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权责任中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2012-12-04 07:12曲志王明星
活力 2012年16期
关键词:侵权人侵权责任

曲志 王明星

[关键词]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侵权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作了规定。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仅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视行为人为侵权人。

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虽然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行为的叠加力所致,但由于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力不能确定,所以相对于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而言,共同危险行为整体中包含着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据,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也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如果能够加以分割,则构成一般共同侵权。也正是因为共同危险行为致害的原因力具有不可确定的性质,才决定了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整体上的共同侵权行为,相对于受害人来说,仅仅因致害的原因力不能确定而否定整体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是,在共同危险的情形,损害的发生虽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意志的体现,但存在共同的过失,参与共同行为的人都应该能预见到共同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既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把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一个整体,那么在责任主体的范围认定上也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所有行为人作为一个整体。整体里的每个人都有过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为了更好救济受害人,法律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伦理上讲,加重的连带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有利于抑制共同危险行为的发生。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是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采取法定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由各参与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参与危险行为人中有一部分人的行为事实上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对其而言实属无辜。那么,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否通过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呢?对此问题,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危险行为人中仅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并非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则共同危险行为人只要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其理由在于,共同危险制度实际上就是因果关系推定制度。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已经减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直接推定各个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共同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如此,就应当允许共同危险行为人通过反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从而免于承担责任,以使参与危险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也是共同危险行为中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的应有之义。

另一种观点认为,仅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尚不足以免责,必须进一步证明数行为人中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即证明损害结果与何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才能免除证明者的责任。“因果关系证明说”将指证他人的义务加诸共同危险行为人,目的是为了避免各行为人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导致受害人不能获得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发生共同危险行为,“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在于:第一,“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文义解释和逻辑解释,显示只有证明谁是具体加害人,其他危险行为人才能免责。立法者显然排除了参与危险行为人通过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而免责的路径。第二,从证明责任的分配来分析,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不明”,即受害人不能证明谁是加害人;在此情况下,“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显然不是指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谁是具体侵权人,而只能是参与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举证证明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据此,本法规定的“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实际上将指证具体侵权人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其他参与危险行为人。

笔者认为,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依其文义,应当是对共同危险行为与独立侵权行为的要件构成进行区别的规定,即强调只有加害人不明的情形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加害人能够确定的,即非共同危险行为,而系独立侵权行为,应由成立该独立侵权的行为人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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