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背景下检察执法公信力建设探讨

2013-01-30 15:23文◎齐杰*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9期
关键词:检务检察人员公信力

文◎齐 杰*

信息化背景下检察执法公信力建设探讨

文◎齐 杰*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自身执法公信力建设是当前严峻社会形势下,特别是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紧迫问题,亟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发展之路。

一、检察机关通过互联网提升执法公信力存在的障碍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已经逐步认识到应当积极利用互联网与人民群众互动交流,为人民群众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将互联网作为信息时代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和载体以及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妥善处理好互联网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影响,还存在以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缺乏开展网络宣传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网络宣传的特点决定了它是区别于传统宣传方式的,那么网络宣传的创造者即宣传人员也是应该和传统宣传人员在思想上、技能上、沟通方式上有所区别。目前,检察机关内部从事网络宣传的人员也逐渐增多,但是真正熟悉网络宣传规律、掌握网络宣传技巧、善于利用网络维护和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检察人员却相对缺乏。

(二)对互联网的影响力在思想观念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部分检察人员仍旧对网络宣传不重视甚至有抵触情绪,满足于埋头苦干,做不到抬头看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惰性思维仍然存在,对于宣传习惯于照本宣科的旧有模式,认识不到开展网络宣传是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渠道。

(三)网络宣传的形式不够多样,手段不够丰富

检察机关开展网络宣传的形式仍然比较传统,拘泥于原有的信息发布、新闻传播、网上招聘等模式,所依托的阵地往往也是正义网、人民网等网站,与社会主流门户网站的沟通联系较少。同时,对于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案件办理进展、社会敏感案件处理的情况等,未能做到及时公开,网络宣传停留于“谁发布谁关注”的阶段,加之我们主动发布的信息往往过于简短,不够全面,因此造成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不够信任。

(四)面对网络舆情,缺乏应对机制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很多时候检察机关在面对负面消息的时候,一方面指责“群众”“不明真相”,另一方面,又遮遮掩掩人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使执法公信力受到质疑和责难。部分检察人员习惯于传统的信息传播渠道,对网络舆情不信任、不关心、不知情,存在漠视乃至侥幸心理。一方面表明这一部分人员缺乏对网络民意的足够重视,怀有“清者自清”的朴素心理,没有深刻了解到网络错误言论带来的负面影响对检察工作大局可能造成的破坏;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检察机关目前对网络舆情缺乏相应的应对机制,遇事反应不够迅速,缺乏危机管理等相关能力。

(五)检察网站权威信息平台的作用不突出,知名度不高

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市检察网还不能担负起网络宣传主阵地的使命,主要表现为网站知名度不高、点击率偏低、实用性不强、互动功能不完善、检务公开不到位等方面,与人民群众对于了解检察机关、认知检察工作的期待和需求还有一定差距,起不到通过发布权威信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作用。

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执法公信力的降低一定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信任的解体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的研究显示,目前,社会断裂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无论是阶层上还是信仰上,中国的社会信任正处于一种解体状态,社会不信任已经深入到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人与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自然也包括群众与检察机关之间,怀疑一切,用“有罪推定”的心态打量一切的心态盛行,从而使一起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为公共事件。

(二)互联网本身是柄“双刃剑”,难于管理

互联网固然有其迅速、便捷的一面,但是不可否认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比如:信息一旦通过网络进行发布,有可能被其他网站无限制进行转载甚至“加工”,这样一来有可能导致真实信息被扭曲甚至被误读;有的网站为了吸引眼球,会有意用偏离被采访人原意的语言进行描述,导致正面宣传出现负面效应,从而影响长期的宣传合作。同时,网上所谓的言论自由,容易导致舆情失控,加大对舆情引导的难度。

(三)部分检察机关存在“信息霸权”,群众与检察机关常处于信息权的争夺状态

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应当是检务公开的题中应有之意,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然而实际操作中却刚好相反,很多社会公众需要知道或者澄清的信息,被种种理由无限期推迟发布,从而造成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屡受质疑。从根本上讲,存在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部分检察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在作祟,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当作是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把掌握相关信息看成是显示自己权力存在的象征。存在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或处理的事件缺乏足够的自信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前检察机关网络宣传主渠道不畅通,使得一些检察人员在网络宣传面前望而却步。

(四)缺乏针对网络宣传的专业化培训

网络宣传有别于传统的宣传模式,其人才成长规律和培训方案自然也有别于传统的培训模式。网络宣传人员除了具备传统意义上宣传干部的特点外,还应当具有引导公众情绪、驾驭复杂形势、策划新闻(事件)焦点等方面的才能。面对网络宣传影响力日益壮大的趋势,检察机关培养一批懂网络、善宣传、精业务的专门性人才应成为当务之急。

三、信息化条件下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措施

为了能够确保检察机关更好地利用互联网加强检务公开、开展检察宣传、加强舆情监控,从而达到提升执法公信力的目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网上检务公开力度

针对网上检务公开工作薄弱,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以保证检察工作的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公开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和重大事项。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公布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制定面向社会的办案规则、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

2.实现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的网上查询。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批捕、公诉、自侦、控申所有案件,依法能够公开并可以实现网上查询的,全部开通网上查询。由侦监处、公诉处、反贪局、反渎局、民行处、控申处、监所处根据自身职能,负责好各类案件的网上查询工作。

3.在网上开通其他便民服务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在网上增加和完善如下便民服务措施:增加行贿档案查询的预约功能,有关人员或单位在网上预约查询行贿档案;增加律师查阅案卷的预约功能;增加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情况栏目;增加人民监督工作栏目,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

(二)进一步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巩固发展好检察门户网站这个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的作用,融权威性、互动性、实用性、亲民性为一体;同时,积极开拓社会网络资源为我作用,实现“互利双赢”。

1.强化互动交流功能,提高检察机关宣传活动的公众参与度。尝试依托社会门户网站开展深度合作,不定期地邀请检察人员做客网站直播间,就热点话题与网民共同讨论。

2.强化信息传递功能,建立高效、权威、稳妥的民意传递渠道。尝试建立检察长信箱,明确“检察官答疑”栏目的职责任务分解,确保收集民意的渠道始终畅通。

3.强化民意征询功能,通过公开相关内容,确保民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不定期开展网上调查,对于检察机关即将出台的便民措施、重大改革事项等在网络上开展问卷调查,听取民众意见建议;对于检察机关一些已经实施的工作举措或许要征求群众意见的工作报告,在北京检察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

4.强化形象展示功能,为检察机关提供展示工作业绩、树立良好形象的平台。在原有的对于队伍建设、检察文化等方面宣传的基础上,加大对于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和侦查的宣传力度,加大对于群众普遍关注的法律监督案件或做法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7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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