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嘉玲肖像权纠纷案始末

2012-10-27 05:45陈斌
检察风云 2012年22期
关键词:武平雅丽刘嘉玲

文/陈斌

刘嘉玲肖像权纠纷案始末

文/陈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最引人关注的肖像权官司,当数1992年发生的刘嘉玲案。因为这是中国大陆受理的首起涉及境外人士的肖像权案;提起诉讼的刘嘉玲是香港著名影星;被告有中国的“百货魁首”——上海第一百货商店和华联商厦;原告索赔标的之大,在中国的同类纠纷案中史无前例……虽然已经过去了20年,然而,我依然清晰地记得案件的来龙去脉。

在上海刘嘉玲发现自己的肖像遭侵权

1992年7月16日傍晚,在上海参加拍摄电影《岁月风流》的刘嘉玲利用闲暇,到南京路游览,兴致勃勃地走进了华联商厦。浏览之际,刘嘉玲突然发现商厦的化妆品柜台上方,悬挂着一幅幅五彩缤纷的广告旗,旗上那光彩照人的女郎,正是自己。

“奇怪,我的肖像怎么会在这里出现?”刘嘉玲满腹狐疑。

更令她震惊的是,在化妆品专柜陈列的化妆品一旁,还安置了一块印有她肖像的广告标牌,而商厦经销的“雅丽丝”系列化妆品,又都附有一张同样印着刘嘉玲肖像的彩色说明书;连买一件化妆品赠送一块香皂的彩色外包装上,也印着刘嘉玲的肖像。

同样的侵权事实,在全国首屈一指的百货巨头——上海第一百货商店里也被刘嘉玲发现了!

为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刘嘉玲托上海的

朋友物色一位精明能干的律师当自己的代理人。

她曾要求索赔1000万元

在申城律师界以思维敏捷、能言善辩而崭露头角的陶武平律师担任了刘嘉玲的全权诉讼代理人。

刘嘉玲明确向陶律师提出:“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

“1000万元?”如此巨大的赔偿标的,使见多识广的陶武平律师也感到愕然,他告诉刘嘉玲:“在上海曾多次发生过肖像权案件,但法院判令侵权者的赔偿额迄今尚未突破过1万元啊!”陶武平向这位香港明星介绍了大陆的实情,并详细介绍了李谷一等几起名誉损害案和肖像权案的处理结果。

陶律师说:“你想想,像李谷一这样在大陆有名的歌唱家,名誉受到侵害,官司打赢了,法院才判决被告赔偿2000元人民币。你得考虑大陆的实情,提出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赔偿标的……”

刘嘉玲一脸茫然,问陶武平律师:“您认为我应该提多少呢?”

“去掉一个‘0’吧!”陶武平思索片刻向刘嘉玲建议。沉默良久,刘嘉玲才抬起头轻声说道:“好吧,就照您说的办。不过,不能再减少了,否则有损我在香港的身份与影响。”她的语调中有一种无奈。

7月18日上午,在陶武平律师的陪同下,刘嘉玲来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向许伟基法官递交了诉状,上面依次排列的被告是汕头雅丽丝化妆品实业公司、华联商厦、上海第一百货商店。在刘嘉玲支付了两万美金诉讼保全保证金后,许伟基法官当即作出了立案受理的决定。

我在第一时间赶到法院,当场采访了刘嘉玲和许伟基法官,并在第二天的《解放日报》上发表了刘嘉玲在沪提起诉讼的消息,海内外许多媒体转载了我的报道,使这起名人官司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庭没有当场判决

1993年2月9日上午9时15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风姿绰约的刘嘉玲在原告席上用带着港腔的普通话叙述了起诉理由和事实,提出了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并销毁所有印有原告肖像的宣传广告品、产品说明书及包装材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第一被告汕头雅丽丝化妆品实业公司邱森沛总经理承认公司所生产的系列化妆品中,有四个使用了刘嘉玲的肖像做广告。但他声称:“我们所使用的原告的肖像底片来路正当合法,早在1989年10月19日,我公司就与香港乐好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由这家公司为我们提供香港影视明星、歌星艺员、模特儿的挂历底片作包装物及宣传广告之用。1989年11月3日,乐好贸易公司向香港安碧月历公司购买了一些刘嘉玲肖像底片,并于同年年底连同发票一起送到我公司。”被追加为第四被告的香港乐好贸易公司没有出庭应诉。

邱森沛的代理人李大进律师出示了由安碧月历公司于1989年提供的印有刘嘉玲肖像的月历样本以及购买肖像底片的发票。李大进律师在京城曾代理多起名案、大案,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法理功底很深,辩才极佳。他曾在周璇遗产纠纷案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与著名作家、电影艺术家黄宗英对簿公堂;又曾在轰动全国的李谷一名誉纠纷案中先后担任歌星韦唯和被告《声屏周报》、汤生午的代理人。李大进律师在宣读了有关证词后说:“由于安碧月历公司出售的是底片,其必需的条件是与其肖像权一起出售,这是底片的主要功能。”

陶武平律师立即指出:“对这份证词应当补充香港律师见证手续。”

审判长许伟基问刘嘉玲:“雅丽丝公司与乐好贸易公司都说是向安碧月历公司购得肖像权,你对这事清楚吗?”

刘嘉玲答道:“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市面上有多少月历用了我的肖像,也不知道有多少月历公司。”

许伟基审判长又问:“你与安碧月历公司有协议吗?”

刘嘉玲回答:“我从来没有与安碧月历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也根本不知道有安碧月历公司。”

李大进律师抓住机会向刘嘉玲发起了进攻:“请问原告,既然你说没有与安碧月历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那么这张底片是谁给安碧公司的呢?又是谁替你拍的呢?”

这位影星坦然地回答:“为我拍照的摄影师很多,就像今天我一到法庭,很多人抢着拍我的照,我根本无法知道是谁拍的。”

李大进紧追不舍:“我注意到你在接受《解放日报》记者陈斌采访时曾说,拍这些肖像照的时间是你参加《上海大风暴》拍摄期间。”他随手拿起一本杂志,诘问:“对时间你不是记得一清二楚吗?”

刘嘉玲笑笑,答道:“我是从照片上的短发型估计时间的,因为我只有在参加《上海大风暴》的拍摄时是那种发型。”

反应敏捷的陶武平律师唯恐刘嘉玲被李大进律师搅乱思路,节外生枝陷入被动,向被告方律师指出:“本案审理的是肖像权侵权纠纷,乐好贸易公司向安碧月历公司买底片只是涉及版权问题,版权与肖像权的涵义不同,至于乐好贸易公司如何买到底片与本案无关。”他咄咄逼人地诘问被告方律师:“难道花1000元港币,就能买断刘嘉玲小姐的肖像权吗?”

索赔100万元合法合理吗

←刘嘉玲和陶武平律师在庭审现场

↓这起名人官司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案的索赔标的是诉讼对手唇枪舌剑争辩的焦点之一。

审判长问原告:“赔偿10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刘嘉玲说:“我不清楚大陆的法律,我也不知道大陆合理的赔偿应该是多少。要是在大陆以外的地方,赔偿100万元是绝对公平的,而且以我的身价来说,100万元是偏低的。”

陶武平律师作了补充:“精神损失费在我国法律界历来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尽管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后,精神损失费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如何确定其数额至今仍无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大都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赔偿额。”为此,陶武平律师提出,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应当以原告的肖像使用权转让费为主要的参照标准。他说:“现在国内的明星为商品做广告开价二三十万已经是路人皆知的事实。赔偿额还可参照被告非法利用肖像所获得的赢利。”

被告使用刘嘉玲的肖像究竟获得了多少赢利呢?据陶武平律师调查,雅丽丝公司是从1991年11月开始使用原告的肖像做包装和产品说明书的。到1991年年底,雅丽丝公司化妆品销售额是260余万元,但到了第二年,由于明星广告的巨大作用,雅丽丝公司的销售额一下子上升到1480万元。

审判长问被告生产、经销印有刘嘉玲肖像的产品共获多少赢利,雅丽丝公司、市百一店和华联商厦的代理人异口同声,都以财务报表尚未作出确切的统计来回答。

陶武平律师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他提请审判长充分考虑本案可能产生的国际影响。

李大进律师则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刘嘉玲提出索赔100万元的数额是本案引起轰动的原因之一,但是这个索赔标的于法无据。这位北京大律师在法庭上说话简洁扼要,直奔主题,他提请审判长注意:“迄今为止,原告并未提出明确价值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的依据,应视为没有依据。”

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激烈的辩论从上午持续到下午4时10分才告段落。审判长许伟基宣布,由于本案比较复杂,需待法庭进一步弄清事实后择日宣判。

我从陶武平律师处获悉:1992年5月,刘嘉玲已与香港杰·桑普斯广告公司签订合同,规定由这家公司独家使用刘小姐的肖像,作为该公司推出“力士”香皂的广告标志,并约定刘嘉玲在两年之内不得与其他任何公司订立使用其肖像的协议。杰·桑普斯广告公司为此付给了刘嘉玲1000万元港币的肖像使用费。显然,刘嘉玲明白自己的处境,唯有通过诉讼,才能向世人表明自己的清白,澄清一个事实:她从未答应过雅丽丝实业公司使用她的肖像做产品广告。

峰回路转,原告与被告言和

迫于商家“联盟拒销”的压力,在利华公司的斡旋下,3月30日上午10时,刘嘉玲与华联商厦、市百一店经谈判达成了和解协议:商店停止拒销利华公司产品的行为,刘嘉玲撤销对两家商店的起诉。

不久,刘嘉玲又与雅丽丝化妆品实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鉴于雅丽丝公司使用刘嘉玲肖像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同时在原告起诉后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刘嘉玲放弃索赔100万元的诉求;被告雅丽丝公司向原告表示赔礼道歉,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并补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

刘嘉玲说:“我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钱,一是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二是向世人说明我是守合同、重信用的,三是告诉人们要遵守法律,不要侵犯别人的肖像权。”

本案带来的思考

应当说,本案最终的和解结局对涉讼的各方都有利,也使法院避免了判决结案的难处。现在回顾起来,我认为本案确实提出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对促进我国法律的完善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能否适用海外的巨额赔偿标准?倘若雅丽丝公司构成对刘嘉玲肖像权侵犯的话,应该不应该支持原告的索赔要求?当初国内法院在断处这类案件时,判令侵权者给付的赔偿数额始终没有突破万元大限。显然,如果当年法院据此标准来断处刘嘉玲案,其结果很可能是负面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海内外知名人士为大陆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越来越多,其转让肖像使用权的费用大都套用国外的标准。现在国内明星为商品做广告索价百万元甚至更多已很平常。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其他人格权相比,它与财产权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对侵犯海外知名人士肖像权的被告判处的赔偿金过低,无疑会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也不利于我国的国际经济往来与合作。

市百一店和华联商厦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代理人陶武平律师运用类推,认为既然法律明文规定对于使用伪劣商品,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那么肖像权的受害人为什么不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呢?

我认为,伪劣商品的侵权与肖像的侵权是属于两种不同概念的侵权,两者既不能等同也无法适用类推。顾客购买商品直接与销售商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受到损害的顾客首先要追究直接侵权方的销售商。此外,产品不合格造成的侵权,是以制造者为基础,以销售者为继续结果的,两者的结合形成对消费者的侵权,故商店应该负连带责任。而侵犯肖像权的客体是人身权,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法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时,才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来说,市百一店、华联商厦对刘嘉玲肖像权的侵犯,主观上没有共同致损的意图,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实施的,也不存在过错过失,况且现行法律和行政部门没有明文规定对商品上的肖像使用是否合法,销售商负有审查的义务。因此,市百一店、华联商厦似不应列入本案被起诉的诉讼主体。据记者了解,这两家商店在签订经销协议时,曾与雅丽丝公司约定,有关广告等事宜均由厂方负责。显然,市百一店、华联商厦对此是有自我法律保护意识的。

我国的法律制度如何同国际惯例接轨?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和成熟,不仅在于它自身的严谨性和系统性,还要能同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原则相协调。在这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了WTO,立法机关更应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此案也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如何健全法律法规,使一些法律规定少一些“弹性”,多一些可操作性,是司法工作者一再呼吁解决的问题。我觉得,如果我们能从本案多引发出深层次的法律思考,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话,刘嘉玲一案对我国司法提供的积极意义,远远超过案件的本身。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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