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阳光检察院”努力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013-01-30 15:23张宁红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9期
关键词:检务检察工作检察

文◎张宁红

创建“阳光检察院”努力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文◎张宁红*

一、依托检察门户网站搭建“阳光平台”

注重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在互联网上开设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搭建检务公开信息平台,设立检务公开专栏,供群众查阅检务公开的内容。两大平台以全新的视角,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向社会各界介绍我院检察工作。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实行局域网、检察专线网、互联网信息“三网”合一,搭建“阳光检务”宣传平台,形成具有网络信息发布、举报受理、案件办理查询、法律业务咨询等功能的网络系统。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更新我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实施“检务公开”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有关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工作中的重大活动、普法宣传案例、优秀检察官事迹、检察官文艺摄影作品等,以一种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方式向外界介绍检察工作,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悉度,拓宽便民利民服务的绿色通道。

二、多渠道、多方位创建“阳光窗口”

在原有的来信来访基础上,增设热线电话和网络系统,多方位的接受人民群众来自电话、书信、短信、网络等渠道的咨询、举报工作。

三、组织检察开放日活动加强“阳光交流”

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人民性,坚持开门纳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每一季度举办一次“检察开放日”,为把检察机关想说和人民群众想听的进行有效对接,通过开放日前期工作的座谈走访,调查了解人民群众认知检察机关的程度以及关注检察工作的热点,并在对检察工作特色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或人员到我院,以图片资料、多媒体演示、座谈咨询、情况通报、实地参观等形式,让社会各界近距离接触充分了解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阳光性。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促进“阳光办案”

第一,严格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于举报、侦查、逮捕、起诉、抗诉、申诉等各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推行不捕、不诉、变更强制措施、申诉、重信重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列席检委会制度,积极探索对重大疑难批捕案件听证制度。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咨询委员,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业界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对于遇到重大业务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展咨询论证,邀请有关专家咨询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委会听取意见,并不定期征求意见。

第三,完善检察文书说理制度。通过开展评选“优秀文书”和规范文书制作等活动,大力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公诉部门进一步增强起诉书的说理性,加强对起诉书的法理阐释和证据分析。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不抗诉、不起诉的说理工作,加强庭审说理工作。民行部门在拟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前,要听取申诉人代理人意见,对拟不提起抗诉的,加强书面答复说理和调解工作,促进息诉服判。控申部门在作出刑事赔偿、刑事申诉复查决定和答复信访人时,要加强释法说理,书面详细向信访人、申诉人解释有关处理依据、理由,促进矛盾的有效化解。

实行检务公开,将检察职权行使的方式与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把检察工作放在群众面前,阳光之下,是完善对检察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方法。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自己给自己加压力,是检察机关摆正执法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加强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刚性原则,是“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的现实实践。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检察改革,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在探索和推进阳光检务的历程中,我们将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推动“阳光检察院”的创建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不断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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