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轻刑判决率高的原因及对策

2013-01-30 04:16高宛梅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7期
关键词:量刑办案嫌疑人

文◎高宛梅

捕后轻刑判决率高的原因及对策

文◎高宛梅*

捕后轻刑判决率是考评基层院侦查监督业务工作的标准之一,也是衡量基层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尺度,因此,河南省目标量化考评规定:捕后轻刑判决率是捕后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与捕后有罪判决人数之比。结合淅川县院2012年度捕后轻刑判决率与全市捕后轻刑率最低的基层院相比,高出16个百分点实际情况,如何降低捕后轻刑率成为我院侦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本文拟通过对淅川县院近两年来捕后判决情况的统计、调查,对捕后轻刑率高的原因及对策予以分析。

一、2011至2012年捕后判决基本情况

(一)轻刑判决率较高

2011年捕后轻刑判决66人,占捕后判决总数188人的35%;2012年捕后轻刑判决45人,占捕后判决总数193人的23.32%。而2012年全市捕后轻刑率平均数为20.25%,捕后轻刑率最低的社旗县院仅为7.6%。

(二)捕后轻刑判决案件中缓刑所占比重大

从人数上看,在2011、2012年淅川县院捕后判决己生效案件中,被处以轻刑的111人,缓刑77人(占总人数的69.4%),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等34人(占总人数的30.6%)。

(三)捕后判处轻刑的罪名较为集中

从判决的罪名看,轻刑判决较高的罪名依次是盗窃32人(占总人数的28.9%),故意伤害24人(占总人数的21.6%),交通肇事12人(占总人数的11%),寻衅滋事7人(占总人数的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抢劫均6人(占总人数的11%)。

二、捕后轻刑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捕前不能达成刑事和解,捕后和解较多一是当事人双方在捕前有限的时间里难以互谅互让,存在敌对情绪,一方不愿意赔偿,另一方也不接受赔偿。犯罪嫌疑人被捕之后,经有关个人和组织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判处其轻刑;二是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并有一定的赔偿能力,但被害人漫天要价,把逮捕看成了要挟犯罪嫌疑人多赔钱的工具而拒不接受赔偿,到审判阶段被害人的情绪逐渐稳定、期望值有所降低,与犯罪嫌疑人就较容易达成和解。现阶段,对于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是否赔偿与和解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最主要标准。

(二)办案人员担心不捕引发上访或影响诉讼

有的案件从实体角度看,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也属于初犯、偶犯,承办人明知法院会判轻刑,但是,因担心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可能引发若干问题:一是可能引发涉检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处于可捕可不捕且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做出无逮必要的不捕决定,不懂法的群众会误认为有人情案,无论是否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均认为从看守所放出来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纵容,这样很可能激化被害方的不满,引发被害方上访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权衡中,承办人往往选择批捕;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影响诉讼。如在办理外地人、居无定所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较为明显,明知法院会处轻刑,因担心其无人管教或脱逃从而影响诉讼,对逮捕措施的依赖程度较高。

(三)捕后证据发生变化影响了量刑

由于起诉证据标准要求比批捕高,一些捕后的案件,随着诉讼的进行,证据进一步被补强,被告人能被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也更充分,也会出现捕后判处轻刑的情况。如,捕后查清了投案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被判处轻刑的被告人2011年有4人,2012年有8人。因捕后有积极退赃、积极赔偿、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等酌定从轻情节被判处轻刑的被告人2011年有11人,2012年有16人。

(四)受刑事政策及内部考评的影响

一是长期以来“严打”的刑事政策深入人心,办案人员构罪即捕的观念根深蒂固,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标准难以把握。二是自2010年至今我省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将批捕数量作为评价批捕工作排名的标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原则上不使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捕,这就必然造成对本可以直诉、可能判处轻刑的案件也做出了批捕决定。三是根据考评规定,不捕案件需要备案。尤其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需要风险评估、跟踪监督诉讼等,且是上级院每年检查的重点,办案环节繁琐,增加办案成本。四是公安机关在考评中以批捕率、起诉率作为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多方协调,要求检察机关批捕,考虑到两家的关系,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无形中放宽了批捕的条件,通常是以逮捕为原则,以不捕为例外。

(五)量刑幅度宽泛,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我国刑罚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虽然有量刑指导意见作指导,但主要是针对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方面的规定,对于酌定的量刑情节,量刑指导意见并未涉及或涉及甚少,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并未加以限定,从重、从轻、减轻的幅度和标准,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法院注重把退赃和上缴罚金作为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等轻刑的主要标准。

三、遏制捕后轻刑率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案前审查,落实好社会危险性审查机制

一是严把案件受理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明显不可能判处实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不予受理,建议办案单位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二是加大对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的落实。把有无证明“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纳入受案条件,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对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予以证明。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考察嫌疑人品行、征询被害人意见、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建议等方法调取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随卷宗一并移送;三是依据刑诉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规范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诉讼参与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有利于案件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作出客观评价。

(二)加强内外部沟通协调

一是研究和分析法院对同类案件判决的总体趋势,来提升我们对案件判决的预判力。二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罪轻判、量刑畸轻、滥用缓刑的情况,建议公诉部门发挥其审判监督的职能,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和具有相同犯罪情节,量刑却显失公正的法院判决,做为审判监督的重点,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通过量刑建议和刑事抗诉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监督,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实行。三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坚决不捕,并向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坚持己见,可依照刑诉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走复议、复核程序。

(三)健全轻微刑事案件检调衔接机制

一是健全由检察、公安、司法和乡镇综治办、村(居委会)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参与的检调衔接大调解机制,调动社会力量促成案件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前期。鼓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告知其诉讼保全等相关权利。告知当事人关于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其对赔偿金额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和预期;二是针对实践中外地人不捕可能影响诉讼的担心,使得外地人成为诉讼中的特殊人群,建议公安机关在查证案件事实的同时,增加对外地人在本地有无亲戚、稳定的工作单位(长年打工)、长期租住地等方面的证据收集,有助于解决对外地人犯罪全部逮捕的“一刀切”现象。

(四)建立健全非羁押诉讼说理制度

一是把握重罪即捕,轻罪少捕、慎捕的原则,建立健全非羁押诉讼工作机制,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二是加强非羁押诉讼的释法说理工作,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力。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案件要强化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答疑解惑,说明检察机关实行非羁押诉讼的法律规定和相关依据,增加非羁押诉讼适用程序的透明度,减少当事人的误解,消除疑问,化解对立情绪,营造推行非羁押诉讼的良好社会环境。

总之捕后轻刑率高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不应一味的为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而不考虑嫌疑人是否具备诉讼保障条件、不捕是否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等诸多因素。需要在大力推行非羁押诉讼制度的同时,不断完善逮捕必要性证明和审查机制、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以审慎的态度,稳步将轻微刑事案件的逮捕率引导到合适水平。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7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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