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机制研究

2012-08-15 00:53王守宽曾大为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网民舆论

李 超,王守宽,曾大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 102623)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机制研究

李 超,王守宽,曾大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 102623)

政府相关部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存在一系列问题,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机制。网络群体性事件可分为萌芽期、爆发期和善后期三个阶段,应据此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网络群体性事件;预防措施;应急处置机制

一、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地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近年来,互联网普及率和网民数量快速发展,2011年1月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指出:目前中国的网民数量达4.5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3%。

问卷星调查网站对网民是否对网络时事经常作出回应的调查显示:66.7%的网民会在网络上就网络时事做出回应。可见大部分网民会通过网络来表达对时事的意见和建议。各类信息通过多样化的形式如电子邮件、贴吧、论坛、聊天室、微博等在网上快速传播;一些热点话题由点到面,由小到大,迅速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场,进而发展为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

(二)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存在的问题

当前,相关部门对于网络群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网络群体性事件在发展的初期往往被相关监管部门忽视,导致事态扩大化,难以控制。

2.“民间网络舆论场”和“官方网络舆论场”之间有着隔阂和对峙。

3.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舆论与正常的人情法理相左。

4.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力逐渐渗透到现实社会生活中来。

5.西方意识形态逐渐利用网络渗透于我国的各个领域,不稳定因素时刻存在。

二、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出现的原因

(一)一些地方政府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思路不清晰,思想认识深度不够

部分公共管理部门不能从战略的高度看待网络群体性事件,习惯于在事件发生后运用行政手段去控制。如2009年7月发生在河南开封杞县的钴60事件。2009年杞县一辐照厂发生放射物卡源事故,事故的情况在网上流传、发酵、改变,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相关政府部门竟一直失语,随着“放射源将爆炸”谣言的出现,大批群众纷纷奔向周边县市“避难”,杞县县城一度几成空城。这起事件集中反映了政府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思路不清、思想认识高度不够以及介入事件时间严重滞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基层相关部门反应不及时、行政不作为,坐失解决问题的黄金时间,危机公关意识不足,处置方法过于简单,如大多行政部门中存在着“有问题找公安”的处置方法,不足以有效地控制网络群体性事件。

(二)“民间网络舆论场”为网民的社会参与、利益表达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渠道而“官方网络舆论场”失位

随着社会发展,公众的社会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基于互联网的特点,一些网民借助网络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发泄生活压力等,形成了强大的“民间网络舆论场”,进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或满足自己的利益。这种趋势已在公众表达诉求中较为普遍,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开通首日即被点爆就是例证。

而与“民间网络舆论场”相比,“官方网络舆论场”往往无法紧跟热点问题的发展态势及时提供信息,同时官方往往不能采纳网民的意见和建议,部分官方媒体甚至不顾摆在眼前的事实,草率地发布信息,使广大网民产生不信任感,导致“官方网络舆论场”失位。

(三)互联网匿名性以及网民“法不责众心理”、“从众心理”作祟

互联网匿名性以及绝大多数网民抱有“法不责众”的心理使得很多网民认为在网络上做出一些偏激的言论对于其个人而言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这直接导致了相当数量的网民在针对某一事件做出评价时,没有经过理性的思考,在主观上带有极强的随意性,往往会道听途说,有的甚至造谣生事,大肆宣泄其不满情绪,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不仅仅针对事件的本身,而是扩大为针对事件中的某一群体。而网络“群体极化”倾向的推波助澜以及部分群体的压力导致从众心理的产生。原本观点模糊的网民,由于网络上的各种观点的相互影响,在某一群体出现某种倾向的情况下,其他网民会随之偏移,失去原有的理性分析和判断,最终形成“群体极化”,网络舆论严重失衡。

(四)网民不满足于在虚拟世界中宣泄自己的情绪,表达自己的诉求

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者追求某种利益。现如今,网民不再仅仅满足于虚拟网络给予的心理满足感,而是更希望将在虚拟网络中获得的利益和各种优势现实化,在现实生活中获得满足。于是大量网民走出网络,通过实际行动去发泄不满,网络也因此就成为了现实生活中部分事件的导演和策划者,这就不可避免地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力渗透到现实生活中。

(五)反华势力气焰嚣张,主流意识形态未能深入人心

西方反华势力利用网络大肆“推销”他们所谓的西式民主,利用极个别社会热点问题煽动部分不明真相的网民制造事端,借机指责我国的内政问题,破坏我国的国际形象。同时,部分地方政府的宣传力度无法紧跟时代的脚步,没有认清部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使得符合我国国情的主流意识形态没有真正做到入脑入耳入心,给西方意识形态以可乘之机。

三、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

(一)公共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并建立反映社情民意的网络通道

统战、宣传、公安部门要安排专职人员,对网络舆情进行24小时监控,三部门应积极协作,及时分析网络舆论态势和网民动态,并制作分析报告以供参考。

例如,我们对“强国论坛”2011年3月10日至14日(即两会期间的最后五天)中点击量过万次的帖子进行了统计,共有37个帖子点击量过万,其中肯定政府工作的帖子为10个,批评社会现状或指责政府行为的帖子为16个,网民建言的帖子为11个。从分类来看,第二种帖子的网民对社会现状及政府行为表示不满,这部分网民应被视为易被网络舆论煽动的群体。

公共管理部门在24小时监控网络舆情的同时,健全反映民意的网络渠道会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例如在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政府开辟了社情民意网络通道,鼓励网民举报和揭发非法行为。这种网络通道的建立在实践中有助于地方政府了解社情民意,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中起到巨大作用。

(二)公共管理部门应构建政府“网络水军”,与商业盈利性质的“网络水军”进行博弈

当前,商业性“网络水军”的数量快速增长,其对整体网络的影响力与渗透力已经逐渐显现。很多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背后都已出现商业性“网络水军”的身影,构建政府自己的“网络水军”已是迫在眉睫。

公共管理部门应借此机会,打造崭新的官方网络宣传平台,使其能够与商业性网站、论坛进行竞争。公安、宣传等部门应从网络安全的角度探索适应现今形势的舆论引导方式。如利用网民习惯的“网言网语”,将主流价值观以灵活多样、深入浅出的方式传播到网络的各个角落,建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新闻传播水平突出的政府“网络水军”。通过这支队伍参与网络博弈,针对敏感问题,及时阐释法理,解惑释疑,与商业性“网络水军”等一批幕后推手争夺网络话语权。

(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试点网络实名制

在部分地区强化网络实名制制度,就可以有效地控制网络舆论的产生,可以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或结束的时候找到散播、煽动的人,从而给予犯罪嫌疑人以威慑力,有效地防止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是否推行网络实名制成为争论的焦点。根据问卷星网站有关网络实名制能否适用于我国的调查显示,当前我国网民不赞同完全地适用网络实名制,但大部分人认为,网络实名制可以借鉴。

(四)公共管理部门建立网络调解员队伍,设立“网络新闻发言人”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的公共管理部门中,网络新闻发言人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经济技术落后的地区,地方公共管理部门压根就没有设立“网络新闻发言人”。网络调解员队伍更是鲜有听闻,几乎在全国都不存在这样的队伍。

在各公共管理部门设立“网络新闻发言人”,有利于正确的权威的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从而弥补官方网络舆论场的失位。而建立专门的网络调解员队伍,能够开辟一条官方和民间对话的新方式,有利于有效地消除“官方网络舆论场”和“民间网络舆论场”的隔阂和对峙,同时,各级地方公共管理部门要将网络调解员队伍和网络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常态化,这将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当前,网络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我们认为,可以把网络群体性事件分为萌芽期、爆发期和善后期三个阶段,并据此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萌芽期

坚持第一时间处置原则。“黄金4小时”原则要求我们,一旦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相关部门要在认清事件的性质、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前提下,在第一时间介入事件,在第一时间提出应急方案,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喜忧兼报”的原则,统一报道口径,全面报道,避免被断章取义,同时充分发挥政府水军以及各种类各性质的宣传机构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挤压不实报道、恶意炒作的空间,堵塞小道消息的渠道,赢得媒体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效避免事态的迅速扩大化。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期

要坚持舆论引导原则。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事态不断发展,强大的民间舆论场已然形成后,进行舆论引导是这个阶段政府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认为,应首先认清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之间的关系,再通过政府搭建的网络平台,通过网络新闻发言人引导舆论的走向,并注意要克服政府官僚主义独白式话语。

下面以上海闸北杨佳袭警案为例说明。在杨佳袭警案发生之后,网上各种评论可以说是悖论沸腾,怪评四起,杀人者被同情被支持甚或是被理解,被杀者反而被不齿,网络舆论是对生命公然的漠视。打开电脑,网评上杨佳的拉拉队、吹鼓手此起彼伏,骂警之声不绝于网。由于涉及公权力部门形象问题,加上办案过程处于奥运期间,上海有关部门对于该事件的引导可谓谨小慎微,在我们看来,上海市政府在权衡各方面利益以及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的关系之后,采取了我们认为是“冷处理”的舆论引导方式,从司法程序角度来看,杨佳从被捕到审理,一直相当低调。直到进入二审程序,法院才开放“体制外”的媒体和普通市民进场旁听。在舆论方面,上海本地媒体一直对杨佳作低调和例行程序的报道。自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杨佳的上诉,上海本地再也没有任何关于杨佳的消息,官方指定的杨佳辩护律师也拒绝接受媒体采访,这使得杨佳逐渐淡出公众视线。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善后期

要坚持积极补救原则。以“李刚门”事件为例,该事件经网络和传统媒体报道被迅速引爆,“我爸是李刚”也迅速成为了最火爆的流行语,网友甚至发起了“‘我爸是李刚’造句大赛”,这样的舆论的积聚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在“李刚门”事件的危机应对过程中,政府的应对较为及时,能够在事件发生的初期,对舆情有所把握,实现了对网民的“答有所问”。尤其是在针对网民要求详细公开部分案情细节的呼声下,能够对网络上的舆论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将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网上的谣言一一进行揭露,使得广大网民能立刻知道案件事实的真相,体现了政府在此次应对过程中较为优秀的信息公开能力。但同时,仅仅公开信息和辟谣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在事件进程中,由“封口”事件引发的网络质疑等问题,未能及时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曾导致了事件发展的一度失控。

“李刚门”事件的启示是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必须要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将事态严格地控制在政府的监管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传播是迅速的、不可预见的,只有实时地监控网络,了解网络舆论的最新发展趋势,才能更有效地控制、防止像案件中“封口”这样的突发状况的发生,才能避免网络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扩大和继续。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失误情况要采取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进一步化解矛盾,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对于网民产生的不良影响。

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各个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以及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准确监测与预见,才能为维护网络安全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状况提供良好的环境。通过良好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地获取舆论关注的热点,把广大网民关心的问题解决,并通过与网民的交流,制定能更好体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政策方针,才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助力。

Precautions of Network Group Event and Researches on Emergency Response Mechanism

LI Chao,WANG Shou- kuan,ZENG Da- wei
(Chinese People’s University of Public Security,Beijing China102623)

It constitutes an urgent problem for the government authorities to effectively address network group incidents,which have brough up a series of problems.Therefore,a sound prevention and emergency response mechanism is in need to properly cope with network group incidents.Network group incidents can be categorized into three stages:infancy,breaking- out and settlement,which can be used as a guid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prevention and emergency response mechanism.

Network group incidents;Prevention;Emergency response mechanism

D631

A

1008-2433(2012)03-0118-04

2012-03-15

李 超(1991— ),男,河南滑县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2008级本科生;王守宽(1979— ),男,河南濮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副教授;曾大为(1991—),男,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2008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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