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服务也分等级?

2012-12-14 01:12郭文婧
浙江人大 2012年11期
关键词:国民待遇被盗老外

郭文婧

2012年10月4日,香港知名导演许鞍华到武汉为新戏看外景,放在车内的手提包被盗走。案发后,武汉市公安局局长亲自过问此案,并成立由刑侦局具体负责的破案专班。10月8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追回被盗手机、证件和剧本等。

无独有偶。之前,日本游客河源启一郎在武汉享受了警方“整个城市帮忙寻找失窃自行车”的待遇;俄罗斯人谢尔盖享受了警方“在四五吨垃圾中找到了丢失的护照”的待遇。老外的待遇被调侃为“超国民待遇”,羡煞了国人,有人说“警察的服务也分等级,一等洋人二等官三等少数四等汉……”

遇到困难找警察,警察只是做了应该做的。“老外们”享受的其实也不是什么“超国民待遇”,只是我们国民在很多时候没有享受到真正的“国民待遇”而已。中国是礼仪之邦,尽最大努力帮助客人,没有什么不好;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人的权利没有受委屈的义务。

警方之所以“卖命”帮老外,除了职责所系之外,恐怕势利的分量也不少。其一,是对外树立城市的友好形象;其二,是对外树立警方的良好形象;其三,希望以此吸引游客,甚至是吸引外资的盘算也是存在的。虽然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却不应差别对待。我们常说,“只有尊重自己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尺,不在于它如何善待“老外们”,而在于普通大众能否获得公平的待遇。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看得见”就是要经得起比较,经得起检验。秩序,不是人心与法律的较量,而是法律与执法的较量。秩序出了问题,不是人心出了问题,不是法律出了问题,而是支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出了问题。因此,这种差别化的警察执法实在是要不得。

可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警民一家亲,仅仅挂在墙壁上,挂在口头上,是不够的。如果我们的普通市民,遇到困难也能够享受到警方同样“贴心”的服务,不仅市民们不会与“助人为乐”的警方过不去,而且警方帮“老外们”的事情也就不会再成为“国内新闻”了。可能的是,老外们回去后,会把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媒体上表达出来,成为他国或地区的“国际新闻”。这样,才是实际上长了中国的面子,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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