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以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为视角

2012-08-15 00:53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专业公安院校

万 钧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论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
——以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为视角

万 钧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既有为公安机关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实际要求,也有普通高校法学专业通识教育的特点。在教学实践中,往往注重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而忽略了法学通识教育的特点,造成法学专业学生法学基础知识不牢、知识面和视野狭窄。厘清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性质,利用司法考试对法学通识教育的要求和指引作用,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实现法学专业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是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新路径。

公安教育;法学专业教学;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司法考试

一、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

(一)通识教育是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建设法治国家战略输送人才的历史使命,同时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为公安机关和警察队伍培养既懂法律,又精于警务的合格的法律人才。准确定位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育性质,对于教学体系的优化、学科目标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学专业教育性质的定位在我国法学教育界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目前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法学专业教育究竟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首先分析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公安院校侧重于培养特殊法律职业人才,综合性高校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则是法律通才。然而,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即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具有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同时具备人文素养的人。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首先要着眼于法学理论体系框架的构建和法律基础知识的全面掌握,这是对法学专业教育的最基本的要求。学科教育不仅要求基础知识的掌握,同时也注重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无论是普通高校还是专业性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应该是重点培养学生的能力,使学生在完成学业后能够依靠法学专业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无需接受外界的进一步教育,即可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只有通识教育能够达到这项目标要求。注重法学专业教育的通识性,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综合能力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为更高层次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提供优质的生源。

(二)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是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发展方向

确立了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通识性质,并没有否定其所涵盖的职业教育的内容。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上必须重视学生的职业素养教育。尤其是允许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以后,法学教育不能因循旧有的专注于对法学理论人才的培养模式,还要适应新的培养目标,满足整个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更是负担着为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培养实用性人才的任务。基于此种考虑,如果把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局限在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显然不能突出公安院校的培养特色,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公安院校培养的人才大多数都会进入法律实务部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最重要的常规性渠道,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就应当考虑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相结合,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以及与警务实践相关的活动等具有职业特点的教学内容,在教学方法上重视学生对于职业教学内容的参与度,以消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应当定位为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且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也不例外。一方面,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尤其是警察业务和公安知识的传授,突出公安院校的专业特点,使学生具备从事警务工作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接受“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正义气质[1]。

二、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与司法考试: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动

(一)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与司法考试具有同质性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产生于高等教育规模化和行业准入正规化的历史背景之下。对于法学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起点,为司法考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格[2]。公安院校法学专业需要讲授由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这些核心课程是我国大学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其所涵盖的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一致。这种课程体系对法学教育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也正是以大学法学教育为基础,主要的考试范围也与大学本科的核心课程的范围基本相同。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和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一样,承担着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的任务,在法律职业者的选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为构筑法律共同体提供了知识平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治水平[3]。大学法学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构建所依赖的法律人”,这是法律职业正规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试是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检验器

统一司法考试虽然只是一种资格考试,不能代替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机制,但是却可以用来检验法学教育的产品是否可以顺利地走向法律职业市场。它影响着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来走向,并且在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与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并最终形成一种构建良好的制度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不仅仅是属于内向纬度的,而且还会必然要求向外辐射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职业遴选体制。虽然司法考试只是法律职业遴选体制的一个环节,但在当前中国语境中,它已然成为了实质的第一个环节。

由于司法考试具有强烈的职业性目的,而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也具有明确的职业性特点,因此,可以作为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学习效果的一种考评方法,虽然这种考评方式一般不会纳入到学校的考核评定标准中,但司法考试通过学生的个体选择会对法学教育施加影响。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必然会参加司法考试,即使没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意愿的学生,通常也会把参加司法考试当做一次自我检验的机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的证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会通过这种间接方式微妙地影响到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实施。

另外,司法考试在题型和内容的设计上,逐渐侧重对理论的分析运用,重点考察学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有助于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完善法学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重新定位教学目标

普通高校法学教学通常忽视了法学教育的职业性要求,导致普通高校毕业的法律专业学生往往法学理论有余,法律实践能力不足[4]。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则恰恰相反,在教学实践中,往往过于偏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对执业技巧的掌握,却忽视了学生对于法律基本理论的学习,将学科教育异化为职业培训或者岗前培训。这种教育模式使得学生的知识面过窄,进入法律职业部门后发展的后劲不足。

司法考试要求法律人才既要有坚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又要重视法律知识在实践中的灵活应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建立多年,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必须对其作出积极的回应,革除种种弊端,这是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获得活力和竞争力的契机。

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在保持人才培养特色的基础上,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比如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人文情怀、社会责任感和传播法律的精神,坚持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能胜任公安系统的工作,在其他法律实务部门甚至在法学研究领域也能够有所作为。

(二)改良公安院校法学教学方法

从具体教学方法上来看,为适应司法考试重视司法实践的遴选方式,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应当对传统的职业培训式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重视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将法律思维和实践技能训练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的学习更加符合司法考试的考核标准。

目前,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实践课程主要以警务实例为研究对象,在这些实践课程中,学生往往纠缠于案件的细节,对于课程的学习过于技术化,对于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不足。在教学方法的改革中,应当针对这一缺点,重视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运用,通过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引导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让学生思考、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

另外,实践教学可以多样化,结合不同课程、不同教学内容的特点,根据教学目的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既可以满足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又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帮助学生牢固掌握法学基本知识。

(三)改革公安院校法学教学考评方式

评价体系关系到法学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问题,关系到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问题[5]。法学教学考评方式通常是笔试。笔试考察方式有许多优势,比如客观题可以考查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和法条的记忆能力、对案例的分析、判断和推理能力。而主观题则可以考查学生的逻辑归纳推理能力、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以及对理论和制度的综合理解能力。虽然传统考评方式能够测试学生的多方面的能力,但缺乏对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考量。在法律实践中,陈述个人观点、说服当事人等都需要犀利而准确的言辞表达,传统考评方式受到挑战。

因此,公安院校法学教学考评方式,除笔试外,应考虑增加口试考核方式。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和职业特点设计具有代表性的题目,根据学生临场答题表现进行评价。这种考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考查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另一方面有助于学生锻炼环境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公安院校法学教学考评方式改革与司法考试由一次笔试到笔试口试两次考核的趋势不谋而合。

(四)加强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素质教育

法学素质教育的目的是解决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的问题,主要是指法律职业素养培育和法律精神的养成。在我国,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教育有其特定的意义。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大都会进入公安机关,选择警察作为自己的职业,成为一名执法者和法律的维护者。他们的素质不仅体现法律的尊严,还体现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因此,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应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担负起对学生素质教育培养的责任。在法治环境尚不完善、行政执法公信力有待提高的当下,这种责任更显得意义重大而深远。它直接决定了我国将来行政执法的水平,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

司法考试在对法律从业人员遴选之时,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和司法制度纳入到考核范围,技术性地强性灌输素质教育,体现了司法考试对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视,而公安院校对法学专业学生素质教育的培养也是对司法考试要求的一种呼应。

四、结语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职业教育目标与司法考试对于法律实务人才的选拔功能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一方面,司法考试为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效果提供了一套具体而实用的检测标准。同时,司法考试对法学通识教育的要求对于公安院校法学去除重技术性轻理论素养培养的弊端具有指引作用。结合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性质,利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和指引作用,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实现法学专业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为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

[1]潘剑锋,陈杭平.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J].法律适用,2008,(Z1):59.

[2]叶秋华,韩大元,丁相顺.建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研讨会综述[J].中国法学,2003,(2):190.

[3]丁相顺.司法考试制度模式比较与中国司法考试的制度创新[J].法律适用,2002,(4):6.

[4]姜茂坤.当前司法考试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方向——以实证法为视角[J].行政与法,2007,(9):106.

[5]江军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J].安康学院学报,2009,(3):110.

On Reform of Law Teaching in Police Colleges

WAN Jun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Zhengzhou Henan China 450046)

Law education in police colleges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raining legal professionals to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It also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eneral education.In teaching practice,the training tends to be focused on legal practical talents rather than the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of law,which causes the law students to be poor in basic law knowledge.The nature of th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of the police colleges should be clarified.It is a new path for the reform of law teaching in police colleges by making use of the guidelines of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Police education;Law Teaching;Law education in police colleges;Judicial examination

G642

A

1008-2433(2012)03-0125-04

2012-02-20

万 钧(1975—),男,河南信阳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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