨

杨 陶

(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新疆喀什 844008)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适应现代法律职业要求的教学模式,完全可以在国际法教学中应用,但由于缺乏合格的指导教师、足够的资金等原因,要想广泛应用仍很困难。我们可通过聘请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转变教育理念等方法来促进此种教学方法在国际法教学中的应用。

诊所式法律教育;国际法;教学

与传统的法条注释和案例分析不同,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全新的法律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具体说来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目的,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案件讨论、角色模拟、单独指导、在实践中学习等方法,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作为一种适应现代法律职业要求的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国内应用法学教学中被证明获得了成功。但是,由于国际法具有一套和国内法完全不同的规则体系和运作方式,诊所法律教育在国际法教学中应用还处在一个摸索和尝试的阶段。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际法教学中应用的可行性

在实践中,诊所法律教育往往与法律援助相结合,所以目前这种模式主要运用于国内应用法学教学方面,许多高校建立了刑事辩护诊所、劳动法诊所、消费者权益诊所、妇女权利保护诊所等,开展了一系列援助行动。那么,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能否应用于国际法教学呢?这似乎是一个很合理的疑问,因为与国内法教学相比,在国际法教学中,法律规则相对而言是比较陌生和空洞的;更重要的是,教师不可能找到需要国际法帮助的当事人,学生也更不可能代理当事人到海牙国际法院去提供法律援助。然而,如果我们进行冷静的分析,或许就不会表现得如此失望。

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往往与法律援助相结合,但进行法律援助只是教学的途径和手段,而不是根本目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诊所课程都必须开展法律援助。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完全可以适应不同的法学课程。它不一定非得通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援助来开展,也可以是和一个村庄或一个企业的有效合作;不一定需要代理诉讼案件,也可以是形式多样的社区法律服务;不一定要求学生面对真实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场景模拟或者角色扮演。事实上,现在有很多曾被人们认为不适合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也开始运用这种模式,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西北政法学院的立法诊所。

在国际法教学中可以采用模拟审判的方法开展诊所教育,也就是说,不办理针对具体当事人的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而是就专门案例开展模拟仲裁或模拟审判。基于国际法学科的特殊性,模拟审判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功能。因为模拟审判不仅是一种教学方法,而且在国际事务中也是一种重要的影响国家行政、司法决策的国际行动,是一种法律宣传的重要手段。比如,日本东京的慰安妇模拟审判、世界法律大会的模拟审判……,这些模拟审判实际上是法学家和社会舆论对具体问题或现象的民间裁判,是法学界表达态度和呼声的特殊形式,它往往会对国内和国际立法、行政与司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可以说,在国际法领域,专门机构或团体开展的模拟审判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针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公益诉讼”和帮助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此外,国际法中的模拟审判或模拟仲裁比较接近国际司法的真实情况。与国内司法及仲裁的严格的法定性和程序性不同,在国际纠纷解决机制中,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仲裁还是国际法院及专门法庭的司法审判,其处理程序相对而言是比较自由的,而据以裁判的规则又往往比较含糊。与此同时,各国的政治力量对比会对处理结果产生重要影响,而法官或仲裁员的国籍、母语、教育背景乃至宗教信仰都是裁判结果的影响因素,因此结果是,国际纠纷解决往往不像国内仲裁或司法那样明确、及时和严格依法办事。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开展模拟仲裁或模拟审判就没有太多具体规则的限制,他们在大原则、大框架之内可以有较大空间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辩中也可以表现出自己的智慧和能力。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际法教学中应用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在国际法教学中可以通过开展模拟审判的方式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但是要想在高校的法学院系中广泛应用仍面临着诸多的困难。

(一)缺乏合格的指导教师

一般来说,要有效开展国际法诊所教学,国际法诊所教学的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教师必须要理论功底扎实,尤其要具备丰富的国际法理论知识;第二,教师要具备相当的司法实务经验,尤其要有国际法实务经验,这一点特别重要;第三,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具备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就现实情况来看,目前许多从事国际法诊所教育工作的教师在理论知识方面都比较扎实,但一般缺乏国际法实务经验,而且对国际法实践教学也缺乏应有的热情。

(二)缺乏足够的资金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其所需要的费用主要从两个途径产生,第一是国际法诊所建设中产生的办公费用,如场所建设、租赁费用、办公耗材费用;第二是诊所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是维持诊所运作的各项开支。从这些费用的来源来看,目前我国各个高校开展的包括国际法在内的诊所教育经费主要来自国家教育经费和国外基金会的援助,但是国家的教育经费毕竟有限,能接受到国外基金会援助的高校法学院更是少之又少。这样就导致国际法诊所教育经费捉襟见肘,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三) 交流上的障碍

阅读外文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语言限制,而获取法律资料与文献的渠道相对比较狭窄;在具体案件中,证据收集和信息获取的难度非常大,而且主要是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学生对国际法律事务的了解比较缺乏,导致他们在具体模拟中往往依赖自我想象并流于表演;教师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不能给学生及时和详细的指导。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际法教学中应用的对策

(一)诊所教师的来源

目前的教师主要是法学院的教师,理论知识多但实务经验有限,这样的教师结构显然不利于诊所教育的开展。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通过外聘有国际法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弥补法学院教师实务经验不足的问题。这些外聘的兼职法律工作者必须是真正具有国际法实务经验,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的优秀法律工作者。其次,支持那些理论功底深厚的国际法教师积极从事司法实践兼职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并将这些经验进行理论升华,传授给学生。

(二)诊所经费的来源

国际法诊所教育主要是通过模拟审判的方式实现,因此,诊所经费主要包括诊所教室的设立和教师经费。而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法律院系都有规模不一、面积不小、档次不低的模拟法庭,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国际法诊所课程的上课地点、办公地点、办公设施等问题。同时,学校管理层可以从有限的教育资金里拿出一部分支付参与诊所教学的教师的报酬。

(三)诊所学生的选择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高中起点的,学生从学校到学校,社会经验比较薄弱,社会阅历有限,对法律的认识也就难以深刻,法律实践知识更是非常有限,而诊所教育需要对法律有深刻认识,需要实践经验,特别是国际法诊所教育,更要具备国际法知识,因此只能在法学本科的高年级开展。同时,由于国际法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学生亲自参与模拟审判,因而有关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学生本身的适应能力应当有个较为明确的安排,以避免出现学生压力过重的情况。

(四)转变法律教育理念

我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比较注重书本知识的灌输,上课的主要方式是教师依照教材照本宣科,学生单纯地学习法律知识,这显然难以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因为法律本来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要改变法律教育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局面,诊所教育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要有效开展国际法诊所,目前特别需要改变传统法律教育理念,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树立注重实践、注重法律运用的新的法律教育理念。

[1]张如海.普及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思考[J].党史博采:理论,2005(12):24.

[2]高映,吕德快.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在法学研究生培养中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8(1):15-16.

[3]王丹.法律诊所教学方式对诉讼技能人才培养问题的研究[J].华章,2010(17):31-32.

[4]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02(8):17.

[5]宁立成.立法学典型案例的选择及其教学方法——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视角[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06):31-32.

[6]刘勤,管士寒.云大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简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3):4-6.

[7]刘艳梅.浅谈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启示[J].学理论,2009(26):37-39.

[8]杨琳.法律教育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引入与对策分析[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9):21-23.

[9]何铁军,吕智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高校法学专业的应用与实践[J].法制与社会,2010(31):17.

On the Application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the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Law

YANGTao
(Department ofPolitics and LawScience,Kashi Normal University,Kashi 844008,China)

As a teaching mode adapt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modern legal occupation,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can undoubtedly be applied in the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law.But due to the lack of qualified teachers and sufficient funds,it is very difficult to be widely used.Therefore,we can employ instructors with highly legal practice experience and change education ideas topromote the application ofthis teachingmethod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teaching.

clinic legal education;international law;teaching

G642.4

A

1008-178X(2012) 05-0143-03

2012-02-11

杨 陶(1982-),女,湖南永州人,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讲师,硕士,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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