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驰名商标状况实证研究与理论思考
——基于1983~2011 年注册于中国的驰名商标的文献与信息分析

2012-09-17 05:57冯晓青邓晶晶
武陵学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数量企业

冯晓青,邓晶晶

(1.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2.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北京 100088)

在世界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标所起的作用与日俱增。随着大众传播媒介的迅速普及和跨国贸易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逐渐增强。企业最有力的竞争手段无疑将是知识产权,其中的商标作为一个特殊的区别符号,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尤其是驰名商标已经绝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标记,在一个高度竞争的世界里,对其合理的保护关系到一个企业乃至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1]。在2012年年初的“两会”中,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支持企业培育自主品牌”,驰名商标就是企业自主品牌的重要象征。

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也是企业最根本的商标战略。从企业的角度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优异的商品质量的综合体现,代表着企业强劲的市场竞争力。1992 年1月邓小平同志视察珠海时指出:“我们应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创造出我们中国自己的名牌,否则就要受人欺负”。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当代的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即品牌经济。中国驰名商标在我国品牌经济中是当之无愧的主角。省域经济是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品牌经济又是省域经济中的重要一环,在省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在知识经济时代要加快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提升驰名商标开发创造能力和品牌经济竞争力;而且,中国要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必须着眼和着力于提升我国品牌的国际竞争力。

对驰名商标的研究是在商标战略指引下进行的一项重要课题。在笔者承担的有关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重大项目中,驰名商标文献及信息研究则是该课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试图通过收集、整理和研究包括外国企业在国内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内的国内驰名商标文献及信息,了解近些年来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现状,透视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揭示驰名商标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和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文章首先从理论和立法完善的角度对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解读;然后,对驰名商标在我国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外国的数量分布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分别按年份、类别及商品服务范围三个方面予以具体分析,指出我国驰名商标在不同省域的不同分布所反映出的省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最后提出了如何实施我国驰名商标战略,以期为我国企业开展和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供参考。

一 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

驰名商标是从普通商标中发展起来的,普通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后便可能成为驰名商标。其英文对译为“well-known trade mark”,作为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最先涉及驰名商标问题。但1883 年签订的该公约最初文本并没有提及驰名商标问题,直到1925 年该公约第五次修订后的海牙文本中才首次出现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2]。《巴黎公约》并未界定驰名商标,只是规定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我国原《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驰名商标的定义。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驰名商标的行政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根据2003 年4 月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 年6月1 日施行),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二者相比较,后一定义更为科学,它将认定驰名的地域范围限定为中国市场而非其他领域,同时抛弃了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的传统观念,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预留了必要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审理驰名商标案件应用法律解释》)第1 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可见对于驰名商标的界定《审理驰名商标案件应用法律解释》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不一致,前者范围更大。但是,2009 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第14 条新增第1 款仍然沿袭了上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即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笔者认为,多种原因导致了驰名商标的界定在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层面上的差异,其中作为两者的共同上位法《商标法》缺乏基本的规定是其根源。此次第三次修改《商标法》,应是一次统一概念比较好的时机。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这一问题值得认真探讨,因为它关系到我国商标法制统一等重要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有关研究成果,倾向于认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主要理由是:第一,从国际层面看,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规则有《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及《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下称《联合建议》),前两个条约没有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作具体规定,《联合建议》只是给出了相应的认定因素,强调某商标至少为某成员国中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或知晓,并没有提及享有“声誉”的问题,更不用说“较高声誉”。第二,从实践层次看,我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绝大多数享有较高声誉,但也有极少数并不享有较高声誉。由此可知,享有较高声誉只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绝不是必要条件。如果在相关公众中不享有较高声誉,但已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若干因素,仍然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成果还建议要么尽快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使其和上述司法解释一致;要么利用这次修改《商标法》的机会增加关于驰名商标定义的规定。

利用这次修改《商标法》的机会增加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无疑是统一驰名商标概念的大好时机①。笔者不大赞同上述取消“享有较高声誉”的限定条件,认为应予保留,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驰名商标本意来说,商标法保护的驰名商标,显然不仅只是“知名”,而且包含了“美誉”,即知名度和美誉度并重。如果只是限定为“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将使部分美誉度不够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待遇。当然,一般而言,知名和“较高声誉”具有一致性,正是因为具有较高声誉才变得知名,成为驰名商标。不过,也不能排除部分知名度较高但声誉不够的商标,那些在短时间内以铺天盖地的广告取得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就可能在此之列。至于像“三鹿”一样的商标因为特殊原因致使其声誉扫地的例子也并不罕见。多个驰名商标认定的事实正好说明,驰名商标应当不只是“知名”而已,还应当包括具有较高的声誉。被认定的极少数驰名商标之所以不享有“较高声誉”,可以认为是因为个别不符合驰名商标保护条件的商标被不适当地认定为驰名商标了。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的范围缩小不大可取。

第二,从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缘由来看。对一般的商标而言,其保护范围限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则可以在此基础之上拓展到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宗旨来说,法律赋予驰名商标这种跨类保护的“特殊待遇”,就在于通过高水平的保护,激励厂商不断改进商品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赢得市场竞争优势,而这最终体现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培植该商标的较高声誉上。驰名商标保护的本质也在于其负载着厂商较高的声誉。事实上,即使是就一般的商标而言,商标的信誉价值亦是其核心价值。商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商标在市场上为消费者所信赖的程度,即所谓商标的信誉价值,商标信誉价值的基础是商标的信誉。商标信誉就是商标在市场上的声誉和知名度,它意味着商标、商品在市场中被消费者充分认可、信任乃至偏爱。当商标取得一定的信誉后,它就超脱了区别同类商品标志的基础含义,而成为一定商品质量、性能、等级、特色的象征。企业可以这种具有一定信誉的商标为竞争武器,积极开拓市场,并扩大信誉②。商标在这种市场开拓中本身也可以进一步提升其信誉程度。商标信誉价值要通过在消费者心目中确立起商标的信誉观念来实现。商标信誉与商标形象、企业形象也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与企业整体形象的商誉融为一体。商标信誉是构建商标形象和企业形象的基础。一个成功的商标,是由企业的精心设计、有效的广告、产品的质量形象共同构成的,反映了企业的形象、信誉。商标信誉反映了企业信誉,企业的信誉可以从商标的信誉价值上反映出来。商标信誉对商标形象、企业形象形成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就驰名商标而言,其本身的信誉尤其重要。如果法律只是强调“知名度”,而没有“较高声誉”这一要件,那么驰名商标制度隐含的激励厂商提高商品信誉的内在功能将无法体现,特别是无法排除那些只享有较高知名度而缺乏美誉度(声誉)的商标纳入驰名商标的范围。典型例子如前述几乎人所皆知的“三鹿”商标,以及曾经红极一时的“三株”口服液商标等。

第三,国际公约没有关于“较高声誉”条件的规定,并不妨碍我国法律确认这一条件,施加这一要件并不与国际公约相矛盾③。笔者认为,这里需要树立一个正确的观念,即如何对待国际公约的规定的问题。需要避免两种极端认识,一种是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有规定的,我国为与国际接轨也需要规定;二是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没有规定的,我国就没有必要规定。是否应予规定,应根据我国国情的需要来确定。原则上说,应评估所建立的某种制度是否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对待驰名商标定义的问题上,也是如此。

第四,从驰名商标实践的角度来说,近些年来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过滥之嫌,驰名商标认定“异化”现象非常严重。如果不严格规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将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从实践中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角度看,其获得的某些特殊待遇,是基于该商标负载了较高的商品信誉。如果不考虑较高声誉的因素,将使一些并不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商标纳入特殊保护之列。实际上,实务界对驰名商标问题的实证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结论。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 年度院级调研课题报告《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明确指出:“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者应当是统一的,通常是相辅相成的,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代表的商品通常也具有较高美誉度,缺乏美誉度的知名度必然为市场所淘汰,不会长久。虽然《商标法》第14 条没有明确提到美誉度因素,但是因驰名商标应具有较高的声誉,因此,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美誉度的因素”;“归根结底,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处于高知名度、高声誉状态商标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3]。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美誉度”和“声誉”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观点,可以认为,维护商标声誉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驰名商标保护的本质是对该商标承载的商誉的保护。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未必就是应当受到《商标法》更强有力保护的理由[4]。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应强调具有“较高声誉”,而不能仅限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笔者建议《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定义性规定移植到该法中,亦即送审稿的规定应予以保留。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14 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衡量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Trips 协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了原则性规定:确定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相关公众对其的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而使公众知晓该商标的程度。一个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信誉就越高,对顾客的吸引力就越大,该商标就越有名。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一,“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第二,“相关公众”是指中国的相关公众。在外国驰名的商标如不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则不符合这一重要标准,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市场经济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就越能证明该商标及其所标识的商品久经市场考验,是被广大公众长期信任和认可的。很多驰名商标的持续使用的历史较长,有的达到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具体如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宣传工作的长度、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销售额和知名度。商标宣传工作持续时间越长、力度越大、范围越广,消费者的知晓度就越高,商品的销售和覆盖面也就越广,商标的知名度也就越高。如果某一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在大范围内作长时间细致深入的宣传,可以断定其在这一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如果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受保护,则其可以作为参考因素。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此外,《审理驰名商标案件应用法律解释》从司法实务的角度也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了规范。如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 条上述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上述因素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显然,上述规定大大增强了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方面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其比较客观地界定涉案商标是否应按驰名商标对待。

二 我国注册驰名商标状况的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本文对驰名商标问题的研究也将在前述基本制度研究基础上,以我国近些年来注册驰名商标的数量和分布及其变化趋势为考察点,剖析驰名商标背后深层次的法律和经济问题,以便为我国驰名商标制度完善、实施名牌战略提供实证参考。

(一)数据状况及其来源

本文收集和整理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数据资料主要来自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网站和中国驰名商标网,其中澳门一件驰名商标的数据来源于名为“驰名商标的博客”的一篇博文。商标局作为我国专职管理商标事务的行政机关,其资料发布的权威性不言而喻。其网站开辟了驰名商标专栏,通过该栏发布了自2004 年以来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异议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网是中国驰名商标的官方门户网站,网站的驰名商标“公示榜”上发布的公示信息是目前中国最权威、最全面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据库,它收录了自1989 年以来经工商行政、人民法院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由于商标局发布的驰名商标全部为行政认定而来,且数据发布上具有年份上的局限性,故笔者对中国驰名商标网的驰名商标数量现状进行简要的说明。中国驰名商标网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据库发布了除澳门外的所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商标类别、认定时间、使用商品、注册或使用单位名称和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笔者通过制定EXCEL 表格将上述两个网站发布的中国驰名商标予以收集,并分别按照时间顺序和区域位置加以整理。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中国驰名商标网上进行资料收集的过程中,多次遇到网络繁忙而因此打不开网站的现象和点击某一商标后出现“NOT FOUND”的情况,在多次尝试无果之后只有放弃该商标的收集。在收集过程中也难免有遗漏之处,不过这对本文数据的整体性研究分析不会构成较大影响。

(二)我国注册驰名商标数量总体状况

我国第一个注册商标产生于1957 年4 月29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国内外企业开始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这些商标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就有可能通过申请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为了便于整理研究,笔者将中国驰名商标分为国内企业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第一件驰名商标是一家法国企业申请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网发布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据显示,自1983 年第一个中国驰名商标诞生以来,截止到2011 年11 月底,该网站发布的中国驰名商标总数量为2 770 件④。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驰名商标网站上没有收集澳门的驰名商标,但笔者在一个名为“驰名商标的博客”上看到作者指出2009 年4 月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277 件驰名商标中有一件澳门的驰名商标,商标名称为“大自然”,这一资料虽然还没有得到考证,但笔者也将其列入其中一并处理,所以笔者认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总数应为2 771 件。由于中国驰名商标网所显示的驰名商标在年份、类别上有错误之处(没有显示或者显示为乱码),笔者实际收集到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与中国驰名商标网上所显示的数据有些出入,为2 562 件,其中,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数目为114 件,所有国内企业申请注册使用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为2 448 件。下面将对中国驰名商标在地区、类别及商品服务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数据介绍和分析。

1.地区数量及百分比状况。我国驰名商标地域分布极不均衡,整体呈现出东南沿海地区驰名商标大量集中、中部大部分地区驰名商标相对减少、西部地区驰名商标寥若晨星的局面,这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有很大关系。按省域数量分布来看,前三甲分别是浙江省、广东省和江苏省。其中浙江省以446 件排名首位,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16.4%;广东省以337 件排名第二,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12.4%;江苏省位列第三,其具有274 件中国驰名商标,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10.0%。另外,我国政治中心北京位列第六,共有驰名商标116 件,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4.3%;国际金融中心上海位列第七,共有驰名商标110 件,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4.0%;紧随其后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共有105 件,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4.0%(数据收集截止日期为2011 年11 月底),具体情况见表1 和图1(笔者收集到的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实际数量为114 件。具体国别的数量分布见表2 和图12)。

2.地区年份数量及百分比状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量逐年增加,市场经济也呈现愈加活跃的态势。知识经济时代世界各国商标意识不断觉醒,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30 年以来商标申请注册量不断增加,反映了我国经济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有数据显示,2010 年我国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07.2 万件,同比增长29.1%,再创历史新高,连续九年居世界第一⑤。2002年至2010 年,我国商标年申请量增长了288%,平均年增长32%,截至2010 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829.5 万件,累计注册商标562.8 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2011 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也保持了增长势头。

中国商标申请注册量的不断增加,势必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催生中国驰名商标数量的攀升。自1983年起,我国开始出现首例驰名商标。这一件名为“氟利昂”的驰名商标是法国在我国申请注册使用的。我国第一例国内企业申请注册的经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同仁堂”出现在1989 年的北京,该商标使用商品为药品,被核准注册公司为北京同仁堂公司,现在已改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历经数代、载誉300 余年的北京同仁堂,如今已发展成为跨国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同仁堂集团公司。其产品以传统、严谨的制药工艺,显著的疗效享誉海内外。1991 年晋升为国家一级企业。1998 年,中国全国总工会授予同仁堂“全国五一奖状”。1997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 年同仁堂中医药文化进入国家非物资文化遗产名录(摘自百度百科)。由此可见驰名商标的发展延续能力及其给企业带来的积极的影响。1992 年8 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诉四川省古蔺县曲酒厂侵犯“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判决,认定“郎酒”为驰名商标,这是我国司法机关认定的第一例驰名商标⑥。

国内外企业在中国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数量从总体上来说呈增长态势。具体从年份数量分布上来看,国内外企业于2009 年在中国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数量最多,达到了563 件,占所有中国驰名商标数量的22.0%,其中仍以浙江、广东、江苏三省的驰名商标数量为前三甲,浙江为107 件,广东为71 件,江苏为59 件,所占比例分别为19%、12.6%、10.5%;其次是2010 年,数量达到了466 件,占所有中国驰名商标数量的18.2%,其中浙江为61 件,广东为59件、江苏为48 件,所占比例分别为13.1%、12.7%、10.3%;2008 年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为401 件,位列第三,占所有中国驰名商标数量的15.7%,其中浙江为47 件,广东为45 件、江苏为46 件,所占该年总量的比例分别为11.7%、11.2%和9.0%。具体数据情况见图2。

表1 中国驰名商标在地域位置上的分布及所占比例

3.地区类别数量及百分比状况。根据国际上通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我们可知能够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服务范围是有限的,一共分为45 个大类。每个大类又分为不同的小类,包含不同的部分。

我国商标申请注册数量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看,2010 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较大的类别依次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 类、9 类、35 类、30 类和11类,分别为115 195 件、65 237 件、64 584 件、63 012件和48 689 件⑤。实际上,这些类别在每年我国商标申请总量中都处于上游。笔者对中国驰名商标进行类别数据整理时发现,国内外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中,数量最多的是第11 类,为266 件,所占中国驰名商标总量的比例为10.1%。其次是第25 类,为244 件,占中国驰名商标总量的8.7%。而第9 类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为184 件,位列第三,占中国驰名商标总量的7.2%。第11 类范围的商品主要为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第25 类商品范围主要是服装、鞋、帽。第9 类商品范围主要是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具体类别数量分布见图3。

(三)国内企业在中国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状况

图1 中国驰名商标地域分布图

图2 中国驰名商标年份数量分布图

图3 中国驰名商标类别数量分布图

1.从年份上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不断增强,我国国内不少企业开始要求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以有效保护其驰名商标。1989 年,“同仁堂”商标专用权人发现自己的“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一厂商抢先注册,为了切实保护我国商标所有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对“同仁堂”商标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之后于1989 年11 月18 日正式认定“同仁堂”为我国驰名商标[5]。这是我国由商标主管机关正式认定的第一件国内企业注册的驰名商标。从图4 可以看出,自1989 年到2003 年,我国国内企业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态势仍呈现出一种起伏不定的局面,直到2004 年,驰名商标的认定才渐渐稳定下来并保持了一个不断递增的趋势,2009 年是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最多的一年,达到了544 件,占国内企业注册使用驰名商标总量的20.5%,比2008 年足足增长了6.1 个百分点。但是我们又应当看到,2009年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达到一个高峰后,2010年和2011 年驰名商标的数量开始连年下降,2010年为462 件,2011 年更是下降为79 件(截止到2011 年11 月底),降幅达到了82.9%。为什么在商标意识不断增强、争创驰名商标的知识经济时代,会出现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反而开始下降的现象呢?究其原因,笔者分析可能是因为我国对驰名商标性质的认识已经慢慢回归到正确的轨道,商标主管机关防止驰名商标认定的恶意申请和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而限制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司法机关也鉴于驰名商标认定中出现了一些虚假认定案例,也严格限制了在司法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⑦。另外,企业商标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商标侵权现象的减少可能也是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数量下降的一大原因。

图4 国内企业注册使用的中国驰名商标年份数量分布图

2.从类别上分析。如上所述,我们已知道国内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共有2 607件,笔者实际收集到的国内企业在中国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为2 562 件。由于中国驰名商标网上发布的数据误差,少数驰名商标的类别不明或者没有显示,故对中国驰名商标在类别上的数据分析以笔者实际收集到的驰名商标数据为准。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得知,国内企业所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在类别上的分布呈起伏不定的态势。其中第11 类的数量最多,共有261 件,占国内企业所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的总量的10.7%,其次是第25 类,共有212 件,占国内企业所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的总量的8.7%,位列第三的是第9类,共有166 件,占国内企业所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的总量的6.8%。在所有45 类的驰名商标中,仅有第11 类和第25 类突破了200 件,除这两类之外,还有另外八类驰名商标数量介于100 件至200件之间,它们分别是第5 类、第6 类、第7 类、第9类、第19 类、第29 类、第30 类、第33 类,具体类别分布情况见图5。

图5 国内企业注册使用的中国驰名商标类别数量分布图

在关注数量较多类别的同时,笔者也注意到近10 类驰名商标的数量不足两位数,这说明了我国产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相关产业发展的薄弱态势,同时也预示着在市场规律范围内我国经济在这些类别的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3.典型地区所获中国驰名商标数据的对比分析。通过笔者对数据的整理分析,得知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中国驰名商标在数量上的前三甲分别是浙江省、广东省和江苏省,山东省和福建省分别位列第四和第五,北京市和上海市分别排在第七位和第八位。根据《2010 年中国商标战略发展报告》发布的统计数据,2010 年国内商标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省(市)分别为广东省、浙江省、北京市、江苏省和上海市,申请量分别为171 352 件、123 739 件、74 954 件、66 306 件和60 243 件,这五个省市的申请量之和占国内总申请量的51%。从2011 年《中国500 最具价值品牌》地区分布来看,北京有92 个入选,名列第一;广东有83 个入选,位居第二;浙江和上海均有45 个入选,并列第三名。可见,拥有驰名商标多的省域,其具有的品牌优势越强大。同时为了数据分析上的去复杂化和考虑到北京和上海分别作为中国的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而享有的广泛的影响力和数据参考价值,笔者将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和上海市作为典型地区,对其所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状况进行对比研究分析。

第一,从年份上分析。上文已经提及首例国内企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注册于1989 年的北京。从图6 可以看到,注册于1990 年和1991 年的商标中只有上海地区的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中注册于1990 年的商标中有3 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于1991 的商标中有6 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接下来的1992 年、1993 年、1994 年、1996 年、1998 年、2001 年和2003 年内注册的商标中均无中国驰名商标产生。于1995 年注册的商标中共产生了4 件中国驰名商标,其中浙江和上海各1 件,江苏为2 件。1997 年注册的商标后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迅速增加到10 件,并且该五省市首次全面开花,均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到1999 年,注册于该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在数量上实现了新的巨大突破,由1997 年的10 件迅速增加到53 件,这达到了从1989 年至2003 年的14 年间各年内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数量上的峰值。从2004 年往后,注册于各年后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的数量基本上呈不断攀升的趋势,在2009 年再一次达到另一新的峰值。

图6 典型五省市所获中国驰名商标年份数量分布图

笔者截取2008 年至2010 年三年的数据进行对比,发现浙江省每年注册的商标中满足驰名商标条件并顺利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均为第一,几乎均是按照浙江、广东、江苏、北京和上海的顺序依次降低,仅2010 年北京和上海的数据有细微变化,具体数量变化参见图7。

图7 典型五省市所获中国驰名商标数量比较图

将该五个地区的数据视为一个整体,我们可以得知其在这三年注册的商标中成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在总量中的百分比情况。如图8、图9、图10 所示(前为数量,后为百分比)。

图8 2008 年典型五省市所获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分布图

图9 2009 年典型五省市所获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分布图

图10 2010 年典型五省市所获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分布图

相比于2008 年,该五省市拥有的注册于2009年的商标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数量明显增多,由2008 年的160 件增加到2009 年的270 件,增幅达到68.75%。其中以浙江省的数量增加最为显著,由2008 年的47 件增加到2009 年的107 件,增幅达到127.66%。

相比于2009 年,从总量上来看,注册于2010 年的商标中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数量上显著减少,由2009 年的270 件减少到2010 年的187 件,减幅达到31.7%。其中以浙江省的数量减少最为明显,由2009 年的107 件减少为2010 年的61 件,减幅达到43%。

第二,从类别上分析。从图11 可以看出,折线的高低变化反映出该五省市所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在不同类别上的数量差别较大。浙江、广东两省的起伏波动最大,江苏次之,北京和上海两市的驰名商标在类别数量上的差异较小。该五省市的驰名商标中,有些类别数量多达近90 件,而有些类别的驰名商标数量则几乎为零,其中以第11 类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为最多,第25 类次之,其中第11 类驰名商标的数量在浙江、广东和江苏三个地区均为最多,而北京、上海均以第9 类驰名商标为最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显示,第11 类适用的商品范围为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第25 类适用商品范围为服装、鞋和帽。而第19 类适用商品范围为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这三类商品所属行业都是与人类生活最密切相关的行业,这也反映出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若干行业持续运行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前两类都是以轻工业发达著称的东南沿海各省的传统优势行业,后一类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对外经济迅速发展。由于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带区域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具备优越的资源、环境、人才优势,发展后劲十足,大量国内外资本都愿意投放其中,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产业群成长并渐渐活跃于这些地区,从而大大促进其经济发展。

图11 典型五省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数量类别分布图

结合图5 可以看出,浙江、广东、江苏、北京和上海五个典型省市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在类别上的数量分布与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在类别上的数量分布是一致的,这不仅是因为其在数量上占有主导性的比例,同时其各类别的数量也占了该类别决定性的比重。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北京和上海以及东南沿海各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其省域经济显然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的中流砥柱。然而,从图1 又可以看出,我国驰名商标在不同省域的分布差别很大。其中,西部三个省域的驰名商标数量不及两位数,甘肃为8 件,宁夏和西藏均为5 件,均不及浙江的2%。这无疑暗合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现实。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为驰名商标反映了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规模,驰名商标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区域经济水平;同时,驰名商标也是企业竞争力和形成知识产权优势的重要基础。以驰名商标为先导,建立集约型经营,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

(四)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状况

从国别、年份和类别及商品服务范围上展示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状况,详见表2。(数量单位:件)

表2 外国在中国拥有驰名商标的数量分布及百分比表

1.从国别上分析。截至2011 年11 月底,在中国境内注册使用驰名商标的国家共有14 个,它们是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欧洲的德国、瑞士、英国、法国、意大利、爱尔兰、荷兰和芬兰,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和泰国。这些国家共有中国驰名商标114件,其中数量最多的是美国,共有45 件,占总数的39.5%。美国首次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是在1987 年注册的,美国也是该年的唯一一个成功申请注册了中国驰名商标的国家,并且自这一年开始至今的几乎每一年中,美国都是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数量最多的国家;日本位列第二,共有16 件,占总数的14.0%。日本在中国获得的首个中国驰名商标是日本企业于1995 年在中国注册的,共有3 件注册于当年的中国商标成为了中国驰名商标。在接下来的五年中,日本以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仅次于美国的优势领先于其他国家;法国居第三位,共有13件,占总数的11.4%。具体国家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及百分比情况见图12。

图12 外国企业所获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分布图

在2011 年12 月22 日,由世界品牌实验室独家编制的2011 年度(第八届)《世界品牌500 强》排行榜在美国纽约揭晓。世界品牌实验室经过长达半年时间,对全球33 个国家的8 000 个知名品牌进行调查和分析,最终2011 年《世界品牌500 强》排行榜入选国家共计26 个,其中美国占据500 强中239席,比2010 年多2 席。法国以43 个品牌数位居第二,日本以41 个品牌排名第三。入选品牌数量前十名的国家还有英国39 个、德国25 个、瑞士21 个、中国21 个、意大利14 个、荷兰10 个和瑞典8 个⑧。可以看出,在全球具有品牌竞争优势的若干个国家中,几乎都在我国拥有驰名商标。

2.从年份上分析。上文已经提到,最早在中国获得驰名商标的国家是法国,其所属的杜邦公司于1983 年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了“FREON”商标。这在中国商标史上尤其是中国驰名商标史上开创了历史先河。但是在中国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国家中,法国仅为第三大国,这是因为在后来的世界经济发展大潮中,法国逐渐为美国和日本所赶超。在1984 年至1986 年的三年间,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为零,紧接着1987 年美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中有3 件成为了中国驰名商标,该年有且仅有这3 件中国驰名商标。在后来的数年中,世界上许多国家陆续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商标的知名度越来越大,并广为公众所知晓,这些注册的商标也渐渐步入了中国驰名商标的大军。外国企业于2004 年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中,共有25 件成为了中国驰名商标,这一年是外国在中国获得驰名商标的最大的丰收年,占外国在中国的驰名商标总数的21.9%,该年也是美国在中国获得驰名商标最多的一年,共有13 件注册于该年的商标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其次,在2005 年和2008 年注册的商标中均有17 件成为了中国驰名商标,占外国在中国的驰名商标总数的14.9%。并列位于第三是2006 年和2009 年,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于该两年的商标中均有15 件成为了中国驰名商标,占外国在中国的驰名商标总数的13.2%。具体以上14 个国家每年在中国所产生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及百分比情况参见图13。

图13 外国企业所获中国驰名商标年份数量分布图

3.从类别和商品服务范围上分析。上文已经对国内企业所获的中国驰名商标进行了分类并用图表展示了其具体数目,与之不同的是,国外企业在中国所获得的驰名商标在类别数量上有着较大的差别。其中第9类以17 件的数量高居榜首,占外国企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总数的14.9%;位列第二的是第3 类,共有12件,所占比例为10.5%;紧随其后的是第25 类,其数量为11 件,占9.6%,具体类别数量情况参见图14。

图14 外国企业所获中国驰名商标数量类别分布图

从目录中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可知,第9 类所指向的商品和服务包括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等。而实际上在这17 件商品和服务中,主要以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音响、电视机、电话机等通讯设备为主。众所周知,这些产品均首次出现在科技发达的欧美国家,并一直在这些国家的社会进步、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科技就是生产力。发达的科技不仅能够创造出新颖实用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求,更能让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在有形资产之外获得价值更大的无形资产,体现在产品、服务等智力劳动成果上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都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第3 类所指向的商品和服务为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装品、发水、牙膏、牙粉等。而这12 件商品基本上均为化妆品、香水、香皂和牙膏等清洁制剂和日用品。其中英美法日四国均在化妆品上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其中以法国的数量为最多。法国作为一个世人向往的浪漫国度,其香水世界闻名,在化妆品领域占有的国际市场份额也是最多的,远远超过美、日等其他发达国家。第25 类所指向的商品和服务为服装、鞋、帽。而这11 件商品全部都为服装,法、美、德、英四国分别拥有该类驰名商标的数量为4 件、3 件、2 件、2 件。衣服是人类的必备生活用品,其在贸易市场上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随着时代的进步,服装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性质也慢慢由以往的驱寒保暖型演变成了现在的形体和个性展示型、品味和身份显示型。国外尤其是欧美等国的时装引领着衣着时尚的潮流。

三 关于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理论思考

以上笔者收集了从1983 年至2011 年11 月底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部分其他国家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总体资料,从数量上按照地区、年份、类别予以具体分析,为国内外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并使用驰名商标的系统研究提供了详细的数据,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现状提出了若干意见,以期为我国正在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我国企业的商标战略和品牌经济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决策参考。当代的市场经济又被比喻为品牌经济,足见驰名商标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包括驰名商标在内的任何商标都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在此基础上,商标对企业的真正价值在于树立商品声誉和企业信誉,使之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占领市场的急先锋,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实施驰名商标战略、品牌战略都是其发展壮大的宝贵经验。以下笔者将在前述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对我国驰名商标制度做一些理论思考。

1.驰名商标拥有量与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凸显了它是区域和企业形成知识产权优势与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以上实证分析清楚地显示,广东、江苏、浙江、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近些年来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也相应地处于前列,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缓慢,一些省市驰名商标拥有量很小,中部地区省市经济发展程度处于中间位置,驰名商标拥有量也相当。这些数据说明,驰名商标拥有量与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凸显了它是区域和企业形成知识产权优势与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如果再从世界范围看,情况也类似,即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世界驰名商标,发展中国家拥有量很少。例如,在2010 年世界500 强品牌评选中,我国虽然有17 个品牌入选,但仍多为国有垄断性公司,真正依靠自主创新跻身于500 强品牌的可谓凤毛麟角,这说明提升我国企业品牌的国际影响力还任重道远。

驰名商标拥有量与区域经济发展的上述内在关联性,可以从理论上作出清晰的解释:商标,就其形式而言,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区分其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显著性的标志;就其实质而言,它又是企业信誉、产品质量和对消费者吸引力的综合载体。由于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商标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企业的一种垄断优势。这种垄断优势的强弱,与商标的知名度成正比,商标知名度越大,垄断优势越强,拥有该商标的企业越能获得超额利润。正是由于上述特性,创立驰名商标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成为企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必由之路。实行品牌战略、创立驰名商标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一个民族拥有国际一流的品牌,就拥有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巨大资本[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竞争体现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体现为产品的竞争,产品的竞争在某种意义上则是通过品牌的竞争来实现的。驰名商标由于信誉卓著,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普遍的影响力,它已成为企业的一笔巨大财富;就一个国家而言,它又是民族工业的象征和经济实力的体现。驰名商标作为企业长期集约经营的结果,其良好效用是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反映。企业驰名商标的出现既是企业辛勤劳动的结晶,也是企业坚持实施商标战略的结果[7]。

驰名商标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正相关关系,还可以进一步从集约型经济的角度加以理解。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逐步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其中集约型经营是这种变化的外在反映。企业集约经营也是当代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企业集约经营的结果是形成产品开发与研究、产品生产与市场营销的规模经济,以低成本优势和产品高附加值利润获得市场竞争中的丰厚回报。从本质上讲,企业集约经营是以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为基础的。在当代,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取代劳动力和资本成为首要因素。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这种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涉及到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与经济效益等重大问题。集约型经济也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所追求的目标。从我国区域发展战略来看,沿海发达地区相对于中西部来说较早地迈入了集约型经济行列。在集约型经济中,企业更多地依靠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重视无形资源与能力的整合,强化知识产权的优势培育,以此提高产品的高附加值,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由于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负载产品声誉和厂商信誉的功能,成为企业整体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发展区域集约型经济中具有独到作用:一方面,企业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优势,从而使其注册使用的商标逐渐累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最终成为驰名商标;另一方面,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可以凭借其驰名商标,在区域范围内甚至跨区域开展规模经济和集约经营。以上海“恒源祥”公司为例,其成功的经验在于可行的商标战略和品牌规模化经营。公司领导认为,企业规模的扩大有多种途径,如果过多地注重有形资产的纽带作用,就会淡化无形资产的作用,看不到无形资产也能形成一定的产权关系。该公司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利用“恒源祥”这一名牌无形资产,有效调动社会上的有形资产,以联合经营方式,优化配置资产和调整产业结构,从而实现了加快资本聚集、迅速形成规模经济、大大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目的。公司将企业扩张战略与品牌规模经营巧妙地结合起来,进行优质资产的新组合,实现了强强联合。公司重视以资本或商标为纽带组建战略联盟,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公司从1991 年以来在未进行投资、控股、兼并的情况下,以名牌“恒源祥”为纽带,即以无形资产调动社会有形资产,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组建跨地区的强大联合体,充分发挥了规模优势和垄断优势。在“恒源祥”品牌的驱动下,来自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区的众多企业加入该公司“战略联盟”。在1998 年战略联盟企业即达到32 家,资产规模猛增10 亿元以上[8]。

2.正本清源,严格规范和适用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杜绝驰名商标认定异化现象。从理论上说,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是因为在消费者群体中具有较高的声誉,也正是因为其具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才值得对其给予扩大保护。应当说,我国近些年认定的驰名商标,总体上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应按照驰名商标制度予以特殊保护。然而,需要警惕的是,越来越多并不具备驰名商标要件的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乃至不法手段,使其商标乃至未注册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当获得认定后即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实则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地方政府则推波助澜,将地区驰名商标认定纳入政绩工程范围,对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高额奖励。企业与地方政府的“默契”,外加中介公司的利益驱动,逐渐使得驰名商标认定被异化,沦为企业、地方政府和中介公司“各得其所”的资源。正如有识之士指出,驰名商标之广告宣传,多被异化成为相关企业的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和地方政府的泡沫化“亮点政绩工程”,而且积重难返,与年俱增,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连年疯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在当前已经陷入了迷津。“驰名商标不驰名,弄虚作假求认定。不实广告满天飞,政绩工程放卫星”的怪现象,这才真正是当今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误入迷津且愈演愈烈的诱因和病根[3]165。在此并非否认前文的实证分析,而是针对前几年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大幅度增长的深层次原因的进一步的思考。也正是因为驰名商标认定逐渐出现了异化的不正常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逐步规范了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颁布了《审理驰名商标案件应用法律解释》,并对司法实践中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进行了限定,即限于省会城市,并需要报所在区域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对一些涉嫌虚假认定的典型恶性案件进行严厉查处。笔者认为,2011 年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数量突然大幅度下降,严格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杜绝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滥用行为,都是其重要原因。

为使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笔者主张应进一步采取严厉的措施,防止将驰名商标变为企业的广告资源和政府的政绩工程。主要对策如下:一是利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时机,规定禁止对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做广告;二是严格遵守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的原则,不搞批量公布和集中宣传;三是制定正确的驰名商标战略,防止将追求驰名商标数量作为主要目标,以致助长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异化行为;四是对被个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不应补发巨额奖金,以杜绝企业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寻租行为”。

3.实施以创驰名商标为核心的品牌战略、名牌战略,提高我国市场竞争力。品牌战略在本质上是创立驰名商标为核心的战略形式。我国驰名制度的发展应当与品牌战略很好地对接,实施以创驰名商标为核心的品牌战略、名牌战略,提高我国市场竞争力。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中,一方面,国外企业凭借品牌和知识产权优势获取了巨大的利益,如仅在液晶电视领域,外资品牌利用知识产权优势提高产品的价格而获得的额外收益为80-110 亿元;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自主品牌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自身市场竞争力,处于产业链价值的低端。我国是商标大国,但还不是品牌强国,我国企业知名品牌少,特别是国际知名品牌少,自主品牌少,这是影响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和我国国家形象的因素。

基于品牌战略的极端重要意义,以及我国品牌竞争优势严重不足、国外跨国公司利用品牌战略大举进攻我国市场的形势,我国极有必要启动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的的战略,大力实施以创立驰名商标为核心的品牌战略,提高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的战略思想,这一战略思想旨在激发我国本土企业在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中打造知名品牌。温家宝总理在2011 年9 月达沃斯论坛与企业家的座谈中提出的观点即体现了对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战略的深刻理解和支持。他指出:我们不仅应追求“中国制造”,更应追求“中国创造”,不仅仅是中国产品,而且是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是中国有质量、有效益、安全可靠的品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也体现了推动企业品牌建设,提高品牌声誉和价值的用意。该意见还提出了“企业为主,政府推动;自主创新,提高质量;市场导向,重点培育;各方参与,形成合力”等原则。《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十二五”规划》在“重大工程建设”部分中则提出了“国际知名品牌创建”问题,要求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工作。创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探索建立重点产业集群品牌基地,加强民族自主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无疑,以追求品牌卓越、质量上乘为基础的品牌战略是企业和区域实施驰名商标战略的根本出发点,也是驰名商标认定和特殊保护的真正价值所在。

注释:

①值得注意的是,2011 年9 月1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上述修改送审稿草案中关于驰名商标定义的条款。

②联系我国《商标法》第1 条包含“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声誉”的规定,可以对此有更深刻的理解。

③应当指出,有的学者提到的“国际公约没有关于‘较高声誉’条件的规定”并不全面。例如,1988 年12 月21 日欧盟《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即要求保护的驰名商标是具有声誉的商标,且知晓的范围限于相关公众。

④名为“驰名商标的博客”的一篇博文显示,澳门拥有一个名为“大自然”的中国驰名商标,但中国驰名商标网并未收录,其真实性有待考证。

⑤参见《2010 年中国商标战略发展报告》,网址为http://wenku.baidu.com/view/aff8d549cf84b9d528ea7ae7.html,2012 年1 月12 日访问。

⑥参见石中豪《解析争创中国驰名商标》,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 年第11 期。值得说明的是中国驰名商标网所显示的“郎酒”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为1997 年。笔者根据中国驰名商标网收集数据,故关于驰名商标的年份数量分布图显示1992 年没有相关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⑦如安徽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康王”驰名商标案就具有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专门发布了前述《审理驰名商标案件应用法律解释》。

⑧参见“中国产业信息网”之“品牌”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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