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道的程序实现正义——贝卡里亚刑事程序法思想研究

2012-08-15 00:53王志刚王刘章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证人刑罚证据

王志刚,王刘章

(1.西南大学育才学院,中国重庆401524;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中国重庆 401220)

用人道的程序实现正义
——贝卡里亚刑事程序法思想研究

王志刚1,王刘章2

(1.西南大学育才学院,中国重庆401524;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中国重庆 401220)

贝卡里亚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后人对其思想的解读多限于刑事实体法领域。实际上贝卡里亚并未泾渭分明地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他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痼疾严重、刑讯逼供泛滥、非理性证明方式主导审判等现象进行了深刻反思。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主张无罪推定、反对刑讯逼供、反思证据制度,并在这三个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对贝卡里亚刑事程序法思想的解读不仅有助于全面研究贝卡里亚的思想,而且对探究现代刑事程序法形成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贝卡里亚;无罪推定;刑事程序;证据制度

基于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痼疾严重、刑讯逼供泛滥、神示证据制度及法定证据制度等非理性证明方式主导审判现象的深刻反思,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了大量的刑事程序法律思想:主张无罪推定、推崇实行陪审制、关注证据制度、反对刑讯逼供,等等,他期待通过人道的刑事程序来实现正义。正如贝卡里亚生前好友彼得罗·韦里在贝卡里亚去世后所说,贝卡里亚“以热烈和激昂的哲学,勇敢地为受虐待者的事业辩护,他的辩护不无风险,但收到良好的结果,暴政对此惶惶不安,颤抖的人类却传播他的声音,酷刑、刑讯、残暴在所有诉讼程序中都被废除或减轻,这是这本独一无二的书的功劳。”[1]笔者不揣冒昧,在此对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体现的刑事程序法律思想进行解读。

一、系统的无罪推定观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程序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是由贝卡里亚在理论上最早提出[2]。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刑讯”一节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3]贝卡里亚在其后对此进行了系统阐述。

(一)关于“宣誓”

在纠问式诉讼尤其是宗教法庭程序中,嫌疑人、被告人在回答讯问之前进行诚实宣誓,往往是一项普遍的要求[4],对此,贝卡里亚持激烈反对的态度。他说,“当一个犯人能够从说谎中得到极大好处的时候……要求他进行宣誓,由此就产生了人的自然感情同法律之间的一种矛盾”,因此这会使人陷入一种或失去上帝抑或陷入自趋毁灭的可怕矛盾境地之中,“要求进行这种宣誓的法律,迫使人们或者做一个坏基督徒,或者成为一名殉道者”。并且从宣誓的效果来看,宣誓也从来没有能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完全是徒劳无用的。因此,“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5]。所以,实行无罪推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裁判前置于无罪者的地位,他们就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这就必然要求免除“宣誓”义务。

(二)关于辩护权

贝卡里亚认为,嫌疑人、被告人拥有充分的辩护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对此,他指出,“对犯罪进行查证并对其确定性做出计算之后,需要为犯人提供一定的时间和适当的方式为自己辩护”,从而肯定了辩护制度的重要性,但同时考虑到刑罚的及时性,贝卡里亚认为,“给犯人的辩护时间应是短暂的”,否则会影响对犯罪的及时惩治,但“法律应该为犯人的辩护和查证犯罪确定一定的时间范围”[6],而不是由法官确定,也就是说,一方面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但应及时行使,而另一方面其辩护和查证犯罪的时间也应由法律保障。

(三)关于“审前逮捕与羁押”

贝卡里亚反对任意的逮捕,而主张逮捕要以有“嫌疑”为条件和实行逮捕情形法定化。贝卡里亚说,“允许执行法律的官员任意监禁公民,允许他根据微不足道的借口剥夺某个私敌的自由,或者无视最明显的犯罪嫌疑,使他的朋友不受处罚”,这是“就社会自身的安全来说,同样违背其宗旨的一个错误”,所以法律官员是不能任意监禁公民的。同时,贝卡里亚明确提出了对公民不能由法官个人来确定进行逮捕的证据,而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他说,“当法官的决定不是对公共法典中基本准则的具体描述时,就是侵犯政治自由”[7],从而力图实现羁押理由的法定化,以防止法官的擅断。

同时,在审前羁押的性质上,贝卡里亚认为,这种“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在审前羁押的必要性上,贝卡里亚主张“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如果并没有那么大的必要这样做的话”;在审前羁押的时间上,贝卡里亚提出“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那么,审前羁押应以持续多长的时间为宜呢?贝卡里亚说,“这一短暂的时间应取决于诉讼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有权接受审判者入狱的先后次序”,同时,“监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脱和隐匿犯罪证据就可以了。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8]。可见,在审判前对嫌疑人的羁押这个问题上,贝卡里亚的核心思想有两点:一是逮捕以存在嫌疑为条件,并且逮捕事由要法定化;二是羁押以必要为前提,时间应尽量短暂。

上述贝卡里亚以“无罪推定”原则为核心的一系列刑事程序法思想,是整个诉讼法学界的一大突破,该原则一经提出即在18世纪的欧洲引起很大的反响,并直接影响到各国立法。例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宣告,“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以后通过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大幅度缩减了死刑,废除无期刑。为了防止法官的专横擅断,对各种犯罪的刑罚都作了硬性规定。意大利也在其《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德国、苏联、日本等国都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可以说,“无罪推定”原则自从贝卡里亚提出以后很快成为大陆法系各国刑事程序立法的基本原则。

二、人道的刑事程序观

在贝卡里亚之前的欧洲中世纪社会,刑罚极其残酷、刑讯逼供现象非常严重。这在欧陆封建法制的三大渊源(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中,都充分体现出来:首先,在罗马法方面,“重民轻刑”,刑事制度简单、粗暴,《查士丁尼法典》规定刑事制度的第47编和第48编,也被后人称为“恐怖之编”;其次,在日耳曼法中,血亲复仇、支付赎罪金现象依然严重,“在实施这种复仇时,抢劫、伏击、捕捉和放火破坏财产似乎都是允许的”[9],无任何程序的公平、人道可言;第三,在影响颇深的教会法方面,“教会法庭使纠问式诉讼程序得到极大发展”,尤其是臭名昭著的“宗教裁判所”,“别出心裁地发明了一套刑讯手段和行刑方法……给后人留下的记忆是极为严酷、可怕的”[10]。总之,在纠问式程序下,“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迫害,在贝卡里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前的十八世纪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11]。

贝卡里亚对于纠问式诉讼的批评主要是从刑事程序的人道化入手,贝卡里亚用一连串振聋发聩的反问表明了自己对刑讯逼供的恐惧,“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触目惊心呢?目睹那些帮助少数人、欺压多数人的法律有意使或容忍成千上万的人陷于不幸……谁能不毛骨悚然呢?目睹某些具有同样感官、因而也具有同样欲望的人在戏弄狂热的群众,他们采用刻意设置的手续和漫长残酷的刑讯……谁能不浑身发抖呢?”[12]

贝卡里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刑讯逼供的弊端进行了深刻揭示:(1)刑讯逼供是一种强权的标志;(2)刑讯逼供导致了一种自己控告自己、自己痛恨自己的尴尬局面;(3)刑讯逼供非常容易冤枉无辜[13]。总之,废除刑讯、实施人道的刑事程序,是贝卡里亚所追求的理想。

贝卡里亚在批判刑讯逼供野蛮、不人道的同时,也在不同层面上提出了一系列制约刑讯以及确保刑事程序人道化的举措:

第一,在口供的获得问题上,对于所谓的“提示性讯问”——即应该就犯罪的情形进行泛指的讯问,而不应进行特指的讯问,也就是说,讯问应该直接针对犯罪,而不能“提示”罪犯做出相应的回答。对此,贝卡里亚一方面予以肯定,但是同时认为仅仅禁止“提示性讯问”,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因为没有任何形式的讯问能够比施加痛苦的刑讯逼供更富有“提示性”。

第二,对于口供的效力。由于在大多数诉讼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都持否认的态度,那么这时能否对被告人定罪呢?对此,贝卡里亚认为,当其他证据肯定被告人犯有罪行,以至他供认与否成为无足轻重时,是可以定案的——以此来弱化口供的效力,降低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动力”。

第三,审判程序应当公开,贝卡里亚在全书的结尾得出结论时说:“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这里所说的刑罚应该是“公开”的,事实上说的是刑罚的确定与实施过程应当是公开的。对此,贝卡里亚也明确提到反对秘密控告,审判和认定犯罪的证据都应当公开。那么为什么要实行审判公开呢?“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们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而由于“舆论比强力更能深入人心”,所以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社会对司法的监督,从而制约法官的专制和强权。此外,在审判的时间上,贝卡里亚主张刑事审判应迅速、及时进行。

三、理性的证据观

贝卡里亚对神示证据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进行了猛烈抨击,他说,“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验以及其他一些捉摸不定的械斗曾被称作神明裁判,似乎上帝手中永恒链条的环节在任何时候都会被人类轻率的手段所瓦解和脱节”[14],而这种通过烈火与沸水考验的“神明裁判”,结局完全依赖于纯粹的体格和外在的事实,被告人的厄运是难以避免的。贝卡里亚主张的“恰如其分地确定证人和犯罪证据的可信程度,这是一切优秀立法的显著特点”以及“就证据在道德上的确实性来说,感觉它比明确地加以界定要容易一些”等,一定程度上包含了证据认定上的“内心确信”思想的萌芽。

贝卡里亚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思想主要通过以下方面展开:

(一)关于证人证言

贝卡里亚专节论述了证人证言问题[15],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证人的资格,贝卡里亚认为具有普通理智的人都有资格可能成为证人;第二,关于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贝卡里亚提出,衡量证言的可信度可从以下几方面考察:(1)证人与案件是否具有利害关系;(2)证言是否合乎情理;(3)证人的品行;(4)证人的认知能力。以上是对证人可信度进行考察的四项标准;第三,关于证人的数量,贝卡里亚提出,“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因为如果一个人肯定,另一个人否定,就什么也确定不了……”。

此外,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贝卡里亚明确提出了亲属间的“证人作证豁免”问题,他还明确反对“悬赏”。贝卡里亚坚信:“随着一个国家日益走向光明,忠实和相互信任也变得日益必要,并日益趋向于同真正的政治结合在一起。”[16]因此,在一定的家庭亲属之间实行作证豁免制度,不提倡相互背叛,不鼓励民众基于物质动机而互相猜疑,有助于亲情关系的和谐和伦理道德的维护。

(二)关于证据分类及效力

在证据分类上,贝卡里亚提出了“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的分类方法。所谓“完全证据”,是指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这事实上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直接证据”;所谓“不完全证据”,是指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也就是说,从单个证据来看,无罪是可能的,而把这些证据连贯起来看,无罪则是不可能的——这事实上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

在证据的充分性上,贝卡里亚提出了两项标准,一是“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互相依赖的……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因为,可能使先头证据出现缺陷的偶然情况,会使后头证据也出现缺陷”;二是“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独立的……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为,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影响其他证据”。同时,贝卡里亚反对用所谓的“准证据”、“半个证据”等专断的推定来证实一些像通奸、同性恋等难以证实的犯罪。另外,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贝卡里亚也明确:“足以判决罪犯死刑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的……”,所以难免会存在误判的可能,因此需要对证据进行非常谨慎的审查。

由上可见,贝卡里亚关于刑事证据的思想是比较丰富的,他反对神明裁判的证据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反对悬赏,反对亲属间的相互指控,主张从多角度审查证人的可信性,要求证据的确实性等,对证据理论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1]黄风.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3.

[2]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7.

[3][5][6][7][8][9][10][11][12][13][14][15][1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1,79 ~80,31,17,56,13 ~14,80,11,42,33,84,22 ~24,63.

[4](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9.

Achieve Justice Through Humane Procedures

WANG Zhi- gang1,WANG Liu -zhang2
(1.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China 401524;2.Changshou District Procuratorate of Chogqing,Chongqing China 401220)

Beccaria is known as the“father of modern criminal law”whose achievements have mainly been interpreted in the field of substantive criminal law.In fact,Beccaria did not clearly distinguish the substantive law from the procedural law.Based on the profound reflection on the phenomena of the serious chronic inquisitional modes,the proliferation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and other non - rational trials,Beccaria wrote the book“On Crime and Punishment”in which he created his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on three aspects:presumption of innocence,opposition of obtain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and evaluation of rational evidence system.Research into Beccaria’s thinking of criminal procedure can not only provide us with a comprehensive interpretation of Beccaria,but also help us explore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modern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Beccaria;Presumption of innocence;Criminal procedure;System of evidence

D924

A

1008-2433(2012)03-0055-04

2012-03-12

王志刚(1981—),男,河南南阳人,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刑事法学;王刘章(1977—),男,河南信阳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法学硕士。

猜你喜欢
证人刑罚证据
“目击证人”长颈鹿(下)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目击证人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手上的证据
刑罚的证明标准
手上的证据
“证据”:就在深深的水底下——《今生今世的证据》“读不懂”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