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事故照射与事故应急—WS/T 366-2011《核或辐射紧急情况威胁类型》

2012-11-13 01:36叶常青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12年3期
关键词:放射性物质放射源场区

叶常青

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1年11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

一、标准制定背景

紧急情况(emergency)是指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或事件,又称应急。在本标准涉及的内容而言,分为核紧急情况和辐射紧急情况。为了有效地利用应急资源,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曾对核或辐射紧急情况提出划分“威胁类型”的方案,并不断完善。

1 9 9 7年I A E A发表了第9 5 3号技术文件,题为《核或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的方法》,将应急计划(emergency planning, 又称应急预案)分为5种类型(category)。2002年出版的题为《核或辐射紧急状态的准备与响应—安全要求》的IAEA安全标准丛书(No.GS-R-2),标题的主题由‘事故’(accident)更换成‘紧急情况’(emergency)。2003年又发表了其第953号技术文件的更新版本。自这两个文件开始,IAEA已要求“应急计划”按“威胁类型(threat category)”来制定,这个要求更突出反映了此分类体系应用于准备阶段,要先经过‘威胁评估’后再确定威胁类型,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由IAEA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倡议编写并于2005年出版的《核和放射应急医学响应通用程序》(IAEA-EPRMEDICAL,2005)中已将“威胁类型”的概念作为制定医学响应计划的依据。为实现2002年提出的‘安全要求’,IAEA于2007年出版了《核或辐射紧急状态准备的安排—安全导则》(No.GS-G-2.1),对各项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在此导则中将紧急情况进一步细化为2大类(type),即核紧急情况和辐射紧急情况。

在国内,2007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其次,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核或辐射事故后果发布过有关核事故应急状态分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分级和辐射事故等级等文件,如2005年国务院发布修订的《国家核应急预案》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2005年9月14日),2003年原国防科工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科工二司〈2003〉147号)和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核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卫应急发〈2009〉101号)等,这些文件均用于评估事故所致已存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而并不用于准备阶段根据威胁评估制定应急预案。2010年出版的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编写的《核和辐射应急的准备与响应》对核设施、核活动紧急情况引入了“威胁类型”的概念。

本标准旨在为制定核和辐射应急准备工作中引入IAEA的“紧急情况威胁类型”的概念,以便有效地利用国内有限的应急响应资源,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二、标准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技术性内容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2007年出版的安全指南No. GS-G-2.1《核或放射紧急情况应急准备的安排》而编制。

此标准引用的文件有:(1)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2)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3)GBZ/T 208《基于危险指数的放射源分类》;(4)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三、标准内容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核或辐射紧急情况的威胁类型,及其可能达到的应急状态。它适用于可能引起人体辐射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实践和辐射源而需要紧急干预时应急预案的制定,也可供应急响应参考。对蓄意的涉及核或辐射的威胁活动的应急响应与准备亦可参考使用。它不适用于已发生的各种核或辐射紧急情况的分级(例如国际核事件分级),也不适用于通常的紧急情况,包括非电离辐射(例如微波、紫外和红外辐射等)意外事件的应急响应。

本标准的“前言”中指出了“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参照了IAEA 2007年出版的安全指南 No. GS-G-2.1《核或放射紧急情况应急准备的安排》编制”。除“前言”外,还包括六个章和三个附录。

第1章“范围”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参考适用和不适用范围。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了4个文件。

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如火如荼,中科印刷的管理模式、配备,包括业务类型,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3章“术语和定义”介绍了附录A列出所有的术语和定义,共5大类68条,计:辐射与源-26条,辐射生物效应-6条,实践中防护与安全-8条,干预中辐射防护-11条,应急响应-17条。

第4章“总则”,介绍了确定威胁类型的目的,列出了可能发生核紧急情况或辐射紧急情况涉及的设施、源或照射,以及应急响应要达到的目的。

第5章“威胁类型分类及类型描述”,用表1给出了5种威胁类型的特征描述,用表2给出了确定设施和实践的紧急情况威胁类型的标准。在此基础上,用附录B的表B.1给出了五大类36种实践依据其对场外和场区的威胁程度而建议的典型威胁类型,这五大类实践分别是:为工业、医用或科学研究目的而生产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设施—7种,源—3种,燃料循环—10种,反应堆—3种,运输—8种,其他—5种。对运输中的货包,用表B.2给出了含放射性物质运输货包的联合国编号、专有发运名称和说明,以便于应用。

第6章“应急状态的分级及其状态描述”介绍了在核紧急情况中核电厂可分为4个等级的应急状态,其他核设施一般可分为3个等级的应急状态;在辐射紧急情况中一般为第3级的应急状态。用附录C的表C.1给出了不同威胁类型紧急情况发生后可能达到的应急状态的级别,用用附录C的表C.1给出了对于I、Ⅱ和Ⅲ类型威胁的设施,发生各应急状态级别的描述。

四、重点内容的理解应用

(一)核或辐射紧急情况

可能发生的核紧急情况涉及的设施和源有:(1)核反应堆(研究堆、舰船堆和动力堆);(2)贮存大量乏燃料、液态或气态放射性物质的设施;(3)燃料循环设施(例如燃料后处理厂)。

可能发生的辐射紧急情况涉及的源及其所致的照射有:(1)大型辐照装置(例如工业用辐照设施);(2)工业设施(例如大型放射性药物生产厂);(3)带有高活度固定放射源(例如远距离治疗机)的研究用或医用设施;(4)失控(废弃、丢失、被盗)的危险源;(5)工业或医用危险源(例如工业探伤用的放射源)的滥用或毁损;(6)核武器意外事故;(7)公众受到未知来源的辐射照射和污染;(8)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人造卫星再返回;(9)蓄意的涉及放射性物质的威胁和(或)活动(如放射性散布装置爆炸);(10)能导致严重确定性效应的放射源;(11)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出现的紧急情况;(12)IAEA或其他国家通报发生跨界紧急情况。

(二)应急响应要达到的目的

表1 核或辐射紧急情况威胁类型特征描述

表2 确定设施和实践的紧急情况威胁类型的标准

表3 不同威胁类型核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可能出现的应急状态级别

(三)核或辐射紧急情况威胁类型

核或辐射紧急情况威胁类型划分为五类,其特征描述见表1。

(四)确定设施和实践的紧急情况类型的标准

表2给出了确定设施和实践的紧急情况类型的标准。

(五)各种实践对场区和场外的可能威胁程度及典型的威胁类型列于本标准附录B的表B.1。

五、标准执行的有关问题

应了解威胁类型与应急状态的关系。

在核紧急情况中,核电厂应急状态的分级为:1)1级应急待命;2)2级厂房应急;3)3级场区应急;4)4级场外应急(总体应急)。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1)1级应急待命;2)2级厂房应急;3)3级场区应急。潜在危险较大的核设施也可能实施;4)4级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在辐射紧急情况中,应急状态一般为3)3级场区应急,较少有;4)4级场外应急。

不同威胁类型紧急情况发生后可能达到的应急状态级别见表3。对于Ⅰ、Ⅱ和Ⅲ类型威胁的设施,各应急状态级别的描述见表4。

叶常青简介:

1933年9月出生于上海市。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研究员,1999年退休。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第1~3届委员,第4届副主任委员,第5届顾问,并获“卫生标准工作先进个人”奖励。

表4 I、II和III类威胁的设施不同应急状态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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