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视野下的电磁信息痕迹问题探析

2012-08-15 00:53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隐私权痕迹电磁

王 彬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刑事侦查视野下的电磁信息痕迹问题探析

王 彬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电磁信息痕迹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磁信息痕迹有不同的种类,应用一种或综合应用几种电磁信息痕迹能够直接侦破案件,或者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或者为串并案提供依据,或者印证其他证据的真伪并服务于预审。但是,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也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和隐私等基本权利,因此,应用过程中必须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电磁信息痕迹;电磁信息痕迹的获取;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磁信息痕迹在侦查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并成为各类刑事案件侦破的重要方法。但是,作为一类新的刑事侦查方法,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电磁信息痕迹在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应用过程中法治化程度不高,甚至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还存在滥用电磁信息痕迹的情形,其结果必然导致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电磁信息痕迹问题进行全面探析,以规范电磁信息痕迹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

一、电磁信息痕迹的概念与分类

电磁信息痕迹,是指借助电子信息技术,以电子设备为介质,以数字信息为特征,记录和反映在电磁信息载体上的各种反映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活动情况的语言、文字、图像、数字等信息痕迹。依据电磁信息痕迹的载体不同,电磁信息痕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通讯电磁信息痕迹。通讯电磁信息痕迹,是指保存在电子通讯设备上的犯罪嫌疑人的或者与犯罪有关的各种通讯类电磁信息痕迹,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通讯设备信息等。如固定电话或者移动通讯设备的号码,通话的时间、地点、次数,通话时长等信息资料;通讯工具或通讯设施中存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电磁信息痕迹等。

第二,网络电磁信息痕迹。网络电磁信息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计算机系统和互联网上遗存的各种电磁信息痕迹,包括移动存储设备(移动硬盘)、U盘、光盘、各类软盘、磁带、记忆卡上存储的各种信息和QQ聊天、MSN聊天、网络游戏存储的各种电磁信息痕迹等。

第三,智能卡类电磁信息痕迹。智能卡类电磁信息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存储在或者遗留在各种智能卡内的各种电磁信息痕迹。目前,智能卡广泛应用于金融服务、证券业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公用事业、行政管理、网络通讯和电子商务等领域,常见的主要有银行卡、信用卡、医疗卡、公交卡、商场购物积分卡、食堂饭卡、各种会员卡、电子门锁卡等。

第四,视听电磁信息痕迹。视听电磁信息痕迹,是指光盘、录像带、磁带、微型摄像头、视频捕捉卡、可视电视等录像、录音载体存储和记录的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电磁信息痕迹。目前,侦查中常见的视听电磁信息痕迹主要包括闭路电视监控录像、数码照相机、数码录像机、MP3、MD、录音笔等存储或者记录的各种电磁信息痕迹。

第五,其他电磁信息痕迹。其他电磁信息痕迹,主要是指其他一些以二进制形式存储和表现的电子信息资源。如手持电子设备、个人数字助理(PDA)、电子记事本。这些电子设备中有地址簿、密码、计划任务表、电话号码簿、文本信息、声音信息、E -mail、书写笔迹等电磁信息痕迹[1]。

二、电磁信息痕迹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价值

(一)利用电磁信息痕迹直接侦破案件

刑事案件发生后,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就成为侦破案件的关键环节,通过现场勘查、痕迹提取与检验比对,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侦破案件。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相关人员在案发现场留下各种电磁信息痕迹,通过电磁信息痕迹分析、比对,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身份就相对比较容易。如侵财型案件,通过查询被害人通讯工具的使用情况,可以发现甚至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通过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结合其他电磁信息痕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可以发现甚至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例如,河南省新密市“2010·5·19”故意杀人案,侦查机关就是利用视频监控录像、网络痕迹、移动通讯信息痕迹等多种电磁信息痕迹成功侦破的。在该案侦查过程中,视频监控为案件侦破提供了侦查方向,通过监控录像固定了被害人李某被害前两天的活动轨迹,并通过视频监控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然后通过“大情报信息平台”和网络痕迹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活动轨迹进行定位,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在该案中,电磁信息痕迹应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人和人之间的电磁信息痕迹的交叉,即通过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分析,确定被害人李某的活动轨迹与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活动轨迹有交叉。二是人和发案区域的电磁信息痕迹的交叉,即通过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分析,确定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多条街道上出现,具有作案嫌疑。三是不同种类的电磁信息痕迹的交叉,即在本案的抓捕环节,通过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网络痕迹及住宿痕迹交叉,分析出其在河南省内某市一带活动,随即通过技术手段定位,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二)利用电磁信息痕迹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日常活动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电磁信息痕迹,而这些电磁信息痕迹有些能够直接破案,有些能够为破案提供线索。笔者以通讯电磁信息痕迹为例加以说明。目前,手机已进入寻常百姓家,几乎人人有手机,而手机通话就会留下话单。每个话单都是与一个特定的对象相关联的,通话记录具有唯一性,话单信息直接表现特定对象个体的相关社会性的特征。话单由对方号码、呼叫类型、通话日期、通话时间、通话时长、位置代码、小区代码等要素组成,通过对话单的模糊查询或者话单信息分析,可以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例如,在绑架勒索案件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话单信息的分析,能够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特点、生活规律、主要活动地域、社会交往关系网等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对犯罪嫌疑人有个初步的了解,最终找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三)利用电磁信息痕迹为串并案件提供依据

电磁信息痕迹有不同的种类,即使是同一类电磁信息痕迹,也可能在不同的区域或环境条件下被复制或重复出现,电磁信息痕迹能够为系列案件或不同地区发生的类似案件的串并提供依据。笔者以基站数据分析及其应用为例加以说明。基站资料分析有以下功能:一是用于可疑电话及其关联分析,即以案发时间段作为条件,通过多个案件发生的基站资料关联分析,排查关联案件、串案、团伙案件线索;用于可疑电话通话规律分析,即以案发时间段作为条件,通过案件发生的基站资料分析,排查突发性团伙作案线索与串并案件。二是用于可疑对象比对。分析一个特定目标对象与一个或多个案发现场之间可能存在联系的第三人之关系,串并案件。三是外地号码分析。通过覆盖案发现场的一个或多个基站内所有漫游入或联系外地电话的号码分析,串并案件。四是“刑嫌”对象的比对。分析一批“刑嫌”对象与一个或多个案发现场可能存在的联系,串并案件。利用卡类电磁信息痕迹也能为串并案件提供相关依据。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同一张卡在不同的地方取款或刷卡购物,就会留下同一张卡的电磁信息痕迹,利用这种电磁信息痕迹也能够串并案件。

(四)利用电磁信息痕迹印证其他证据的真伪并支持预审

犯罪发生后,通过现场勘查可以收集到多种证据,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询问被害人、证人,还可以得到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但是,现场收集到的证据与案件是否有关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有无隐瞒等,这些都可以通过电磁信息痕迹加以印证。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利用视频类电磁信息痕迹能够直观地了解整个案件发生的全过程,从而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有无隐瞒。再如,在入室盗窃案件中,利用手机号码查询,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到过犯罪现场,在犯罪现场是否与他人通过话等,从而印证犯罪嫌疑人在日后的供述是否真实。

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特别是在预审中总是百般抵赖,不肯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对此,侦查人员通过掌握的电磁信息痕迹记录的有关内容,一方面可以为预审做好准备,在预审中有的放矢;另一方面,可以在预审中适时地向犯罪嫌疑人展示或透露所掌握的电磁信息痕迹的有关内容或信息,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从而起到支持预审的作用。

三、刑事侦查中电磁信息痕迹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电磁信息痕迹应用必须符合法治原则要求

法学家曼弗雷德·诺瓦克指出:“人们所不赞成的并不是剥夺自由本身,而是任意地和非法地剥夺。它使国家立法机关有义务准确地界定允许剥夺自由的情况和应该适用的程序,并使独立的司法机关有可能在行政机关或执法公务人员任意剥夺自由时采取迅速的行为。”[2]因此,出于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的需要,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有其必要性。但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也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私有财产和隐私等基本权利,这就要求在应用电磁信息痕迹时必须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具体而言,在应用电磁信息痕迹时必须遵循以下法治原则的要求:

1.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目前,对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我国立法并无规定,只在《国家安全法》第十条和《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而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已经广泛应用电磁信息痕迹来侦查各类刑事案件,且适用对象范围广泛,适用条件也十分宽松,不仅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应用电磁信息痕迹,而且就是一些比较轻微的案件也使用此类方法。笔者认为,这种适用对象的广泛,适用条件的宽松,其结果必然导致电磁信息痕迹在侦查过程中的滥用,最终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必须在适用对象上加以限制,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等基本权利的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加以限制,如通讯电磁信息痕迹、网络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等。

在适用对象上,应当将电磁信息痕迹的适用对象限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公民不应成为适用对象。在适用案件范围上,应当把通讯电磁信息痕迹、网络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限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也可以应用;其他类电磁信息痕迹可以应用于比较轻的犯罪类型。在适用条件方面,必须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之后,并且是为了查明案情,而且确有应用之必要。

2.批准程序。如上所述,对于电磁信息痕迹应用的批准程序,我国立法也没有规定,只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笼统规定了采用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在侦查实践中,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大多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与监督。因此,笔者认为,面对侦查实践中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甚至被一些地方侦查机关滥用的情形,应当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电磁信息痕迹应用的批准程序,以限制和规范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在目前情况下,我国不宜采取西方国家通行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由法院审查批准侦查机关能否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做法,而是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仍然沿用现行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做法,但在公安机关的层级上应当限定在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由其负责人批准。待条件成熟后,再由法律授权由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批准,即实行司法审查制度。

3.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侦查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公民合法权利得到保护的重要保障。就电磁信息痕迹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而言,所谓的法定程序无外乎获取电磁信息痕迹措施的种类、对象、期限、次数,以及采取措施后所获取的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与保密问题。这也是目前侦查实践中存在问题比较多的领域,例如,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迫于严重犯罪形势和“命案”侦破的需要,在获取电磁信息痕迹过程中常常简化程序或者不遵守必要的法定程序,随意扩大措施的适用范围或者增加使用措施的次数,更有一些侦查人员特别是技侦人员对通过相关措施获取的电磁信息痕迹不严加保密,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侦查机关或侦查(技侦)人员在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电磁信息痕迹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遵守使用措施的种类、对象、期限、次数与保密的要求,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在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前提下保障公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电磁信息痕迹应用必须与传统侦查方法相结合

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侦查领域的全面渗透与推进,电磁信息痕迹在侦查领域中被广泛应用,侦查效果显著,但也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即过度依赖电磁信息痕迹,忽视传统侦查方法的问题日益凸显。与科技信息不发达时期一些侦查人员只会依靠“一排二查三突审”的老“三板斧”破案一样,在科技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侦查指挥人员、侦查(技侦)人员,只会依靠“手机号码查询、视频监控资料利用、痕迹物证网上检索比对”的“新三板斧”破案,他们不愿意甚至不会做深入细致的调查访问工作,不愿意甚至不会对案情进行系统的分析判断,不愿意甚至不会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不愿意甚至不会刻画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与犯罪条件,更不用说在侦查过程中使用侦查策略了。他们一旦离开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查询、视频监控资料运用、痕迹物证的网上检索比对,就不知道该如何展开侦查工作。实际上,利用电磁信息痕迹与传统侦查方法在当代侦查工作中各有所长,两者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只能相互补充,而不能相互代替,决不能因为科技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而忽视了传统侦查方法的价值和作用。在科技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侦查指挥人员、侦查(技侦)人员应当重新认识传统侦查方法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将电磁信息痕迹与传统侦查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使之比翼齐飞,各显神通,促进侦查效能的全面提升。

必须指出的是,科技信息时代的侦查转型,是指侦查工作由单一传统侦查方法向传统侦查方法与电磁信息痕迹应用并存并行,最终形成综合利用科技信息与传统侦查方法的新的侦查格局。侦查转型既不意味着由传统侦查方法转向单纯电磁信息痕迹应用,更不意味着由电磁信息痕迹应用取代传统侦查方法。传统侦查方法与电磁信息痕迹应用相结合,构成了科技信息高度发达时代侦查工作的总体特征。因此,必须推进传统侦查方法与电磁信息痕迹应用的相互补充与“无缝对接”。

(三)电磁信息痕迹应用必须注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电磁信息痕迹应用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悬崖边舞蹈的后果”。因此,如何在应用电磁信息痕迹时做到既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艰难但又必须回答的问题。

1.电磁信息痕迹应用与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有其他权利自由的先决条件。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其他权利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侦查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从原来的现实空间发展到虚拟空间,从主要针对公民身体自由的限制或剥夺发展到对公民精神、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或侵犯。例如,在刑事侦查中,通过技术手段查询和掌控公民使用的固定电话或移动通讯设备的号码,手机串号,通话的时间、地点、次数,通话时长等信息资料;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公民移动存储设备(移动硬盘)、U盘、光盘、各类软盘、磁带、记忆卡上存储的各种信息和QQ聊天、MSN聊天、网络游戏中存储的各种电磁信息痕迹等。科技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利器,但同时也给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特别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带来了潜在的威胁与侵害。因此,在应用电磁信息痕迹侦破案件时,应当处理好此类侦破方法的应用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2.电磁信息痕迹应用与财产权。此处的财产权是指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在现代宪政国家被并称为支撑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四大支柱。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十分重视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修正案从根本上肯定了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确保了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全面性和严肃性。从表面上看,电磁信息痕迹在侦查中的应用并不会直接涉及或者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但侦查中的实际情况却是,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常常会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例如,在应用智能卡类电磁信息痕迹侦破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常常会查封、冻结或者扣押公民个人的各类智能卡,使公民个人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使用智能卡内金钱。虽然这种查封、冻结或者扣押没有剥夺智能卡所有人或持有人对智能卡内财产的所有权,但却限制或者侵犯了智能卡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对智能卡内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仍然构成对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3.电磁信息痕迹应用与隐私权。隐私权最早由美国学者塞缪尔·沃伦与路易斯·布兰代斯提出,20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隐私权是人权的一种,人权的制度化、规范化即为基本权利,它是指“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指的就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3]。虽然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比较落后,但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他法律、法规对相关公民的个人秘密、尊严、信息等隐私权利及保护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刑事侦查中,电磁信息痕迹的广泛应用,对公民隐私权的干预和侵犯也越来越强。从刑事侦查实践来看,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可能侵犯公民个人独处隐私权。如视频监控通常是在公共场所展开的,虽然其所监控的对象主要是公民的外部形体语言,但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轻度侵犯;如果是通过视频监控长时间监控公民隐私空间,就会窥探到公民个人的“绝对秘密”,构成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二是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个人肖像、声音、过去的经历(尤其是犯罪记录)、医疗记录、财务资料、一般个人资料、犯罪被害人资料等。电磁信息痕迹应用的核心就是知悉相关对象的个人信息,其应用过程无疑会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造成某种程度的侵害。三是可能侵犯公民个人谈话隐私权、①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现代科技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谈话的方式已由传统的面对面交谈、电话交谈、书信交谈发展到通过手机短信交谈、通过网络聊天交谈等,谈话隐私权之保护就提到了议事日程。通讯隐私权。通常而言,公民个人隐私中的“绝对秘密”一般均隐藏于谈话及通讯过程之中,因此对谈话隐私、通讯隐私的侵犯,就是对公民个人隐私最核心领域的侵犯,就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最严重的侵犯。四是侵犯公民个人自主隐私权。公民个人自主隐私权,即个人私生活的自我决定权,包括生育、家庭和个人切身事务等三方面的自主权。由上述可知,电磁信息痕迹在侦查中的应用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是全方位的,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对电磁信息痕迹应用加以规制。

虽然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层面考量,电磁信息痕迹的应用确实存在着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之嫌,反对者也以基本权利需要保障为由对其进行质疑或批判。但实际上,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这是权利的本质所在。如果权利没有边界,权利将失去应有的作用。

[1]马忠红.电子信息资源的侦查价值和侦查方法[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5).

[2](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M].毕小青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160.

[3]徐显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97.

On Electromagnetic Trace in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ANG Bin
(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Henan China 450046)

As a kind of important investigation method,the tracing of electromagnetic information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and has been playing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The electromagnetic information has different kinds which,if properly utilized,can directly crack the case,or provide clues for the case detected,or provide the basis for the incorporation of cases,or confirm the authenticity of other evidences and serve the preliminary examination.However,the application of the electromagnetic information may infringe upon citizens’personal freedom,right to property and privacy,and other basic rights,therefore,the process of applying must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ule of law.

Electromagnetic information;Acquisition of electromagnetic information;Application of electromagnetic information

DF793

A

1008-2433(2012)03-0035-05

2012-03-05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科技侦查及其法治化发展研究”(122400450289)的阶段性成果。

王 彬(1968—),男,河南淮滨人,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诉讼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侦查理论与实务、证据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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