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政务公开建设的新观察

2012-10-14 14:54秦韵佳
前线 2012年8期
关键词:政务行政政府

秦韵佳

继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后,去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政务公开日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现实意义的新认识

近年来,随着政务公开走向规范化和常态化,其在处理突发性事件和防腐、反腐方面的现实意义逐渐凸现出来。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12天后,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我国政府本着信息公开的原则,地震发生十分钟后就向社会发布了灾情信息,其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间断地通过政府公告、报刊、电视等方式把灾情、救灾和社会捐助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6 月1 日,民政部颁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将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的救灾资金和物资、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及其使用情况予以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中国政府在汶川大地震中的透明态度, 赢得了社会公众和海内外媒体的高度评价。实践证明,在危机处理中,政府及时发布信息,不仅可以阻止谣言,防止产生社会恐慌,还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心。当前,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处理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频频曝光并得到迅速查处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干部提拔中的违法事件,则让人们看到了信息公开在防腐、反腐方面的重要意义。比如今年年初,山西某县县长女儿吃空饷、某县教育局局长儿子吃空饷的违纪事件先后得到查处,大快人心。这些违纪事件的曝光,不能不归功于越来越深入的政务公开制度。试想,如果招录过程和招录结果不公开,如果干部的履历信息不公开,社会何以发现当中违法乱纪的蛛丝马迹?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所以信息公开法一向被称作“阳光法”,公开透明的政府也一向被称作“阳光政府”。政务公开的本质,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这是制度性防腐的起点。反腐是我国政府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政务公开已经日渐成为反腐、防腐的重要手段,不断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必将成为建构我国制度性防腐的基本环节——用严格的公开制度,保障阳光照遍权力的每一个角落,让任何小动作都无处遁形!

鉴于政务公开特殊的现实意义,不断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动力。

成绩与问题的新观察

十余年来,我国在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方面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无疑是最重要的成绩。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行政服务中心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广,成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标准化的办事流程,公开的办事过程,是行政服务中心的基本特征。不过,行政中心的突破性意义,在于它不仅是数据公开和结果公开,而且是程序公开和过程公开,因为只有在程序公开和过程公开中,权力才能真正在阳光下运行,政务公开的价值才能充分地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行政服务中心可谓政务公开的典范。

日渐成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另一个亮点。2003年的“非典”危机,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新闻发言在危机管理中的重要性:它可以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消除不实甚至歪曲报道的影响。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13个中央部门和单位,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都设立了新闻发言人;2011年3月,121家中央企业向社会公布了其新闻发言人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新闻发言人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新闻发言的方式也越来越灵活。比如,鉴于网络的特殊影响力和直接反映民生、社会焦点问题的能力,广东、贵阳、南京等地開始探索实施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

这些年来,我国政务公开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信息公开的质量不佳。研究发现,虽然行政部门普遍构建了信息公开的平台、机制和法规,但是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普遍存在公开不充分、选择性公开的现象。再如,社会期待已久的“三公消费”去年终于拉开了公示的序幕,但是多数部门只拿出了几组笼统的预算数据,这怎能让公众满意呢?

另一个让人忧虑的现象,是某些利益部门或人士借保密之名阻挠信息公开。实际上,自正式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以来,如何解决公开与保密的矛盾,一直是学界特别关心的问题。

新动向与新建言

可喜的是,虽然存在种种问题,我国的政务公开建设仍然在稳步发展,逐步完善;面对种种问题,政府推动和深化政务公开的意志却愈见坚决。2011年8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对《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作出了回应。新的《意见》有四个亮点。一,明确提出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回应了学界和社会的期待。二,提出“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这就把政务公开的重点从信息公示转向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是一次真正的“推进”和“深化”。三,提出了“强化监督保障措施”,建立问责机制。问责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四,提出“研究建立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有机结合的制度规范,使之相互促进、协调运转”。这意味着对政务公开理解的一个飞跃,即广义的政务公开指包括党务、立法、行政、执法以及其他涉及公权力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开。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从把政务公开稳步推进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作为2012年工作的重点来看,我国政府正坚定不移地把政务公开向难点、深水区推进。

社会各界也在为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建言献策。普遍的看法是应该用法律为政务公开提供动力和保障。对信息公开进行立法,是世界趋势,据统计,迄今为止已有近70个国家完成了相关的立法。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从各国政务公开的情况来看,用政府条例的形式对政务公开进行规范,层次较低,规范性不强。因此,把《条例》上升为法律,是保障政务公开制度得以贯彻的必然要求,也是问责机制能否真正建立起来,信息公开的质量能否得到有效提升的关键保障。

在推动政务公开的具体策略上,我国的政务公开已经渐渐逼近了深水区,到了需要攻坚的时候,必须通过突破重点、难点,才能继续前进。只有攻克了关键领域,我国政务公开的品质才能得到质的跃升,政务公开建设的道路才能越走越顺。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

责任编辑:杜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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